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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二年级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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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大军,某校九年级学生,对起绰号侮辱他的丁小明一直耿耿于怀。2010年2月27日,刘大军想去游戏厅玩,但没有钱,便向丁小明索要,遭到拒绝。于是,在放学回家的路上殴打了丁小明,致其重伤。(本案例中的人物均为化名。)

    (1)刘大军侵犯了丁小明的什么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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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以下是张同学和王老师二人对案例的看法。张同学对丁小明的看法正确吗?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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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你能从王老师的话中获得哪些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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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题信息:2012年期中题政治材料分析题难度极难 来源:田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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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试题 “刘大军,某校九年级学生,对起绰号侮辱他的丁小明一直耿耿于怀。2010年2月27日,刘大军想去游戏厅玩,但没有钱,便向丁小明索要,遭到拒绝。于是,在放学回家...” 主要考查您对

预防违法犯罪

生命健康权

人格尊严权: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

等考点的理解。关于这些考点您可以点击下面的选项卡查看详细档案。
  • 预防违法犯罪
  • 生命健康权
  • 人格尊严权: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
不良行为是指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是指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一般违法行为。一个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往往有一个演变的过程。开始是沾染上了坏思想坏习气;有了不良行为不加以改正,任其发展,便会去干一些违法的事;若再不回头,就会越走越远,直到滑向犯罪的泥潭。因此,我们要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

青少年犯罪的主观原因:
①法制观念淡薄,不能依法自律;
②盲目从众,辨别是非的能力比较弱;
③经不起不良的诱惑,没有坚定的信念和正确的价值观;
④不能正确对待老师和家长的教育。

不良青少年走上犯罪道路客观原因
①家庭对子女教育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家庭缺少对子女的关心和教育,没有起到言传身教的作用,对子女要求不严;
②学校疏于对青少年的理想教育,道德情操教育,对青少年的管理不严,缺少正确的导向;
③青少年的法制观念淡薄,对自己要求不严,缺乏自控能力;青少年受到不法侵害时,不应采取过激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利。


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分别有:
1、“不良行为”:
①旷课、夜不归宿;
②携带管制刀具;
③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④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⑤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⑥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⑦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⑧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⑨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2、“严重不良行为”:
①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
②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
③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
④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
⑤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
⑥多次偷窃;
⑦参与赌博,屡教不改;
⑧吸食、注射毒品;
⑨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小错与大错、不良行为与违法犯罪的关系:
大错大恶是由小错小恶逐步发而来的。小错与大错,不良行为与违法犯罪之间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它们之间的距离只有“一步之遥”如果经常犯小错,有不良行为,又不及时改正,就极有可能一步步地走向违法犯罪的深渊。
防微杜渐,勿以恶小而为之,是预防违法犯罪的重要途径。

青少年如何预防违法犯罪:
①防微杜渐,勿以恶小而为之,是预防违法犯罪的重要途径。
②要从克服各种小缺点、小错误、坏习气、坏作风开始,防患于未然,把违法、犯罪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
③青少年要加强思想道德修养,认真学法、知法、守法,用法律意识构筑起我们人生的防线,预防违法犯罪。

怎样远离违法犯罪:
自觉树立法律意识,加强修养,谨慎交友、防微杜渐,避免沾染不良习气,防患于未然。
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有效预防违法犯罪,我国制定了两部专门的法律《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有效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刑事责任的年龄规定:
有同学说:“年纪小的人,即使犯罪也不会被判刑。”这是对我国刑法有关刑事责任年龄的误解。
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的年龄作了明确规定:
①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放火、贩卖毒品、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③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④不满十四周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对于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可由政府收容教养。

生命健康权是公民的生命权和健康权两种权利的统称,是公民享有的最基本的人权。
公民生命健康权包含三类:生命权、健康权、人身权.
生命权是公民维护其生命安全利益的权力,主要表现为生命安全维护权,当他人非法侵害自身生命安全时,有权依法自卫和请求司法保护。凡致人死亡的非法行为均属侵害生命权的行为。生命对于我们只有一次,具有最高价值,生命安全是公民从事一切活动的物质前提和基本条件,生命一旦丧失,任何权利对于受害人而言均无价值。我们有权珍爱生命,维护生命安全。

健康权是公民维护其身体健康即生理机能正常运行。具有良好心理状态的权利。健康的内容主要表现为健康维护权,有两层含义。
其一,保持自己健康的权利。
其二,健康利益维护权,当健康受到不法侵害时,受害人享有司法保护请求权。

