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试题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在“南北议和”的过程中制定的,于袁世凯在北京就任临时大总统次日公布。它规定“中华民国主权属于国民全体”。参议院为行使立法权的机关...” 主要考查您对1787年宪法的颁布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法国的启蒙思想家(伏尔泰、孟德斯鸠、卢梭)
启蒙运动的扩展(康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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邦联概念:
为进行相互贸易或其他的共同目的而组成的一种松散的国家联合,各成员拥有独立的内政外交权力,没有全国统一的宪法、军队与财政,政府权力极为有限。
美国总统制和英国君主立宪制异同:
国家政体 | 美国总统制 | 英国君主立宪制 | |
相同点 | 经济基础 | 私有制 | |
国家性质 | 资产阶级专政 | ||
政党制度 | 两党制 | ||
议会制度 | 两院制 | ||
原则 | 三权分立 | ||
不同点 | 国家元首是谁 | 总统 | 国王 |
国家元首的产生方式 | 选民选举产生 | 世袭 | |
国家元首有无任期 | 任期制 | 终身制 | |
国家首脑有无实权 | 有 | 无 | |
政府首脑是谁 | 总统 | 首相 | |
政府如何产生 | 总统任命 | 议会产生 | |
国家的权力中心是谁 | 总统 | 议会 |
地方“自治”与中央政权的关系:
美国在加强中央权利的同时,也在防止这种权利的膨胀,于是宪法规定各州拥有较大权力。州政府机构的设置与联邦政府相同,也由立法、行政、司法三部分实行分权和制衡。州的行政首脑是州长,州议会实行两院制。
1787年宪法的颁布:
1、理论来源: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如果同一个人或是由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权(立法权)、执行公共决议(行政权)和裁判私人犯罪或讼争权(司法权),则一切都完了。
2、原则:
“分权与制衡”。
3、内容:
①立法权归于国会。国会实行两院制(参议院、众议院);国会拥有宣战权等。
②行政权归于总统。法律的实施经总统批准。
③司法权:归于联邦法院。对法律拥有最高解释权。
④“分权与制衡”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权力之间制约达到平衡。
4、重要进步意义:
(1)世界上第一部比较完整的资产阶级成文宪法,奠定了美国政治制度的法律基础;
(2)西欧的启蒙思想政治学说与美国实际的结合,在整个政治制度史中堪称典范,对以后资本主义国家制度的建立起到示范作用。
(3)联邦制赋予政府强有力的权力,利于国家的巩固;联邦政府实行三权分立原则,权力之间制约平衡,防止专制独裁,保障了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实行。
(4)地方自治权与中央政权形成较为和谐统一的关系,维护国家主权的同时,有利于地方的积极性的调动和创造性的发挥。
(5)体现和维护了独立战争的重大成果,使政府建立在民主原则的基础上,带来美国的长期稳定。
5、局限性:
(1)刚刚独立的美国既要建立强有力的政权以确保独立,又要防止政权走向独裁,故美国1787年宪法强调三权分立的原则,强调政权的组织形式,但没有真正解决人权问题,在印第安人、黑人问题上种族歧视明显,妇女地位低下。
(2)明确财产性划分标准。
6、进步性:
①世界上第一部比较完整的资产阶级成文宪法,奠定了美国政治制度的法律基础;
②西欧的启蒙思想政治学说与美国实际的结合,在整个政治制度史中堪称典范,对以后资本主义国家制度的建立起到示范作用。
③联邦制赋予政府强有力的权力,利于国家的巩固;联邦政府实行三权分立原则,权力之间制约平衡,防止专制独裁,保障了资产阶级民主制度。
