宽容指的是宽厚和容忍,原谅和不计较他人。以一种谅解和包容的心态和行为去对待与自己不同的观点和意见、与自己不同的性格和志趣、甚至是别人的过错和冒犯,达到人与人的多样化的共处与合作。宽容是美德的重要内容,我们的生活需要宽容,我们需要宽以待人。
在现代社会,平等与尊重、宽容与理解、关心与互助、负责与合作,是成功人际交往的条件,是文明交往的内在基础,是人际交往的基本原则。
宽容包括以下内容:
①宽容他人的不同之处;
②宽容他人的不同观点,不把自己的观点强加给别人;
③对于他人的成绩、长处和优点,不嫉妒;
④对于别人的缺点和不足、错误或过失,不过分苛责。
宽容他人,悦纳自己:
①宽容是一种美德。
②宽容是一种境界。
③宽容带来心灵的安宁和满足。
④宽容是有原则的,要讲究策略:宽容并不意味着是非不分,也不是曲直不辨,麻木不仁;宽容不等于纵容,不等于放弃原则。
⑤悦纳自己:宽容自己就是接纳自己,即实事求是地面对真实的自我,既不要挑剔和苛求自己,也不自惭形秽;既不要妄自菲薄、全盘否定自己,也不要妄自尊大。
作为人,每个人天生就应该具有同等的生命权利、发展权利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平等待人表现为对各种人,无论其天赋、出身、贫富、职务如何,都本着真诚、尊重、友善、礼貌的态度相待。人与人之间平等,是指在人格和法律地位上的平等。
人与人之间平等的集中表现:
人与人之间平等的集中表现在人格和法律地位上的平等。
①在人格上,我们每个人都是具有独立意识的主体,都有做人的尊严、都不容轻视。
②在法律地位上,我们每个人都平等的享有法定的权利,平等地履行法定的义务。
人格平等指的是 :
人格,通俗地说,就是一个人做人的资格。
①人与人之间在做人的资格上是平等的。
②任何人的人格尊严都不容侵犯。谁都不能侵犯别人的人格尊严,如果严重地侵犯别人人格尊严,就要受到法律的追究。同时,也不允许别人侵犯自己的人格尊严。如果有人严重地侵犯自己,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①作为公民,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都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②在我国,没有特殊的公民,与没有特殊的权利。任何人不论职务高低、功劳大小,只要违反法律,就要负法律责任。
尊重他人包括:
一个人要得到别人的尊重,首先要尊重别人。只有尊重他人,才能得到别人对自己的尊重,这就是受人尊重的奥秘。 我们要尊重别人,必须首先认识到人与人之间在人格和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认识人与人之间是平等的,这是做到尊重别人的前提。只有尊重他人,才会得到他人的尊重。相互尊重是人际交往的基本原则。
①尊重他人的人格尊严、自由、合法权利、宗教信仰和民族习惯;
②尊重他人的思想、情感、言行和生活方式;
③尊重他人的劳动和创造等。
学会尊重他人,不仅是保证我们学习进步和人际交往成功的需要,更是作为现代青少年所应具备的优秀品质。
社会是由千差万别的个人组成的。如果人们之间没有相互理解,差异就会成为不可逾越的鸿沟,社会就可能变成永不休止的战场。所以,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必须由理解开始。
理解他人,就是超越狭隘的个人经验和个人好恶,以开放的胸怀去体察他人的处境、感受和想法,从而消除误解与隔阂,造就和谐融洽的人际关系。理解他人是指了解他人的思想、情感与言行,理解他人的处境、问题和困难,理解他人的愿望与需要等,并给予关心。
人与人之间需要宽容:
①人与人之间存在各种各样的差异,需要相互宽容,需要尊重彼此的个性。
②人非圣贤,人人都有犯错误的时候,需要得到他人的宽容。“和而不同”,求同存异是宽容合作的基础。
③我们为人宽容就能解人之难,扬人之长,谅人之过,就能赢得友谊,获得更多的朋友。
④宽容能使对方从中吸取教训,重新审视自己的行为;宽容能使自己远离烦恼、仇视,体验到心灵的安宁和满足。
相互理解的重要性:
①是文明交往的前提,是成功交往的秘诀,是学习进步、事业成功、生活幸福的重要条件;
②是人的内在需要。
在宽容,平等,尊重中容易出现的误区:
1、宽容应该注意的是:对人宽容并不等于无原则的纵容。宽容是在不违背是非原则基础上的求同存异。
2、有些现象确实反映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如有的人犯了罪却逍遥法外;有的人侵吞国家财产而富裕,有的人和有的行业搞垄断和特权等。但这些不平等的现象是与我国法律规定相违背的,是我们所反对的和要解决的问题。
弱势群体是对社会上处于不利地位的人群的总称,例如:女性、老年人、未成年人、病人等等。在社会生活中,弱势群体的平等权益容易受到侵害。
应该正确认识现实生活中的不平等现象:
