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试题 “材料一:5·12汶川大地震后,在青川到处可以看到这样的标语:“有手有脚有条命,天大的困难能战胜。”目前,由金华援建的青川县孔溪、板桥、骑马、观音店4个乡的...” 主要考查您对自立与自强
生命健康权
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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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强的人要有明确目标的重要性:
有明确目标能激发起我们前进道路上克服种种困难的勇气和信心,才可能实现成功。 设立符合自己实际可行的目标,设立的目标要长远,中期,短期结合。并把目标转化实际行动,脚踏实地,分段实现目标。
自强的人总会坚持不懈地去实现目标,就是身处逆境,也决不放弃自己的目标和理想,而是竭尽全力去改变环境为自己的成功创造机会;不要相信运气,要相信自身的努力。
自立的重要性:
①自立可以让我们完善自己,学会自尊,增强自信,提高法律意识;
②逐步学会理解和尊重他人,善于与他人沟通和交往,和谐相处;
③有利于积极的融入社会,关爱社会,奉献社会,成为一个对自己负责,对他人负责,对社会负责的能够自立自强的人。
自立自强的重要性(粤教版):
①古往今来,成就伟大事业的人,都是自立自强的人。
②一个人只有自立自强,才能面对困难,乐观向上,遭遇灾难,坚强勇敢;才能志存高远,为着远大的理想和目标执著追求。
③自强不息是人生应有的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
④自强不息精神,已成为中华文明得以延绵千载、生生不息的精神动力。
自信、自立、自强三者的区别与关系:
1、区别:
①、自信就是相信自己。自信是成功的基石,自信者具有乐观、进取、专注等成功的品质。
②、自立就是自己的事情自己干。人的成长过程就是一个不断提高自己能力的过程。自主是自立的前提。
③、自强是自尊、自信、自立的人具有的对未来充满希望,永远向上,奋发进取的精神和美好的道德品质。自强是通向成功的阶梯。
2、联系:
①、自信是自立、自强的前提和基础,失去自信就难以做到自立和自强。
②、自立、自强是自信的良好结果。
③、自立是自强的前提,只有自立才能自强。
在实际生活中,有一些中学生没有明确的目标,不动的约束自己,从而导致在遇到困难时退缩,悲观失望,不思进取,这是缺乏自强精神表现。
依赖不仅会使人丧失独立生活的能力和精神,还会使人缺乏生活的责任感,造成人格的缺陷。只想过不劳而获的生活,贪图享受,就不能适应社会生活,甚至危害社会和他人,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克服依赖心理:(粤教版)
①要培养自信心,相信通过自己的努力,能处理好生活和学习中的问题;
②要发现自己的才能,尝试独立解决问题;
③要多向榜样学习,有意识地与独立性较强的同学交往,学习他们如何待人处事。
培养自立的方法:
①学会理财和正常消费。
②养成独立思考的习惯,在遇到问题时能提出自己的主张。
③科学支配时间。
④学会自主决策,该自己作出决定的事,就大胆决定。
⑤学会基本的生活技能,有意识地做自己力所能及的事,在生活的细节中学会自立。
⑥ 告别依赖,从小事做起,积极投入实践
成为强者的方法:
①有理想,有奔头——自强的航标
②战胜自我,不放任自己——自强的关键
③扬长避短,知道自己的爱好、特长——自强的捷径
培养自立自强精神:(粤教版)
①克服依赖心理。
②懂得管理和安排自己的生活。
③志存高远,朝着目标去奋斗拼博,使自己成为有所作为的人。
④勇于面对困难,做生活的强者。
⑤在磨砺意志中自强进取。
(①②是培养自立的内容,③④⑤是培养自强不息精神的内容。)
学生制定的学习计划应注意:
符合自己的实际情况;
要有明确的目标;
长远目标和短期目标安排要相互结合。
先制定长远计划,据此确定短期的计划安排,来促使长远计划的实现。合理安排,安排时间要有弹性。措施要有力,奖罚分明。
生命健康权是公民的生命权和健康权两种权利的统称,是公民享有的最基本的人权。
公民生命健康权包含三类:生命权、健康权、人身权.
生命权是公民维护其生命安全利益的权力,主要表现为生命安全维护权,当他人非法侵害自身生命安全时,有权依法自卫和请求司法保护。凡致人死亡的非法行为均属侵害生命权的行为。生命对于我们只有一次,具有最高价值,生命安全是公民从事一切活动的物质前提和基本条件,生命一旦丧失,任何权利对于受害人而言均无价值。我们有权珍爱生命,维护生命安全。
健康权是公民维护其身体健康即生理机能正常运行。具有良好心理状态的权利。健康的内容主要表现为健康维护权,有两层含义。
其一,保持自己健康的权利。
其二,健康利益维护权,当健康受到不法侵害时,受害人享有司法保护请求权。
人身权是公民维护其身体完整的人格权人格权是社会个体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一种基础性权利。现代世界各国宪法均将人格权的保护放在重要位置,民法中也有特别人格权或一般人格权的规定。同时,根据各种人权国际公约和人权法学理论,人格权也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代社会,尽管人们已经充分认识到确认和保护人格权的重要性,但对其性质仍有争论,即人格权究竟是人权、宪法权利还是民事权利。
生命健康权包括身体健康权利和精神健康权利。
我国法律保护生命健康权的有关规定:
1、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的生命健康权,不容他人侵犯;
2、法律赋予我们广泛的行动自由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害公民的人身自由。
3、法律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
4、禁止用工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安排未成年工(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从事矿山井下、有害有毒、劳动强度大的劳动。
5、我国宪法、刑法、民法通则和治安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都对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加以保护。
怎样依法保护我们的生命健康权: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由于年幼、能力欠缺和经验不足,生命健康较容易受到侵害。所以,保护未成年人生命健康权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作为未成年人,我们的生命健康权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劳动法、婚姻法等对此都有明确的规定。
①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依法保护我们的生命健康权。
②加强自我保护,学习自我保护的方法,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③爱护、尊重他人的生命和健康。
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生命和健康有哪些特殊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条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第三十条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在节假日期间将文化体育设施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社区中的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网服务。
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第四十一条 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
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
如何维护自己的受教育权:
受教育是法律赋予我们的基本权利,是我们成长和发展的基础。我国法律保护公民享有的受教育权。当我们的受教育权受到他人剥夺或侵犯时,我们可以采用非诉讼方式或诉讼方式予以维护。
当父母亲侵犯自己受教育权利的时应当:
①与父母沟通,向其宣传法律知识,要求父母送自己上学接受义务教育。
②求助于学校老师。
③向有关部门寻求帮助。
④求助法律,如直接向法院起诉,依法维护自己的受教育权。
如何履行受教育的义务:
作为正在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履行教育的义务,最主要的有三项:
其一,认真履行按时入学的义务;
其二,认真履行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的义务,不得中途辍学;
其三,认真履行遵守法律和学校纪律,尊敬师长,努力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的义务。
现代社会应具备终身受教育的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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