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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三年级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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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阅读下列材料:
    材料一 北宋初年规定:租佃土地须“命立要契,举借粮种,及时种莳。俟收成,依契约分,无致争讼”。如有纠纷,“只凭契照为之定夺”。宋仁宗天圣五年(1027年)诏:“江淮、两浙、荆湖、福建、广南州军,旧条:私下分田客(佃户)非时不得起移,如主人发遣,给予凭由,方许别住。多被主人折勒,不放起移,更不取主人凭由,须每年收田日毕,商量去处,各取稳便。即不得非时衷私起移。如是主人非理拦占,许经县论详。”
    ——摘编自《续资治通鉴》等

    材料二 知大名府韩琦言:“臣准散青苗诏书,务在惠小农,不使兼并乘急以要倍息,而公家无所利其入。今所立条约,乃自乡户一等而下皆立借钱贯陌,三等以上更许增借。”
    ——摘编自《宋史食货志》

    材料三 王安石变法的经济措施,主要是通过限制大地主阶级的利益和通过政府利用商人专营某些商业行业,来获取财政收入,这对商品经济的发展有一定的推动作用……变法较多地反映中小地主和中小商人的要求,尤其是南方地主的商人的要求……总的来说,变法是代表地主阶级革新派的一种主张,其主流应该肯定。
    ——据《王安石变法与商品经济》

    材料四 王安石不应算作是中小地主的政治代表,使用大、中、小地主代表以及革新派、守旧派等概念,都不能确切地反映当时的客观史实,应该分为官户、乡村上户和坊郭上户(北宋文献中的概念)三个阶层。从出身看,变法派与反变法派分子同属官户……客观上,王安石变法增加了农民负担,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三冗”问题,但从流通领域进行了利益分配,将权力收归中央,阻碍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应予基本否定。
    ——据《王安石变法简论》

    请回答:
    (1)根据材料一、二,分别概括其规定或“建言”的目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相关制度规定的历史背景。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材料三、四研究王安石变法采用的相同方法是什么?结论有何不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题信息:2011年江西省模拟题历史材料题难度较难 来源:李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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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试题 “阅读下列材料:材料一 北宋初年规定:租佃土地须“命立要契,举借粮种,及时种莳。俟收成,依契约分,无致争讼”。如有纠纷,“只凭契照为之定夺”。宋仁宗天圣五...” 主要考查您对

北宋社会矛盾的日益激化

富国之法

强兵之法

取士之法

研究历史的基本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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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中期”:

一般认为宋真宗、仁宗、英宗、神宗四朝是北宋的中期。


北宋中期社会矛盾的日益激化:

 1、阶级矛盾的激化:
(1)土地大量兼并:
宋代建国后,宋太祖赵匡胤剥夺了功臣宿将的兵权,但不抑制兼并,而且纵容功臣、大将们兼并土地(鼓励他们“多积金、市田宅以遗子孙”)。土地买卖与典卖相当普遍,土地集中的趋势加速,农民失去土地的数字在增加,“富者有弥望之田,贫者无立锥之地。有力者无田可种,有田者无力可耕”。
(2)人民的负担沉重:
人民的负担有三,即繁重的赋税徭役、连年战争和频繁的自然灾害。全国的居民有主户和客户之分。主户分成五等,乡村上三等户为“上户”,是各类地主。四、五等户称为“下户”,有少量的土地;客户是没有土地的农民,占总户数百分之三十五左右。五等户和客户都要租种土地。地租根据具体的情况或对半分成,或四六分成,没有耕牛的佃户要把六成以上的收成交给地主。土地赋税实行的是两税,夏秋两季交纳。从名义上说,客户不交纳两税。但他们要负担各种名目的人头税,还要承担各种徭役。上户采取各种手段把赋税转嫁到下户的身上。纳税户除按规定的数量纳税,还有“支移”和“折变”等负担。在两税之外,还有丁口赋、各种杂变之税。徭役和差役。这是赋税之外的又一项沉重的负担。
(3)各地农民起义不断:
993年,王小波在四川发动起义,他宣告:“吾疾贫富不均,今为汝均之。”起义的队伍发展到数万人。同年12月,王小波牺牲后其妻弟李顺为帅,主力军于淳化五年正月攻下成都。李顺在成都建立“大蜀”政权,自称大蜀王,年号应远。推行一系列的打击恶霸豪绅的措施,起义军得到百姓的响应和支持。后来政府军残酷镇压了起义军。王小波、李顺起义虽然失败了,但是这次起义具有重要的意义。这次起义沉重打击了宋朝政府;第一次提出“均贫富”的口号;真宗咸平三年(1000年),王均的起义又爆发了。仁宗庆历年间,农民起义和兵变在各地相继爆发,正如欧阳修所说“一年多于一年,一伙强于一伙”。
注意;一般的农民起义都发生在王朝的末期,而王小波、李顺起义则发生在北宋中期,可见社会矛盾的激化。
2、民族矛盾的激化:
宋太宗在灭北汉之后,曾经两度出动大军征辽,企图收回幽云十六州,可是都失败了。1040~1042年(康定元年到庆历二年),西夏皇帝元昊对宋发动多次大规模的军事进攻。
3、统治阶级内部矛盾:
景祐三年(1036年),范仲淹上百官图讽刺宰相吕夷简任用亲信,又上书讥切时弊,希望宋仁宗不要一味信任吕夷简。为此,范仲淹被吕夷简指责为离间君臣、引用朋党,被罢官。从此朋党问题成了宋朝统治集团斗争的一个重要内容。在范仲淹遭受排斥时,有欧阳修、蔡襄等一批位居政要并以文学知名的人士支持他。当时尽管支持范仲淹的人都被罢官,但不断有人上疏要求复用范仲淹,反对用“朋党”的罪名堵塞言路。朋党之争实质是当时要求改革新朝政的势力同守旧势力的斗争。


