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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三年级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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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政治制度不断演进,成为人类文明发展历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人类社会的历史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阅读下列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 公元前6世纪,梭伦对国家政权机构进行了改革,使公民大会成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负责审议并决定一切国家大事。所有合法公民均有参与权、知情权、发言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元前6世纪末,克里斯提尼创立新的五百人议事会,每部落选出50人参加,议员名额依各居住区公民人数按比例分配。当选议员可以连选连任,但公民一生只能担任两届议员。据记载,公元前431年雅典公民近17万人,其中只有四五万成年男性享有参政权利。
    材料二 一、国民政府本革命之三民主义、五权宪法,以建设中华民国。二、建设之首要在民生。政府当与人民协力,共谋农业之发展,以足民食;共谋织造之发展,以裕民衣;建筑各式屋舍,以乐民居;修治道路、运河,以利民行。三、其次为民权。故对于人民之政治知识能力,政府当训导之,以行使其选举权,行使其罢官权,行使其创制权,行使其复决权。四、其三为民族。故对于国内之弱小民族,政府当扶植之,使之能自决自治。对于国外之侵略强权,政府当抵御之;并同时修改各国条约,以恢复我国际平等、国家独立……
    ——国民政府建国大纲(孙中山,民国十三年四月十二日)
    材料三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普选产生……
    1954年成立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和国务院领导人构成表(单位:人)

    (1)根据材料一,概括雅典民主政治的显著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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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依据材料二,指出启蒙运动的思想主张在孙中山的“国民政府建国大纲”中有哪些体现?根据材料二归纳国民政府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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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材料三体现了现代中国哪些基本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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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根据材料一和材料三,结合所学知识简要比较新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与雅典的公民大会的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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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结合所学知识,简述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主要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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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题信息:2010年浙江省期末题历史材料题难度极难 来源:颜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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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试题 “社会政治制度不断演进,成为人类文明发展历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人类社会的历史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阅读下列材料,回答问题。材料一 公元前6世纪,梭伦对...” 主要考查您对

雅典民主政治的确立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政治协商制度的形成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创立

法律制度走向健全(82年宪法)

民主制度的重建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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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典民主政治确立主要内容:

①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全体公民,民主政治的主要机构是公民大会、五百人议事会和陪审法庭。
②公民大会是国家的蛟高权力机关,内政、外交、战争、和平、重要官员任免等一切国家大事,都由公民大会讨沦决定。
③国家最高常设行政机关是五百人议事会,负责处理口常政务,召集公民大会。
④陪审法庭是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和监察机关,对公民大会的决议拥有最终核准权。
⑤除十将军外,国家一切官职向各等级公民开放,国家官员由选举产生。各级公职人员实行“公职津贴制”。

雅典民主政治背景:

(1)旧氏族贵族实行专横统治。
(2)新兴工商业者阶层对此非常不满。
(3)普通民众更是苦不堪言,很多人沦为债务奴隶,社会矛盾尖锐。 

雅典民主政治的基本特点:

①人民主权。雅典的国家管理大权掌握在全体公民手里。所有合扶公民均有参与权、知情权、发言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大会、五百人议事会、陪审法庭和其他军事、行政机关的人员构成及运转原则,都是这一特征的充分体现。
②轮番而治。所有公职人员都实行任期制。所有公民轮流统治与被统治。公民内部每个人都是平等的,人人有权参政议政。一个人统治别人的同时也被别人统治。在具体运作上,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都用抽签方式决定。这最能体现轮番而治的原则。


雅典民主政治确立的过程:

公元前6世纪初,梭伦在雅典改革。他根据财产多寡,把公民分为四个等级,财产越多者等级越高、权利越大;公民大会成为最高权力机关,各等级公民均可参加;建立四百人议事会,前三等级公民均可入选;建立公民陪审法庭;废除债奴制等。为雅典民主政治奠定了基础;
公元前6世纪末,克利斯提尼实行改革。用地域部落取代血缘部落,分散了氏族贵族的力量,进一步削弱了氏族制残余。他还设立五百人议事会,成立十将军委员会,确立起雅典民主政治;
“黄金时代”:公元前5世纪伯利克里时期,雅典民主政治发展到顶峰,被称为“黄金时代”。最高权力机构——公民大会,所有成年男性公民都可以参加;成立最高司法和监察机关;鼓励公民积极参政。
1、梭伦改革:
(1)时间:
公元前6世纪初。
(2)内容:
①实行财产等级制度;
②公民大会成为最高权力机关;
③建立四百人会议;
④建立公民陪审法庭;
⑤废除债奴制等。
(3)影响:
改革动摇了旧氏族贵族世袭特权,保障了公民的民主权利,为雅典民主政治奠定了基础。

