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尊严权基本内容:
我们每个人都有人格和尊严。任何人都享有作为“人”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和受到他人与社会最起码尊重的权利,这种权利就是人格尊严权。这一权利表现为自尊与他尊两个方面。
人格尊严权是人格权中的核心权利,集中体现为肖像权、姓名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其他人格权如生命健康权、自由权等均从不同方面维护、保证人的尊严。(1)公民享有姓名权。公民的姓名是区别于其他公民的称号或代号,一般情况下,还包括公民的曾用名、别名、笔名等。公民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法律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2)公民享有肖像权。法律确认公民的肖像权。公民依法享有对自己肖像的支配权,包括肖像制作权、使用权和获酬权。公民有权决定是否允许他人给自己画像、照像或录像等;有权决定是否使用或如何使用自己的肖像,有权就使用自己的肖像获取报酬。未成年人在使用自己肖像和获取报酬方面须由监护人代理或同意。《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丑化公民肖像、故意损毁公民肖像、以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行为,也属于侵犯公民的肖像权。
(3)公民享有名誉权。名誉权是公民要求社会和他人对自己的人格尊严给予尊重的权利。
(4)公民享有荣誉权。公民因对社会有所贡献而得到的荣誉称号、奖章、奖品、奖金等,任何人不得非法剥夺。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名誉权主要表现为名誉利益支配权和名誉维护权。
我国法律规定公民的名誉权不受侵害,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侮辱或诽谤他人。
(5)公民享有隐私权。隐私是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想为外界所知的事,他人不得非法探听、传播公民的隐私。
我们应如何尊重、维护自己的名誉: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把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作为应当遵循的原则之一。
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和教师法的实施细则都对保护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作了相应的规定。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侵犯人格尊严权的,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或请求人民法院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①一个人要求别人尊重自己的名誉,首先自己要爱惜和尊重自己的名誉,还要学会尊重他人的名誉。
②要讲诚信。诚信不仅是经商的道德基础,也是做人的最基本道理,还是一个民族综合素质的体现,一个人有了信誉才能获得良好的名誉。
③不做违反道德和法律的事。
我们也要自觉尊重他人的人格尊严:不应取笑别人的外貌、衣着、说话方式和动作,不应给他人起侮辱性绰号,更不能歧视身体或智力上有缺陷的人。
如何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
①不做有损人格的事,才能真正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尊纪守法,既是公民良好素质的体现,与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
②人格尊严受到侵犯时,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怎样对待同学之间的起绰号问题:
①绰号并非都具有侮辱性,但故意给别人取不雅的绰号,不分场合随意喊别人的绰号,其实质是取笑别人,是一种不尊重人的表现,侵犯了别人的人格尊严。
②起绰号不仅反映了一个人的生活情趣,也反映了一个人的文化修养、心理素质和伦理道德等问题。
③给人起绰号,应慎之又慎
名誉侵权主要有下列几种方式:
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隐私等。
侮辱:是指用语言(包括书面和口头)或行动,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用大字报、小字报、漫画或极其下流,肮脏的语言等形式辱骂、嘲讽他人、使他人的心灵蒙受耻辱等。
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毫无根据或捕风捉影地捏造他人作风不好,并四处张扬、损坏他人名誉,使他人精神受到很大痛苦。
