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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三年级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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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如果你是魏某的朋友,此时你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你这样做的理由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小芳被小虎侵犯的权利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小芳要求分得存款的理由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小昆的态度体现的美德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具有这种美德的好处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题信息:2010年安徽省中考真题政治简答题难度较难 来源:田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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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试题 “(1)如果你是魏某的朋友,此时你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你这样做的理由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要考查您对

关爱生命

宽容、换位、平等、尊重

财产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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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对于世界的意义:
命是地球上最珍贵的财富,世界因生命的存在而变得如此生动和精彩。

人最宝贵的是生命(鲁人版):
①生命是人们享受一切权利的基础,是创造有意义人生的前提;
②生命充满了无限的欢乐,也有一些烦恼、困难和痛苦,这些构成了多彩的人生;
③生命是短暂的是不可重复的。

生命需要相互关爱:
①生命是地球上最珍贵的财富,世界因生命的存在而变得生动精彩;
②生命是顽强的,也是脆弱的,需要我们去关爱与呵护周围的生命;
③每种生命都有其存在的意义与价值,各种生命息息相关,需要相互尊重、相互关爱。

人类与地球上的生命共存的意义:
在地球的生物链中,各种生命共生共存,息息相关,如果我们随意践踏地球上的生命就是在破坏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最终受伤害的是人类自己;如果我们想生活在一个丰富多彩的世界里,就需要每一个人,去关爱与呵护周围的生命,特别是珍稀野生动植物。

人与自然界的关系及怎样和其他生命相处(粤教版):
①人类是自然界的一部分,是大自然进化的结果,人类和其他生命相互依存。
②人类必须尊重自然的规律,善待大自然,与大自然共生共存,和谐相处,养成保护自然环境的思想意识和行为习惯。

对待生命的态度(陕人版):
①得过且过;②轻率放弃;③倍加珍惜;④让她更加美好。

人类对自然应持什么样的态度(粤教版):
应该对大自然抱有敬畏之心、感激之情,尊重自然规律,善待大自然,与大自然共生共存、和谐相处,养成保护自然环境的思想意识和行为习惯,建设一个生态环境良好的世界。

自我保护的求生意识:急救电话—120;报警电话—110;火警电话—119。


如何珍爱我们的生命(让生命之花绽放):
①永不放弃生的希望。世界因生命而精彩,珍爱生命的人无论何时何地遇到多大挫折都不会轻易放弃生的希望。
②肯定生命,尊重生命。每个人的生命都是有价值的,每个人对国家、社会和他人都有价值,故而自己或他人生命遭遇困境时要肯定生命、尊重生命。
③延伸生命的价值。生命的意义不在于长短,而在于内涵,因而要珍爱生命,让有限的生命焕发光彩,并为之不懈努力,不断延伸生命的价值。
④经常自我检查,努力保持和发挥优势,改进不足。

怎样珍爱生命,善待生命(粤教版):
①正确认识人与自然的关系。要树立人与自然相互依存、和谐相处的生态道德观,养成保护自然环境的意识和行为习惯。
②珍爱自己的生命,对自己的身心健康负责。例如,当生理和心理出现病患时,要顽强战胜它,决不屈服,决不放弃。面对突发的自然灾害,要坚强勇敢、团结互助,面对人生挑战要满怀斗志,在困难和挫折中,磨砺生命的意志,展现生命的光辉。延伸生命的价值,通过自己的努力使自己的生命更有价值。
③善待其他的生命,我们没有侵犯和危害他人生命和健康的权利。

怎样珍惜爱护我们的生命(鲁人版):
①学会依法保护自己的生命健康权;
②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掌握一些自我保护的常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避免意外和危险的发生;
③我们在珍惜、保护自己的生命的同时,也要爱护、尊重他人的生命。

