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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三年级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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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父母,赋予我们生命,哺育我们成长;老师,帮助我们掌握知识,教给我们做人的道理。父母和老师理应受到我们的孝敬和尊重。可在日常生活中,不时有以下情景或观念闪现:
    情景一:七年级小凡对同学说:“我们现在就是应该享受父母的爱,在家里什么事情都不必做。”
    情景二:八年级学生小鲁和老师发生矛盾后,一气之下离开了学校,从此不再上学。
    (1)行为思考:请你从公民权利与义务关系的角度对小凡的观点进行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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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行为评价:小鲁同学的做法为什么是错误的?请简要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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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题信息:2011年山东省中考真题政治材料分析题难度较难 来源:田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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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试题 “父母,赋予我们生命,哺育我们成长;老师,帮助我们掌握知识,教给我们做人的道理。父母和老师理应受到我们的孝敬和尊重。可在日常生活中,不时有以下情景或...” 主要考查您对

师生交往

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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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师生交往
  • 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师生交往:
是学校生活的重要内容,师生关系不仅影响我们的学习质量,而且影响我们的身心发展。每个同学都希望与老师保持良好的师生关系,得到老师的关怀与鼓励,获得进步的动力。

良好师生关系对我们成长的影响:
①有利于身心发展;
②影响学习质量;
③有利于我们学习交往,掌握交往技巧。
教师工作的特点:
教师是人类文明的传递者,肩负着教书育人的神圣职责,教师对人类文明所做的贡献值得我们尊敬。 
①老师是人类文明的传播者,是老师,教给我们做人的道理,帮助我们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和技能。老师被誉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
②教育是人与人之间心灵的沟通,是人的精神的生长和充盈。老师在我们的成长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③老师有一颗金子般闪闪发光的心,老师有高尚的人格。(教师的工作内容:育人和教育)
苏教版:
①教师工作最大的特点在于每天和天真纯洁的学生交往。教师在向学生传授知识的同时,他们的兴趣爱好,气质修养都会潜移默化影响学生。
②教师担负着教书育人的责任,几乎把自己所有的知识都无私地、毫无保留地教给学生。
③教师工作是一种特殊的劳动,更是一种富有创造性的劳动。

传统师生关系
“权威—遵从”的不对等的师生关系引发了师生交往的重重障碍。

新的师生关系:
①老师对学生要求的提高:在学习中,老师要求学生自觉、自主地学习;在班级活动中,老师让学生锻炼自我管理,学习做活动的组织者;在思想交流中,老师让学生谈想法,自我反省,自我严格要求。
②学生对老师要求的变化:希望老师更多地听取学生的意见;给学生更大空间发挥想象力;喜欢更加平等的师生关系;希望从老师那里得到更多的尊重、信任、帮助和谅解。
③正确对待老师的教育:尊重和理解老师;积极协助、配合老师的工作;有问题主动与老师沟通,取得老师的理解、支持和帮助;正确对待老师的表扬和批评,获得表扬不自满,受到批评不气馁、不抱怨;体谅和宽容老师,对老师工作中的疏忽、缺点,应善意提出。
新型师生关系:平等、民主、互相尊重和互助。新型的师生关系建立在民主平等的基础上。在这种关系中,师生之间人格平等、相互尊重、相互学习、教学相长。老师是我们学习的合作者、引导者和参与者,是我们的朋友。

我们的成长离不开老师:
①老师带我们在知识的海洋中遨游;
②老师教导我们如何做人,如何做事;
③老师为我们扫除心理障碍;
④老师是我们的朋友,尊重、理解和爱护我们;
⑤老师是我们的榜样,言传身教,让我们受益终生;
⑥老师的工作辛苦繁重,为我们付出心血和汗水。
师生交往中的几种误解:
1、老师的责任就是教书育人,他们教育我们是应该的,所以我们不需要尊重他们。
2、老师冤枉了我,这说明他对我有成见,我再也不愿意听他的课了,也不想和他说话。
学会与老师沟通和交往:
老师在我们的成长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师生关系也是我们面临的重要的社会关系。我们的教育活动是师生双方共同的活动,学会与老师沟通和交往才能保证学习正常进行。这就需要
1、让老师了解
①上课积极发言。②有疑问及时向老师请教。③积极参加集体活动。④多与老师直接接触。

2、在日常学习生活中做到尊敬老师:
①虚心听取老师的教诲,努力达到老师的要求。
②感激老师的关心和教育。
③与老师交往时,谦虚、恭敬、有礼貌。
④关心、体谅和帮助老师。
陕教版:
①尊重老师的劳动;
②对老师有礼貌;
③尊重老师的人格,维护老师的尊严;
④正确对待老师的意见和建议;
⑤完成老师布置的任务。