人身权是公民维护其身体完整的人格权人格权是社会个体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一种基础性权利。现代世界各国宪法均将人格权的保护放在重要位置,民法中也有特别人格权或一般人格权的规定。同时,根据各种人权国际公约和人权法学理论,人格权也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代社会,尽管人们已经充分认识到确认和保护人格权的重要性,但对其性质仍有争论,即人格权究竟是人权、宪法权利还是民事权利。
生命健康权包括身体健康权利和精神健康权利。
我国法律保护生命健康权的有关规定:
1、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的生命健康权,不容他人侵犯;
2、法律赋予我们广泛的行动自由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害公民的人身自由。
3、法律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
4、禁止用工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安排未成年工(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从事矿山井下、有害有毒、劳动强度大的劳动。
5、我国宪法、刑法、民法通则和治安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都对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加以保护。
怎样依法保护我们的生命健康权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由于年幼、能力欠缺和经验不足,生命健康较容易受到侵害。所以,保护未成年人生命健康权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作为未成年人,我们的生命健康权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劳动法、婚姻法等对此都有明确的规定。
①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依法保护我们的生命健康权。
②加强自我保护,学习自我保护的方法,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③爱护、尊重他人的生命和健康。
 

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生命和健康有哪些特殊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条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第三十条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在节假日期间将文化体育设施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社区中的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网服务。
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第四十一条 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
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


人格尊严权基本内容:
我们每个人都有人格和尊严。任何人都享有作为“人”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和受到他人与社会最起码尊重的权利,这种权利就是人格尊严权。这一权利表现为自尊与他尊两个方面。
人格尊严权是人格权中的核心权利,集中体现为肖像权、姓名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其他人格权如生命健康权、自由权等均从不同方面维护、保证人的尊严。(1)公民享有姓名权。公民的姓名是区别于其他公民的称号或代号,一般情况下,还包括公民的曾用名、别名、笔名等。公民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法律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2)公民享有肖像权。法律确认公民的肖像权。公民依法享有对自己肖像的支配权,包括肖像制作权、使用权和获酬权。公民有权决定是否允许他人给自己画像、照像或录像等;有权决定是否使用或如何使用自己的肖像,有权就使用自己的肖像获取报酬。未成年人在使用自己肖像和获取报酬方面须由监护人代理或同意。《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丑化公民肖像、故意损毁公民肖像、以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行为,也属于侵犯公民的肖像权。
(3)公民享有名誉权。名誉权是公民要求社会和他人对自己的人格尊严给予尊重的权利。
(4)公民享有荣誉权。公民因对社会有所贡献而得到的荣誉称号、奖章、奖品、奖金等,任何人不得非法剥夺。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名誉权主要表现为名誉利益支配权和名誉维护权。
我国法律规定公民的名誉权不受侵害,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侮辱或诽谤他人。
(5)公民享有隐私权。隐私是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想为外界所知的事,他人不得非法探听、传播公民的隐私。
我们应如何尊重、维护自己的名誉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把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作为应当遵循的原则之一。
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和教师法的实施细则都对保护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作了相应的规定。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侵犯人格尊严权的,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或请求人民法院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①一个人要求别人尊重自己的名誉,首先自己要爱惜和尊重自己的名誉,还要学会尊重他人的名誉。
②要讲诚信。诚信不仅是经商的道德基础,也是做人的最基本道理,还是一个民族综合素质的体现,一个人有了信誉才能获得良好的名誉。
③不做违反道德和法律的事。
我们也要自觉尊重他人的人格尊严:不应取笑别人的外貌、衣着、说话方式和动作,不应给他人起侮辱性绰号,更不能歧视身体或智力上有缺陷的人。

如何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
①不做有损人格的事,才能真正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尊纪守法,既是公民良好素质的体现,与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
②人格尊严受到侵犯时,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怎样对待同学之间的起绰号问题
①绰号并非都具有侮辱性,但故意给别人取不雅的绰号,不分场合随意喊别人的绰号,其实质是取笑别人,是一种不尊重人的表现,侵犯了别人的人格尊严。
②起绰号不仅反映了一个人的生活情趣,也反映了一个人的文化修养、心理素质和伦理道德等问题。
③给人起绰号,应慎之又慎

名誉侵权主要有下列几种方式:
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隐私等。
侮辱:是指用语言(包括书面和口头)或行动,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用大字报、小字报、漫画或极其下流,肮脏的语言等形式辱骂、嘲讽他人、使他人的心灵蒙受耻辱等。

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毫无根据或捕风捉影地捏造他人作风不好,并四处张扬、损坏他人名誉,使他人精神受到很大痛苦。
侮辱、诽谤是常见的名誉侵权行为,民法通则101条明令禁止用侮辱、诽谤的方式损害他人名誉。对法人名誉的侵害,主要表现在散布有损法人名誉的虚假消息,如虚构某种事实,诬说某工厂的产品质量如何低劣,以图用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搞垮对方等等,这些都是侵害法人名誉权的侵权行为。
侵犯名誉权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人民法院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进行,内同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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