对待地球上的生命:要尊重生命、关爱生命。
自己的生命受到威胁的时候:不轻言放弃,不丧失生的希望。
当他人的生命遭遇困境需要帮助时:尽自己所能伸出援助之手。

关爱他人(北师大版):
关爱他人,是现代公民的基本素养。要尊重他人的健康和生命权利。
关爱他人,最基本的是不侵犯他人的生命健康权。
当他人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胁时,能够伸出援助之手。
珍爱生命的名言:

1、能将自己的生命寄托在他人的记忆中,生命仿佛就加长了一些。——孟德斯鸠

2、世间的活动,缺点虽多,但仍是美好的。——罗丹

3、假如你觉得自己的日常生活很贫乏,不要去指责生活,而应该指责你自己。——里尔克

4、生命是美好的,一切物质是美好的,智慧是美好的,爱是美好的!——杜伽尔

5、我相信,现在未能把握的生命是没有把握的;现在未能享受的生命是无以享受的;而现在未能明智地度过的生命是难以过得明智的;因为过去的已过去,而无人得知未来。——葛

6、人生就象打橄榄球一样,不能犯规,也不要闪避球,而应向底线冲过去。——罗斯福

7、人生是要活的,必须活得兴致勃勃,充满好奇心,无论如何也决不要背对着生活。——安娜·罗斯福

8、人生直作百岁翁,亦是万古一瞬中。——佚名

9、有理想、充满社会利益的,具有明确目的的生活是世界上最美好和最有意义的生活。——加里宁

10、生命很快就过去了,一个时机从不会出现两次。必须当机立断,不然就永远别要。——罗曼·罗兰

11、业余生活要有意义,不要越轨。——华盛顿

12、生活是复杂的,——这才令人感到兴味无穷——我们需要一种能把握它的复杂性的思维方式,以让我们根据生活的复杂性相应地确定我们的目标。——坎贝尔

13、如果有人只知道享受明媚的春光,而忘却春前严寒,春后有酷暑,那也不会真正懂得春天的乐趣。——佚名

14、如果人生有也能有第二版,我将会如何认真地修改校对!——克莱尔

15、愿你们每天都愉快地过着生活,不要等到日子过去了才找出它们的可爱之点,也不要把所有特别合意的希望都放在未来。——居里夫人

16、谁也不会象老人那样热爱生活。——索福克勒斯

17、即使断了一条弦,其余的三条弦还是要继续演奏,这就是人生。——爱默生

18、人生似朝菌。——寒山

19、百日莫空过,青春不再来。——拜伦

20、去生活,不管怎样,不管什么地方!……睁开眼睛,瞧文明席卷而去的一切:好的、坏的、意想不到的、不可想象的!兴许此后你才能对人、对社会、对自己说出点见解!——杜伽尔


宽容指的是宽厚和容忍,原谅和不计较他人。以一种谅解和包容的心态和行为去对待与自己不同的观点和意见、与自己不同的性格和志趣、甚至是别人的过错和冒犯,达到人与人的多样化的共处与合作。宽容是美德的重要内容,我们的生活需要宽容,我们需要宽以待人。
在现代社会,平等与尊重、宽容与理解、关心与互助、负责与合作,是成功人际交往的条件,是文明交往的内在基础,是人际交往的基本原则。

宽容包括以下内容:
①宽容他人的不同之处;
②宽容他人的不同观点,不把自己的观点强加给别人;
③对于他人的成绩、长处和优点,不嫉妒;
④对于别人的缺点和不足、错误或过失,不过分苛责。

宽容他人,悦纳自己:
①宽容是一种美德。
②宽容是一种境界。
③宽容带来心灵的安宁和满足。
④宽容是有原则的,要讲究策略:宽容并不意味着是非不分,也不是曲直不辨,麻木不仁;宽容不等于纵容,不等于放弃原则。
⑤悦纳自己:宽容自己就是接纳自己,即实事求是地面对真实的自我,既不要挑剔和苛求自己,也不自惭形秽;既不要妄自菲薄、全盘否定自己,也不要妄自尊大。

