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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三年级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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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颁布于_____________年;新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颁布于_____________年。
    本题信息:2011年山东省中考真题历史填空题难度一般 来源:刘晓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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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试题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颁布于_____________年;新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颁布于_____________年。” 主要考查您对

中华民国的建立

共和国第一部宪法的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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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临时政府:
1911年,孙中山自海外归来,并被选为临时大总统,南京临时政府诞生。1912年1月1日,孙中山在南京宣誓就任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南京临时政府实行总统制。政府由临时大总统孙中山,副总统黎元洪和9名部长组成。南京临时政府中虽然有立宪党人和旧官僚,但革命党人占据着主要地位。它是一个以资产阶级革命派为主体的革命政权。它的成立,是中国民族资产阶级建立资产阶级共和制的一个尝试,宣告了两千多年来中国封建帝制的彻底崩溃。

《临时约法》:
《临时约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性质的成文法。1912年3月11日,南京临时政府颁布《中国民国临时约法》,《临时约法》共7章56条,主要内容有:中华民国的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人民享有人身、居住、财产、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等自由;人民有请愿、诉讼、选举和被选举等权利。《临时约法》的基本精神是按照西方资产阶级民主制度和“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的原则,要在中国建立一个实行议会制和责任内阁制的资产阶级共和国。
中华民国的建立:
1911年底,各省代表在南京集会,推举孙中山为中华民国的临时大总统。
1912年1月1日,孙中山在南京宣布就职,宣告中华民国的成立。中华民国定都南京,采用五色旗为国旗,改用公历,以中华民国纪元。1912年为民国元年。会议选举黎元洪为副总统,接着成立了临时参议院,以孙中山为首的临时政府在南京成立了。但是政府中也混入了不少立宪派和旧官僚。

南京政府颁布的一系列措施:
孙中山在领导南京政府的时,颁布了一系列措施,政治方面:焚毁刑具,停止刑讯,通令保护华侨,禁止贩卖华工,严禁买卖人口,禁止蓄奴。经济方面:奖励和保护工商业,鼓励人民兴办实业,鼓励华侨在国内投资,设立实业部,各省成立实业公司,废清朝的苛捐杂税。文化教育方面:学校不拜孔子,不读四书五经,教科书必须符合共和民国宗旨,禁止用清政府颁行的教科书。社会生活方面:提倡“自由、平等、友爱为纲”的公民道德,革除历代官厅“大人”“老爷”等称呼,禁止蓄辫、缠足、赌博。
1912年春,颁布《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临时约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民主宪法,具有反封建专制制度的进步意义。
对外方面:为了得到帝国主义的支持,临时政府颁布《宣告各友邦书》,宣布承认清政府和帝国主义列强缔结的一切条约,承担过去的外债和赔款,保护帝国主义在华的各种特权和利益,申明条约期满为止。
孙中山:
伟大的资产阶级革命先驱。1866年孙中山出生,早年学医,1894年上书李鸿章遭到拒绝,遂赴檀香山创立兴中会,提出“驱除鞑虏,恢复中国,创立合众政府”的主张。1905年在东京成立中国同盟会,系统地提出其三民主义思想,并与保皇派进行了激烈的论战。1895年至1911年策划多次反清武装起义,屡遭挫折而斗志弥坚。1911年10月10日武昌起义,得到各省响应,导致清朝专制统治的覆灭,是为著名的“辛亥革命”。1912年元旦,孙中山在南京就任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创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共和政体。1912年4月卸大总统职,致力于经济建设的宣传。袁世凯窃据大总统职位后阴谋复辟,孙中山乃于1913年发动“二次革命”反袁。1914年在日本组织成立中华革命党。1917年,在广州召开非常国会,开展护法运动。1919年改组中华革命党为中国国民党,担任总理。1921年再举护法旗帜。1923年,孙中山第三次在广州建立政权,成立陆海军大元帅大本营,复任大元帅。同年决定国共两党实行合作,以推进国民革命。1924年1月召开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改组了国民党,重新解释其三民主义。1925年3月12日逝世。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是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这部宪法总结了中国近代以来关于宪法问题的历史经验,继承了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制定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等宪法性文件的正确原则,规定了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方向与道路,规定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基本原则和各项制度。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954年9月15日至28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举行。会议最重要的成果,是制定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另一个重要成果,是全面建立了国家机构。大会选举和决定了国家领导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毛泽东,副主席朱德;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刘少奇;国务院总理周恩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结束了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以《共同纲领》暂代国家宪法的过渡状态。这位加强国家的人民民主制度,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奠定了初步基础,是国家政治生活进一步民主化的重要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以立法的形式保证中国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发展,为建立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和法制制度奠定了初步基础。它是一部真正反映人民意志、代表人民利益的宪法,是中国人民为建设社会主义强国而奋斗的纲领。

 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是怎样建立起来的:
(1)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经历28年的艰苦斗争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建立了新中国,这是中国社会主义制度建立的前提。
(2)1949年-1952年,党和领导人民巩固了人民民主政权,恢复了国民经济,为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创造了条件。
(3)1953年,党公布了过渡时期的总路线,规定了实现社会主义工业化和实现社会主义改造的任务,从1953年起,我国开始执行第一个五年计划,到1957年,一五计划超额完成,这为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和巩固奠定了物质基础。
(4)1954年,一届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从法律上保证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方向。
(5)1953年-1956年,国家完成了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生产资料私有制转变为生产资料公有制,社会主义制度在我国基本建立起来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主要内容:
第一,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制度。《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国家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宪法》还明确规定,以共产党为领导的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广泛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仍将继续发挥它的作用;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密切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这些规定充分表明新中国的性质是人民民主国家,人民行使权力的广泛性和真实性是任何资本主义的民主所无法比拟的。
第二,坚持社会主义改造的道路。《宪法》将中国共产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和总任务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下来,庄严宣布:“过渡时期的总任务是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逐步完成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并指出,国家通过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保证消灭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社会。
第三,设置国家机构。《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设立国家主席;设立国务院,作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设立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委员会,分别作为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设立各级人民法院,作为各级审判机关;设立各级人民检察院,作为各级检察机关,等等。
第四,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有宗教信仰的自由;有居住和迁徙的自由;有劳动权、休息权、受教育权,等等。公民有遵守宪法、法律、劳动纪律、公共秩序的义务,有爱护和保护公共财产的义务,有保护祖国、依法服兵役的义务,等等。此外,《宪法》还对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原则、中国的外交政策等作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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