2、克利斯提尼改革:
(1)时间:
公元前6世纪末。
(2)内容:
①建立十个地区部落为选举单位;
②设立五百人会议;
③组成十将军委员会;
④扩大公民大会的权力等。
(3)影响:
改革基本铲除了旧氏族贵族的政治特权,公民参政权空前扩大,雅典民主政治确立起来。 

3、伯利克里改革:
(1)时间:公元前5世纪。
(2)背景:
克利斯提尼改革确立了雅典的民主政治
(3)内容:
①扩大了公民参政范围,可担任几乎一切官职
②进一步加强公民大会的权力
③扩大五百人议事会的职能
④提高陪审法庭的地位,成为最高司法与监察机关
⑤为参政公民发放工资
⑥发放“观剧津贴”
(4)影响:
充分扩大了公民的权利,使雅典民主政治发展到了顶峰,即“黄金时代”

雅典民主政治的意义:

①创新性:为人类提供了一种集体管理的新形式,创造出民主的运作方式,为后世民主政治的发展积累了宝贵经验。  
②优越性:多数人决策,使问题考虑得更全面;公职人员有多数人选举产生,时期处于群众的监督之下,减少了以权谋私的可能性。  
③文明进步:推动了文化事业的发展,使希腊文明成为古代西方、乃至整个世界重要的文明中心  

雅典民主政治的局限性:

①它仅仅是对公民群体而言,而非公民,例如外邦移民、奴隶和它国公民,都没有享有民主的权利;  
②是男性公民的民主;  
③一切公职由选举和抽签产生,这种轮番而治极有可能导致极端民主化,导致民主制的衰落。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含义:

又名《民元约法》,是在中华民国成立后,孙中山与革命党人为了限制袁世凯的权力,由当时位于南京的临时参议院所制定的具有“宪法”性的文件,在1912年3月8日由临时参议院通过,3月11日公布实施。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在中国近代民主化进程中的重要地位:

(1)主权在民的思想,台定了封建君主专制制度。
(2)公民享有民主权利,体现了新生政权对“自由平等”“天赋人权”等启蒙思想基本原则的尊重和实践。
(3)确立了共权分立的政洽体制,从而保证了资产阶级民主;参议院可以选举、弹劫总统,最高法院可以
审判被弹幼的总统,国务员可以凭借责任制内阁牵制总统,体现了资产阶级力图通过法律形式防止袁世凯专制独裁,维护民主共和的愿望与要求。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制定

(一)背景:
1、理论来源:法国的启蒙思想;
2、现实依据:美国1787年宪法;
3、时代背景:南京临时政府的建立、《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颁布、袁世凯就任临时大总统。

(二)革命性、民主性的体现:
《临时约法》否定了封建专制,是为了约束袁世凯,保障民主共和制度,具有现实针对性;约法明确体现了“主权在民”的原则,促使民主共和思想更加深入人心。

(三)进步意义:
1、在政治上,它不仅宣判了清王朝封建专制统治的死刑,而且以根本法的形式废除了中国延续两千年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确立起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政治体制;
2、在思想上,使民主共和的思想深入人心,树立帝制非法、民主共和合法的观念;
3、经济上,确认资本主义关系为合法,有利于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和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
4、文化上,知识分子利用《临时约法》规定的集会、结社、言论、出版自由,纷纷组织党团和创办报刊,大量介绍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为新文化运动创造了条件;
5、在对外上,强调中国是一个领土完整、主权独立、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启发爱国主义的民族感情,防止帝国主义侵略;
6、在国际上,在二十世纪初年的亚洲各国当中,是一部最民主、最有影响的资产阶级民权宪章。

(四)局限性:
《临时约法》具有中华民国临时宪法的性质,在宪法实施以前,它具有与宪法相等的效力。《临时约法》是中国近代唯一一部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宪法性的文献,主流上体现了资产阶级的意志,代表了资产阶级利益,带有革命性和民主性。但是没有规定反帝、反封建的民主纲领,也没有具体涉及关系到“民生”的土地问题,带有很大的阶级局限性,在某些地方甚至是孙中山先生旧三民主义的倒退。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节录):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于1912年3月11日公布,共七章五十六条。
第一章“总纲”,规定:“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中华民国领土,为二十二行省、内外蒙古、西藏、青海”;“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
第二章“人民”,规定:“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人民得享有人身、居住、财产、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信、信仰等自由;人民有请愿、诉讼、考试、选举及被选举等权利;人民有纳税、服兵役等义务。
第三章“参议院”,规定:“中华民国之立法权,以参议院行之”;“参议院以国会成立之日解散,其职权由国会行之”。
第四章“临时大总统副总统”,规定,总统由参议院选举产生;“临时大总统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公布法律”;“临时大总统代表全国,接受外国之大使、公使”;“临时大总统受参议院弹劾后,由最高法院全院审判官互选九人组织特别法庭审判之”。
第五章“国务员”,规定:“国务总理及各部总长,均称为国务员”;“国务员辅佐临时大总统,负其责任”;“国务员受参议院弹劾后,临时大总统应免其职,但得交参议院复议一次”。
第六章“法院”,规定:“法院以临时大总统及司法总长分别任命之法官组织之”;“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之干涉。”
第七章“附则”,规定:“中华民国之宪法,由国会制定,宪法未施行以前,本约法之效力,与宪法等。”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文化分析及相关具体问题:

近年来,一些学者从法律文化的角度重新反思《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历史命运及其对后世的影响,并且对于《临时约法》涉及的一些具体问题也作了进一步的探讨。陈晓枫在《的文化透视》(载于《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6期)一文中指出:《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因具有划时代的历史意义而倍受推崇,是我国第一部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然而《临时约法》的制定者并未充分考虑到中国当时的实际,使之成为一纸空文,但从宪法文化上看,《临时约法》的命运反映的是更广阔的文化传统对于“大典”和“朝纲”的处理法则。作者分析了宪法文化的“突变”与继承问题以及法律工具主义与大典为置律的文化传统之后,进一步分析了《临时约法》的宪法文化,指出:
(1)《临时约法》是根据当时条件下交出政权的急迫需要,违反关于政体设计的理性分析,将政治制度设计为责任内阁制,在法律价值的追求上,表现出工具主义的趋向,使宪法成为从事某种政权追求的工具。这就违反了人民主权、代议民主的宪法本意,表现了中国法律文化中将法作为某种制胜利器的传统特征。而且《临时约法》表现出在争取权力焦点问题上的过分关注,而将其余做轻率处理的态度,对北洋政府视宪法为儿戏起到不良先例作用;
(2)《临时约法》反映了较为浓重的人治色彩。因人立法,法随人变,虽然用意在于保护革命成果,但在资产阶级共和政权建立之初首开人的意志高于法的意志之风,深刻显现了在近代宪政的词语下,向法文化传统认同的倾向;
(3)《临时约法》也同样具有传统政治文化中权力归诸一元的价值追求。作者认为孙中山先生本人在权力结构问题上是始终如一的一元权力追求者。
(4)法律工具主义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当它一旦于执法者不相切合时,容易被搁置,成为具文。《临时约法》的制定者对于《临时约法》的工具主义的利用,最终使其作为工具,终成空文。


政治协商制度(政协制度):

是指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社会各界的代表,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为组织形式,经常就国家的大政方针进行民主协商的一种制度。这是中国人民根据革命历史和现实国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共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特点:

1.我国的多党合作事宜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为前提的。在共产党领导下,各民主党派与共产党长期共存,互相监督,团结合作。
2.各民主党派是与共产党共同致力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亲密友党,是参政党,而不是反对党或在野党。这是因为我国民主党派与共产党在政治目标和根本原则上具有一致性。
3.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执政地位与各民主党派作为亲密友党和参政党地位,决定了我国多党合作制度的实质是团结合作,而不是多党竞争、轮流执政、互为对手、彼此倾轧的势不两立的关系。


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比较:

1.联系:
两者都是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
2.不同之处:
(1)性质不同:
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组织,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一种重要形式,它不是我国的国家机构;
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在我国国家机构体系中处于首要地位。
(2)职能不同:
人民政协的职能主要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
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有权决定国家和地方的重大事物,而人民政协则是对上述问题进行协商。
(3)监督权不同:
人大监督是运用国家权力实行的监督,是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具有法律约束力;
而政协监督不具有国家权力的性质,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是一种民主监督。
(4)产生与组成方式不同:
人大代表由人民选举产生;
政协委员由各方协商产生。


政治协商制度的形成:

①形成: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功召开,初步建立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②职能的转变及定型:195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不再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但政协作为统一战线组织继续存在。它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
③新发展:1956年,中国共产党提出与民主党派实行“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八字方针,标志着这一制度发展到一个新阶段。


