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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二年级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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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华:“我在一次购物离开商场时,因被保安怀疑偷盗,结果被迫脱下衣服接受检查。过后我在妈妈的陪同下到法院起诉商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小王:“我与小李是好朋友,可将自己的日记给小李看,并要求其保守秘密,但小李却公开我日记的内容,我很伤心,决定以后不再相信朋友了。”
    小张:“由于考试成绩不理想,爸爸将我辱骂、暴打一顿。并把我锁在房间中让我闭门思过。可怜天下父母心!哎!自己只有认倒霉!”
    小赵:“我是一个孤儿,父母在世时给我留下的财产全部被作为监护人的姑姑所占。鉴于自己年龄小,我只好忍气吞声”
    据此,某校八(1)班召开一次主题班会,现请你参与:
    (1)材料中四位同学的哪些权利受到了侵害?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请评析四位同学的做法。(选择其中一例即可)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假如你是这次班会的主持人,请做简单的总结发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题信息:2012年期中题政治材料分析题难度较难 来源:申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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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试题 “小华:“我在一次购物离开商场时,因被保安怀疑偷盗,结果被迫脱下衣服接受检查。过后我在妈妈的陪同下到法院起诉商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小王:“我与小李...” 主要考查您对

用法律维护权益

生命健康权

人格尊严权: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

隐私权

人身自由权

财产继承权

等考点的理解。关于这些考点您可以点击下面的选项卡查看详细档案。
  • 用法律维护权益
  • 生命健康权
  • 人格尊严权: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
  • 隐私权
  • 人身自由权
  • 财产继承权
当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法律是最强有力的救助手段。当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法律可以通过调解、和解、诉讼及仲裁等多种方式实现对受害方的救助。

法律帮助的方式和途径主要包括:
法律服务、法律援助、非诉讼途径和诉讼途径。
非诉讼途径主要指:投诉、调解、裁决、仲裁、申诉等。
诉讼分为:①刑事诉讼。②民事诉讼。③行政诉讼。
诉讼是我们最权威、最有效、最正规和最终的维权途径。
刑事诉讼: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惩罚犯罪的活动。
民事诉讼:是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民事案件和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
行政诉讼:指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的参与下,依照司法诉讼程序解决行政争议案件的活动。

提供法律服务的机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援助中心等
用法律维护合法权益的几种误区:
1、维护合法权益可以采用任何方式。
点拨:这种观点是错误的,维护合法权利必须采取合法的方式方法。正确做法应该是,面对突发事件和侵害,我们应该尽自己所能,积极争取社会、学校、家庭等方面的保护。如果这些保护不能到位或未能生效,我们要用智慧和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只要自己不违法,就不涉及打官司,诉讼就与自己无关。
点拨:这是一种片面的认识。这种观点错误的认为自己遵纪守法就会万事大吉,没有诉讼等烦扰。这种人把自己孤立起来,脱离社会思考和认识问题。
社会是复杂的,人不可能脱离社会而生存和发展,在人们相互交往的过程中,你的权力可能随时受到侵犯,这种情况并不因人们是守法的公民而消失。当我们的权力受到侵害,又不能得到合理解决时,就必须依靠法律,通过诉讼来解决。

3、面对不法侵害哪两种极端行为是不可取:忍让与报复

违法犯罪分子往往是凶恶、狡猾的。我们在与其斗争时,既要勇敢,又要机智。特别是在双方力量对比的悬殊的情况下,不要与其硬拼,而要讲究智斗,尽量减少不必要的伤亡,力求在保护自己的前提下,巧妙的将不法分子抓获。

维护合法权利的途径:
①直接找侵权者交涉;
②向有关管理部门申诉;
③运用法律武器进行自我保护。
在面临险境,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怎么办?(青少年怎样依法进行自我保护?)
①当遇到不法侵害时,我们要运用自己的智慧,采用灵活的方法,沉着对付,以保护生命为第一原则;如:机智地求助他人;巧妙周旋,趁机逃脱险境;记住不法分子的特征和行为,事后报案等。
②要依法进行自我保护,要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青少年如何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①要学会求得法律帮助。如: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服务所等。
②可以通过非诉讼途径解决,这是维护权益常用的有效手段。向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反映问题,通过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争议、纠纷。
③通过诉讼途径即打官司讨回公道,这是维护权益最正规、最权威、最有效的途径。有经济困难,还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怎样运用法律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①当遇到不法侵害时,我们要运用自己的智慧,采用灵活的方法,沉着对付。
②当公安是、司法人员向我们调查有关案情时,应该主动协助调查。
③当自己的亲友受到不法侵害而又不敢斗争时,应该对他们讲清危害,劝其及时报案;保护犯罪嫌疑人作案现场,保留证物等。
④只有人人敢于同违法犯罪作斗争,坏人坏事都会减少,社会正气才能得到弘扬。