④地方自治权与中央政权形成和谐统一的关系,维护国家主权的同时,有利于地方的积极性的调动和创造性的发挥。
⑤体现和维护了独立战争的重大成就,使政府建立在民主原则的基础上,带来美国长期稳定。
两党制的雏形: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含义:
又名《民元约法》,是在中华民国成立后,孙中山与革命党人为了限制袁世凯的权力,由当时位于南京的临时参议院所制定的具有“宪法”性的文件,在1912年3月8日由临时参议院通过,3月11日公布实施。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制定
(一)背景:
1、理论来源:法国的启蒙思想;
2、现实依据:美国1787年宪法;
3、时代背景:南京临时政府的建立、《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颁布、袁世凯就任临时大总统。
(二)革命性、民主性的体现:
《临时约法》否定了封建专制,是为了约束袁世凯,保障民主共和制度,具有现实针对性;约法明确体现了“主权在民”的原则,促使民主共和思想更加深入人心。
(三)进步意义:
1、在政治上,它不仅宣判了清王朝封建专制统治的死刑,而且以根本法的形式废除了中国延续两千年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确立起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政治体制;
2、在思想上,使民主共和的思想深入人心,树立帝制非法、民主共和合法的观念;
3、经济上,确认资本主义关系为合法,有利于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和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
4、文化上,知识分子利用《临时约法》规定的集会、结社、言论、出版自由,纷纷组织党团和创办报刊,大量介绍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为新文化运动创造了条件;
5、在对外上,强调中国是一个领土完整、主权独立、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启发爱国主义的民族感情,防止帝国主义侵略;
6、在国际上,在二十世纪初年的亚洲各国当中,是一部最民主、最有影响的资产阶级民权宪章。
(四)局限性:
《临时约法》具有中华民国临时宪法的性质,在宪法实施以前,它具有与宪法相等的效力。《临时约法》是中国近代唯一一部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宪法性的文献,主流上体现了资产阶级的意志,代表了资产阶级利益,带有革命性和民主性。但是没有规定反帝、反封建的民主纲领,也没有具体涉及关系到“民生”的土地问题,带有很大的阶级局限性,在某些地方甚至是孙中山先生旧三民主义的倒退。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节录):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于1912年3月11日公布,共七章五十六条。
第一章“总纲”,规定:“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中华民国领土,为二十二行省、内外蒙古、西藏、青海”;“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
第二章“人民”,规定:“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人民得享有人身、居住、财产、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信、信仰等自由;人民有请愿、诉讼、考试、选举及被选举等权利;人民有纳税、服兵役等义务。
第三章“参议院”,规定:“中华民国之立法权,以参议院行之”;“参议院以国会成立之日解散,其职权由国会行之”。