正确认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

中共同民主党派的合作是政治合作。
政治合作就要有共同的政治纲领、政治原则,在重大问题上还要有共同的政治主张。没有这个政治基础,多党合作便无从谈起。
当前,这个政治基础包括我国的宪法、中共的基本路线、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这些理论、纲领、原则和主张,往往是由中共首先提出并广泛吸收各民主党派等正确意见、达成协议的方式形成的。政治路线、方针、政策的决策者只能是一个,否则不能运作。到付诸实施时,组织指挥者只能是一个,否则也不能运作。好比交响乐团,在作曲时大家都可以提意见,各民主党派都应积极参与,这在中国叫做政治协商(当然政治协商并不限于决策之前),最后公认由共产党博采众议来定谱。中国共产党就是这样一个决策者。多党合作这交响乐团里有许多诸如小提琴手、钢琴师等的演奏家,他们各有专长,甚至独具风格,但如果各行其是,乐团就无法奏出和谐、动听的交响乐章。关键是要有一个统一的指挥。演奏多党合作这个“交响曲”的指挥者就是中国共产党,因为中国共产党是无产阶级的先锋队,是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武装起来的政党,只有它才能担当中国人民领导核心的历史使命。这个领导核心地位不是中共自封的,而是包括各民主党派在内的中国人民经过半个世纪以上胜利和失败的历史实践、经过欢乐和痛苦的反复比较做出的政治抉择。
在多党合作中,一党领导是前提,但多党合作对共产党的领导也是不可缺少的。密切联系群众,是中国共产党区别于任何其他政党的显著标志之一。群众路线是党的生命线。民主党派成员虽然只有几十万,但他们正如毛泽东所说那样,是一根根头发,联系着一把把头发。共产党领导之所以成功,就在于善于从群众中吸取一切有益的养料,把群众中的正确意见集中起来,形成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智慧和力量。从一定意义上说,多党合作就是共产党贯彻群众路线的一个重要方面。通过多党合作,共产党能够了解到不易得到的信息和呼声,听到不易听到的批评和建议,从而使共产党的决策更能与群众的脉搏合拍,改进工作,减少失误,更易于为各方面群众所接受,贯彻执行起来阻力小而助力多。这对于共产党领导是有百利而无一害的。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同就把建立国家的政治制度当作头等大事。作为临时宪法的《共同纲领》明确规定: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

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正式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经全国人民普选产生,由各党派和杜会各阶层的人士组成。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确立,奠定了新中国的各项政治建设的基础,规范了政府与人民的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昭示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权力属于人民。


新中国民主政治的鲜明特色:

民主是一种价值观念,更是一种国家制度。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其根本特点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从政治制度建设的层面上讲,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它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政治制度,又称三大基本政治制度。同时,民主政治的建设必须有制度化、法制化的保障。因此,依法治国就成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西方代议制的异同:

1.相同点:
(1)都是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都是一种代议制。
(2)都是定期选举产生议员的间接民主形式,即代议民主。
2.不同点:
(1)阶级本质(国体)不同: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适应并服务于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资产阶级议会制度与资产阶级专政的国体相适应,并服务于资产阶级专政。
(2)经济基础不同: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之上的,为维护社会主义经济服务。西方代议制是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之上的,是维护资产阶级私有制的工具。
(3)行使权力的主体不同:
人民代表大会权力的主体是人民,西方国家的议会权力的主体是议员,议员都是维护资产阶级利益的。
(4)权限和活动原则不同:
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活动原则统一行使一切国家权力。西方国家的议会制一般以三权分立的原则组织起来,立法、司法、行政三权相互制约,彼此平衡。
(5)代议机关与政党的关系不同:
西方国家议会里通常是多党共存,通过议会党团及其领袖在议会内活动,党与党之间有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议会政治与政党政治紧密结合。在两党制国家,两大政党在议会中起主导作用;在多党制国家,议会中多党林立,政党间的合作与斗争、联合与分裂不断。
中国全国人大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进行工作。中共和其他民主党派都有全国人大代表,但这些代表并不是由党派产生的,在全国人大的活动也不是按党派来展开的。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创立:

(1)依据:《共同纲领 》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普选产生。
(2)标志:195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体现了人民民主、社会主义原则。
(3)内容: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它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4)地位:是我国根本的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1982年宪法: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建设方针。此后为刘少奇案平反。1982年,通过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我国现行宪法。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把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进宪法,使中国的民主法制建设达到新的高度,成为中国法制建设的里程碑。


法律制度走向健全:

 (1)措施:
①提出法制建设方针:“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②平反冤假错案:为刘少奇平反昭雪,在全国范围内平反各种冤假错案。
③1982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成就:
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包括民法、行政法、刑法、经济法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使民主政治建设趋于制度化、法律化,为依法治国奠定了基础。 


法律制度走向健全:



民主制度的重建与完善:

1、内容:
 (1)恢复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
①重新召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②1982年确立“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
(2)重视民族工作:1984年颁布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明确规定,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3)进一步加强和扩大基层民主,推进农村的民主制度建设。1998年,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进一步加强和扩大基层民主。
2、意义:
①高全民法律素质和法制观念
②依法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③经济领域,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的权益
④加强对政府、法院、检察院执法情况的检察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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