具体权益受损(如被人殴打后),我们应该怎么办
①记住犯罪分子特征;
②及时治疗并保管好病历、单据等;
③尽快与老师、家长联系;
④迅速报案并提供时间、地点、打人者的面貌特征。


我们都必须知道的:常用报警电话及使用方法:
一、匪(刑)警报案电话:110
1.报案范围:各类刑事案件和社会治安及危害国家安全等案件。
2.报案的正确方法:
①拨通110号码。
②电话通了以后,将所看到的情况简明扼要的叙述一遍。
③主要说明案发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和人数等;作案者(或受害人)的长相、身高、年龄、性别、衣着、特征等;作案时使用的工具;相关的车辆情况(颜色、车型、牌号等)等。
④说出你自己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联系电话。

二、火警报案电话:119
1.报警范围:各种火灾
2.报警的正确方法:
①拨通119号码。
②电话通了以后,将火灾发生的地点(详细地址)、时间、火势情况及发生火灾地方的周围环境等简要的说明。
③如果知道是由什么引起的火灾及主要燃烧物和火灾现场及周围有无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也最好说明。
④说明火灾现场能否进大车(通往火灾现场的道路情况)。
⑤说出你自己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联系电话。
⑥待对方挂断电话,你再挂机。

三、交通事故报案电话:122
1.报案范围:各类车辆所发生的交通事故。
2.报案的正确方法:
①拨通122(就当地交通事故报案电话)号码。
②电话通了以后,将所看到的交通事故情况简明扼要地叙述一遍。
③说明事故的发生地点、时间、车型、车牌号码、事故起因、有无发生火灾或爆炸、有无人员伤亡、是否已造成交通堵塞等。
④说出你自己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联系电话。
⑤待对方挂断电话后,你再挂机。

四、急救中心求救电话:120
1.急救范围:各种突发的严重急病和受伤。
2.求救的正确方法:
①拨打120号码。
②电话通了以后,将病人或受伤害的病因、病情简单说明。如果知道病人或受伤者的病史及过敏药物和血型,也最好说明。
③说明病人或受伤害者的详细地址和发病时间。
④说出你自己的姓名和联系电话。
⑤待对方挂断电话后,你再挂机。
⑥可到路口去迎接救护车,以免救护车因找不到病人的地址而延误时间。
第二个是要注意交通安全。(比如说在高速公路上行走,发生交通事故,那是撞了也白撞。在这里我就不强调了,我不说你们也明白)
第三个注意消防安全:不玩火、注意野外用火,学会在火灾中逃生(西湖变压器爆炸案例:全部趴在地上逃生)


生命健康权是公民的生命权和健康权两种权利的统称,是公民享有的最基本的人权。
公民生命健康权包含三类:生命权、健康权、人身权.
生命权是公民维护其生命安全利益的权力,主要表现为生命安全维护权,当他人非法侵害自身生命安全时,有权依法自卫和请求司法保护。凡致人死亡的非法行为均属侵害生命权的行为。生命对于我们只有一次,具有最高价值,生命安全是公民从事一切活动的物质前提和基本条件,生命一旦丧失,任何权利对于受害人而言均无价值。我们有权珍爱生命,维护生命安全。

健康权是公民维护其身体健康即生理机能正常运行。具有良好心理状态的权利。健康的内容主要表现为健康维护权,有两层含义。
其一,保持自己健康的权利。
其二,健康利益维护权,当健康受到不法侵害时,受害人享有司法保护请求权。

