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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三年级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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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阅读下列材料,回答相关问题。
    材料一 第五表凡以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或对其家属指定监护人的,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第七表 树枝越界的,应修剪至离地十五尺,使树阴不至影响邻地;如树木因风吹倾斜于邻地,邻地所有人亦可诉诸处理;橡树的果实落于邻地时,得入邻地拾取之。
    第九表 不得为任何个人的利益,制定特别的法律。

    ——《十二铜表法》


    材料二 诸八议者(注:八议指亲、故、贤、能、功、贵、勤、宾等),犯死罪,皆条所坐及应议之状,先奏请议,议定奏裁;(一般死罪可降为流罪)流罪以下,减一等。

    ——《唐律疏议》


    材料三 盖国民为一国之主,为统治权之所出。一国之政事,悉以宪法行之。

    ——《孙中山全集》


    材料四 “法治”的本质不是“治民”,而是“民治”,是人民当家作主治理国家、行使民主权利的形式和保障;应当把法律看成是人民自己创造出来用来规范自己行为、保障自己权益的社会公约,是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的工具,它具有至上的权威。

    ——童光政《二十世纪中国法制文明的演进》


    (1)比较材料一、二,指出《十二铜表法》与唐律的差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材料三中孙中山法治思想在实践中的具体表现是什么?分析其思想在近代中国难以实现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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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题信息:2011年0108期末题历史材料题难度极难 来源:李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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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试题 “阅读下列材料,回答相关问题。材料一 第五表凡以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或对其家属指定监护人的,具有法律上的效力。第七表 树枝越界的,应修剪至离地十五尺,...” 主要考查您对

从习惯法到成文法(《十二铜表法》)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辛亥革命的失败和历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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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从习惯法到成文法(《十二铜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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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铜表法:

公元前452—451年,在平民保民官的强烈要求和平民的努力下,古罗马编订出十个法表,镌刻在十块青铜板上,公布于罗马广场。但他主要由贵族编制并为贵族利益服务,引起平民不满。公元前450年,又增两表,这就是著名的《十二铜表法》。


十二铜表法:

(1)背景:
①从罗马建城到共和国建立之初,罗马人主要依靠祖辈传承下来的习惯法来调整社会关系。
②贵族垄断了立法权并随意曲解法律以欺压民众,广大平民极力要求制定成文法来保障自身的权益。
③迫于平民的强大压力,元老院成立立法委员会,于公元前449年颁布了《十二铜表法》(罗马第一部成文法,是罗马人最早的习惯法汇编)。
(2)内容及特点:
①内容:涉及法律诉讼的程序、债务、家庭关系、财产继承、宗教以及犯罪和刑罚等方面。
②特点:它是以往罗马习惯法的汇编,其中掺杂着原始、落后的古老习俗,保留了某些维护贵族特权的不合理法规。
(3)评价:
①作为罗马第一部有章可循的成文法,它限制了贵族的专横,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平民的利益。
②《十二铜表法》是罗马成文法发展史的起点。


从习惯法到成文法:

1、习惯法:
时间:公元前509年至公元前5世纪中期;
局限:有很大的伸缩性和不确定性,贵族随意解释法律,保护自己利益,损害平民利益
早期贵族垄断着立法和司法大权。当时罗马只有习惯法,法律与习惯之间没有明显界限。 
2、成文法的诞生:
时间:公元前5世纪中期
原因:由于平民反对贵族的斗争
标志:《十二铜表法》的颁布
特点:内容广泛,条文明晰
作用与意义:
①这是罗马历史上的第一部成文法典,是罗马法的渊源,也是罗马的基本法
②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贵族的特权,保护了平民的利益,有利于缓和阶级矛盾
局限:保留了一些野蛮的习惯法

公民法:

罗马共和国时期,罗马法用来调整罗马公民之间的关系,适用范围主要限于罗马公民,所以被称为公民法。在公民法下,罗马公民受到法律保护,并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

罗马与罗马法的来历:

1、罗马是古希腊文明的正统继承者和西方古典文明新的开拓者。罗马崛起于亚平宁半岛的台伯河畔,以蕞尔小邦征服意大利,最后建立了雄霸欧亚非三洲的大帝国。
2、罗马人以灵活务实的态度逐步摸索出一整套治理国家的经验,制定出古代世界最为系统完备的法律体系,为丰富和发展西方古代政治文明做出了独特的贡献。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含义:

又名《民元约法》,是在中华民国成立后,孙中山与革命党人为了限制袁世凯的权力,由当时位于南京的临时参议院所制定的具有“宪法”性的文件,在1912年3月8日由临时参议院通过,3月11日公布实施。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在中国近代民主化进程中的重要地位:

(1)主权在民的思想,台定了封建君主专制制度。
(2)公民享有民主权利,体现了新生政权对“自由平等”“天赋人权”等启蒙思想基本原则的尊重和实践。
(3)确立了共权分立的政洽体制,从而保证了资产阶级民主;参议院可以选举、弹劫总统,最高法院可以
审判被弹幼的总统,国务员可以凭借责任制内阁牵制总统,体现了资产阶级力图通过法律形式防止袁世凯专制独裁,维护民主共和的愿望与要求。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制定

(一)背景:
1、理论来源:法国的启蒙思想;
2、现实依据:美国1787年宪法;
3、时代背景:南京临时政府的建立、《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颁布、袁世凯就任临时大总统。

(二)革命性、民主性的体现:
《临时约法》否定了封建专制,是为了约束袁世凯,保障民主共和制度,具有现实针对性;约法明确体现了“主权在民”的原则,促使民主共和思想更加深入人心。

(三)进步意义:
1、在政治上,它不仅宣判了清王朝封建专制统治的死刑,而且以根本法的形式废除了中国延续两千年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确立起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政治体制;
2、在思想上,使民主共和的思想深入人心,树立帝制非法、民主共和合法的观念;
3、经济上,确认资本主义关系为合法,有利于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和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
4、文化上,知识分子利用《临时约法》规定的集会、结社、言论、出版自由,纷纷组织党团和创办报刊,大量介绍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为新文化运动创造了条件;
5、在对外上,强调中国是一个领土完整、主权独立、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启发爱国主义的民族感情,防止帝国主义侵略;
6、在国际上,在二十世纪初年的亚洲各国当中,是一部最民主、最有影响的资产阶级民权宪章。

(四)局限性:
《临时约法》具有中华民国临时宪法的性质,在宪法实施以前,它具有与宪法相等的效力。《临时约法》是中国近代唯一一部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宪法性的文献,主流上体现了资产阶级的意志,代表了资产阶级利益,带有革命性和民主性。但是没有规定反帝、反封建的民主纲领,也没有具体涉及关系到“民生”的土地问题,带有很大的阶级局限性,在某些地方甚至是孙中山先生旧三民主义的倒退。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节录):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于1912年3月11日公布,共七章五十六条。
第一章“总纲”,规定:“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中华民国领土,为二十二行省、内外蒙古、西藏、青海”;“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
第二章“人民”,规定:“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人民得享有人身、居住、财产、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信、信仰等自由;人民有请愿、诉讼、考试、选举及被选举等权利;人民有纳税、服兵役等义务。
第三章“参议院”,规定:“中华民国之立法权,以参议院行之”;“参议院以国会成立之日解散,其职权由国会行之”。
第四章“临时大总统副总统”,规定,总统由参议院选举产生;“临时大总统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公布法律”;“临时大总统代表全国,接受外国之大使、公使”;“临时大总统受参议院弹劾后,由最高法院全院审判官互选九人组织特别法庭审判之”。
第五章“国务员”,规定:“国务总理及各部总长,均称为国务员”;“国务员辅佐临时大总统,负其责任”;“国务员受参议院弹劾后,临时大总统应免其职,但得交参议院复议一次”。
第六章“法院”,规定:“法院以临时大总统及司法总长分别任命之法官组织之”;“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之干涉。”
第七章“附则”,规定:“中华民国之宪法,由国会制定,宪法未施行以前,本约法之效力,与宪法等。”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文化分析及相关具体问题:

近年来,一些学者从法律文化的角度重新反思《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历史命运及其对后世的影响,并且对于《临时约法》涉及的一些具体问题也作了进一步的探讨。陈晓枫在《的文化透视》(载于《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6期)一文中指出:《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因具有划时代的历史意义而倍受推崇,是我国第一部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然而《临时约法》的制定者并未充分考虑到中国当时的实际,使之成为一纸空文,但从宪法文化上看,《临时约法》的命运反映的是更广阔的文化传统对于“大典”和“朝纲”的处理法则。作者分析了宪法文化的“突变”与继承问题以及法律工具主义与大典为置律的文化传统之后,进一步分析了《临时约法》的宪法文化,指出:
(1)《临时约法》是根据当时条件下交出政权的急迫需要,违反关于政体设计的理性分析,将政治制度设计为责任内阁制,在法律价值的追求上,表现出工具主义的趋向,使宪法成为从事某种政权追求的工具。这就违反了人民主权、代议民主的宪法本意,表现了中国法律文化中将法作为某种制胜利器的传统特征。而且《临时约法》表现出在争取权力焦点问题上的过分关注,而将其余做轻率处理的态度,对北洋政府视宪法为儿戏起到不良先例作用;
(2)《临时约法》反映了较为浓重的人治色彩。因人立法,法随人变,虽然用意在于保护革命成果,但在资产阶级共和政权建立之初首开人的意志高于法的意志之风,深刻显现了在近代宪政的词语下,向法文化传统认同的倾向;
(3)《临时约法》也同样具有传统政治文化中权力归诸一元的价值追求。作者认为孙中山先生本人在权力结构问题上是始终如一的一元权力追求者。
(4)法律工具主义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当它一旦于执法者不相切合时,容易被搁置,成为具文。《临时约法》的制定者对于《临时约法》的工具主义的利用,最终使其作为工具,终成空文。


 辛亥革命的性质:

是一次伟大的反帝反封建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

辛亥革命的失败:

1、主观原因:资产阶级的软弱性和妥协性
资产阶级革命派始终没有一个彻底的反帝纲领。没有提出反对中华民族的主要敌人帝国主义。
资产阶级革命派始终没有一个彻底的反封建纲领。没有彻底否定封建土地所有制,资产阶级革命没有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因此得不到农民的支持。农民是中国革命的主要力量,没有农民的支持就无法战胜强大的敌人。
资产阶级革命派始终没有建立起自己的武装力量。在辛亥革命中,资产阶级革命派发动的武装斗争都是短期的。
资产阶级革命派的政党也是松散的。同盟会建立后缺乏严密的组织和纪律,武昌起义爆发前实际上已名存实亡,没有一个坚强的革命政党,就不能使革命者紧密地团结起来形成坚强的战斗力。
2、客现原因:中外反动势力过于强大。


辛亥革命的历史意义:

(1)推翻了清王朝的统治,结束了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建立起资产阶级共和国,使人民获得了一些民主和自由的权利,从此,民主共和的观念深入人心。
(2)沉重打击了帝国主义的侵略势力,从此他们再也无力在中国建立起比较稳定的统治秩序。
(3)为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4)对近代亚洲各国被压迫民族的解放运动产生了比较广泛的影响。

局限:

由于资产阶级的软弱性与妥协性,辛亥革命并没有完成反帝反封建的任务,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性质并没有得到根本改变。

教训:

①必须发动和依靠广大人民群众
②必须有一个彻底的反帝反封建的革命纲领
③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里,走资本主义道路是行不通的
④资产阶级共和国的道路在中国行不通;中国民族资产阶级由于具有软弱性和妥协性,他们不能领导中国民主革命取得彻底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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