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试题 “阅读下列材料,回答问题。中国古代治理国家的准则和规范历经变化,逐渐形成中国特有的法律传统。到了近代,受西方的冲击和影响,近代法律制度逐渐在中国形成...” 主要考查您对周朝的礼乐制度
至高无上的皇权和中央官制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孔子和早期儒学
挽救专制统治的“预备立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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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乐制度:
1、目的:为了维护分封制和宗法制,西周制定了各种礼乐制度。
2、含义:礼乐制度就是对统治阶级日常的政治、社会活动,制定一些规则和仪式.并配有特定的音乐。不同等级的贵族要行不同的礼仪。
3、作用:周礼成为维护等级制度、防止赞曰越行为的工具,有利于统治秩序的稳定。
分封制、宗法制、礼乐制的关系:
(1)分封制是宗法制的政治体现。周天子以嫡长子世袭,其余诸子由周天子将土地、庶民和奴隶分封给他们,成为诸侯。在诸侯领地内,诸侯仍由嫡长子继承,其余诸子接受分封,成为卿大大。卿大夫再依次分封。这样层层分封下去,形成森严的等级制度。
(2)宗法制是分封制的内核纽带。宗法制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保证了贵族在政治上的垄断和特权地位,防止贵族之间因为权力的继承问题发生纷争,维护统治集团内部的稳定和团结,从而维护了政治统治的稳定。总之,分封制与宗法制是互为表里、相辅相成的关系。
(3)西周的礼乐制是保证分封制、宗法制稳定推行的工具。
“礼”和“乐”:
“礼”:构成了西周文化的主构架,有利于维护政治安定、保证社会和谐,是处理人际关系的规范。
“乐”:是辅与“礼”的,以其艺术美,使得讲究等级规范、形式森严的“礼”具有征服人心的感染力。
“礼”、“乐”是当时文明创造中最为高贵、典雅、精致的内容具有深厚的内涵、久远的影响,是维护等级制度的工具。
制定目的:
礼乐制度是周代建国初期由周公制定的,其目的之一是为巩固等级制社会,其次也是吸取商代灭亡的教训,反对“淫乐”,采取“节乐”措施。礼乐制的实施巩固了奴隶主阶级的社会地位,促进了音乐的发展。但它又使乐成了礼的附庸,使音乐成为以礼为中心的模式音乐,并逐渐趋于僵化。统治阶级为了推行“统治”制定了一整套十分烦琐的礼仪和与之相配合的音乐。
不同场合,不同身份的人,不但礼仪有别,所用的音乐也不一样。如祀天神,“乃奏黄钟,歌大吕,舞《云门》”;祭地示,“乃奏太簇,歌应钟,舞《咸池》”。(《周礼·春宫》)两君相见,例用大雅《文王》;诸侯设宴招待他国使臣则用小雅《鹿鸣》、《四杜》、《皇皇者华》、(《左传·襄公四年》)。又如天子祭祖用《雍颂》,士大夫则不能用。
关于乐队和歌舞队的编制,也有严格规定。乐队的规定是:“王宫县”,即排列成东西南北四面;“诸侯轩县”,排列三面;“大夫判县”,排列两面;“士特县”,只排列一面。歌舞队的规定是:天子用六十四人,列成八行,称为“八佾”;诸侯用三十六人,列成六行,称为“六佾”;卿大夫用十六人,列成四行,称为“四佾”;士用四人,列成二行,称为“二佾”;(《周礼·春宫》及注);等等。
总之,所有这些关于礼乐的规定,都是为了加强人们的等级观念,最后达到巩固其统治的政治目的。要顺利地推行礼乐制度,必须加强有关礼乐方面的教育,这是不言而喻的。因此,周王朝设置了我国历史上第一个礼乐机构——春宫。
职位分配:
春宫中有大司乐、乐师、大师等乐官,乐工1400多人,分别负责音乐教育、传授乐艺、表演和其他音乐事务。他们大多数是受过严格专业训练的音乐家,有明细分工,各司其职。《周礼.春宫》中明确记载了最高乐宫大司乐的职务要求:“大司乐掌成均之法,以治建国之学政,而合国之子弟晋”。教学科目主要有乐德、乐语、乐舞(大舞)和小舞四种。由于结合礼教,内容都含有伦理道德观念。在春宫中还有小师、磬师、钟师、笙师、鎛师等传授器乐技艺。周代如此重视音乐教育,无疑会对音乐文化的发展产生促进作用,而各种相关的措施也推动和保证了音乐的发展,从而使周代宫廷音乐达到了较高的水平。
但另一方面,由于过分强调其配合礼教的作用,也给于音乐以很大的束缚,而不能很好发挥其艺术特征,以至到春秋后期,随着新思潮的兴起和民间乐的发展这种典礼音乐便日益衰颓不振了。
秦朝中央集权制度特点:
一是皇帝独尊、皇权至上、皇位世袭;二是皇帝通过直接任免中央和地方的官吏而掌握了人事大权。这相对于春秋战国时期的分封制更能有效地行使统治权,具有很大的进步性。