人身权是公民维护其身体完整的人格权人格权是社会个体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一种基础性权利。现代世界各国宪法均将人格权的保护放在重要位置,民法中也有特别人格权或一般人格权的规定。同时,根据各种人权国际公约和人权法学理论,人格权也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代社会,尽管人们已经充分认识到确认和保护人格权的重要性,但对其性质仍有争论,即人格权究竟是人权、宪法权利还是民事权利。
生命健康权包括身体健康权利和精神健康权利。
我国法律保护生命健康权的有关规定:
1、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的生命健康权,不容他人侵犯;
2、法律赋予我们广泛的行动自由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害公民的人身自由。
3、法律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
4、禁止用工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安排未成年工(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从事矿山井下、有害有毒、劳动强度大的劳动。
5、我国宪法、刑法、民法通则和治安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都对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加以保护。
怎样依法保护我们的生命健康权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由于年幼、能力欠缺和经验不足,生命健康较容易受到侵害。所以,保护未成年人生命健康权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作为未成年人,我们的生命健康权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劳动法、婚姻法等对此都有明确的规定。
①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依法保护我们的生命健康权。
②加强自我保护,学习自我保护的方法,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③爱护、尊重他人的生命和健康。
 

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生命和健康有哪些特殊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条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第三十条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在节假日期间将文化体育设施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社区中的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网服务。
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第四十一条 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
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


人格尊严权基本内容:
我们每个人都有人格和尊严。任何人都享有作为“人”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和受到他人与社会最起码尊重的权利,这种权利就是人格尊严权。这一权利表现为自尊与他尊两个方面。
人格尊严权是人格权中的核心权利,集中体现为肖像权、姓名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其他人格权如生命健康权、自由权等均从不同方面维护、保证人的尊严。(1)公民享有姓名权。公民的姓名是区别于其他公民的称号或代号,一般情况下,还包括公民的曾用名、别名、笔名等。公民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法律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2)公民享有肖像权。法律确认公民的肖像权。公民依法享有对自己肖像的支配权,包括肖像制作权、使用权和获酬权。公民有权决定是否允许他人给自己画像、照像或录像等;有权决定是否使用或如何使用自己的肖像,有权就使用自己的肖像获取报酬。未成年人在使用自己肖像和获取报酬方面须由监护人代理或同意。《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丑化公民肖像、故意损毁公民肖像、以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行为,也属于侵犯公民的肖像权。
(3)公民享有名誉权。名誉权是公民要求社会和他人对自己的人格尊严给予尊重的权利。
(4)公民享有荣誉权。公民因对社会有所贡献而得到的荣誉称号、奖章、奖品、奖金等,任何人不得非法剥夺。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名誉权主要表现为名誉利益支配权和名誉维护权。
我国法律规定公民的名誉权不受侵害,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侮辱或诽谤他人。
(5)公民享有隐私权。隐私是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想为外界所知的事,他人不得非法探听、传播公民的隐私。
我们应如何尊重、维护自己的名誉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把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作为应当遵循的原则之一。
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和教师法的实施细则都对保护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作了相应的规定。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侵犯人格尊严权的,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或请求人民法院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①一个人要求别人尊重自己的名誉,首先自己要爱惜和尊重自己的名誉,还要学会尊重他人的名誉。
②要讲诚信。诚信不仅是经商的道德基础,也是做人的最基本道理,还是一个民族综合素质的体现,一个人有了信誉才能获得良好的名誉。
③不做违反道德和法律的事。
我们也要自觉尊重他人的人格尊严:不应取笑别人的外貌、衣着、说话方式和动作,不应给他人起侮辱性绰号,更不能歧视身体或智力上有缺陷的人。

如何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
①不做有损人格的事,才能真正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尊纪守法,既是公民良好素质的体现,与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
②人格尊严受到侵犯时,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怎样对待同学之间的起绰号问题
①绰号并非都具有侮辱性,但故意给别人取不雅的绰号,不分场合随意喊别人的绰号,其实质是取笑别人,是一种不尊重人的表现,侵犯了别人的人格尊严。
②起绰号不仅反映了一个人的生活情趣,也反映了一个人的文化修养、心理素质和伦理道德等问题。
③给人起绰号,应慎之又慎

名誉侵权主要有下列几种方式:
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隐私等。
侮辱:是指用语言(包括书面和口头)或行动,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用大字报、小字报、漫画或极其下流,肮脏的语言等形式辱骂、嘲讽他人、使他人的心灵蒙受耻辱等。