第四章“临时大总统副总统”,规定,总统由参议院选举产生;“临时大总统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公布法律”;“临时大总统代表全国,接受外国之大使、公使”;“临时大总统受参议院弹劾后,由最高法院全院审判官互选九人组织特别法庭审判之”。
第五章“国务员”,规定:“国务总理及各部总长,均称为国务员”;“国务员辅佐临时大总统,负其责任”;“国务员受参议院弹劾后,临时大总统应免其职,但得交参议院复议一次”。
第六章“法院”,规定:“法院以临时大总统及司法总长分别任命之法官组织之”;“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之干涉。”
第七章“附则”,规定:“中华民国之宪法,由国会制定,宪法未施行以前,本约法之效力,与宪法等。”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文化分析及相关具体问题:
近年来,一些学者从法律文化的角度重新反思《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历史命运及其对后世的影响,并且对于《临时约法》涉及的一些具体问题也作了进一步的探讨。陈晓枫在《的文化透视》(载于《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6期)一文中指出:《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因具有划时代的历史意义而倍受推崇,是我国第一部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然而《临时约法》的制定者并未充分考虑到中国当时的实际,使之成为一纸空文,但从宪法文化上看,《临时约法》的命运反映的是更广阔的文化传统对于“大典”和“朝纲”的处理法则。作者分析了宪法文化的“突变”与继承问题以及法律工具主义与大典为置律的文化传统之后,进一步分析了《临时约法》的宪法文化,指出:
(1)《临时约法》是根据当时条件下交出政权的急迫需要,违反关于政体设计的理性分析,将政治制度设计为责任内阁制,在法律价值的追求上,表现出工具主义的趋向,使宪法成为从事某种政权追求的工具。这就违反了人民主权、代议民主的宪法本意,表现了中国法律文化中将法作为某种制胜利器的传统特征。而且《临时约法》表现出在争取权力焦点问题上的过分关注,而将其余做轻率处理的态度,对北洋政府视宪法为儿戏起到不良先例作用;
(2)《临时约法》反映了较为浓重的人治色彩。因人立法,法随人变,虽然用意在于保护革命成果,但在资产阶级共和政权建立之初首开人的意志高于法的意志之风,深刻显现了在近代宪政的词语下,向法文化传统认同的倾向;
(3)《临时约法》也同样具有传统政治文化中权力归诸一元的价值追求。作者认为孙中山先生本人在权力结构问题上是始终如一的一元权力追求者。
(4)法律工具主义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当它一旦于执法者不相切合时,容易被搁置,成为具文。《临时约法》的制定者对于《临时约法》的工具主义的利用,最终使其作为工具,终成空文。
三权分立:
亦称三权分治,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的建制原则。其核心是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相互独立、互相制衡。三权分立具体到做法上,即为行政、司法、立法三大权力分属三个地位相等的不同政府机构,由三者互相制衡。
天赋人权:
自然权利源于拉丁文jusnafural,中文习惯译为天赋人权,指自然界生物普遍固有的权利,并不由法律或信仰来赋予。自然权利源自于古希腊哲学的自然法理论。文艺复兴以来,成为西方法律与政治思想的重要议题。
伏尔泰:
法国启蒙运动的领袖
①代表作:
《哲学通信》、《路易十四时代》
②思想主张:
A.猛烈抨击天主教会
B.反对君主专制,倡导君主立宪制;
C.提倡“天赋人权”,认为人生来就是平等和自由的;