秦朝中央集权制度内容:
包括至高无上的皇帝制、中央机构和地方机构的郡县制。
(1)皇帝制度:①皇权至上,大权总揽;②“家天下”的皇位继承制。
(2)中央官制—三公九卿制:三公指丞相(辅佐皇帝处理全国政务)、御史大夫(掌管律令、图籍,并负责监察百官)、太尉(协助皇帝管理军务)。军国大事操纵在皇帝手中。
(3)地方官制—废分封,置郡县(郡守和县令由皇帝直接任免。县以下有乡、里等基层机构)
(4)制订了一套选拔和考核官吏的制度。
(5)制定法律,加强皇权,巩固中央集权。
皇帝制度:
(1)“始皇帝”的由来:秦王嬴政认为自己德高三皇,功过五帝,合称“皇帝”,自称“始皇帝”。从此,“皇帝”成为中国古代最高统治者的称谓,为历代封建王朝所沿用。
(2)权力:皇帝总揽全国的政治、经济、军事等一切大权。中央和地方的主要官员都由皇帝任免。军队调动以虎符为凭,虎符由皇帝控制、发给。
(3)特征:
a.皇帝独尊:成为秦王朝政治制度的基本特征;
b.皇位世袭:“家天下”的皇位继承制是君主权力;
集中的另一体现。
c.皇权至上:全国的政治、经济、军事等一切大权,都由皇帝总揽;中央和地方的主要官员也都由皇帝任免;军队的调动以虎符为凭据,虎符由皇帝控制、发给。
中央官制:
(1)主要官职:
①丞相,为百官之首,帮助皇帝处理全国政事。
②御史大夫是副丞相,执掌群臣奏章,下达皇帝诏令,并负责监察百官。
③太尉,负责管理全国军务。
④诸卿分别掌管着国家的各项具体事务,是中央政府的职能部门。
(2)特点:
①秦朝中央的主要官职,在地位、职责和权利方面相互配合、彼此牵制,军政大权掌握在皇帝手中。
②军政大事的决策,一般先由丞相、御史大夫和诸卿进行朝议,最后由皇帝裁决。
(3)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君主专制下重大事情的决策失误。
地方政府:
中国早期政治制度的特点:
①实行王位世袭制,实行分封制和宗法制,互为表里。
②以宗法制为核心。
③族权和政权相结合,带有浓厚的血缘和部族色彩。
④权利和义务相统一。
⑤具有开创性、继承性和发展性。夏朝开创了我国早期的一些典型的政治制度,如王位世袭制。这些政治制度对西周政治制度的发展有直接影响。
正确理解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
1、含义:
(1)君主专制主义──专制主义是指中央的决策方式,具体说就是皇帝的个人专断独裁,皇帝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凡行政、军事、经济等一切大权,均由皇帝总揽;
(2)中央集权──指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中央集权指全国各种军、政、财权归属中央,地方完全由中央管理和控制,充分执行中央的政令。
2、产生根源:
①经济上,是由封建经济基础决定的,封建经济的分散性,要求有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权,维护国家统一和社会安定,保证生产的发展。
②政治上,封建地主阶级也需要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府保护封建土地所有制,镇压农民的反抗。
③理论上,韩非子有关建立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制度的思想奠定了理论基础。
3、发展过程:
(1)萌芽──战国时期:
①理论上,韩非子提出建立君主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主张;
②实践上,商鞅变法,废分封,行县制,实行中央集权制度。
(2)创立──秦朝:
①内容:皇帝制;三公九卿制、地方郡县制、颁秦律、焚书坑儒等。
②特点:把专制主义的决策方式和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有机地结合起来。
③意义:客观上适应了封建地主阶级在政治上、经济上的需要,顺应了历史发展的潮流。
(3)巩固──西汉:
①内容:推行郡县封国并行制,导致王国势力膨胀。汉武帝颁布推恩令,解除王国的威胁;思想上实行“大一统”(即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②特点:重新加强中央对地方的直接统治;将儒家思想改造为适应专制主义中央集权需要的指导思想
(4)完善──隋唐:
①内容:隋首创三省六部制和科举制,唐朝继承并完备;创立和完善科举制。