我们应当平等对待那些处于不利地位的人,自觉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为他们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①在社会生活中,不平等的思想和不平等的现象依然存在。
②民主的社会制度保障每个人在人格和法律上的平等,但是不能消除人与人的差异,也不能使机会、财富和各种社会资源完全平均分配。
③我们承认现实中的差异和不平等,但是不能以此差异和不平等来否认人格的平等,也不能让人们之间的差异和不平等现象成为歧视态度的根源。
④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从多方面促进社会平等,保障人民在法律上的平等地位。
我们始终相信: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和依法治国进程的深入,一个法制健全、公正民主的和谐社会一定会建立起来,这些与法律相违背的不平等现象一定会越来越少。
正确认识生活中的正常差异:
在现实生活中,有些现象并不反映人与人之间在人格和法律地位上不平等,而只是反映经济状况的好坏、社会分工的不同、管理制度的必要规定、接受更适合自己的教育等。我们要承认这些差异,正确认识这些的差异。
正确对待家境贫富、智力差异、父母职务及职业的不同等等这些人与人之间的差异:
①家境有贫富差别,但富裕并不能作为炫耀的资本,贫穷也并不就是一种耻辱。家境的好坏,是经济上的差异,其形成原因复杂,它并不影响人格和法律地位上的平等。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同学,决不能歧视。
②影响智力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既有先天的遗传因素,也有后天的环境因素、实践因素。一个智力平平的人,经过自己的努力,同样能取得一定的成绩。即使智力低下的人,也不是一无是处,在他们身上也有许多闪光点。
③父母的职务、工作不尽相同,这只是由社会分工的不同造成的,不能说明人有高低贵贱之分,在我国各种正当职业都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光荣的。
如何培养自己的宽容精神:
①培养宽容精神需要正确认识自己。
②宽容是良好修养和高贵气质的体现。
③培养宽容精神需要不断求知。
④培养宽容精神要学会把握自己的情绪,做到换位思考。
人人生而平等:
在社会交往中,每个人都应该得到平等的对待。
平等待人是人与人之间进行社会交往、建立良好人际的基本前提。
无论从事何种职业的人,在人格上都是平等的。
在与同学交往时,也不能因为差别把人分为三六九等,而应该平等地对待每一个同学。
人与人之间有差异:
自己的某些优势不是自傲的资本;自己的某些劣势也不是自卑的理由。增强平等意识、平等对待他人、相互取长补短,才是我们应该采取得正确态度。 消除歧视,做到平等待人:
①做到平等待人,要有发自内心的对他人人格的尊重。
②做到平等待人,要有客观的实事求是的态度。
③做到平等待人,要摒除对金钱、权力庸俗崇拜的陈腐观念。
④认清歧视的错误和危害,努力清除各种歧视。
怎样做到尊重他人:
①要尊重他人的人格尊严、正当权益、个人隐私、个性特征思想情感、宗教信仰民族习惯和生活方式等;
②不嘲笑、讽刺、挖苦和侮辱他人;
③不轻视或歧视他人;
④尊重他人要求我们做到礼貌待人、平等待人、诚信待人、友善待人,充分理解他人;
⑤遵守规则是尊重社会的底线,也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
如何做到平等待人、尊重他人:
①我们要平等尊重他人,就必须做到不能以家境的贫富、智力的差异、父母职务地位的不同来论人,绝对不能把这些差异作为我们另眼看人、不尊重他人的理由。
②我们要平等尊重他人,还必须做到不凌弱欺生。
③我们要真正做到平等尊重他人,就必须掌握基本的交往礼仪和技能,了解社会公共生活的共同准则,在日常生活中养成文明礼貌、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的好习惯。
尊重自然的核心是保护环境。
在人际交往中,我们应该如何做到理解他人:
①尊重是理解的前提,我们要懂得尊重别人。
②善意使理解成为可能。理解需要我们设身处地体谅别人的处境和感受。
③达到理解需要积极的沟通,相处中努力做到主动地接近,坦诚的交流,细心的体会。
至理名言“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所包含的深刻道理: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基本意思是说自己不喜欢的事情,没有权利强加给别人。这是一种推己及人的过程,它告诉我们每个人都要设身处地地为他人考虑,怎样对待自己,就应该怎样对待别人。
实质:关心他人、尊重他人、理解他人。
努力做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有何意义?要做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关键是什么?为什么?
