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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一年级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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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列官职中,具有监察职能的是
    ①丞相②御史大夫③司隶校尉④刺史
    [     ]

    A.①②
    B.②③④
    C.①②③
    D.①③④
    本题信息:2011年期末题历史单选题难度一般 来源:田立中(初中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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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试题 “下列官职中,具有监察职能的是①丞相②御史大夫③司隶校尉④刺史[ ]A.①②B.②③④C.①②③D.①③④” 主要考查您对

秦统一六国和中央集权统治的建立(郡县制)

强化监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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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秦统一六国和中央集权统治的建立(郡县制)
  • 强化监察制度

秦建立中央集权统治的表现:
1、皇帝制度:嬴政认为自己德高三皇,功过五帝,自称“始皇帝”。
2、中央:三公九卿
      三公:在中央设立丞相、御史大夫和太尉三个最高官职。丞相帮助皇帝处理全国政事;御史大夫执掌群臣奏章,下达皇帝的诏令,并负责监察百官;太尉负责掌管理全国军务。
      九卿:丞相之下设有九卿,分别掌管国家各项具体事务,是中央政府的职能部门。
3、推行郡县制:秦统一后,秦始皇采纳李斯的建议,在全国范围内推行郡县制,郡的长官是郡守,县的长官称县令或是县长,县以下设乡、里基层行政机构。郡守和县令由皇帝直接任命。


秦中央集权的特征:
1、皇权的特征:
(1)皇帝独尊:成为秦王朝政治制度的基本特征。
(2)皇位世袭:“家天下”的皇位继承制是君主权利集中的另一体现。
(3)皇权至上:全国的政治、经济、军事等一切大权,都由皇帝总揽;中央和地方的主要官员也都由皇帝任免;军队的调动以虎符为依据,虎符由皇帝控制、发给。
2、中央机构的特征:
秦朝中央的主要官职,在地位、职位和权利方面相互配合,彼此牵制,军政大权操纵在皇帝手中。
3、地方行政的特征:
(1)地方上主要官员郡守县令等,直接由皇帝调迁,并且官位不世袭。
(2)地方官员只有俸禄,无封地,只有地方行政权,绝对服从于中央。


郡县制与分封制的比较:
 

秦朝实行郡县制的历史意义:
1、通过郡县制,实现了中央政府对地方的直接有效控制,有利于加强了中央集权和国家统一。
2、郡县制废除了奴隶主旧贵族时代的世袭特权,有利于形成中央对地方的垂直管理形式;废除了分封制,基本上解除了地方割据势力对封建中央政权的威胁,既是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官僚政治取代贵族政治的重要标志。
3、秦朝形成的中央集权制度,奠定了中国两千年政治制度的基本格局,为历代王朝所沿用,且不断加强和完善。


秦朝中央行政机构关系图:
 

 


九卿:
九卿是指低于丞相、太尉和御史大夫三位官职的诸卿,习惯上称为久卿,但是实际数目不止有九。重要的有奉常,掌宗庙礼仪;郎中令,掌宫廷警卫;太仆,掌宫廷车马;卫尉,掌皇宫保卫;典客,掌少数民族事务及外交;廷尉,掌司法;治粟内史,掌全国财政;宗正,掌皇室亲族事务;少府,掌皇室收支。
推恩令:
汉武帝时颁布的打击敌方割据势力的法令。汉武帝于元朔二年(前127年)采纳中大夫主父偃的建议,颁布“推恩令”。规定诸侯王除由嫡长子继承王位外,其他诸子都在王国范围内分到封地,作为候国。这一法令使得封国越分越小,势力大为削弱,中央集权得到进一步加强。

左官律、附益法:
汉武帝事情继“推恩令”之后又一打击地方割据势力的措施。“左官律”规定,凡在诸侯王宫任官者,地位低于中央任命的官员,并不得进入中央任职。“附益法”规定严禁大臣以及地方官员也诸侯王串通一气,结党营私,以达到孤立诸侯王的目的。
汉武帝的监察政策:
汉武帝除了削弱诸侯王的势力来加强中央集权外,也通过强化监察制度来增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在地方上,除了诸侯王之外,随着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各地豪强势力也大为膨胀。他们利用封建宗法的关系,结成强宗大姓,兼并土地,横行乡里,独霸一方。对于这种豪强势力,汉武帝采取了限制和打击政策,一方面继续推行汉初以来迁徙豪强的办法,把他们迁到关中,处于中央政府的控制之下。另一方面汉武帝把全国分为十三部(州),每部(州)派刺史一名,于每年秋巡行郡国,按“六条问事”的职权,监督郡国。

 西汉刺史制度的产生极其演变:
刺史制度是汉武帝在秦朝御史大夫监督郡国基础上创立的,汉武帝把全国分成13个州,每州设刺史一名,于每年秋巡行郡国,按“六条问事”的职权,监督郡国。
刺史制度在西汉中后期得到进一步发展,对维护皇权,澄清吏治,促使昭宣中兴局面的形成起着积极的作用。昭宣注重整顿吏治、断理冤狱,因而对刺史制度格外重视,这在刺史的选拔任用方面尤其突出。这一时期刺史仍然严格在六条问事的范围内行使其监察权,并涌现了一批成绩卓异的刺史。他们对整饬吏治,缓和阶级矛盾,维护皇权,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西汉末期,刺史改称州牧,职权进一步扩大,由监察官变为地方军事行政长官。
东汉末期,刺史逐步地方官化,有的甚至成为地方割据势力。为了镇压众多的反政府武装暴动,汉政府不得不加强了地方的实力。在镇压暴动的过程中,一些人掌握了地方上的军权,并且在掌握军权的基础上逐渐掌握了地方上的行政权,变成了割据势力,成为一方之主。有的名号是刺史,有的是州牧,有的是太守,有的是大将军或其他,但实质是地方割据势力,至于名号不同,仅仅是一个称呼而已,没有实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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