作为人,每个人天生就应该具有同等的生命权利、发展权利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平等待人表现为对各种人,无论其天赋、出身、贫富、职务如何,都本着真诚、尊重、友善、礼貌的态度相待。人与人之间平等,是指在人格和法律地位上的平等。

人与人之间平等的集中表现
人与人之间平等的集中表现在人格和法律地位上的平等。
①在人格上,我们每个人都是具有独立意识的主体,都有做人的尊严、都不容轻视。
②在法律地位上,我们每个人都平等的享有法定的权利,平等地履行法定的义务。 

人格平等指的是 :
人格,通俗地说,就是一个人做人的资格。
①人与人之间在做人的资格上是平等的。
②任何人的人格尊严都不容侵犯。谁都不能侵犯别人的人格尊严,如果严重地侵犯别人人格尊严,就要受到法律的追究。同时,也不允许别人侵犯自己的人格尊严。如果有人严重地侵犯自己,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①作为公民,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都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②在我国,没有特殊的公民,与没有特殊的权利。任何人不论职务高低、功劳大小,只要违反法律,就要负法律责任。

尊重他人包括:

一个人要得到别人的尊重,首先要尊重别人。只有尊重他人,才能得到别人对自己的尊重,这就是受人尊重的奥秘。 我们要尊重别人,必须首先认识到人与人之间在人格和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认识人与人之间是平等的,这是做到尊重别人的前提。只有尊重他人,才会得到他人的尊重。相互尊重是人际交往的基本原则。
①尊重他人的人格尊严、自由、合法权利、宗教信仰和民族习惯;
②尊重他人的思想、情感、言行和生活方式;
③尊重他人的劳动和创造等。
学会尊重他人,不仅是保证我们学习进步和人际交往成功的需要,更是作为现代青少年所应具备的优秀品质。

社会是由千差万别的个人组成的。如果人们之间没有相互理解,差异就会成为不可逾越的鸿沟,社会就可能变成永不休止的战场。所以,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必须由理解开始。
理解他人,就是超越狭隘的个人经验和个人好恶,以开放的胸怀去体察他人的处境、感受和想法,从而消除误解与隔阂,造就和谐融洽的人际关系。理解他人是指了解他人的思想、情感与言行,理解他人的处境、问题和困难,理解他人的愿望与需要等,并给予关心。
人与人之间需要宽容:
①人与人之间存在各种各样的差异,需要相互宽容,需要尊重彼此的个性。
②人非圣贤,人人都有犯错误的时候,需要得到他人的宽容。“和而不同”,求同存异是宽容合作的基础。
③我们为人宽容就能解人之难,扬人之长,谅人之过,就能赢得友谊,获得更多的朋友。
④宽容能使对方从中吸取教训,重新审视自己的行为;宽容能使自己远离烦恼、仇视,体验到心灵的安宁和满足。

相互理解的重要性:
①是文明交往的前提,是成功交往的秘诀,是学习进步、事业成功、生活幸福的重要条件;
②是人的内在需要。
在宽容,平等,尊重中容易出现的误区:
1、宽容应该注意的是:对人宽容并不等于无原则的纵容。宽容是在不违背是非原则基础上的求同存异。
2、有些现象确实反映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如有的人犯了罪却逍遥法外;有的人侵吞国家财产而富裕,有的人和有的行业搞垄断和特权等。但这些不平等的现象是与我国法律规定相违背的,是我们所反对的和要解决的问题。
弱势群体是对社会上处于不利地位的人群的总称,例如:女性、老年人、未成年人、病人等等。在社会生活中,弱势群体的平等权益容易受到侵害。
应该正确认识现实生活中的不平等现象:
我们应当平等对待那些处于不利地位的人,自觉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为他们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①在社会生活中,不平等的思想和不平等的现象依然存在。
②民主的社会制度保障每个人在人格和法律上的平等,但是不能消除人与人的差异,也不能使机会、财富和各种社会资源完全平均分配。
③我们承认现实中的差异和不平等,但是不能以此差异和不平等来否认人格的平等,也不能让人们之间的差异和不平等现象成为歧视态度的根源。
④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从多方面促进社会平等,保障人民在法律上的平等地位。 
我们始终相信: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和依法治国进程的深入,一个法制健全、公正民主的和谐社会一定会建立起来,这些与法律相违背的不平等现象一定会越来越少。 