②特点:分散了丞相和中央机构的权力。三省的长官都是丞相,把秦朝以来的丞相职权一分为三,互相牵制,又把最高行政机构尚书省的权力分给六部,防止专权。科举制使官员选拔规范化、制度化,其机构运转更加灵活。
(5)加强──北宋:
解除朝中大将和地方节度使的兵权;派文臣到各地做知州,派转运使管理地方财政;组建禁军并由皇帝直接控制。其特点是削弱地方权力和剥夺大将的兵权,财权、行政权和兵权收归中央,由皇帝直接控制。
(6)新发展──元朝:
实行行省制度,即中央设中书省,地方设行中书省(简称省);行省制度是古代郡县制的新发展,初步奠定了明清乃至当代省区的规模,对巩固和发展统一多民族国家起了积极作用。
(7)强化(或顶峰)──明清:
明初把丞相权分六部,设厂卫特务机构和三司,采取八股取士。前清沿用明制,增设军机处,大兴文字狱。特点是分散丞相权力和地方长官的权力,加强皇权,同时加强思想控制。明清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强化,表明封建制度的衰落。
4、评价:
积极作用:顺应了历史发展的潮流,在封建社会的初期和中期具有进步意义,表现在:
①维护了国家的统和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发展;
②防止了分裂割据,抵御外来侵略,镇压人民起义,协调统治集团内部矛盾,保持社会稳定;
③便于组织公共工程建设,保证中外经济文化的正常交流,推动科技文化事业的发展,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消极作用:表现在封建社会的后期:
①对人民的政治压迫和经济压迫十分残酷;
②束缚了商品经济发展,阻碍了资本主义萌芽;
③导致思想禁锢和文化专制,严重阻碍了科技文化的发展。
5、基本矛盾:
(1)中央与地方割据势力的矛盾;
(2)中央内部皇权与相权的矛盾。
6、发展趋势:
(1)不断改革中央行政机构,削弱相权,加强皇权;
(2)不断改革地方行政机构,加强中央对地方,特别是对边疆地区的管辖;
(3)加强对人们的思想控制;
(4)加强对官员的选拔与监督。
7、特点:
(1)皇权的至高无上和不可分割;
(2)帝位终身制和皇位世袭制;
(3)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官吏一律由皇帝直接任免,不得世袭;
(4)皇帝从决策到行使立法、行政、司法等权力具有独断性和随意性;
(5)皇权借助于神权,宣扬“君权神授”等理论;
(6)以文化专制巩固政洽专制;
(7)中央和地方、君权与相权的矛盾伴随中央集权制度发展的始终;
(8)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在明清时期登峰造极,并走向反动。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含义:
又名《民元约法》,是在中华民国成立后,孙中山与革命党人为了限制袁世凯的权力,由当时位于南京的临时参议院所制定的具有“宪法”性的文件,在1912年3月8日由临时参议院通过,3月11日公布实施。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制定
(一)背景:
1、理论来源:法国的启蒙思想;
2、现实依据:美国1787年宪法;
3、时代背景:南京临时政府的建立、《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颁布、袁世凯就任临时大总统。
(二)革命性、民主性的体现:
《临时约法》否定了封建专制,是为了约束袁世凯,保障民主共和制度,具有现实针对性;约法明确体现了“主权在民”的原则,促使民主共和思想更加深入人心。
(三)进步意义:
1、在政治上,它不仅宣判了清王朝封建专制统治的死刑,而且以根本法的形式废除了中国延续两千年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确立起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政治体制;
2、在思想上,使民主共和的思想深入人心,树立帝制非法、民主共和合法的观念;
3、经济上,确认资本主义关系为合法,有利于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和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
4、文化上,知识分子利用《临时约法》规定的集会、结社、言论、出版自由,纷纷组织党团和创办报刊,大量介绍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为新文化运动创造了条件;
