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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三年级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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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所学知识,按照要求填写。
    (1)到今后两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宪法在其中扮演的重要角色不言而喻:没有宪法就没有法治,也就不可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依法治国。
    ①我国建国以来,先后颁布过四部宪法,________年宪法是现行宪法
    ②宪法之所以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因为:
    从内容上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从法律效力上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有一位西方学者对中国的迅速崛起感到不可思议。经过研究,他发现“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 “三个国策”和“两个战略”构成了一个值得称道的宏大体系。这正是中国成功的经验之所在。
    ①一个中心: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两个基本点:________________,坚持改革开放
    ②三个基本国策: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③两个发展战略:科教兴国的发展战略、___________________。
    本题信息:2011年山西省中考真题政治简答题难度较难 来源:田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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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试题 “根据所学知识,按照要求填写。(1)到今后两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宪法在其中扮演的重要角色不言而喻:没有宪法就没有法治,也就不可能实...” 主要考查您对

党的基本路线及指导思想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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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党的基本路线及指导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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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路线的内容:领导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党的基本路线核心内容: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兴国之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立国之本、政治基石),坚持改革开放(强国之路、活力源泉)。即“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

制定党的基本路线的依据和根本出发点: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的经验,集中到一点,就是要毫不动摇地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

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含义: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就是说,在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党和国家始终把经济建设作为中心工作,各项工作都必须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要把发展生产力放在首要地位。
地位:兴国之要
为什么要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①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是兴国之要,是我们党、我们国家兴旺发达和长治久安的根本要求;
②只有紧紧抓住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把发展生产力摆在首位,才能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才能推动社会全面进步,为社会主义政治、文化、社会建设打下坚实的基础,才能增强我国的经济实力,提高国际地位,为世界和平与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③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是在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正反两方面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提出的重要国策。30年来的实践证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使我国科学技术、生产力水平大幅提高,社会文化事业大力发展,综合国力不断增强。
重要观点:发展才是硬道理、必须坚持把发展作为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
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意义:只有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发展生产力,才能从根本上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才能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才能推动社会的全面进步。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内容: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地位:立国之本
为什么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①我们这样一个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的多民族国家,要把十几亿人的思想统一起来,力量凝聚起来,不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不可能实现的;
②四项基本原则是立国之本,是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进的共同政治基础,是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所在,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政治保证,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不动摇。
意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
①全国人民的共同心愿;
②是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所在;
③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根本前提和政治保证;
④才能有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

坚持改革开放:改革开放的地位和作用:是强国之路,是决定当代中国命运的历史性决策,是我们党、我们国家发展进步的活力源泉。
改革的内容:从根本上改变束缚生产力发展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和其他方面的体制,实现社会主义的自我完善。
改革的历程:我国的改革是从农村开始的,从农村到城市,从经济领域到其他各个领域,改革全面推进。
新时期最鲜明的特点:改革开放
改革开放的标: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改革开放的战略方针。
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改革的根本目的,就是要在各方面都形成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相适应的、充满生机和活力的新体制,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改革的目的:为了更好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改革的实质: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
改革——改革是全面的改革,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行对外开放,是我们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

为什么要进行改革:
我国的社会主义具体制度还不成熟、不完善,存在着体制上的种种弊端,抑制了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发挥,使经济组织失去了应有的活力,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只有通过改革才能为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扫清障碍。实践证明,改革是我国社会发展的直接动力。

怎样理解改革对我国社会发展的作用:
通过改革,完善和发展了社会主义制度,给我国社会注入了生机和活力,极大地调动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使社会生产力得到了极大地解放,国家经济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实践证明,改革是我国社会发展的直接动力。

改革性质是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改革的目的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
党的基本路线是一条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路线,是全国各族人民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的集中体现,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指路明灯。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奋斗目标: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族、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十七大旗帜: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最根本的就是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党的指导思想:
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

1921年党诞生时(一大):马列主义;
1945年党的七大: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
1997年党的十五大: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2002年党的十六大: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2007年党的十七大: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
我们青少年应怎样对待改革开放:
①我们每个人都应以主人翁的姿态对待改革道路上的困难和问题,正确对待改革给个人和家庭带来的影响,争做改革事业的拥护者、参与者和推动者。
②我们青少年应树立平等、开放、参与的国际意识,全面提高自身素质,为将来参与我国对外开放事业做好充分准备。

怎样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不动摇:
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不动摇,就要把“一个中心”同“两个基本点”统一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就要在实际工作中牢牢把握“抓住机遇、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保持稳定”的大局;党的基本路线关系着国家的前途、民族的命运,必须长期坚持下去,贯穿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为什么要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路线一百年不动摇:
党的基本路线的正确性、重要性,决定了我们必须毫不动摇地长期坚持它,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它。
一,党的基本路线正确地反映了社会主义的本质,适应社会主义发展规律的要求。社会主义的本质就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灭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
党的基本路线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实际就是把发展生产力作为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这就从根本上坚持和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本质;
坚持改革开放,是为了建立起有生机和活力的经济、政治体制,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则是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提供政治保证,使生产力的发展不偏离社会主义方向。基本路线三位一体的主要内容,都正确地反映和体现着社会主义的发展规律。
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长期性,决定了我们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一百年不动摇。
必须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三者之间的关系:改革是动力,发展是目的,稳定是前提
宪法定义:
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宪治国。宪法规定了国家生活中带有全局性、根本性的问题,是国家立法活动的基础。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是实行依法治国的根本依据,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宪法内容上:
规定国家生活中的根本问题:国家的性质、根本制度,国家的根本任务,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的组织与职权,国家的标志等国家生活中的根本问题
从效力上看: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①宪法在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
②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和立法依据。宪法为母法,普通法律为子法。
③宪法与普通法律相比,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和精神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规定相违背,否则,就会因违宪而无效。
④宪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
从制定和修改程序上看:
宪法比普通法律更严格。其目的是保障宪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使国家长治久安,社会健康发展。