侮辱、诽谤是常见的名誉侵权行为,民法通则101条明令禁止用侮辱、诽谤的方式损害他人名誉。对法人名誉的侵害,主要表现在散布有损法人名誉的虚假消息,如虚构某种事实,诬说某工厂的产品质量如何低劣,以图用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搞垮对方等等,这些都是侵害法人名誉权的侵权行为。
侵犯名誉权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人民法院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进行,内同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
集体主义的含义:
当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发生矛盾时,坚持以集体利益为重,并愿意放弃或牺牲一些个人利益,这就是集体主义。
个人主义的表现:
将个人利益凌驾于集体利益之上,过分强调个人利益,不顾他人和集体的利益,是个人主义的表现。
个人与集体是相互依存的。一方面,个人生活在一定的集体中,离不开集体;另一方面,集体是由个人组成的。个人的一言一行都会影响到整个集体的利益和发展。
小团体主义:
实际上是扩大了的个人主义,往往会腐蚀集体。其特点是当小团体利益和大集体利益发生矛盾时,首先考虑个人和小团体的利益,而不顾他人利益以及大集体根本的、长远的、全局的利益。
关爱集体的表现: ①自觉维护集体的荣誉和利益,服从集体的安排,积极主动地为集体建设贡献才智。
②发扬集体的好作风,通过自己的努力解决集体遇到的困难。
③在集体中能求大同存小异,善于团结他人,让集体发挥出更大的力量。
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关系:
①在我国,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
②以集体利益为重,并不排斥个人利益。
③集体利益是个人利益的基础和保障,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
如何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关系:
①一般情况下,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
②当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发生矛盾时,我们要坚持以集体利益为重,并愿意放弃或牺牲一些个人利益。从长远看,坚持集体主义是对个人利益的最大保护。
③坚持集体主义并不意味着只顾集体利益,不顾个人利益,正当、合理的个人利益是应该受到尊重和保护的。
④当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发生矛盾时需要从多方面周全地考虑并作出妥善处理。
为什么维护国家的荣誉和利益?怎样维护?
①国家荣誉是国家和民族尊严的体现。国家利益是全国人民共同利益的集中体现,国家利益高于一切。
②维护国家的荣誉主要表现为对祖国的关心、热爱和忠诚,对民族的自尊和自信。维护国家利益就是在任何情况下都要以大局为重,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决不能为满足个人或局部的私利而丧失国格和人格,丧失民族气节,做出有损国家和民族利益的事情。
新主人翁精神:传统的主人翁精神的含义是强调每个人的集体属性,强调每个人在做事的时候,要把集体利益摆在首位,不要忘记自己是集体中的一员,个人如果脱离集体就失去了生存的 土壤,因此,在一个单位里,在社会上生存,要发扬主人翁精神,要热爱集体,要把集体的事当做自己的事,只有每个人都为集体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只有把个人的发展融入到集体的发展之中,个人才是集体的真正主人。
认同观点:《新主人翁精神》提出了一个崭新的观点,在传统岗位的主人翁精神之外,增加了一层意思,它在继续强调传统集体精神同时,从个人价值的角度,分析每个人无论从集体的角度、或者从个人的角度讲,自己都应该成为自己的主人,自己都应该为自己负责,对自己负责也就是对集体负责,对工作负责,就是对自己负责,就是对集体负责。
联系实际:很多时候我们把自己和集体对立起来,片面地认为集体的事跟我关系不大,认为学校是大家的学校,把自己工作当作集体的事,大家的事,当做学校的事来做,因此视工作为包袱,做工作怎么简单怎么做,能应付则应付,以把工作做了为标准,而不是做好做到位为标准。很多时候我们以工作忙、工作冲突为借口,将一些工作应付了事,其实是对工作、对集体不负责任,也是对自己不负责任的表现。如果我们把每项工作都当作自己的事,把每位学生都当做自己的孩子去耐心细致地教育,还有什么事不能做好呢?
反思重构:把集体的事当作自己的事来做,对于学校布置的各项工作,或许有自己的意见和看法,但只要形成决议了,就要当做自己的事认认真真去做,这就是新主人翁精神。把任何工作都当作分内事来做,而且把它当做事业去做。明确自己的人生规划,确定明晰的奋斗方向,树立自己的教育思想和理念,树立主人翁的意识,把自己的人生价值锁定在教育这块沃土上,努力探求着教育的有效之道、高效之路,把教学的创新和实践看作是人生最大的乐趣,并且享受着教育探求路上的种种欢乐和痛苦。对事业负责就是对自己负责,对自己负责就是对集体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