要做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关键在于我们在对待他人时要做到“将心比心,推己及人”。因为在生活中,谁都不愿意干自己不爱干的事情,更不喜欢让他人来强迫自己做不爱做的事情。自己是这样,别人也是这样。如此,将心比心,推己及人后,自然就能做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了。
“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的内涵:在谋求自己生存与发展的同时,也要帮助别人生存与发展。我们希望别人怎样对待自己,就应该以同样的方式对待别人。
换位思考、与人为善的实质:设身处地为他人着想,即想人所想、理解之上。
换位思考的含义:换位思考是人对人的一种心理体验过程。将心比心、设身处地是达成理解不可缺少的心理机制。
实质:对交往对象的切身关注,深入对方的内心世界。既是一种理解,也是一种关爱。
生命健康权是公民的生命权和健康权两种权利的统称,是公民享有的最基本的人权。
公民生命健康权包含三类:生命权、健康权、人身权.
生命权是公民维护其生命安全利益的权力,主要表现为生命安全维护权,当他人非法侵害自身生命安全时,有权依法自卫和请求司法保护。凡致人死亡的非法行为均属侵害生命权的行为。生命对于我们只有一次,具有最高价值,生命安全是公民从事一切活动的物质前提和基本条件,生命一旦丧失,任何权利对于受害人而言均无价值。我们有权珍爱生命,维护生命安全。
健康权是公民维护其身体健康即生理机能正常运行。具有良好心理状态的权利。健康的内容主要表现为健康维护权,有两层含义。
其一,保持自己健康的权利。
其二,健康利益维护权,当健康受到不法侵害时,受害人享有司法保护请求权。
人身权是公民维护其身体完整的人格权人格权是社会个体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一种基础性权利。现代世界各国宪法均将人格权的保护放在重要位置,民法中也有特别人格权或一般人格权的规定。同时,根据各种人权国际公约和人权法学理论,人格权也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代社会,尽管人们已经充分认识到确认和保护人格权的重要性,但对其性质仍有争论,即人格权究竟是人权、宪法权利还是民事权利。
生命健康权包括身体健康权利和精神健康权利。
我国法律保护生命健康权的有关规定:
1、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的生命健康权,不容他人侵犯;
2、法律赋予我们广泛的行动自由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害公民的人身自由。
3、法律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
4、禁止用工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安排未成年工(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从事矿山井下、有害有毒、劳动强度大的劳动。
5、我国宪法、刑法、民法通则和治安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都对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加以保护。
怎样依法保护我们的生命健康权: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由于年幼、能力欠缺和经验不足,生命健康较容易受到侵害。所以,保护未成年人生命健康权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作为未成年人,我们的生命健康权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劳动法、婚姻法等对此都有明确的规定。
①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依法保护我们的生命健康权。
②加强自我保护,学习自我保护的方法,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③爱护、尊重他人的生命和健康。
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生命和健康有哪些特殊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条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第三十条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在节假日期间将文化体育设施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社区中的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网服务。
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第四十一条 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
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
集体主义的含义:
当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发生矛盾时,坚持以集体利益为重,并愿意放弃或牺牲一些个人利益,这就是集体主义。
个人主义的表现:
将个人利益凌驾于集体利益之上,过分强调个人利益,不顾他人和集体的利益,是个人主义的表现。
个人与集体是相互依存的。一方面,个人生活在一定的集体中,离不开集体;另一方面,集体是由个人组成的。个人的一言一行都会影响到整个集体的利益和发展。
小团体主义:
实际上是扩大了的个人主义,往往会腐蚀集体。其特点是当小团体利益和大集体利益发生矛盾时,首先考虑个人和小团体的利益,而不顾他人利益以及大集体根本的、长远的、全局的利益。
关爱集体的表现: ①自觉维护集体的荣誉和利益,服从集体的安排,积极主动地为集体建设贡献才智。
②发扬集体的好作风,通过自己的努力解决集体遇到的困难。
③在集体中能求大同存小异,善于团结他人,让集体发挥出更大的力量。
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关系:
①在我国,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
②以集体利益为重,并不排斥个人利益。
③集体利益是个人利益的基础和保障,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
如何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关系:
①一般情况下,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
②当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发生矛盾时,我们要坚持以集体利益为重,并愿意放弃或牺牲一些个人利益。从长远看,坚持集体主义是对个人利益的最大保护。
③坚持集体主义并不意味着只顾集体利益,不顾个人利益,正当、合理的个人利益是应该受到尊重和保护的。
④当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发生矛盾时需要从多方面周全地考虑并作出妥善处理。
为什么维护国家的荣誉和利益?怎样维护?
