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试题 “2010年3月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在北京召开。回答1~2题。1、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听取了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作的《政府工作报告》。报告指出,2010年继...” 主要考查您对消费的反作用
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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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是生产的动力含义:
是指消费形成新的需要对生产的调整和升级起导向作用;另一方面,一个新的消费热点出现可以带动一个产业或几个产业的出现和成长。
消费对生产的反作用:
表现 | 阐释 | 举例 |
消费是生产的目的 | 生产出来的产品被消费了,这种产品的生产过程才算最终完成。消费是物质资料生产总过程的最终目的和动力 | 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是为了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 |
消费具有导向作用、动力 | 消费所形成的新的需要,对生产的调整和升级起着导向作用;一个新的消费热点的出现,往往能带动一个产业的出现和成长 | 近几年,由于人们对健康和休闲的需要,美容、健体、娱乐、旅游业随之兴旺发达起来 |
消费为生产创造出新的劳动力 | 一个人的劳动能力,无论是智力还是体力,其再生产都是通过人自身的休息、睡眠,以及消耗食物、娱乐服务来实现的 | 新的、较高水平的消费会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和生产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
消费对生产的反作用:
1、消费对生产有重要的反作用,消费拉动经济增长、促进生产发展。
①生产出来的产品被消费了,这种产品的生产过程才算最终完成。(消费是生产的最终目的)
②消费所形成新的需要,对生产的调整和升级起着导向作用。(消费调节生产)
③一个新的消费热点的出现,往往能带动一个产业的出现和成长。(消费是生产的动力)
④消费为生产创造出新的劳动力,并提高劳动力的质量,提高劳动的积极性。
2、反作用包括促进作用和阻碍作用,因此不能把消费反作用于生产等同于消费促进生产。
消费对生产的反作用特别提示:
①消费对生产的调节作用
②消费对生产的作用具有两重性:当消费的增长和变化与生产的增长和变化相适应时,消费对生产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如果消费与生产发展不相适应,就会对生产发展起阻碍作用。因此我们既要反对重生产、轻消费,也要反对盲目的超前消费,更要反对铺张浪费。
社会再生产过程:
生产与消费的辩证关系:
结论 | |
生产决定消费 | 从一定意义上说,人类的历史就是生产发展的历史。物质资料的生产是人类社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 |
消费对生产具有反作用 | 重视消费,把扩大内需作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长期战略方针和基本立足点 |
解答有关消费的试题必须立足社会再生产的四个环节来分析:
(1)扩大内需可以从生产与消费的关系、分配(收入)与消费、交换(物价)与消费的关系来分析。
(2)消费的作用:可以从消费反作用于生产、消费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消费在社会再生产中的作用来分析。
扩大居民的消费需求:
消费对生产具有反作用,面对全球金融危机影响,我国市场不旺,需求不振,坚持扩大内需特别是消费需求的方针,以拉动经济增长,促进生产发展。必须做到:
(1)消费者要转变消费观念,树立正确的消费观。
(2)政府要大力发展经济,拓宽就业渠道,增加居民收入,增强消费能力。
(3)完善分配制度,促进收入分配公平,提高社会总体消费水平。
(4)培育新的消费热点,加快消费结构升级。
(5)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提升居民的消费信心。
(6)开拓农村市场,开拓农村新的消费热点。
(7)控制CPI过快上涨,稳定物价,提高人们的购买力。
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基本原则:
原则
内容
要求
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
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平等地适用法律
任何公民的合法权利都受到保护,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会受到法律制裁
坚持权利与义务统一的原则
在我国,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是统一的,二者不可分离
一方面,要树立权利意识,珍惜公民权利,既要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又要尊重他人的权利;另一方面,要树立义务意识,自觉履行公民义务
坚持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在我国,国家与公民个人的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但在某些具体问题上也会产生一些矛盾
国家尊重和保障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公民在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时,要把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结合起来。当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产生矛盾时,个人利益要服从国家利益
知识点拨: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指在法律实施上的平等,即在守法和司法上的平等,而不是在立法上的平等,因为法律具有阶级性;是指机会均等,不是指享有同样的权利,因为每个公民的社会地位和社会角色不同。
正确理解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指司法平等和守法平等,在法律实施上平等,不是讲立法上的平等。
因为我国的法律只能反映和体现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意志利益,不能反映被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所以,在立法过程中不能对敌对分子讲平等,否则,法律就不能成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安定、保证改革开放的有力武器。但在法律的执行过程中,对所有公民而言都是平等的。
(2)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是指绝对的平均主义。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要求赋予一切人以平等的法律地位,而平均主义则是要求取消一切差别,在各方面实行绝对均等,这种主张是不切实际的。如宪法规定,不满18周岁的公民不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这不等于说符合法定年龄的公民与不足法定年龄的公民之间存在不平等,而是由于参与政治生活的公民需要具备一定的行为能力。
(3)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反对一切特权。
我国宪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说明,法律面前没有特殊公民。官官相护、徇私枉法者最终要受到法律的惩罚。
(4)我国宪法对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规定,是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权利的平等,现实生活中仍然存在着不平等。
如:由于种种原因,在我国男女之间、民族之间还存在着事实上的不平等。要消灭这种不平等,不仅需要运用法律手段,更重要的是要大力发展生产力,全面提高人民的文化素质和物质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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