处理好与老师的关系:
①主动沟通是一切交往的前提。化解与老师的误解、矛盾,增进与老师的感情,一切从主动沟通开始。沟通产生理解,理解产生信任。
②掌握与老师沟通的方法:a从老师的角度看问题。b正确对待老师的表扬和批评。c原谅老师的错误。
③掌握与老师交往的礼仪:a礼貌待师b注意场合c勿失分寸
教科版:
①客观认识初中时期师生关系的特点,摆正自己的位置,在追求独立自主的同时,自觉接受老师的指导。
②正确对待老师的表扬和批评。
③了解老师的优点和长处。
④理解和宽容老师的缺点、过失。
陕教版:
①理解老师,理解是建立良好关系的桥梁。理解老师,可以使师生关系更加融洽。
②让老师了解你,适时地表现自己,相互了解是顺利交流和沟通的重要条件。
③尊重老师,是消除与老师之间的隔阂和增进师生之间相互了解的基础。
④正确对待老师的表扬和批评,是建立健康和谐师生关系的重要内容。

学会与老师交流与沟通:
①尊敬老师,虚心向老师学习
②理解老师,帮助老师解决困难
③正确对待老师的批评
④虚心请教于老师,促进教学相长
陕教版:
①不管遇到什么样的事情,面对老师都要坦诚地谈出自己的观点,让老师了解一个真实的自己。
②有些问题要把握和老师谈话的时机。比如自己学习之外的私人问题一定要在下课以后找老师面谈或写信。
③不强求老师对自己格外关注。
④学学“冷处理”:以平和的心态面对老师的表扬和批评,不因老师的批评而懊恼,不也必因老师的表扬而沾沾自喜。
⑤每位老师都希望学生能够“青出于蓝而胜于蓝”。要主动同老师探讨学习的内容与方法。
⑥如果老师在知识的传授过程中出错,最好以委婉的方式提出来。

在与老师的交往中也难免会遇到摩擦,这就要求我们
1、学会正确处理与老师之间的矛盾:
①当被老师误解或与老师发生矛盾时,要学会冷静思考,通过恰当的方式与老师坦诚交流,用正确的方法解决矛盾(比如,根据当时的情况,向老师作出解释,说明情况;也可以以书面的形式把自己的想法表达出来;不能不分场合与老师顶撞;不能对老师不理不睬,背后议论老师;不能对老师产生嫉恨心理;一不能采取消极态度与老师对抗)
②当发现老师在工作中出现差错时,可以而且应该给老师指出来,这也是爱老师的表现,但态度要诚恳,方式要恰当

2、理性应对师生交往中出现的对立、争执和冲突,
①停止争辩,保持冷静,让情绪降温。
②反省自己,查找自身原因。
③陈述事实,让老师明了情况,取得老师的理解。
④请他人帮助分析,寻找解决办法。
⑤寻找时机,真诚地与老师交换意见,化解矛盾。

向老师提意见的技巧:
1、把握时机。一般来说,老师在全神贯注地讲课或者讲话时不要打断,那样会影响老师的思路,干扰教学进度,甚至影响其他同学的学习。可以等老师把一个问题讲完,或者讲课结束之后,再找机会与老师交流。
2、语气平和。我们在向老师提意见时,应用商量语气口吻,用交换意见的语气进行。不能不尊重老师,甚至让老师在学生面前丢面子。
3、坦诚相待。在提意见时,应该客观地表示自己的态度,说话要有分寸,力求阐明自己的观点,不把自己的观点强加于人。
4、方式恰当。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和想法写成信或者字条寄给老师,也可以通过日记、周记等方式表达自己的担心和主张。


中国的国体/国家性质
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和核心是人民当家作主。
我国公民是指我们社会的一切成员。被剥夺政治权利和犯罪的人,也是中国公民。我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国公民是我们在法律上的身份。 在我国,作为国家主人的人民,享有宪法赋予的管理国家等权力。作为国家的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确认的公民权利。所谓公民权利,指的是宪法和法律确认并赋予公民享有的某种权益,这种权益受国家保护,有物质保障。由于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是公民最主要、最根本的权利,所以称之为公民的基本权利。 

我国公民权利保障机制:
国家以宪法和法律的形式规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其中宪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
以宪法为核心、以立法保障和司法保障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保障机制,保障公民的权利。

立法保障和司法保障:
立法保障,就是将公民的权利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下来,运用国家强制力加以维护。
司法保障,是指通过法律制裁各种侵权行为,保障公民的权利。
我国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
①平等权;
②政治权利和自由;
③宗教信仰自由;
④人身自由权利;
⑤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取得赔偿权;
⑦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
⑧妇女的权利、婚姻、家庭、儿童和老人受国家保护;
⑨华侨、归侨和侨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人格权就是做人的权利,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生命健康权等物质性人格权和自由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精神人格权两类。人格权作为人权的一部分,它与生命相伴,从出生起就伴随着我们。在我们的生命历程中,它由每个人单独享有,不得转让、抛弃、继承,也不受他人的非法限制,更不可与我们的人生相分离。在公民的人格权中,生命健康权居于首位。
人格权还包括人生自由权,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公民的人身和一直完全由自己支配,人身自由权是我们参加各种活动,充分享受其他各种权利的基本保障。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基本义务的内容:
①公民对国家履行的义务: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保守国家秘密;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依法纳税;等等。
②公民对社会履行的义务:爱护公共财物,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等。
③公民对家庭履行的义务:夫妻双方实行计划生育、父母抚养教育未成年人子女、成年子女赡养父母等。
公民对社会和家庭履行的这些义务与国家的利益是一致的,因此这些义务也是对国家履行义务。 