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毫无根据或捕风捉影地捏造他人作风不好,并四处张扬、损坏他人名誉,使他人精神受到很大痛苦。
侮辱、诽谤是常见的名誉侵权行为,民法通则101条明令禁止用侮辱、诽谤的方式损害他人名誉。对法人名誉的侵害,主要表现在散布有损法人名誉的虚假消息,如虚构某种事实,诬说某工厂的产品质量如何低劣,以图用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搞垮对方等等,这些都是侵害法人名誉权的侵权行为。
侵犯名誉权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人民法院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进行,内同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

隐私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保密的权利。
尊重他人的隐私权,是公民应有的道德品质,也是公民必须遵循的公共生活准则。个人隐私权是衡量一个国家个人地位和尊严的重要标志。法律保护公民的隐私权,能够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的安定。
法律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因为:保护隐私,尊重隐私权,是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

 隐私权的内容:
隐私权的真谛是私生活的自由与安宁,保护正常生活不受干扰,内心世界不被侵扰。公民的住宅属于公民个人的生活领域,未经本人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侵入或非法监听、监视,执法人员不得无视法定程序非法搜查。
公民有权对个人信息保密。如依法不公开自己的身体状况、家庭关系、储蓄密码等,并禁止他人非法搜集、传播和利用自己的私人信息。
公民有权对个人通信内容保密,对的信件、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禁止他人擅自查看、刺探或公开。公民有权自己决定利用自己的个人信息从事有益于社会的活动,如将自己特殊的生活经历写成自传,公开自己的信件等。


辨析隐私=丑事:
点拨:将隐私与丑事等同是错误的。隐私并非丑事,隐私的构成条件决定隐私的特点:
一、合法性,这是隐私受到法律保护的前提。
二、私人性,仅与个人相关。
三、隐秘性,不为人知或不想为人所知。
四、主观性,确认某项具体的私人之事是否为隐私,主要取决于权利人的主观感受,即使他人已知权利人的某项信息,但权利人认为该信息仍需保密,那就必须尊重权利人的意愿。
隐私简言之就是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秘密,包括的内容相当广泛,涉及个人的很多方面。而丑事却是违背道德和法律,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事情。所以隐私不等于丑事。
尊重自己的隐私权就是对自己的一些私人秘密还要到处宣扬,还包括运用法律制止侵犯个人隐私的行为。
尊重他人的隐私权包括:
未经同意,不私看他人的信件或日记;
不私自闯入他人住宅;
不私自发布和传播他人的隐私。
苏教版:
学会尊重他人隐私:
①尊重他人隐私,首先表现在不蓄意打听和刺探别人的秘密。
②其次表现在当你无意中听到或看到他人的隐私,应当为他人保守秘密。不经本人允许,不得散布他人的隐私。(未成年学生处于被教育者的地位,个别家长和教师为了解学生情况以弃清事实或者加强教育的针对性,采用翻学生抽屉、看学生日记、追问学生交往情况等手段,尽管可能出于善意,但也是不尊重学生隐私的表现。)
维护自己的隐私:
①个人的姓名等一系列属于个人的信息资料,受法律的保护。未经本人允许,任何商业机构、个人都不得向别人透露,否则便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受害人者有权要求侵权方立即停止其侵权行为,如果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可以要求经济赔偿。
②要有效地保护自己的隐私,这需要在日常生活中保持适当的社交距离和适度的情感距离。(“一米线”实际上要求的是对别人隐私权的尊重,它是基于道德标准而提出来的一项措施,是现代社会保护个人权益的文明观念的体现。)③保护个人隐私,要提高防范意识,不要轻易泄露个人信息。

隐私权受侵犯时的做法:
当隐私权受到侵害时,我们应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采用自行与侵权人协商、请示司法保护等方式,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若因此造成较大的精神痛苦,还有权要求精神赔偿。

如何保护自己和他人的隐私权不受非法侵害:
尊重自己和他人的隐私权,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现代文明的标志。保护公民的隐私权不受非法侵害,应做到:
①树立隐私保护意识,在日常生活中自觉保护自己的隐私。
②增强法制观念,依法自律,尊重他人的隐私。
③当隐私权受到不法侵害时,我们应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
我国法律保护公民个人隐私,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通信自由权:
公民拥有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权利。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诚信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怎样应

对父母或老师私拆我们的信件或偷看日记:

父母或老师私自拆看未成年人的信件或偷看日记,虽然他们主要是出于善意,但也属于违法行为,侵犯了我们的隐私权利,我们应加以反对和制止。做法:
①与父母(或老师)沟通,向其宣传有关的法律知识,要求其停止侵犯自己的隐私权。
②向老师或其他人员求助,帮助劝说父母不要侵犯自己的隐私权。
③必要时,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解决。
人身自由权:
是指公民在法律范围内有独立行为而不受他人干涉,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不被非法剥夺、限制自由及非法搜查身体的自由权利。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公民最起码、最基本的权利,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享受其他权利的先决条件。它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进行行动和思维、不受约束、控制或妨碍的人格权。又称身体自由。
人身自由内容包括:
1、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指公民享有人身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剥夺、限制的权利。
2、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具体体现为人格权,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禁止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3、公民住宅不受侵犯:即住宅安全权,指公民居住、生活的场所不受非法侵入和搜查。
4、通信自由:指公民通过书信、电话、电信及其它通讯手段,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通信,不受他人干涉的自由。具体指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属私生活秘密与表现行为的自由。包括公民的通信他人不得扣押、隐匿、毁弃,公民通信、通话的内容他人不得私阅或窃听。
如何维护人身自由权:
⑴为了更好地维护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权利,我们要认真学习有关法律,增强防范和保护意识,懂得如何运用法律保护自己。
⑵一旦受到伤害,要懂得依法追究对方对法律责任,以讨还公道和获得赔偿。
⑶我们享有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权利,相应地就有义务不去伤害别人的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
所谓继承权,指的是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继承法》规定财产继承分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

法定继承:法定继承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的一种继承方式。所谓法定继承,是指既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又由法律直接规定遗产份额分配原则的继承方式。我国继承法在第二章“法定继承”中规定,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法定继承人,享有继承权
遗嘱继承:遗嘱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生前可以立遗嘱将个人合法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的一种继承方式。遗嘱继承的最大优点在于被继承人能够充分按照自己的意愿处分财产。
遗赠:公民将自己的丧身财产待死后不留给亲属,而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这是法律所允许的。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获得遗嘱中指定的财产,为属于遗嘱继承,而属于受遗赠人依据所遗赠人(立遗嘱人)的遗赠取得财产。受遗赠人获得的遗赠的财产,受我国法律保护。

法律上将遗留财产的死者称为被继承人,被继承人遗留的合法财产称为遗产。
作为遗产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其一,必须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财产;
其二,必须是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
其三,必须是合法的财产。法律上将依法继承死者遗产的人,称为继承人。

分配遗产的原则:
分配继承遗产时,要遵循男女平等、养老育幼、和睦团结、互谅互让、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继承顺序:
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要按照继承顺序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或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由第二顺序人继承。


财产继承权中常见误区:
1、未成年人没有继承权。
2、继承权儿子多于女儿。
不属于继承范围的人除了合法遗嘱继承和遗赠外,无权继承或接受财产。
未成年人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的特殊保护和高度重视。无论是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都必须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否则不受法律保护。
青少年要依据继承法,维护自己合法的继承权;同时又要有崇高的的理想和追求,依靠自己的努力奋斗,创造幸福生活。

未成年人获得财产的主要形式是通过继承的方式获得财产的所有权。
财产继承的方式有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当均等,也可以不均等。
如果我们的财产继承权受到侵害,可以通过协商、调解解决,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手段解决。
未成年人的财产继承权不受侵犯,我国法律规定,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公民的智力成果权不容侵犯。中学生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智力成果权。
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继承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理解、执行和研究我国继承法的出发点和依据,是我国继承法社会主义本质的集中体现,也是区别于其他社会的继承制度的根本标志。继承法的基本原则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以明确的形式规定出来;二是藏于总则中,不见其形,其精神实质贯穿于整个法律条文中,通过对继承法的全面理解和准确把握,可以概括出的基本原则。我国继承法没有直接规定继承法的基本原则,学术界也有多种学理解释。目前大多数学者认为我国继承法自始至终贯穿着四项基本原则,即"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养老育幼、照顾病残的原则,继承权男女平等的原则,互谅互让、团结和睦的原则。"对于这四点笔者没有太大的异议,只有一些笔者认为不是很全面的地方会在概括中加以阐述。

