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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一  洪武初,西南夷来归者,即用原官授之。其土官衔号曰宣慰司,曰宣抚司,曰招讨司,曰安抚司,曰长官司。以劳绩之多寡,分尊卑之等差,而府州县之名亦往往有之,袭替必奉朝命,虽在万里外,皆赴阙受职。天顺末,许土官缴呈勘奏,则威柄渐弛。成化中,令纳粟备振,则规取日陋。孝宗虽发愤厘革,而因循未改。嘉靖九年始复旧制,以府州县等官隶验封,宣慰、招讨等官隶武选。隶验封者,布政司领之;隶武选者,都指挥领之。于是文武相维,比于中土矣。其间叛服不常,诛赏互见。
    ——《明史》卷310列传第198 

    材料二  臣思前明流土之分,原因烟瘴新疆,未习风土,故因地制宜,使之乡导弹压。今历数百载,相沿以夷治夷,遂至以盗治盗,苗、倮(彝族的一支)无追赃抵命之忧,土司无革职削地之罚,直至事大上闻,行贿详结,上司亦不深求,以为镇静,边民无所控诉。若不铲蔓塞源,纵兵刑财赋事事整理,皆非治本。改流之法,计擒为上,兵剿次之;令其自首为上,勒献次之。惟剿夷必练兵,练兵必选将。诚能赏罚严明,将士用命,先治内,后攘外,实边防百世之利。
    ——《清史稿》卷512鄂尔泰奏疏   

    (1)归纳材料一有关明朝在西南地区统治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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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依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清朝大规模实行改土归流的原因及其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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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题信息:2012年河南省同步题历史材料题难度较难 来源:李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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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的土司制度

清朝的理藩院;改土归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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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元朝的土司制度
  • 清朝的理藩院;改土归流

土司制度含义:

土司制度亦称“土官制度”。是元明清中央与地方各民族统治阶级互相联合、斗争的一种妥协形式。在土司统治下,土地和人民都归土司世袭所有,土司各自形成一个个势力范围,造成分裂割据状态,从而使民族之间和民族内部产生仇恨和战争。


土司制实质:

是封建领主制,土官既是政治上的最高统治者,又是当地的大领主,掌握着军、政、财权,对农奴有“生杀予夺”之权。土司制建立了一套严密的统治机构,治理辖境的政治、经济、文化及诉讼、刑罚等。政治上依靠封建王朝,册封世袭,划疆分治,军事上实行土兵制度,以种官田、服兵役的方式,把农奴组织成土官武装,维持土官统治和供王朝征调。经济上,土官是辖境土地最高所有者,实行劳役地租、实物地租等经济剥削。文化教育方面,则不准土民读书和参加科举考试。


土司制度的由来:

土司制度是我国历代封建王朝在少数民族地区,通过分封地方首领世袭管职,以统治当地人民的一种特殊政治制度。
隋唐时期,封建中央王朝在边疆及少数民族地区,设立竭糜州郡,实行羁縻制度:即在各族首领所辖领域的基础上,飞设置州县,其大者为都督府,其首领为都昔、刺史,皆世袭(《新唐书卷四十三》),“树其酋长,使自镇抚,以达其以夷治夷”的目的。
土家族地区的土司制度始于五代(初为竭糜制度),发展于宋,完备于元、明(由褐糜制度发展成为土司制度),终止于清,历经后梁、后唐、后晋、后汉、后周和宋、元、明、清各代,时达八百余年。
元代对西南各部族的大姓,因其请而以土司之职。明袭元制,凡结族来附者,均以原官,并加以重用,土司便成为统治王朝倚重的疆吏,甚至同于藩国。明代,土司与朝廷的关系甚为密切,土司制度更为完备。

土司与中央王朝的关系:

在经济上表现为“纳贡”与“回赐”。向中央王朝纳贡,唐代有贡“溪布”、“水银”的记载。宋、元、明以后日益扩大,计有虎皮、府脐、犀角、竹鸡、锦鸡、土绸、溪布、水银、黄蜡、丹砂、珍贵药材、名马、大捕竹等。每次纳贡均得到皇帝相应的一些“回赐”。土司必须服从封建王朝的征调。土司所领之兵,原来只有守土之责,“无事则荷末而耕,有事则修矛以战,军无远戍之劳,官无养兵之费。”随着土司制度的完备及与申央王朝关系的密切,在明代,土兵成为朝廷的主要兵源之一,朝廷每次征战,土兵几乎无役不从。

土司权利与地位:

土司在其辖区内具有无上权威,为名符其实的"土皇帝",自设总理、家政、舍巴、土知州、土中军等。自宋代开始,所辖最小行政单位为洞。洞与洞之间有固定地段,一般以山坡河流为界,颇与今日的区、社相似。洞下为旗,旗是土司政权兵民合一的组织,有事则调集为军,以备战斗,无事则散处为民,以习耕凿。永顺司所屏的三州六长官司,其下有五十八旗。
土司统治等级森严,用等级确定权力和地位,主仆之分十分严格。土地按等级分配,土司占有肥田沃土,舍巳头人可分平地。土民只能在山坡上开一块“份地”。在住房上,土司《纺柱雕梁,砖瓦鳞砌",舍已头人“许竖梁柱,周以板壁”,土民则“叉木架屋,编竹为墙”,皆不准盖瓦,如有盖瓦者,即"治以潜越"之罪,俗云:"只准家政骑马,不许百姓盖瓦。“讨土司出巡时,仪卫颇盛,土民见之皆夹道拜伏,否则以谴责诛杀勿论也。”土司自称化“日本爵”,土民称其为“爵爷”、“都爷”,土司居住的衙署自称为化“金挛宝殿”,其宿舍称“婪宫”,其妻要有“三宫六院”,其墓葬地称“紫金山‘,其花园称”御花园“,其宗柯称”太庙“。