正确认识生活中的正常差异:
在现实生活中,有些现象并不反映人与人之间在人格和法律地位上不平等,而只是反映经济状况的好坏、社会分工的不同、管理制度的必要规定、接受更适合自己的教育等。我们要承认这些差异,正确认识这些的差异。
 正确对待家境贫富、智力差异、父母职务及职业的不同等等这些人与人之间的差异:
①家境有贫富差别,但富裕并不能作为炫耀的资本,贫穷也并不就是一种耻辱。家境的好坏,是经济上的差异,其形成原因复杂,它并不影响人格和法律地位上的平等。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同学,决不能歧视。
②影响智力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既有先天的遗传因素,也有后天的环境因素、实践因素。一个智力平平的人,经过自己的努力,同样能取得一定的成绩。即使智力低下的人,也不是一无是处,在他们身上也有许多闪光点。
③父母的职务、工作不尽相同,这只是由社会分工的不同造成的,不能说明人有高低贵贱之分,在我国各种正当职业都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光荣的。
如何培养自己的宽容精神
①培养宽容精神需要正确认识自己。
②宽容是良好修养和高贵气质的体现。
③培养宽容精神需要不断求知。
④培养宽容精神要学会把握自己的情绪,做到换位思考。

人人生而平等
在社会交往中,每个人都应该得到平等的对待。
平等待人是人与人之间进行社会交往、建立良好人际的基本前提。
无论从事何种职业的人,在人格上都是平等的。
在与同学交往时,也不能因为差别把人分为三六九等,而应该平等地对待每一个同学。 

人与人之间有差异
自己的某些优势不是自傲的资本;自己的某些劣势也不是自卑的理由。增强平等意识、平等对待他人、相互取长补短,才是我们应该采取得正确态度。 消除歧视,做到平等待人:
①做到平等待人,要有发自内心的对他人人格的尊重。
②做到平等待人,要有客观的实事求是的态度。
③做到平等待人,要摒除对金钱、权力庸俗崇拜的陈腐观念。
④认清歧视的错误和危害,努力清除各种歧视。

怎样做到尊重他人
①要尊重他人的人格尊严、正当权益、个人隐私、个性特征思想情感、宗教信仰民族习惯和生活方式等;
②不嘲笑、讽刺、挖苦和侮辱他人;
③不轻视或歧视他人;
④尊重他人要求我们做到礼貌待人、平等待人、诚信待人、友善待人,充分理解他人;
⑤遵守规则是尊重社会的底线,也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

如何做到平等待人、尊重他人:
①我们要平等尊重他人,就必须做到不能以家境的贫富、智力的差异、父母职务地位的不同来论人,绝对不能把这些差异作为我们另眼看人、不尊重他人的理由。
②我们要平等尊重他人,还必须做到不凌弱欺生。
③我们要真正做到平等尊重他人,就必须掌握基本的交往礼仪和技能,了解社会公共生活的共同准则,在日常生活中养成文明礼貌、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的好习惯。

尊重自然的核心是保护环境。 

在人际交往中,我们应该如何做到理解他人:
①尊重是理解的前提,我们要懂得尊重别人。
②善意使理解成为可能。理解需要我们设身处地体谅别人的处境和感受。
③达到理解需要积极的沟通,相处中努力做到主动地接近,坦诚的交流,细心的体会。
至理名言“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所包含的深刻道理: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基本意思是说自己不喜欢的事情,没有权利强加给别人。这是一种推己及人的过程,它告诉我们每个人都要设身处地地为他人考虑,怎样对待自己,就应该怎样对待别人。
实质:关心他人、尊重他人、理解他人。

