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试题 “电视剧《大宋提刑官》讲述的是南宋人宋慈判案的传奇故事。历史上确有宋慈其人,据宋慈墓志铭记载,他先后做过“提点广东、江西、湖南刑狱”。历史上与宋慈的“提...” 主要考查您对汉武帝时期设刺史监察
宋朝的提点刑狱司
唐代设御史台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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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史制度含义:
是汉武帝在秦御史监郡和汉初丞相史出刺基础上的独创,是君主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产物。汉代刺史制度的形成、发展与演变都有着其特定的历史背景。刺史制度的形成、演变与两汉政治休戚相关。刺史、州牧的地方官化是东汉政权瓦解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因素。
汉武帝时期的监察制度:
汉武帝创建了刺史制度。武帝把全国划分为十三州部,每州为一个监察区,设置刺史一人,负责监察所在州部的郡国。《汉书》卷六《武帝纪》载:(元封五年)初置刺史部十三州。”师古曰:“《汉仪》云:初分十三州,假刺史印绶,有常治所。常以秋分行部,御史为驾四封乘传。到所部,郡国各遣一吏迎之界上,所察六条。”刺史的职权,有明确的规定,即“奉诏六条察州”,那六条是:
一、“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即限制地方大族兼并土地,反对其横行乡里。
二、“二千石不奉诏,遵旧典,倍公问私,旁诏守利,侵渔百姓,聚敛为奸。”即打击地方高级官员的以权谋私的不法行为。
三、“二千石不恤疑狱,风历杀人,怒则任刑,喜则淫赏,烦扰苛暴剥戮黎元,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祆实讹言。”即打击地方高级官员执法不公平。
四、“二千石选署不平,阿附所爱,敝贤宠玩”,即打击地方高级官员在察举士人时偏向亲己。
五、二千石子弟恃怙荣势,请任所监”,打击地方高级官员子弟不法。
六,“二千石违公下比,阿附豪强,通行货赂,割损政令”,打击地方高级官员和地方大族相互勾结。对刺史的职权作出明文规定,既可以为刺史行使权力提供依据,又可以防止刺史滥用职权干扰地方的正常行政事务。设置刺史的范围是十三个州,分别是冀州、青州、兖州、徐州、扬州、荆州、豫州、益州、凉州、幽州、并州、交趾、朔方。刺史往往很有政治前途,“居部九岁,举为守相”。
刺史有固定的治所,而且地位在郡国之上,这和监御史地位和郡守、郡尉并称的情况不同。刺史也不受丞相的制约,而是直接隶属于中央的御史中丞和御史大夫,和丞相史受制于丞相的情况不同。并且刺史的俸禄很低,只有六百石,这往往能够促使他们为了追求更高的待遇而加紧监察,取得业绩,比用更高的官员去监察地方大员更能起到好的效果。刺史制度是对以前监察制度的发展,是一种比较完善的地方监察制度。
汉武帝建立刺史制度原因:
一、原来地方监察制度的不力,使得建立更完善的地方监察制度成为一种必要的措施。武帝巡视地方时,很多地方贪官畏罪自杀,这说明地方吏治腐败情况是很严重的,但是丞相史和监御史都没有向皇帝报告,可见他们的失职以及原来地方监察制度的不完善,这促使汉武帝寻求建立一种更完备的地方检查制度来加强对地方郡国的控制。
二、中央集权加强的必然结果。汉武帝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来加强中央集权。他黜百家,独尊儒术,颁布推恩令、设置左官律、附益法,彻底解决了长期以来困扰西汉中央的王国问题。加强对地方的监察是加强中央集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加强中央集权的必然要求。