“北宋中期”四帝:

一般认为宋真宗、仁宗、英宗、神宗四朝是北宋的中期。
宋真宗赵恒(998-1022),宋太宗赵光义第三子,在位25年,宋真宗统治时期治理有方,北宋的统治日益坚固,国家管理日益完善,社会经济繁荣,北宋比较强盛,史称咸平之治。在位期间,以每年向辽纳白银十万良、绢二十万匹来收买与辽的和平,定澶渊之盟。这是宋朝向番方纳岁币换取和平的开始。
宋仁宗赵祯(1010—1063年),宋真宗的第六子,北宋第四代皇帝,1018年立为皇太子,赐名赵祯,1023年即帝位,时年13岁。1063年病死开封,享年54岁,在位41年。宋仁宗是宋代帝王中的明君圣主,在位时间最长,其间国家太平,边境安定,经济繁荣,科学文化发达,人民生活安定。仁宗善于纳谏还成全了千古流芳的包青天,还出现了“求之千百年间,盖示一二见”、在《岳阳楼记》中唱出“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范仲淹,以及倡导文章应明道、致用,领导北宋古文运动的欧阳修……
宋英宗赵曙(1032-1067年)是真宗之弟商王赵元份的孙子,濮安懿王赵允让的儿子(仁宗无子)。嘉祐七年(1062)立为皇太子,封钜鹿郡公。嘉祐八年即帝位。体弱多病,继位之初即大病一场,而不得不由曹太后垂帘,后虽亲政,但于1067年病逝于宫中福宁殿。在位四年,葬于永厚陵。
宋神宗赵顼(1048~1085年),英宗长子,北宋第六代皇帝,1067年~1085年在位。即位后命王安石推行变法,以期振兴北宋王朝,史称王安石变法,又称熙宁变法。由于改革操之过急,不得其法,最终失败收场,不过神宗还是维持新法将近二十年。20岁即位,在位18年(1067—1085),38岁时病死,葬于永裕陵。



富国之法:

1、目的:改变积贫的局面,调整封建国家、地主和农民关系,发展生产。
2、内容:
①青苗法:
宋仁宗时,陕西百姓缺少粮、钱,转运使李参让他们自己估计当年谷、麦产量,先向官府借钱,谷熟后还,官称“青苗钱”。王安石、吕惠卿等据此经验,制定青苗法。它规定把以往为备荒而设的常平仓、广惠仓的钱谷作为本钱。每年分两期,即在需要播种和夏秋未熟的正月和五月,按自愿原则,由农民向政府借贷钱物,收成后加息,随夏秋两税纳官。实行青苗法的目的,在于使农民在青黄不接时免受兼并势力的高利贷盘剥,并使官府获得一大笔“青苗息钱”的收入。
②农田水利法:
熙宁二年十一月颁布农田水利法,奖励各地开垦荒田兴修水利,建立堤坊,修筑圩埠,由受益人户按户等高下出资兴修。如果工程浩大,受利农户财力不足,可向官府借贷“青苗钱”,按借青苗钱的办法分两次或三次纳官,同时对修水利有成绩的官吏,按功绩大小给予升官奖励。凡能提出有益于水利建设的人,不论社会地位高低,均按功利大小酬奖。此法是王安石主张“治水土”以发展农业,增加社会财富的重要措施。
③募役法(免役法):
规定,废除原来按户等轮流充当衙前等州、县差役的办法,改由州县官府出钱雇人应役,各州县预计每年雇役所需经费,由民户按户等高下分摊。上三等户分八等交纳役钱,随夏秋两税交纳,称免役钱。原不负担差役的官户、女户、寺观,要按同等户的半数交纳钱,称助役钱。此法的用意是要使原来轮充职役的农村居民回乡务农,原来享有免役特权的人户不得不交纳役钱,官府也因此增加了一宗收入。
④市易法:在东京设置市易务,出钱收购滞销货物,市场短缺时再卖出。这就限制了大商人对市场的控制,有利于稳定物价和商品交流,也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入。
⑤方田均税法:
熙宁五年八月司农寺制定《方田均税条约》颁行。此法分“方田”与“均税”两个部分。“方田”就是每年九月由县令负责丈量土地,按肥瘠定为五等,登记在帐籍中。“均税”就是以“方田”的结果为依据均定税数。凡有诡名挟田,隐漏田税者,都要改正。这个法令是针对豪强隐漏田税、为增加政府的田赋收入而发布的。
⑥均输法:
主要内容有:要求发运使必须清楚东南六路的生产情况和北宋宫廷的需求情况,依照“徙贵就贱,用近易远”的原则,必须在路程较近的生产地采购,节省货款和转运费。另外,还赋予发运使一定的权力,使他们能够斟酌某时某地的具体情况适当地采取一些权宜措施。这就减轻了纳税户的额外负担,限制了富商大贾对市场的操纵和对民众的盘剥,便利了市民生活。
3、作用:
有利于减轻人民负担,发展生产;增加政府财政收入。



强兵之法:

1、目的:改变积弱的局面,巩固封建统治秩序和整顿、加强军队。
2、内容:
①保甲法:
熙宁三年司农寺制定《畿县保甲条例颁行》。其主要内容是乡村住户,不论主客户,每十家(后改为五家)组成一保,五保为一大保,十大保为一都保。凡家有两丁以上的出一人为保丁,以住户中最有财力和才能的人担任保长、大保长和都保长,同保人户互相监察。农闲时集中训练武艺,夜间轮差巡查维持治安。王安石推行保甲法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防范和镇压农民的反抗,以及节省军费。
②保马法:
规定百姓可自愿申请养马,每户一匹,富户两匹,由政府拨给官马或给钱自购。养马户可减免部分赋税,马病死则要赔偿。
③将兵法:
作为强兵的措施,王安石一方面精简军队、裁汰老弱,合并军营。另一方面实行将兵法。自熙宁七年始,在北方各路陆续分设100多将,每将置正副将各1人,选派有武艺又有战斗经验的军官担任,专门负责本单位军队的训练,凡实行将兵法的地方,州县不得干预军政。将兵法的实行,使兵知其将,将练其兵,提高了军队的战斗素质。
④设军器监:
政府下令设置军器监,监督制造兵器,严格管理,提高武器质量。从此,武器生产量增加,质量也有所改善。
3、作用:
节省了政府开支,提高了军队的战斗力,增加武器装备。



比较商鞅变法和王安石变法:

秦国的商鞅变法和北宋的王安石变法,是中国历史上著名的两次变法。商鞅变法之际,诸国并立,一国国君若能大行革新即可图强并打倒敌国,可谓变法成则国存、变法败则国亡,大有只许成功、不许失败之势。而王安石时代,北宋实行了高度中央集权和君主专制,改革仅为挽救时弊、富国强兵,其迫切性大大不如战国,况全国吏治败坏、积重难返,保守势力又过于顽强,终于落得失败的结局。
(1)相同点:
①直接目的都是为了富国强兵。
②变法都得到了王权的支持。
③变法内容触动了旧势力的利益,遭到他们的激烈反对。
④变法者的个人命运基本相同。
⑤变法都对生产关系作出了调整。
(2)不同点:
①背景不同:商鞅变法发生在新旧交替的社会大变革时期;王安石变法则发生在北宋中期统治危机四伏时。
②根本目的不同,商鞅变法要从根本上废除旧制度,建立新制度;王安石变法则是为了挽救北宋统治危机,部分调整生产关系。
③性质不同:商鞅变法是一场封建化的运动;王安石变法则是对封建社会内部矛盾进行局部调整的改革。
(3)认识:
①改革必然会遭到旧势力的阻挠,不可能一帆风顺,要充分考虑到改革的复杂性和艰巨性。
②改革的成败关键要看其积极成果能否得以保留和维持,不以改革者个人命运为转移。
③改革措施要针对实际情况,行之有效,推行改革过程中要用人得当。
④改革家要有远见卓识和坚定的政治魄力。