努力做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有何意义?要做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关键是什么?为什么?
要做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关键在于我们在对待他人时要做到“将心比心,推己及人”。因为在生活中,谁都不愿意干自己不爱干的事情,更不喜欢让他人来强迫自己做不爱做的事情。自己是这样,别人也是这样。如此,将心比心,推己及人后,自然就能做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了。

“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的内涵:在谋求自己生存与发展的同时,也要帮助别人生存与发展。我们希望别人怎样对待自己,就应该以同样的方式对待别人。
换位思考、与人为善的实质:设身处地为他人着想,即想人所想、理解之上。
换位思考的含义:换位思考是人对人的一种心理体验过程。将心比心、设身处地是达成理解不可缺少的心理机制。
实质:对交往对象的切身关注,深入对方的内心世界。既是一种理解,也是一种关爱。
所谓继承权,指的是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继承法》规定财产继承分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

法定继承:法定继承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的一种继承方式。所谓法定继承,是指既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又由法律直接规定遗产份额分配原则的继承方式。我国继承法在第二章“法定继承”中规定,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法定继承人,享有继承权
遗嘱继承:遗嘱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生前可以立遗嘱将个人合法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的一种继承方式。遗嘱继承的最大优点在于被继承人能够充分按照自己的意愿处分财产。
遗赠:公民将自己的丧身财产待死后不留给亲属,而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这是法律所允许的。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获得遗嘱中指定的财产,为属于遗嘱继承,而属于受遗赠人依据所遗赠人(立遗嘱人)的遗赠取得财产。受遗赠人获得的遗赠的财产,受我国法律保护。

法律上将遗留财产的死者称为被继承人,被继承人遗留的合法财产称为遗产。
作为遗产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其一,必须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财产;
其二,必须是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
其三,必须是合法的财产。法律上将依法继承死者遗产的人,称为继承人。

分配遗产的原则:
分配继承遗产时,要遵循男女平等、养老育幼、和睦团结、互谅互让、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继承顺序:
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要按照继承顺序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或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由第二顺序人继承。


财产继承权中常见误区:
1、未成年人没有继承权。
2、继承权儿子多于女儿。
不属于继承范围的人除了合法遗嘱继承和遗赠外,无权继承或接受财产。
未成年人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的特殊保护和高度重视。无论是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都必须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否则不受法律保护。
青少年要依据继承法,维护自己合法的继承权;同时又要有崇高的的理想和追求,依靠自己的努力奋斗,创造幸福生活。

未成年人获得财产的主要形式是通过继承的方式获得财产的所有权。
财产继承的方式有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当均等,也可以不均等。
如果我们的财产继承权受到侵害,可以通过协商、调解解决,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手段解决。
未成年人的财产继承权不受侵犯,我国法律规定,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公民的智力成果权不容侵犯。中学生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智力成果权。
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继承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理解、执行和研究我国继承法的出发点和依据,是我国继承法社会主义本质的集中体现,也是区别于其他社会的继承制度的根本标志。继承法的基本原则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以明确的形式规定出来;二是藏于总则中,不见其形,其精神实质贯穿于整个法律条文中,通过对继承法的全面理解和准确把握,可以概括出的基本原则。我国继承法没有直接规定继承法的基本原则,学术界也有多种学理解释。目前大多数学者认为我国继承法自始至终贯穿着四项基本原则,即"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养老育幼、照顾病残的原则,继承权男女平等的原则,互谅互让、团结和睦的原则。"对于这四点笔者没有太大的异议,只有一些笔者认为不是很全面的地方会在概括中加以阐述。