①国家荣誉是国家和民族尊严的体现。国家利益是全国人民共同利益的集中体现,国家利益高于一切。
②维护国家的荣誉主要表现为对祖国的关心、热爱和忠诚,对民族的自尊和自信。维护国家利益就是在任何情况下都要以大局为重,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决不能为满足个人或局部的私利而丧失国格和人格,丧失民族气节,做出有损国家和民族利益的事情。
新主人翁精神:传统的主人翁精神的含义是强调每个人的集体属性,强调每个人在做事的时候,要把集体利益摆在首位,不要忘记自己是集体中的一员,个人如果脱离集体就失去了生存的 土壤,因此,在一个单位里,在社会上生存,要发扬主人翁精神,要热爱集体,要把集体的事当做自己的事,只有每个人都为集体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只有把个人的发展融入到集体的发展之中,个人才是集体的真正主人。
认同观点:《新主人翁精神》提出了一个崭新的观点,在传统岗位的主人翁精神之外,增加了一层意思,它在继续强调传统集体精神同时,从个人价值的角度,分析每个人无论从集体的角度、或者从个人的角度讲,自己都应该成为自己的主人,自己都应该为自己负责,对自己负责也就是对集体负责,对工作负责,就是对自己负责,就是对集体负责。
联系实际:很多时候我们把自己和集体对立起来,片面地认为集体的事跟我关系不大,认为学校是大家的学校,把自己工作当作集体的事,大家的事,当做学校的事来做,因此视工作为包袱,做工作怎么简单怎么做,能应付则应付,以把工作做了为标准,而不是做好做到位为标准。很多时候我们以工作忙、工作冲突为借口,将一些工作应付了事,其实是对工作、对集体不负责任,也是对自己不负责任的表现。如果我们把每项工作都当作自己的事,把每位学生都当做自己的孩子去耐心细致地教育,还有什么事不能做好呢?
反思重构:把集体的事当作自己的事来做,对于学校布置的各项工作,或许有自己的意见和看法,但只要形成决议了,就要当做自己的事认认真真去做,这就是新主人翁精神。把任何工作都当作分内事来做,而且把它当做事业去做。明确自己的人生规划,确定明晰的奋斗方向,树立自己的教育思想和理念,树立主人翁的意识,把自己的人生价值锁定在教育这块沃土上,努力探求着教育的有效之道、高效之路,把教学的创新和实践看作是人生最大的乐趣,并且享受着教育探求路上的种种欢乐和痛苦。对事业负责就是对自己负责,对自己负责就是对集体负责。
一个负责任的公民,首先是一个对自己负责的人。做一个负责任的公民,就必须掌握一定的知识,有能力才能负责任。
自觉承担责任,就是我要承担责任、我愿意承担责任、我主动承担责任,而不是我要承担责任、被迫被动地承担责任。
做负责任的公民:对自己负责;对他人负责;对集体负责;对社会负责
负责任的意义:
①负责任能改善我们学习、工作和生活的环境;
②负责任能铸就我们高尚的民族精神;
③负责任需要我们树立起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负责任促进个人自由和进步:
①负责任能使人赢得更多的信任和自由;
②负责任能使人赢得自尊自信;
③负责任能使人增长才干;
④负责任能使人获得实际的利益。
不负责任的后果:
①不负责任使社会和他人遭受损失;
②不负责任使个人利益遭受损失;
③不负责任使个人名誉遭受损失。
怎样在承担责任中成长:
①首先是对自己负责。我对自己负责,说到底,也就是对他人负责、对社会负责。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具有责任感。用合理、合法的方法,及时纠正自己的过失,也是负责任的表现。
②对他人负责。我对他人负责他人也对我负责。
③对集体负责。只有维护集体利益,个人利益才会有保障。关爱集体,人人有责。
④对社会负责。作为公民,在做好自己本职工作的同时,要胸怀社会,承担起关爱社会的责任,营造“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社会氛围。
⑤对国家负责。维护国家尊严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坚决维护国家的荣誉和利益;为国分忧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
⑥只有人人认识到自己扮演的角色,尽到自己的责任,才能共同建设和谐美好的社会,共享美好的幸福生活。
我们中学生怎样培养社会责任感,做负责任的公民:
我们要认真学习,全面提高自身素质,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服务社会,奉献社会,积极承担责任,培养负责任的习惯和精神,增强责任意识,为将来全面负起我们的社会责任做好准备。
粤教版:
①树立负责任的人生态度;
②学会分析事物的因果关系;
③养成先思考、后行动的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