取士之法:

1、目的:
选拔和培养人才,为变法造舆论。
2、内容:
①改革科举制度:
废明经诸科,进士科专考经义和时务策,设明法科。王安石认为“欲一道德则修学校,欲修学校则贡举法不可不变”。改革贡举法,废明经、存进士,熙宁三年(1070年)三月,进士殿试罢诗、赋、论三题而改试时务策。熙宁四年(1071年),颁布改革科举制度,废除以空洞的华而不实的诗赋词章取士的旧制,恢复以《春秋》,三传明经取士。即要求考生联系当前实际采取参加经义策论的考试。另设“明法科”。这就把科举的立足点放在选拔具有经纶济世之志和真才实学的天平上,从而扩大了考选名额,使一大批新进之士取代反对改革的旧官。
②整顿太学,设专门学校培养人才:
实行“太学三舍法”,希望以学校的平日考核来取代科举考试,选拔真正的人才。“三舍法”,即把太学分为外舍、内舍、上舍三等,“上等以官,中等免礼部试,下等免解”,后来地方官学也推行此法,反映了班级教学的特色。还设置武学、医学、律学等专门学校,培养人才。
③惟才用人:
重用有志于改革的官员,打破按资升迁的成规。王安石的用人观:对于如何提拔人才、选取人才,王安石颇有见地,他发了不少高论来阐述自己“教之、养之、取之、任之”的系统人才观。
“教之”,即通过学校教育来培养人才。为此王安石力主兴办太学、州县学等各级学校,同时,王安石还设置武学、律学与医学,培养国家急需的专门人才。
“养之”,即优待和栽培人才。王安石认为对人才应当利、礼、法共用,“饶之以财,约之以礼,裁之以法”,“饶之以财”就是“高薪养廉”,给官吏们优厚的工资待遇,使他们衣食无忧,从而远离腐败贪污。“约之以礼”就是用“礼”加强官员的思想道德教育,提高官员廉洁自律的能力,从内部做到拒腐防变。“裁之以法”就是对于那些贪赃枉法的官吏则应严厉惩治。
“取之”,即发现、选拔人才。王安石坚决反对北宋旧有恩荫制度和科举制度,而是极力推崇古代的荐举制度。在荐举人才时,并不是一两个人说了算,而是要征求众人意见,并且,还要用实践效果来检验人才是否能当大任。
“任之”,即任用人才。任用之道,关键是任人唯贤、任人唯才、任人唯德,以人之才德为唯一标准。并且,王安石强调用人要“久于其职”,忌讳频繁的迁调。
王安石理想中的人才是德才兼备,但实际操作过程中理想与现实剥离开来了。为了变法的顺利进行,王安石向神宗皇帝举荐了不少人才,让他们加入到变法大军中来,其中确实不乏年轻有为者。尽管王安石再三强调选用人才要德才兼备,切忌让那些“巧言令色”之徒得势,可是他的队伍里还是掺进了不少投机钻营道德败坏之徒,这些人或者有才无德或者无才无德,他们只不过凭借极力吹捧新法以取得王安石的赏识从而进入到变法大军中来,结果使得王安石两次罢相,最终变法失败。
3、作用:
培养人才,发挥其才干,为变法起了舆论作用。


历史研究的基本方法:

1、专著:刘知几的《史通》;梁启迢的《中国历史研究法》《中国历史研究法补编》。
2、方法:
①史学方法:是研究历史的方法的简称。在研究史学方法上较有成就的是唐代刘知几和近代梁启超
②基本方法:
一是历史表述上看是长编法和类叙法及二者之间的关系;
二是史实分析上看是结构分析法和阶级分析法及其联系。还有历史比较研究法和多学科交叉研究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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