刺史的职责:
刺史归御史管,御史是秦官
秦御史大夫的职责:
一是承转皇帝诏令制书,“受公卿奏事”,并兼掌图籍文书及记事之任;
二是监察百官,“举劾按章”,主治重大案件。
汉武帝时加强对地方控制的措施:设十三刺史,刺史官级低于郡守,但其代表中央。巡行郡国,监察地方的诸侯王和郡守县令,以后,成为定制,形成一套监察制度。有必要点明:刺史制度是在原有的地方层层监察的基础上(并非原来地方没有监察),增加了中央直接监察的内容,使中央直接控制的监察权力得以延伸。
东汉时,刺史成为常驻官员,后又掌军政大权,刺史成为州的最高长官(监察官员演变为行政官员,监察区变为地方行政区),监察制度是必要的,但刺史逐渐演变为地方长官,失去监察官的作用。
提点刑狱司含义:
提点刑狱司是官署名。是宋代首创的中央派出的“路”一级最高司法、监察机构,简称“提刑司”、“宪司”、“宪台”。监督管理所辖州府的司法审判事务,审核州府卷案,可以随时前往各州县检查刑狱,举劾在刑狱方面失职的州府官员。
提点刑狱司的渊源:
提点刑狱司起源于唐代前期出现一些大使的部分职能,并具有职能不固定、临时性派遣的特点,宋朝在全国各地设置路一级监察机构,作为中央在地方划定的最高监察区。提点刑狱司是路一级最高司法长官,是为分夺转运使之权,加强对地方的控制而采取的重要部署。提点刑狱司最初主要为了限制转运使的权力而设置,宋代社会发展以后,提刑司的设置、职权逐渐形成一套完整的制度。除处理地方刑讼事务,提刑司还兼管一路钱财、河渠、农政、治安、兵甲,职权范围不断扩大。
提点刑狱司的设置:
宋代的路无统一的最高机构和最高长官,而是分设四个互不统辖的平行机构,即转运使司、提点刑狱司、提举常平司、安抚使司,这四个机构各有分工,合称“四司”,由四司构成路一级地方建制的组织框架。提点刑狱司的沿革从太宗淳化二年(991)开始,这是设置专官管理刑狱之始,后几经废置,最后于神宗熙宁二年(1069)固定下来。提点刑狱司由提刑、同提刑使臣及属官检法官和干办公事、吏人组成。因提点刑狱司是判决的一个重要关卡,他们能否尽职,关乎百姓能否得到公正的判决,冤狱能否得到昭雪。因此宋王朝很重视提刑官的人选,对其任职资格要求十分严格,罔门祗侯为提点刑狱任职资格,并有做知州和通判的经历及政治素质的要求。其选任方式有三种:皇帝亲擢、臣僚荐举和宰执堂除,还明确规定了哪些人不能担任提刑官。这一制度的设置对中央和地方行政布局的影响是深刻的,提刑司与州县、中央监察机关及其它三司的关系十分密切,为协调好中央和地方的隶属、管辖及监督关系,提刑司与州县级别管辖分明,在中央由御史台对其进行监督,在地方通过其他三司的分权监督抑制其权势膨胀,甚至下级都可以对其纠劾,正是这种全方位的监察体制使得提点刑狱司制度的实施产生了积极作用。
提点刑狱司的职权:
提刑司设立之时,其职权仅为按问刑狱,纠举违法官吏,随着宋代社会政治、经济发展,其职权范围逐渐扩大,从只具有司法、监察职权的机构发展到对本路司法、财政、民政等几乎所有领域事务都具有监管职责的重要路级机构。
提点刑狱司的地位及对后世的影响:
提点刑狱司是宋代路一级监司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后来的金、元、明、清朝都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尤其是明代的提刑按察使司制度,正是由提点刑狱司发展而来。但提刑按察使司制度和前者比较又有所差异,本部分从职能、考课、地位上分析两者相似和不同的方面,由此最后得出产生这种差异的客观原因包括:制度趋于成熟,分工更加明确,督抚制的建立及巡按势力的膨胀和主观原因:统治阶层自身的腐化堕落。
御史台概念:
御史台是监察机构,自秦汉以来,历代都设此机构,掌监察之事。西汉初御史大夫之官署称御史府。后期改御史大夫为大司空(东汉称司空),御史之长由其副职御史中丞担任。中丞原在殿中兰台办事,为御史之长后仍留台中,因而称其官署为御史台。历代沿袭,并有宪台、兰台的别称。唐高宗时曾以宪台为正式名称。武则天时一度改名肃政台。元在御史台以外,尚有江南诸道行御史台及陕西诸道行御史台。明初亦设御史台,洪武十五年(1382)改为都察院,御史台之名遂废。唐代在中央设御史台,为最高监察机构,至唐高宗时改名为宪台,武后临朝,又改为肃政台。唐中宗时,又改为左右御史台。唐代中央监察机构不同于前代的是,在御史台之下设立三院,即台院、殿院和察院,三院分立,相互牵制,相互配合,形成一个完善严密的中央监察机制。这是唐代中央监察系统高度完备的重要标志。其中,台院是御史台的基本构成部分,有侍御史四人,行权对象主要是中央各级官员,并可以参加审判机构的案件审理。察院与台院相辅,主要权力是负责巡按和监察地方各级行政官员、唐太宗贞观十八年,派遣官员分十七道巡察地方州县。唐玄宗时,增改全国为十五道监察区,监察和纠弹地方官吏。
名称由来:
武则天时一度改名肃政台。元在御史台以外,尚有江南诸道行御史台及陕西诸道行御史台。明初亦设御史台,洪武十五年(1382)改为都察院,御史台之名遂废。但在文章中仍称御史台,如明黄道周《节寰袁公(袁可立)传》:“及在御史台,值他御史触上怒,将廷杖,诸御史诣政府乞伸救,辅臣以上意为辞。”
机构设置:
御史台到明代改称都察院,一直行用至清末。明代都察院领有经历司、司务厅、照磨所、司狱司以及十三道监察御史等,完全是监察机构。可是仅据周弘祖《古今书刻》所载,明代都察院刻书竟有33种之多,而且涉及许多部类。如《算法大全》、《七政历》、《千金宝要》、《武经直解》、《史记》、《文选》、《杜诗集注》、《千家注苏诗》、《盛世新声》、《太平乐府》、《玉音海篇》、《披图测海》、《唐音》、《适情录》、《三国志演义》、《水浒传》等,就都曾由都察院雕版行世。这实在是奇特的历史现象。推其本质,大概有两大社会原因:一是洪武元年(1368)八月国家下令免除了书籍税。众所周知,什么东西只要一免征捐税,业者有利可图,社会上各单位和个人便会蜂拥而上。明代都察院也大事刻书,盖为免税多利所驱使。二是明代的基本国策是重文轻武,故文化发达,对书颇有需求。特别是明代中叶以后,随着资本主义萌芽,城镇人口加多,商品经济发展,刻书有路可销,也有利可赚,故不少机构和私宅、书铺竞相刻书。弘治十一年(1498)金台岳家书籍铺刻印的《新刊大字魁本全相参订奇妙注释西厢记》,卷尾有一张推销广告性的牌记,谓:“本坊谨依经书重写绘图,参订编次大字本,唱与图合。使寓于客邸、行于舟中、闲游坐客,得此一览始终,歌唱了然,爽人心意。”充分表现了彼时商品经济的发展状态。在这种社会环境下,不纳税,有利图,搞创收,补经费之不足,大概便是中央机关从事刻书的根本原因。
机构人员:
御史台一般设有:大夫一人,正三品;中丞二人,正四品下。大夫掌以刑法典章纠正百官之罪恶,中丞为之贰。其属有三院:一曰台院,侍御史隶焉;二曰殿院,殿中侍御史隶焉;三曰察院,监察御史隶焉。凡冤而无告者,三司诘之。三司,谓御史大夫、中书、门下也。大事奏裁,小事专达。凡有弹劾,御史以白大夫,大事以方幅,小事署名而已。有制覆囚,则与刑部尚书平阅。
御史台的次官,唐初依隋旧制,称治书侍御史中丞,高宗李治即位,因避帝讳,改称御史中丞,正五品下。《唐会要》“御史大夫”条云:由于“大夫秩崇,官不常置”,故实际上以“中丞为宪台之长”。
在御史台内设有三院,即台院、殿院、察院,分别由侍御史(从六品下)、殿中侍御史(从七品上)、监察御史(正八品上)居其职,合称“三院御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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