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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一年级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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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一:5·12汶川大地震后,在青川到处可以看到这样的标语:“有手有脚有条命,天大的困难能战胜。”目前,由金华援建的青川县孔溪、板桥、骑马、观音店4个乡的小学、卫生院工程建设正如火如荼地进行着。
    请回答:
    (1)材料中的标语反映了青川人民在灾难面前发扬了哪种美好的精神和道德品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金华市援建的小学、卫生院工程,有利于维护青川人民的哪些权利?这些权利之间有何联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材料二:为增强广大师生的防灾应急意识,金华市教育局等7家单位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在全市中小学积极开展纪念“5·12”应急演练周活动,市教育局还编发了“安全三字经”供全市中小学师生、家长研读。
    请回答:
    (3)请写出你校为落实通知精神所开展的一项具体活动。通过活动你掌握了哪些常识和技巧?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题信息:2012年期末题政治材料分析题难度极难 来源:申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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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试题 “材料一:5·12汶川大地震后,在青川到处可以看到这样的标语:“有手有脚有条命,天大的困难能战胜。”目前,由金华援建的青川县孔溪、板桥、骑马、观音店4个乡的...” 主要考查您对

自立与自强

生命健康权

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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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立与自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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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强不息:
是一个人的重要品质,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 一个自尊、自信、自立的人必定对未来充满希望,永远向上、奋发进取,这就是自强自强的作用:进取的动力、成功的阶梯 。
自立就是自己的事情自己干。自立意味着我们要学会合理地安排自己的生活,长大后离开父母的呵护,靠自己的力量创造生活。
自强就是自力更生、奋发图强,在困难面前知难而进,顽强拼博。

自强的人要有明确目标的重要性:
有明确目标能激发起我们前进道路上克服种种困难的勇气和信心,才可能实现成功。 设立符合自己实际可行的目标,设立的目标要长远,中期,短期结合。并把目标转化实际行动,脚踏实地,分段实现目标。
自强的人总会坚持不懈地去实现目标,就是身处逆境,也决不放弃自己的目标和理想,而是竭尽全力去改变环境为自己的成功创造机会;不要相信运气,要相信自身的努力。

自立的重要性:
①自立可以让我们完善自己,学会自尊,增强自信,提高法律意识;
②逐步学会理解和尊重他人,善于与他人沟通和交往,和谐相处;
③有利于积极的融入社会,关爱社会,奉献社会,成为一个对自己负责,对他人负责,对社会负责的能够自立自强的人。
自立自强的重要性(粤教版):
①古往今来,成就伟大事业的人,都是自立自强的人。
②一个人只有自立自强,才能面对困难,乐观向上,遭遇灾难,坚强勇敢;才能志存高远,为着远大的理想和目标执著追求。
③自强不息是人生应有的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
④自强不息精神,已成为中华文明得以延绵千载、生生不息的精神动力。


自信、自立、自强三者的区别与关系:
1、区别:
①、自信就是相信自己。自信是成功的基石,自信者具有乐观、进取、专注等成功的品质。
②、自立就是自己的事情自己干。人的成长过程就是一个不断提高自己能力的过程。自主是自立的前提。
③、自强是自尊、自信、自立的人具有的对未来充满希望,永远向上,奋发进取的精神和美好的道德品质。自强是通向成功的阶梯。
2、联系:
①、自信是自立、自强的前提和基础,失去自信就难以做到自立和自强。
②、自立、自强是自信的良好结果。
③、自立是自强的前提,只有自立才能自强。


在实际生活中,有一些中学生没有明确的目标,不动的约束自己,从而导致在遇到困难时退缩,悲观失望,不思进取,这是缺乏自强精神表现。
依赖不仅会使人丧失独立生活的能力和精神,还会使人缺乏生活的责任感,造成人格的缺陷。只想过不劳而获的生活,贪图享受,就不能适应社会生活,甚至危害社会和他人,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克服依赖心理:(粤教版)
①要培养自信心,相信通过自己的努力,能处理好生活和学习中的问题;
②要发现自己的才能,尝试独立解决问题;
③要多向榜样学习,有意识地与独立性较强的同学交往,学习他们如何待人处事。 