5、在对外上,强调中国是一个领土完整、主权独立、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启发爱国主义的民族感情,防止帝国主义侵略;
6、在国际上,在二十世纪初年的亚洲各国当中,是一部最民主、最有影响的资产阶级民权宪章。
(四)局限性:
《临时约法》具有中华民国临时宪法的性质,在宪法实施以前,它具有与宪法相等的效力。《临时约法》是中国近代唯一一部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宪法性的文献,主流上体现了资产阶级的意志,代表了资产阶级利益,带有革命性和民主性。但是没有规定反帝、反封建的民主纲领,也没有具体涉及关系到“民生”的土地问题,带有很大的阶级局限性,在某些地方甚至是孙中山先生旧三民主义的倒退。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节录):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于1912年3月11日公布,共七章五十六条。
第一章“总纲”,规定:“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中华民国领土,为二十二行省、内外蒙古、西藏、青海”;“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
第二章“人民”,规定:“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人民得享有人身、居住、财产、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信、信仰等自由;人民有请愿、诉讼、考试、选举及被选举等权利;人民有纳税、服兵役等义务。
第三章“参议院”,规定:“中华民国之立法权,以参议院行之”;“参议院以国会成立之日解散,其职权由国会行之”。
第四章“临时大总统副总统”,规定,总统由参议院选举产生;“临时大总统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公布法律”;“临时大总统代表全国,接受外国之大使、公使”;“临时大总统受参议院弹劾后,由最高法院全院审判官互选九人组织特别法庭审判之”。
第五章“国务员”,规定:“国务总理及各部总长,均称为国务员”;“国务员辅佐临时大总统,负其责任”;“国务员受参议院弹劾后,临时大总统应免其职,但得交参议院复议一次”。
第六章“法院”,规定:“法院以临时大总统及司法总长分别任命之法官组织之”;“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之干涉。”
第七章“附则”,规定:“中华民国之宪法,由国会制定,宪法未施行以前,本约法之效力,与宪法等。”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文化分析及相关具体问题:
近年来,一些学者从法律文化的角度重新反思《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历史命运及其对后世的影响,并且对于《临时约法》涉及的一些具体问题也作了进一步的探讨。陈晓枫在《的文化透视》(载于《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6期)一文中指出:《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因具有划时代的历史意义而倍受推崇,是我国第一部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然而《临时约法》的制定者并未充分考虑到中国当时的实际,使之成为一纸空文,但从宪法文化上看,《临时约法》的命运反映的是更广阔的文化传统对于“大典”和“朝纲”的处理法则。作者分析了宪法文化的“突变”与继承问题以及法律工具主义与大典为置律的文化传统之后,进一步分析了《临时约法》的宪法文化,指出:
(1)《临时约法》是根据当时条件下交出政权的急迫需要,违反关于政体设计的理性分析,将政治制度设计为责任内阁制,在法律价值的追求上,表现出工具主义的趋向,使宪法成为从事某种政权追求的工具。这就违反了人民主权、代议民主的宪法本意,表现了中国法律文化中将法作为某种制胜利器的传统特征。而且《临时约法》表现出在争取权力焦点问题上的过分关注,而将其余做轻率处理的态度,对北洋政府视宪法为儿戏起到不良先例作用;