人民与公民区别:
人民: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
公民: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公民取得国籍的方式一般有两种:一是以出生的方式取得国籍,这种出生国籍也称原始国籍,也就是说一个人刚刚出生在某国时即具有了某国法律赋予的国籍身份;二是继有国籍,也就是一个人以申请加入的方式取得某国的国籍。继有国籍的取得方式很多,如因近亲属关系取得、因婚姻关系取得、因经济关系取得、因收养关系取得等。
人民与公民的区别和联系:人民是区别于敌人的政治概念,在不同的国家和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有着不同的内容。公民是法律概念,是指具有某种国籍并依据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法定义务、道德义务的含义:
法定义务是宪法和法律规定公民必须履行的。
道德义务是指社会成员依据社会道德规范,自觉自愿地承担对他人、对社会的道德责任。
法定义务和道德义务的关系:法定义务和道德义务密切联系。诸如爱护公共财物、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等道德义务被国家认可为法律规范,即成为法定义务。二者也有区别。法定义务是由国家法律规定的,道德义务是在社会生活中自发形成的;法定义务以国家强制力作后盾确保履行,道德义务靠舆论、习惯和社会成员自觉自愿来履行。


公民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我们在社会生活国,不仅享有宪法规定的各项基本权利,还要对他人、对社会履行相应的义务。这些义务来自亲情、道德、纪律、法律等各个方面。其中,法定义务是宪法和法律规定公民必须履行的。我们不能只获得而不付出,不能只享受权利而不履行义务。对于法定义务,我们必须履行。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依存、密不可分的;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公民的某些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在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具有一致性。我们每个人既是享受权利的主体,又是履行义务的主体。因此,人们不仅要增强权利观念,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权利,而且要增强义务观念,依法履行义务。

树立公民意识,做个合格公民:
①要树立国家观念;
②要培养坚定的民主意识和良好的公民道德;
③要增强法律意识,遵守国家法律。

权利意识是公民意识的重要内容。权利维护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依法享有权利,依法行使权利,尊重他人的权利。
如何正确行使公民权:
①公民在行使时要尊重他人权利;
②公民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
③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
④要以合法方式行使权利。

如何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
①公民不得利用言论自由来侮辱、诽谤他人;
②公民不得利用言论自由教唆、煽动他人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谁公开发表了有损于他人、有损于公共利益的言论,谁就要对言论后果负责。

自觉履行义务应该做到:法律鼓励的积极去做;法律要求的必须去做;法律禁止的坚决不做。

我国公民权利和义务的特点:
一、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我国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表现在:首先,享有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主体非常广泛。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决定了我国享受权利的主体的广泛性。现阶段,我国的权利主体的范围主要包括一切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即使是对于被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而言,他们与自己身份相应的其他权利,国家也是依法保护的。其次,宪法确认并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范围是非常广泛的。除了《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外,在“总纲”和“国家机构”前后两章还确认公民在其他方面的权利和自由。例如保护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权、继承权、民主管理权、居民和村民的自治权等。

二、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主要表现在:首先,公民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上都一律平等。即(1)公民不分民族、性别、出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职位高低,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一律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2)国家机关在适用法律上对公民一律平等,任何公民的正当和合法权益,都平等地予以保护;(3)国家不允许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享有宪法和法律以外的特权,每个公民都应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其次,公民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确认的权利和自由,也平等地承担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任何公民不可以只享有权利而不尽义务,也不能只尽义务,而不享有权利。

三、公民权利和义务的现实性
1.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具有现实性。具体表现在:
(1)客观上十分需要,而又非确认不可的就坚决写进宪法。例如公民的人格尊严,是一项基本人权,是重视人、尊重人,以人为本的法律基础。因此,我国1982年《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2)能做到的或者经过创造条件可以逐步实现的,就根据能够实现的程度,作出实事求是的规定,例如受教育权。(3)从实际条件看,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不能做到的,宪法就不予以确认。例如,1982年宪法取消了1954年宪法对“公民有居住和迁徙自由”的规定。
2.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有法律保障和物质保障的,例如,宪法规定了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同时又规定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种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又如,宪法规定对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四、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我国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主要表现在:
1.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主体是一致的。《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第五十一条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上述规定表明,公民享有权利,就必须履行义务;同样,公民履行义务,才能享有权利。
2.公民的某些权利和义务是彼此结合的,如劳动权和受教育权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又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3.权利和义务是互相促进的。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本质上反映了公民个人、集体和国家三者间的关系。在我国,国家不仅通过宪法、法律确认和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而且通过改革政治体制和发展经济文化事业,为公民行使自由和权利提供越来越多的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越能得到保障,就越有利于激发他们的政治热情和生产积极性,更自觉地履行义务;而公民自觉履行义务的积极性越高,国家就会越昌盛、富强,同时,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也就愈加获得更多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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