D.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孟德斯鸠:
①代表作:
《论法的精神》
②思想主张:
反对君主专制,提出“三权分立”学说,认为国家的法律不能违背人的理性,法律应当是理性的体现。
③影响:
孟德斯鸠的学说否定了封建专制制度的合理性,奠定了资产阶级有关国家和法的理论基础。
卢梭:
①代表作:
《社会契约论》
③思想主张:
A天赋人权”和“人民主权”;
B.社会契约;
C.认为人类不平等的根源是财产的私有。
伏尔泰:
法国启蒙思想家中的领袖人物。他一生写出大量的著作,通过科学论文、艺术作品及小册子无情地揭露法国社会的黑暗面。他对天主教会作了大胆的攻击。在他看来天主教是“迷信的恶魔和狂狺的九头蛇”,罗马教皇是“魔鬼一样的骗子”,把天主教专横的教士称为“恶棍”。他认为教会造成了社会的无知和黑暗,号召为科学和进步而奋斗。伏尔泰虽以反对天主教为己任,但他又没有完全摆脱神权思想的影响,仍主张信仰上帝,保留宗教。他有一句名言,即“如果没有上帝,那么也要捏造出一个来”。因为他认为宗教可以维系人心,有助于巩固社会秩序。为了批判当时法国社会,伏尔泰提倡自然权利学说。在他看来,自然赋予人类以自由平等的权利,他所强调的平等是人人在法律面前的平等,而不是社会生活上的平等。伏尔泰也抨击了君主专制制度,赞成实行“开明专制”,认为“开明”的君主实行改革,就可以过渡到君主立宪制。但又希望通过“开明”的君主实行改革。当时的普鲁士国王腓特烈二世受到了伏尔泰的影响,自称是伏尔泰的朋友和庇护者。伏尔泰在他的早期成功剧作《布鲁杜尔》《采儿》中,讽刺了封建专制,颂扬了民主制度。1734年他写了惊世之作《哲学通讯》(或称《英国通讯》),其中斥责了法国的君主专制,颂扬了英国的君主立宪制,这本书很快被列为禁书。1764年编辑了文章汇集《哲学辞典》一书,书中涉及的领域不仅有哲学,还有自然科学、历史等,显示了他是一个多才的思想家。他以犀利的笔锋、辛辣的语言,大胆揭露法国社会旧制度的一切弊端,并且向愚昧和无知宣战,这在当时的确起了振聋发聩的作用。
孟德斯鸠:
出身于贵族家庭,曾任波尔多法院院长。在对英国等欧洲国家进行了考察和研究了洛克学说的基础上,他得出了结论:法国应走英国的道路。1748年他的代表作《论法的精神》经过长达27年的辛勤劳动终于问世了。这部书中表达了批判法国旧政权的立场,又充实和发展了洛克分权的思想。他主张实行三权分立,把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权力分开,使其分属三个不同的机构;并强调三个权力互相制约的重要性。分权学说的目的,是使国家机器内部权力均衡,互相制约。它既抨击了封建专制制度,又为实现资产阶级争取的“自由”“民主”和“人权”提出了可行又可靠的保证,为资产阶级以法制对抗封建专制指出了道路,为资产阶级法学奠定了基础。他的三权分立原则锋芒直指君主专制制度,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有进步意义。
卢梭:
祖籍法国,出生于瑞士一个钟表工人家庭。幼年的不幸生活遭遇及同下层人民的不断接触,使他成为最激进的资产阶级民主主义思想家。1762年卢梭发表的《社会契约论》是他的政治思想的代表作。卢梭认为人是生而平等的,社会存在着人们共同利益的“公益”,为了维护这种利益,人们都要遵守契约。他主张在社会契约面前,人们遵守同样的制约,享受同样的权利,以此反对专制和封建等级制度。他提倡当统治者撕毁社会契约时,人民有权用暴力推翻暴君。这一主张不仅反对君主专制,而且为资产阶级提供了革命的理论。他认为立法权应属于人民,人民有能力建立起体现公共利益的法律。他明确提出了“人民主权”说,反对君权神授论。卢梭提出人人享有主权——社会中的最高权力,因而将人权学说提高到了一个新的境界。他认为在人民主权之上,决不允许再设一个指挥者,官吏、政府、政体都要根据人民的意愿决定,从而名正言顺地阐明了革命权利说,说明了推翻法国封建专制政府、反抗压迫的合理性与正义性,在法国社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为即将到来的大革命进行了思想动员。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没有卢梭就没有法国大革命。卢梭的《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大致奠定了他的政治学说的观点,直接论述了社会不平等的起源是出自财产的私有制,但他并不主张废除私有制,这表现了他的小资产阶级观点。《社会契约论》是他的学说的核心。