1、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
  我国《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民法通则》第76条规定:"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继承法》第1条开宗明义地指出:"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可见,"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是我国继承立法的宗旨和出发点,是继承法的首要原则。"⑤
  这一原则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法律确认公民的私有财产继承权,保护其不受非法侵害。另一方面,在公民的继承权受到侵害时,继承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在我国《继承法》中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凡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工人合法财产均作为遗产,都得由继承人依法继承。只有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才依法归国家或集体组织所有。据《继承法》第3条规定,个人合法财产既包括有形财产,也包括无形财产。
  第二,公民的继承权不得非法剥夺。《继承法》第7条明确规定了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除此之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剥夺继承人的继承权。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
  第三,公民继承权受到非法侵害时,有权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给予法律保护,恢复权利原状。继承法是民法的组成部分,所以民法中关于侵权行为的相关规定当然适用于继承领域。
  为进一步保护公民的合法继承权,继承法对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都进行了明确规定,确认顺序在先的继承人首先承受被继承人的遗产。对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继承人,继承法规定其权利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行使,确保了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切实保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2、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
  笔者认为这一原则应该表述为继承权平等原则。学者一般只说继承权男女平等是继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而极少数提到继承权平等是继承法的基本原则。笔者认为,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仅是继承权平等的表现之一,继承权平等原则应该作为继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继承权平等原则是社会主义平等观念在继承法中的反映,其表现是多方面的。
  第一,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是指公民作为继承权的主体,不因性别的差异而影响其权利的享有与行使。我国《宪法》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婚姻法》第13条、第17条、第24条分别规定了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等内容。《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1条规定:"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 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在《继承法》中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女子与男子有平等的继承权。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各革命根据地、解放区人民政府就有许多关于男女享有平等继承权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强调和重视贯彻继承权的男女平等。《继承法》第九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继承权的主体不因性别不同而在权利上不同。
  其次,夫妻享有平等的继承权,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夫妻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权利。丈夫可以继承妻子的遗产,妻子也可以继承丈夫的遗产,任何人不得干涉。《继承法》第30条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任何干涉寡妇"带产改嫁"的行为都是违反继承法的。
  最后,在继承范围和继承顺序上,男女亲等相同。继承人不分男女平等地处于其应在的继承范围和顺序中。而且在代位继承中,代位继承人可以是父系亲等,也可以是母系亲等。
  第二,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与婚生子女继承权平等。在社会主义社会,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与婚生子女的社会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受国家法律的同样保护。国家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迫害、歧视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在继承法上,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与婚生子女同为子女,有着平等的继承权。
  第三,儿媳与女婿在继承权上平等。在社会主义中国,男女到对方家生活都一样,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男女双方都不因到对方家生活而丧失继承其父母遗产的权利。《继承法》不仅规定子女不论是否结婚或到何方落户都有平等的继承权,而且还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3、养老育幼、照顾病残原则
  养老育幼、照顾病残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我国整个法律体系共同倡导何坚持的原则。它体现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继承法》确定这一原则,是家庭职能的客观要求,是人类社会延续的需要。这一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有扶养能力何扶养条件的继承人,如果不尽扶养义务,被继承人生前可以立遗嘱取消他们继承遗产的权利。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依法丧失继承权。
  其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人以外的人,如果对被继承人生前所尽义务较多的,可以适当分得遗产。在分割遗产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再次,公民可以与扶养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以保障其老有所养。
  最后,在法定继承中,应当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予以照顾。在遗嘱继承中,遗嘱人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
  
4、互谅互让、团结和睦原则
  继承法将社会主义道德所要求互谅互让、团结和睦上升为法律原则,这既是发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要求,也是巩固社会主义新型家庭关系的要求。为了促进家庭成员间的团结和睦,各继承人在分割遗产时,都应当互谅互让、团结和睦。互谅互让、团结和睦原则在我国继承法中主要表现在:
  第一,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各继承人具体情况不同,应该坚持互谅互让、团结和睦原则,具体分析,确定遗产分配方法。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些;对被继承人尽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应当多分些,相反,应当少分或不分;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可以适当分得遗产。
  第二,互谅互让、团结和睦、协商处理遗产继承,这在我国民间较为盛行。一般很少在父母刚去世就立即分割遗产的,这体现了互谅互让、团结和睦这个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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