1、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
  我国《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民法通则》第76条规定:"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继承法》第1条开宗明义地指出:"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可见,"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是我国继承立法的宗旨和出发点,是继承法的首要原则。"⑤
  这一原则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法律确认公民的私有财产继承权,保护其不受非法侵害。另一方面,在公民的继承权受到侵害时,继承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在我国《继承法》中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凡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工人合法财产均作为遗产,都得由继承人依法继承。只有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才依法归国家或集体组织所有。据《继承法》第3条规定,个人合法财产既包括有形财产,也包括无形财产。
  第二,公民的继承权不得非法剥夺。《继承法》第7条明确规定了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除此之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剥夺继承人的继承权。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
  第三,公民继承权受到非法侵害时,有权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给予法律保护,恢复权利原状。继承法是民法的组成部分,所以民法中关于侵权行为的相关规定当然适用于继承领域。
  为进一步保护公民的合法继承权,继承法对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都进行了明确规定,确认顺序在先的继承人首先承受被继承人的遗产。对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继承人,继承法规定其权利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行使,确保了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切实保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2、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
  笔者认为这一原则应该表述为继承权平等原则。学者一般只说继承权男女平等是继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而极少数提到继承权平等是继承法的基本原则。笔者认为,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仅是继承权平等的表现之一,继承权平等原则应该作为继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继承权平等原则是社会主义平等观念在继承法中的反映,其表现是多方面的。
  第一,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是指公民作为继承权的主体,不因性别的差异而影响其权利的享有与行使。我国《宪法》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婚姻法》第13条、第17条、第24条分别规定了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等内容。《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1条规定:"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 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在《继承法》中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女子与男子有平等的继承权。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各革命根据地、解放区人民政府就有许多关于男女享有平等继承权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强调和重视贯彻继承权的男女平等。《继承法》第九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继承权的主体不因性别不同而在权利上不同。
  其次,夫妻享有平等的继承权,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夫妻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权利。丈夫可以继承妻子的遗产,妻子也可以继承丈夫的遗产,任何人不得干涉。《继承法》第30条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任何干涉寡妇"带产改嫁"的行为都是违反继承法的。
  最后,在继承范围和继承顺序上,男女亲等相同。继承人不分男女平等地处于其应在的继承范围和顺序中。而且在代位继承中,代位继承人可以是父系亲等,也可以是母系亲等。
  第二,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与婚生子女继承权平等。在社会主义社会,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与婚生子女的社会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受国家法律的同样保护。国家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迫害、歧视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在继承法上,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与婚生子女同为子女,有着平等的继承权。
  第三,儿媳与女婿在继承权上平等。在社会主义中国,男女到对方家生活都一样,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男女双方都不因到对方家生活而丧失继承其父母遗产的权利。《继承法》不仅规定子女不论是否结婚或到何方落户都有平等的继承权,而且还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3、养老育幼、照顾病残原则
  养老育幼、照顾病残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我国整个法律体系共同倡导何坚持的原则。它体现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继承法》确定这一原则,是家庭职能的客观要求,是人类社会延续的需要。这一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有扶养能力何扶养条件的继承人,如果不尽扶养义务,被继承人生前可以立遗嘱取消他们继承遗产的权利。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依法丧失继承权。
  其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人以外的人,如果对被继承人生前所尽义务较多的,可以适当分得遗产。在分割遗产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再次,公民可以与扶养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以保障其老有所养。
  最后,在法定继承中,应当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予以照顾。在遗嘱继承中,遗嘱人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
  
4、互谅互让、团结和睦原则
  继承法将社会主义道德所要求互谅互让、团结和睦上升为法律原则,这既是发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要求,也是巩固社会主义新型家庭关系的要求。为了促进家庭成员间的团结和睦,各继承人在分割遗产时,都应当互谅互让、团结和睦。互谅互让、团结和睦原则在我国继承法中主要表现在:
  第一,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各继承人具体情况不同,应该坚持互谅互让、团结和睦原则,具体分析,确定遗产分配方法。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些;对被继承人尽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应当多分些,相反,应当少分或不分;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可以适当分得遗产。
  第二,互谅互让、团结和睦、协商处理遗产继承,这在我国民间较为盛行。一般很少在父母刚去世就立即分割遗产的,这体现了互谅互让、团结和睦这个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
发现相似题
与“(1)如果你是魏某的朋友,此时你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考查相似的试题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