土司制度的历史意义:

土司制度是元、明、清三代在南方民族地区采取的一种封建民族政策,它产生的初期作为一种新兴的政治统治制度,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应当说是一种进步,因为土司制度适应了当时南方各民族的社会经济基础和生产关系,就必然对南方各民族社会产生一些积极的影响,总的来说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1、该制度暂时维护了地方的稳定和巩固了祖国的统一。元、明、清三朝建立和推行土司制度的意图,主要是为暂时安定情况十分复杂的南方民族地区,特别是边疆民族地区,以求得暂时的相安无事。
2、该制度促进了南方各民族社会经济的发展。在土司制度建立的初期,地方得以相对安定,为南方各民族社会生产的发展提供了条件。
3、该制度沟通了边疆与内地的联系。土司制度的建立,土司土官成为朝廷命官,使南方各民族贵族与中央王朝的联系加强了。
4、该制度促进了各民族文化的发展。从元朝土司制度创立之始到明、清时的土司制度确立的全过程中,各朝都注意到土司地区文化的发展。


理藩院:

是中国清代管理蒙古、回、藏等少数民族事务的中央机构。也负责处理对俄罗斯的外交事务。

改土归流:

是指改土司制为流官制。土司即原民族的首领,流官由中央政府委派。改土归流有利于消除土司制度的落后性,同时加强中央对西南地区的统治。
“土”指土司。明朝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沿袭元朝统治办法,在那里设立宣慰司、土知府等各级政府机关,任用当地少数民族首领担任土司长官。土司可以世袭,对辖区内的行政有自主权,其实质是“以土官治土民”。但他们必须忠于朝廷,按时向朝廷交纳贡赋、调兵从征,职位的继承必须得到朝廷的批准。“流”指流官,是由朝廷任命的不世袭、有品级、有一定任期的官员。历史上把取消土司衙门改由流官直接统治的变革,称为“改土归流”。


理藩院的建立:

清于崇德元年(1636)设蒙古衙门;三年六月,改称理藩院,属礼部。顺治元年(1644),改置尚书、侍郎;十八年,定官制同六部,理藩院尚书亦入议政之列。咸丰十年十二月(1861年1月)成立总理各国事务衙门以前,兼办对俄外交事务。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九月,改为理藩部,清亡遂废。  
理藩院初掌蒙古事,随着清廷全国政权的建立,更为总管蒙古、西藏、新疆等各少数民族地区事务的中央机构。清统治者通过理藩院实施对各少数民族地区的统治,加强与他们的联系。康熙年间,修定《理藩院则例》,用法规固定了对少数民族地区统治的各项措施。以后又四次校修。  
理藩院六司分掌爵禄、朝贡、定界、官制、兵刑、户口、耕牧、赋税、驿站、贸易、宗教等政令。理藩院所辖,先后尚有内馆、外馆、蒙古学、唐古特学、托忒学、俄罗斯学,木兰围场、喇嘛印务处,则例馆等机构。此外还派司员,笔帖式等常驻少数民族地方,处理特定事务,定期轮换。  
1900年,理藩院拆除,改建北京饭店。

“改土归流”的实施:

1、过程:
①明朝开始改土归流。明成祖朱棣是实施改土归流的第一个皇帝。永乐年间,西南地区的两个宣慰司叛乱,明朝派兵平定后,改设贵州布政使司,朝廷派遣可以随时撤换的流官担任官员,从此贵州成为省一级行政单位。但明朝改土归流的地区有限,西南绝大部分地区仍然实行土司制度。   
②清朝大规模改土归流。康熙帝平定三藩之乱,不仅避免了国家的分裂,也为大规模推行改土归流创造了条件。1726年,雍正帝采纳了大臣鄂尔泰的建议,“取消土司世袭制度,设立府、厅、州、县,派遣有一定任期的流官进行管理”,在滇、黔、桂、川、湘、鄂六省大量委派流官代替土司。对自动交印的土司,政府加以赏赐,或给予官职。对抗拒者加以惩处,没收财产,或将其迁徙到内地省份安置。清政府在改土归流地区,清查户口,设立保甲、屯兵,推行统一税制,建立学校,兴科举,修道路,使清朝统治深入到边远偏僻地区。尽管少数地区还残存着土司制度,但影响大大削弱,直到新中国成立后,少数民族地区的土司制度彻底废除。  

2、历史必然性
少数民族地区的土司掌握着地方上的行政权,可以世袭,有的还拥有自己的武装,很容易形成一股股割据势力。这些割据势力严重阻碍中央政令的畅通,也不利于中央对地方的统治和民族国家的统一,必然被统一的趋势所不容。

3、特点:
由朝廷选派的流动官员代替原来地方世袭官吏管理地方。

4、影响:
改土归流是我国政治制度发展史上的一项重大改革,它加强了明清中央政府对西南少数民族的统治,改变了当地落后闭塞和割据纷争状态,促进了各民族之间经济文化交流,有利于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巩固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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