康德:
①代表作:《纯粹理性的判断》
②主张:
A强调人的重要性,同时坚持人自律
B自由平等只能在法律范围内。
康德的人文主义观点:
1、康德是德意志著名的哲学家。著有《纯粹理性批判》等著作,论述艰深,思辨性极强,形成了以“真”“善”“美”为核心的哲学体系。
2、就启蒙运动的思想层面来说,他对启蒙运动作了经典的总结。康德认为启蒙运动的核心就是人应该自己独立思考,理性判断。其经典表述是“启蒙运动就是人类脱离自己所加之于自己的不成熟状态,不成熟状态就是不经别人的引导,就对运用自己的理智无能为力……要有勇气运用你自己的理智!这就是启蒙运动的口号。”
3、他继承和弘扬了法国的启蒙思想,承认“人生而自由”,相信自由和平等是人生来就有的权利,但他更强调人的思想自由,并且坚持人要自律,道德的作律,不能为了个人的自由而妨碍他人的自由,自由和平等只能在法律范围之内。
显然,他在继承了智者学派以来的人的重要性的同时,兼容和发扬了苏格拉底的人的道德哲学,这是他在人文主义方面所作的贡献。
启蒙运动历史影响:
①对欧洲:是一次资产阶级思想解放运动,空前解放人们的思想,冲击欧洲封建专制统治。
②对法国:启蒙运动影响下,法国大革命爆发,推翻了专制王朝,建立了资产阶级统治,传播了自由平等思想。
③对世界:启蒙运动波及全世界,鼓舞了殖民地半殖民地人民争取独立的斗争。启蒙思想成为人们追求解放的精神武器。
康德与《纯粹理性批判》:
《纯粹理性批判》是18世纪德国著名古典哲学家康德撰写的一部认识论巨著。
康德是一位有着苏格兰血统的皮匠的儿子,1724年,出生于东普鲁士柯尼斯堡一个虔诚的教徒家庭,并在这个天光阴暗、单调乏味的滨海小镇度过了他漫长的一生。
康德16~22岁时就读于柯尼斯堡大学,在温文尔雅的学校气氛和平静如水的环境中学习牛顿的物理学和沃尔夫哲学,这使他对生活的态度更加严肃。他完成大学学业并获博士学位后成为母校的一位低级教师。此后他潜心自然科学研究,教学著书,声望日隆,1755年发表《自然通史和天体论》,提出不同于牛顿的太阳系起源的星云学说,在自然科学界引起轰动。
1770年后,他转向哲学研究。浓郁的宗教家庭气氛和严肃的生活态度成为他哲学的重要背景之一,这使他热切地感到有必要巩固基督教信仰的基础。而随着统治德意志的神圣罗马帝国的四分五裂和新型现代国家如雨后春笋般地不断出现,更使他迫切地感到需要为人们建立一个最完善的道德法则世界。
孜孜不倦的追求和努力的钻研终于使他于1781年发表了《纯粹理性批判》这一巨型哲学著作。在这部最重要的著作中,康德承担了为数学和物理学的严密性和确定性辩护的任务,他高举理性的火炬,猛烈地批判了长期以来弥漫于欧洲的以莱布尼茨为代表的形而上学体系,以及桎梏人们思想的封建神学,以至于在这次批判之后,“那种被叫做形而上学的东西,可以说已经被连根拔掉,从科学的行列里消失了。”1788年,康德发表《实践理性批判》,论证宗教信仰的合理性,证实道德法则的理性的确定性和普遍性。在1790年出版的《判断力批判》中,康德详细论述了他的美学理论。
这三部被人们誉为“三大批判”的哲学巨著以尖锐激烈、富于挑战性的言辞在极广阔的领域内提出一系列有独创性的见解,形成了康德“真”“善”“美”的庞大批判哲学思想体系,在德国哲学界引发了一场革命,将自古希腊泰利斯开创的西方哲学推向了辉煌灿烂的高峰。
《纯粹理性批判》很早就被介绍到中国,被认为是最难读懂的哲学著作之一。其中译本分别于1957年由三联书店和1960年由商务印书馆出版,译者蓝公武。
“纯粹理性”是指独立于一切经验的理性,“批判”是指对纯粹理性进行考察。康德为本书冠以这一名称,是为弄清人类认识的来源、范围及其界限。本书分为篇幅很不相称的两部分:“先验原理论”和“先验方法论”,其中“先验原理论”为全书的关键和主体,同时也是最难阅读的部分。