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行使国家权力受宪法的严格规范和限制。表现在:各级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不得做宪法和法律禁止做的事;不得拒绝做宪法和法律规定做的事;不能做宪法和法律未授权的事。

宪法的基本内容可归纳为规范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两部分。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我国已建立了一套以宪法为核心的公民权利保障体系。其内容包括立法保障和司法保障。
宪法原则及表现:
原则:
1.资产阶级宪法
(1)人民主权原则
主权观念最先由法国的波丹提出,后来卢梭创立了人民主权学说。
(2)人权原则
(3)法治原则
(4)权力制约原则
近代分权学说是英国洛克首先倡导而由法国孟德斯鸠所完成的。
2.社会主义宪法
(1)权力属于人民原则
(2)保障公民权利原则
(3)社会主义法制原则
(4)民主集中制原则

表现:
1.成文宪法典
宪法典是宪法的主要表现形式,绝大多数国家以一部统一的法典形式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则。世界上最早制定宪法典的国家是美国。
2.宪法性法律
宪法性法律是指一国宪法的基本内容不是统一规定在一部法律文书之中,而是由多部法律文书表现出来的宪法。主要有两种情况:
(1)在不成文宪法国家中,有关宪法规定的内容不是采用宪法典的形式,而由多部单行法律文书予以规定的法律。
(2)在成文宪法国家中,由国家立法机关为实施宪法而制定的有关规定宪法内容的法律。


宪法与普通法律的不同点主要表现在:
宪法与普通法律既有相同点又有不同点,二者共同构成了我国的法律体系。
第一,宪法规定的内容与普通法律不同。
宪法规定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的问题。
例如: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我国国家政权的性质(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
而普通法律只规定国家生活中的某一方面、某一领域方面的问题。
例如:刑法规定的是犯罪与刑罚的问题。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是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内容。
第二,宪法的法律效力与普通法律不同。
因为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所以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表现在:
1、普通法律是根据宪法制定的,是宪法的具体化。
2、普通法律不能和宪法相抵触,否则要被撤消或宣布无效。
第三,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与普通法律不同。
由于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所以,必须保持宪法的相对稳定。因而它的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不同于普通法律,其不同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普通法律一般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制定,而宪法的制定则由国家成立专门委员会起草,经过全国各族人民讨论,然后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都可以提出普通法律修正案;
而宪法的修改,则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才可以提出议案。
3、普通法律修正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而宪法的修改则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才可以通过。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都有权修改普通法律,而宪法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才有权修改,其常务委员会无权修改。

宪法与普通法律的相同点主要表现在:
第一,阶级本质相同。 二者都是工人阶级及其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群众共同意志的体现。
第二,指导思想相同。 二者都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
第三,任务和目标相同。 都是为巩固社会主义制度,保卫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政权,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的。


作为青少年,我们应该怎样树立宪法意识,维护宪法权威:
宪法是每个中国人都应该遵行和维护的,不管是青少年,还是中年或老年。在中国的土地上,都应该遵守中国的宪法,维护宪法的尊严。
认真学习参考资料里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自己做到遵守宪法及宪法下所涵盖的所有法律法规。在现实生活中,遇到有人做与宪法想违背的事情时,积极上前劝阻。如果自己个人力量不能阻止时,可以采取报警或其它形式的帮助来解决正在进行的不法行为。
1、我们要认真学习宪法,领会宪法的精神实质,在日常生活中养成遵守宪法的习惯,树立宪法意识,自觉维护宪法的尊严;
2、宣传宪法,以宪法为行为的最高准则;
3、自觉遵守宪法,依法行使宪法和正确享受赋予的权利,自觉履行宪法规定的义务;
4、自觉维护宪法的权威,同一切违宪行为作斗争;


宪法溯源:
“宪法”一词,来源于拉丁文constitution,本是组织、确立的意思。
古罗马帝国用它来表示帝王的“诏令”、“谕旨”,以区别于市民会议通过的法律文件。
欧洲“封建”时代用它表示在日常立法中对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的确认,含有组织法的意思。
英国在中世纪时期建立了代议制度(当然这种情况在中国先秦时期是没有的),确立了国王没有得到议会(代议机关)同意就不得征税和进行其他立法的原则。后来代议制度普及于欧美各国,人们就把规定代议制度的法律称为宪法,指确认立宪政体的法律。
“宪”、“宪令”、“宪法”等词在中国古代典籍中与“法”同义,日本古代“宪”也指法令、制度,都与现代“宪法”一词含义不同。
19世纪60年代明治维新时期,随着西方立宪政治概念的传入,日本才有相当于欧美的概念出现。
1898年,中国戊戌变法时,以康有为为首的维新派要求清廷制定宪法,实行日本式的君主立宪。
1908年中国清政府颁布以1889年《日本帝国宪法》为蓝本的《钦定宪法大纲》,从此“宪法”一词在中国就成为国家根本法的专用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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