培养自立的方法: 
①学会理财和正常消费。
②养成独立思考的习惯,在遇到问题时能提出自己的主张。
③科学支配时间。
④学会自主决策,该自己作出决定的事,就大胆决定。
⑤学会基本的生活技能,有意识地做自己力所能及的事,在生活的细节中学会自立。 
⑥ 告别依赖,从小事做起,积极投入实践

成为强者的方法:

①有理想,有奔头——自强的航标
②战胜自我,不放任自己——自强的关键
③扬长避短,知道自己的爱好、特长——自强的捷径

培养自立自强精神:(粤教版)
①克服依赖心理。
②懂得管理和安排自己的生活。
③志存高远,朝着目标去奋斗拼博,使自己成为有所作为的人。
④勇于面对困难,做生活的强者。
⑤在磨砺意志中自强进取。
(①②是培养自立的内容,③④⑤是培养自强不息精神的内容。) 

学生制定的学习计划应注意
符合自己的实际情况;
要有明确的目标;
长远目标和短期目标安排要相互结合。
先制定长远计划,据此确定短期的计划安排,来促使长远计划的实现。合理安排,安排时间要有弹性。措施要有力,奖罚分明。


生命健康权是公民的生命权和健康权两种权利的统称,是公民享有的最基本的人权。
公民生命健康权包含三类:生命权、健康权、人身权.
生命权是公民维护其生命安全利益的权力,主要表现为生命安全维护权,当他人非法侵害自身生命安全时,有权依法自卫和请求司法保护。凡致人死亡的非法行为均属侵害生命权的行为。生命对于我们只有一次,具有最高价值,生命安全是公民从事一切活动的物质前提和基本条件,生命一旦丧失,任何权利对于受害人而言均无价值。我们有权珍爱生命,维护生命安全。

健康权是公民维护其身体健康即生理机能正常运行。具有良好心理状态的权利。健康的内容主要表现为健康维护权,有两层含义。
其一,保持自己健康的权利。
其二,健康利益维护权,当健康受到不法侵害时,受害人享有司法保护请求权。

人身权是公民维护其身体完整的人格权人格权是社会个体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一种基础性权利。现代世界各国宪法均将人格权的保护放在重要位置,民法中也有特别人格权或一般人格权的规定。同时,根据各种人权国际公约和人权法学理论,人格权也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代社会,尽管人们已经充分认识到确认和保护人格权的重要性,但对其性质仍有争论,即人格权究竟是人权、宪法权利还是民事权利。
生命健康权包括身体健康权利和精神健康权利。
我国法律保护生命健康权的有关规定:
1、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的生命健康权,不容他人侵犯;
2、法律赋予我们广泛的行动自由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害公民的人身自由。
3、法律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
4、禁止用工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安排未成年工(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从事矿山井下、有害有毒、劳动强度大的劳动。
5、我国宪法、刑法、民法通则和治安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都对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加以保护。
怎样依法保护我们的生命健康权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由于年幼、能力欠缺和经验不足,生命健康较容易受到侵害。所以,保护未成年人生命健康权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作为未成年人,我们的生命健康权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劳动法、婚姻法等对此都有明确的规定。
①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依法保护我们的生命健康权。
②加强自我保护,学习自我保护的方法,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③爱护、尊重他人的生命和健康。
 

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生命和健康有哪些特殊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条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第三十条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在节假日期间将文化体育设施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社区中的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网服务。
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第四十一条 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
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


教育,是以促进人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为目的,以传授知识、经验为手段,培养人的社会活动。教育是人类文化的一种传承活动和催化活动,是连接过去和未来的中介。

教育能为人们未来的生活奠基。要让短暂的生命发光,有尊严有意义地渡过一生,必须接受教育。当代科学技术迅猛发展,人类知识迅速增加,社会变化日新月异,社会竞争空前激烈。在这种情况下,只有通过接受教育,唤醒潜力,发展才智,才能摆脱愚昧,增长才干,丰富人生,享受现代文明,在职业活动和其它活动中获得成功。教育对于个人一生的成败至为关键,从这个意义上说,教育获取知识,知识改变命运。对于民族、国家来说,教育成就未来。