(2)《临时约法》反映了较为浓重的人治色彩。因人立法,法随人变,虽然用意在于保护革命成果,但在资产阶级共和政权建立之初首开人的意志高于法的意志之风,深刻显现了在近代宪政的词语下,向法文化传统认同的倾向;
(3)《临时约法》也同样具有传统政治文化中权力归诸一元的价值追求。作者认为孙中山先生本人在权力结构问题上是始终如一的一元权力追求者。
(4)法律工具主义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当它一旦于执法者不相切合时,容易被搁置,成为具文。《临时约法》的制定者对于《临时约法》的工具主义的利用,最终使其作为工具,终成空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54年9月2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新中国的第一部正式宪法。宪法确立了我国的政治制度和政府组织原则,规定了人民的权利和义务,制定了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方针政策,并将过渡时期总路线写人宪法中。
1954年宪法共有106条,分为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旗、国徽和首都等四章。
孔子和早期儒学:
人物 | 主要内容 | 主要作用 |
孔子 | (1)思想核心——“仁”。 (2)主张为政以德,反对苛政和任意刑杀,也体现了民本思想。 (3)主张“克己复礼”,希望恢复西周的礼乐制度, (4)首创私人讲学,主张“有教无类”(5)整理《诗》《礼》《书》《易》《乐》《春秋》,是为“六经”,即儒家的经典,对发展儒家文化、繁荣学术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
(1)儒家学说的创立者,奠定了儒家思想的基础。其民本思想,对于和谐社会人际关系具有积极意义,在几千年后的今天仍具有普遍的现实性和永恒的价值。 (2)打破贵族垄断文化教育的局面,适应了社会发展的要求,有力地推动了春秋以来的学术下移运动,壮大了士阶层的队伍,促进了各民族文化的融合与发展。孔子是中国历史上伟大的教育家。 |
孟子 | (1)主张实行“仁政”; (2)提出“民贵君轻”的民本思想; (3)主张“性本善”。 |
(1)吸收其他学派,总结和改造儒家思想,使儒学体系更加完整。 (2)积极推动儒家思想迅速传播,到战国后期使其成为百家中的蔚然大宗。 |
荀子 | (1)主张“仁义”和“王道”,“以德服人”。 (2)提出“君舟民水”的观点,强调人民群众力量的巨大。 (3)主张“性恶论”,强调用礼乐来规范人的行为 |
春秋战国时期儒家思想的特点:
1、儒家思想较为具体,带有浓厚的理想化色彩;
2、大多是关于思想修养方面的道德规范和政治理想方面的治国原则;
3、孟子“仁政”、“民贵君轻”主张使儒家思想开始与政治相结合,但因脱离现实政治而遭到新兴地主阶级的冷遇。
春秋——孔子:
主张和贡献:
1、核心:
是“仁”,“已所不欲,勿施于人”。
2、政治思想:
主张“克己复礼”,维护周朝的礼乐制度——保守部分;
主张“为政以德”,反对苛政和任意刑杀,包含民本思想。
3、教育思想:
兴办私学,主张“有教无类”,打破了贵族垄断文化教育的局面。
战国——孟旬:
1、孟子:
①发展了仁,提出了“仁政”
②民本思想:提出民贵君轻。
③伦理观:性善论
2、荀子:
①施政用“仁义”和“王道”,“以德服人”
②民本思想:君舟民水
③伦理观:性恶论
④制天命而用之 历史地位:经过孟子、荀子对儒学的总结与改造,儒家思想成为诸子百家中的蔚然大宗。
儒家思想的形成:
春秋晚期,孔子提出“仁”的学说,创立了儒家学派。
战国时期,孟子、荀子对儒家思想加以总结和改造,又吸收了一些其他学派的积极合理成分,使儒学体系更加完整,儒家思想更能适应社会的需要。
战国后期,儒学发展成为诸子百家中的大宗。
秦始皇实施焚书坑儒,在对先秦思想文化进行粗暴否定的同时,也使儒学的发展因此进入了低潮。
至汉代,随着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文化体制的建立,太学建立,儒学获得了官方地位。
儒家思想形成的社会背景:
孔子创立儒家学派的社会因素相当复杂,与春秋时代的社会变革、鲁国的文化传统有着密切的关系。
春秋末期,由于铁器和牛耕的出现,生产力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这为封建生产关系的产生提供了物质条件。原来为周天子所有的“公田”,逐渐转化为诸侯贵族的“私田”。