18世纪的欧洲哲学界,认识论问题占据突出的地位,并形成了以莱布尼茨为代表的唯理论和以休谟为代表的经验论两大认识论派别。康德认为认识论问题如不解决,哲学只能在歧路上徘徊。他首先批判了当时欧洲流行的莱布尼茨的形而上学唯理论,指出莱布尼茨认为不需要感觉经验,仅凭人类的理性思维便可认识事物的普遍性和必然性,就可以达到真理,是“独断”和荒谬的。康德坚决认为人的心灵不具备这种能力,所以莱布尼茨代表的旧形而上学是虚伪的。康德同意休谟的看法,认为人类的认识开始于经验。但他也批评了休谟否认理性在认识中的作用,认为这实际上是否定科学知识。康德意识到了争论双方都有片面性,在批判双方错误的同时,也指出双方的说法都有一部分是正确的。康德的观点是,人类的认识开始于经验,知识来自于理性。依康德的这一观点,人类知识的来源有两个:一个是人的感官提供的后天感觉经验,这些经验是混乱零散的东西;另一个是人类头脑中先天固有的带有必然性和普遍性的认识能力。人类的认识活动就是用先天的认识能力对感官提供的后天经验进行整理,才能形成科学知识,因此人们头脑中任何一个科学知识都是这两方面组成的,二者缺一不可。
那么,人类是如何具有先天的认识能力呢?康德指出,人类的理性中存在着“时间”和“空间”两种“直观形式”,这两种形式先于一切经验,并且是经验形成的前提条件。康德认为,即使人的感官没有任何实际对象,“时间”和“空间”是先天地存在于人的意识中。当人们进行认识活动时,我们体验到的外部世界就是一连串处于“时间”和“空间”形式中的过程,人们运用“先天的”思维形式对这一过程混乱零散的感觉材料进行整理加工,人们才能获得感性认识。所以只有从人类的立场,才能谈到空间与时间,它们不可能离开人类主体而独立存在,它们属于人类的条件,是人类感知的先天方式,并非物质世界的属性。
康德进一步指出,人们通过“时间”与“空间”形式获得的感性认识并不具有普遍性和必然性,感性只能认识直观材料,不能算科学,还必须经过更高一级被称为“知性”的人类思维活动。而“知性”则是运用范畴、概念进行判断推理的思维能力。康德说:“思维无内容是空的,直观无概念是盲的。”所以必须将两者联合起来,才能产生严格意义上的知识。他把“知性”自身规定为包括统一性、多数性、必然性、偶然性等12个概念或范畴,“知性”活动把这12个概念或范畴运用到直观形式所提供的感性材料中去,使这些材料具有必然联系和因果关系,才能形成具有必然性和普遍性的科学知识。与“时间”和“空间”相同的是,“知性”也不从自然界中得出它的规律,而是把自己的规律加于自然界,所以正如康德所说,“人是自然界的立法者”。
最后,康德指出,人类通过“知性”获得的科学知识,仅仅是对“现象界”的认识。而“现象界”中的东西是相对的、有条件的,不能满足人类的求知欲望。要超出“现象界”的认识,进一步把“知性”的各种知识再加以“综合”“统一”,把它们整理成无条件的、绝对完整的知识,这是人最高级的认识活动能力,叫“理性”。康德认为“理性”企图达到最完整、最高的统一体:灵魂、世界和上帝。康德把这三个统一体称为“理性的理念”,这些理念都是“现象界”之外的,康德把它们称为“自在之物。”康德断言说,“自在之物”是超经验的,不属于人的认识范围,因而不能用“知性的概念”去认识。然而,当“理性”去追求“理念”时,却又必须运用“概念”“范畴”去认识他们,这样就不可避免地陷入自相矛盾。康德把这一矛盾称为“二律背反”。康德利用形式逻辑的归谬法来论证“二律背反”,即事先肯定命题的反面,然后论断它不可能,以此推翻对立的反命题,来证明正命题是正确的,从而证明理性要求超出“现象界”范畴,去达到最完整、无条件的“自在之物”的认识是不可能的。至此,康德完成了他的认识论学说体系,并骄傲地声称,他在哲学界中完成了一场哥白尼式的革命,即在认识中不是心灵去符合事物,而是事物要符合心灵,人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理性是无能的,“自在之物”是人的认识根本达不到的,是不可知的。在人的认识所达不到的领域,应当留给宗教信仰。正如康德所说:“我发现必须否定知识,才能给信仰保留地盘。”
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在“南北议和”的过程中制定的,于袁世...”考查相似的试题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