受教育是一项基本的人权依据法律的规定,我国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所谓受教育权,是指公民有从国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权利,以及获得受教育的物质帮助的权利。
受教育权的内容:
①学龄前儿童接受学前教育。
②适龄儿童和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③符合一定条件的公民接受高级中等教育、高等教育。
④成年人接受成人教育。
⑤从社会其他合法教育机构、教育途径接受教育。
在我国,凡是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受教育的权利,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限制公民的受教育权,不得歧视任何人的受教育的要求。 对于我们的努力,国家和社会将会以一定的方式予以承认。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的受教育者应该享有的权利之一。

义务教育:
是依照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公益性是义务教育的显著特征。
义务教育不同于高等教育、成人教育等其它教育,它具有自己的显著特征:
具有强制性,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推行和实施;
具有普遍性,所有适龄儿童和少年都要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具有免费性,在义务教育阶段,对学生免收学费。
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
一般而言,对同一个人来说,权利就是权利,义务就是义务,一项权利不能同时又是义务。但教育是个例外。权利使我们可以放弃的合法利益。对青少年的教育直接关系到整个民族的命运,受教育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可以放弃。教育的这个特点决定了我们不能将受教育仅仅作为权利,而必须把它同时作为义务。
①就我们个人来说,只有受教育,才能提高自己的科学文化素质,不断地丰富和发展自己。受教育使我们更有可能获得良好的就业机会,在为社会创造更多财富的同时,自己也能获得相应的报酬,从而更好地享受现代文明的成果。因此,从公民自身的发展来说,受教育是我国公民应该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
②从国家的角度讲,要实现现代化和推进民主化进程,提高公民的文化和科学素质是关键。这就要求每个公民都有责任通过接受教育,提高自己的思想水平、道德水平和文化水平,掌握当代先进的科学技术,力争为国家和社会的进步多作贡献。因此,从国家的发展对公民的要求来讲,受教育是公民对国家应尽的一项基本义务。
义务教育误区:
1、义务教育就是免费教育。
点拨:这种说法是错误的。义务教育是国家依照法律的规定对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实施的一定年限的强迫教育的制度。义务教育是适龄儿童和青少年都必须无条件的接受,而要求国家、社会、家庭必须予以保证其顺利实施.其本质意义在于你必须接受教育,而不是在于是否免费。
而且义务教育的免费性是有条件范围的:
首先它的适用人群是适龄儿童和青少年,所以说高中,大学的学校教育是不包括在内的,这就是它也叫九年义务教育的原因了.
其次,对于义务教育有一个特性是"免费性",在义务教育法上的诠释是"不收学杂费".然而在学校学习中可能还会有其他的费用,这些就不包括在"免费"的范围内了.
而且对于免除学杂费,这还是一个过程,仍有不少城市中还未能达到这样,所以"义务教育就是免费的学校教育"这种说法是不科学的.

2、享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是我自己的事,我愿意学就学,不愿意学就不学,别人管不着。
点拨: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受教育既是公民享有的权利,又是公民应尽的义务。所谓义务教育,是依照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这里的“义务”,是指用法律形式规定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和适龄儿童少年都要遵守并应尽的义务;这里的“教育”,专指学校教育。
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应承担的最基本的义务主要有三项。
(1)应当履行按时入学的义务。
(2)应当履行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的义务。凡己入学的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按照当地学制的规定,学习到毕业,而不能中途辍学。
(3)应当履行遵守法律和学校纪律,尊敬师长,努力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的义务。

如何维护自己的受教育权:
受教育是法律赋予我们的基本权利,是我们成长和发展的基础。我国法律保护公民享有的受教育权。当我们的受教育权受到他人剥夺或侵犯时,我们可以采用非诉讼方式或诉讼方式予以维护。

当父母亲侵犯自己受教育权利的时应当:
①与父母沟通,向其宣传法律知识,要求父母送自己上学接受义务教育。
②求助于学校老师。
③向有关部门寻求帮助。
④求助法律,如直接向法院起诉,依法维护自己的受教育权。

如何履行受教育的义务:
作为正在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履行教育的义务,最主要的有三项:
其一,认真履行按时入学的义务;
其二,认真履行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的义务,不得中途辍学;
其三,认真履行遵守法律和学校纪律,尊敬师长,努力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的义务。
现代社会应具备终身受教育的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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