政治上,平民与贵族,奴隶与奴隶主,新兴封建势力与奴隶主贵族,以及奴隶主贵族内部的矛盾激化了,诸侯争霸兼并土地的战争日益频繁,奴隶的逃亡与暴动连绵不绝,王权衰落,各国诸侯贵族势力大大削弱。新兴封建势力日益兴起。
在思想意识和文化上,“学在官府”的局面逐渐被打破。孔子首倡“有教无类”,广收弟子,宣讲儒家思想,出现当时影响最大的私学。孔子把西周以来奴隶主贵族的文化思想,改造成为以“仁”为核心的社会政治、伦理道德和文化教育的儒学,从而创立了儒家学派。
同时,儒家学派诞生于鲁国,也与鲁国特定文化环境有着密切的关系。鲁国是周代开国天子武王之弟周公旦的封地。周公在西周王朝长期执政,这种特殊的政治地位,使鲁国成为了西周时代三大文化中心之一(另两大文化中心为周王室和商朝的故地宋国)。
春秋时代,鲁国在文化上仍旧保留着最多的周文化传统,以致到春秋末期还享有“周礼尽在鲁”的名声。这种文化传统对孔子有很大影响,为他创立早期的儒学思想体系提供了条件。
孔子提出“仁”的学说:
“仁”字最早见于《尚书·金滕》:“予仁若考(我的才能和美德同先父一样)。”这个“仁”指的是才能和美德。后来的政治家讲“仁”,则指的是人际的伦理关系。孔子对仁作了充分的阐发,把它提高到伦理哲学的最高点,形成为一种系统的儒家学说。
孔子所讲的“仁”,含义十分宽泛,“仁者爱人”“克己复礼为仁”则是其最主要的两个内容。
孔子强调,仁既是人的内在心理感情和自觉道德意识,也是最高的道德标准。仁者应该“泛爱众”“亲亲”“能爱人、能恶人”,为此必须做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论语·卫灵公》),“博施于民而能济众”(《论语·雍也》)。孔子所讲的“仁”是普遍的爱,它在阶级社会里,是不存在的。
不过,孔子讲“仁”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时劳动者身份地位的变化,这是思想发展史上的飞跃。孔子所讲的“仁”,又是同“礼”联系在一起的。他说:“克己复礼为仁。”只有克制自己,使自己的行为符合于周礼的规范,做到“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论语·颜渊》),才算有了仁德,这反映了他对当时新兴地主阶级僭越周礼行为的不满。在上述伦理观念的基础上,孔子针对春秋时弊,要求体察民情,减轻剥削,主张“节用而爱人,使民以时”(《论语·学而》),“择可劳而劳之”(《论语·尧曰》),“薄赋敛”(《说苑·理政》);反对暴政虐民,斥责“苛政猛于虎”(《礼记·檀弓》),主张行德政,省刑罚。后来,孟子继承并发展了孔子“仁”的学说,形成“仁政”学说和重民思想。
儒家学派:
儒家学派是崇奉孔子学说的学派。《汉书·艺文志》列为“九流”之一。
“儒”在古代,是指从巫分化出来的,专门为贵族人家祭祖事神、办理丧事的知识分子。
孔子以后,儒的含义发生了变化,指的是以孔子为宗师的儒家学派。
儒家学说的内容,主要是“祖述尧舜,宪章(效法)文武”,崇尚“礼乐”和“仁义”,提倡“忠恕”和不偏不倚的“中庸之道”。
政治上主张“德治”(礼治)和“仁政”,重视道德伦理教育。
战国时,“儒分为八”,重要的有孟子和荀子两派。
自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后,儒学成为中国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各个时期的儒家总是适应封建统治阶级的需要,从孔子学说中演绎出各种应时的儒家学说来。如两汉有以董仲舒和刘歆等为代表的今古文经学及谶纬之学;
魏晋有王弼、何晏以老庄思想解释儒经的玄学;
唐代有韩愈为排斥佛学的儒家“道统”说;
宋明有兼取佛道思想的理学;
清代前期有汉学、宋学之争,清代中叶以后有今文经学与古文经学之争;
至五四运动前后,儒家学说随着封建社会的没落,才逐渐丧失其作为正统思想的地位。
清末新政(1901-1904):
1、目的:摆脱统治危机,维护清朝统治
2、措施和客观影响:
①改革官制。
②改革兵制。编练新军:有利于近代军队的建设
③改革学制。兴办学堂,派遣留学生:有利于民主革命思想传播。
④以法保护和奖励工商业:有利于民族资产阶级的发展
3、结果:激化了阶级矛盾
预备立宪:
1、原因:遏制革命形势的发展。
2、历程:五大臣考察宪政 → 宣布预备立宪→设资政院、谘议局→颁布《钦定宪法大纲》→皇族内阁出台
3、后果:立宪派分化,汉族官僚离心,清政府空前孤立。
4、实质:是一场骗局,清政府“预备立宪”极力维护的是君主专制权力。
与“阅读下列材料,回答问题。中国古代治理国家的准则和规范历经...”考查相似的试题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