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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三年级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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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列各题叙述中,都包含一定的价值标准或者是行为选择,请予以判断,在括号内写明“正确”或“错误”,并简要说明理由。
    1、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权。
    判断: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在我国,公民可先享受权利,后履行义务。
    判断: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得知小华家庭困难,班长不顾小华的强烈反对,号召全班同学为她捐款。
    判断: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题信息:2012年山东省期中题政治简答题难度较难 来源:张东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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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试题 “下列各题叙述中,都包含一定的价值标准或者是行为选择,请予以判断,在括号内写明“正确”或“错误”,并简要说明理由。1、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权。判断...” 主要考查您对

与同学交往

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生命健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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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同学交往:
社会学将人际关系定义为人们在生产或生活活动过程中所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心理学将人际关系定义为人与人在交往中建立的直接的心理上的联系。中文常指人与人交往关系的总称,也被称为“人际交往”,包括亲属关系、朋友关系、学友(同学)关系、师生关系、雇佣关系、战友关系、同事及领导与被领导关系等。人是社会动物,每个个体均有其独特之思想、背景、态度、个性、行为模式及价值观,然而人际关系对每个人的情绪、生活、工作有很大的影响,甚至对组织气氛、组织沟通、组织运作、组织效率及个人与组织之关系均有极大的影响。

人除了衣、食、住、行等物质需要外,还有精神需要。友情就是一种精神需要。  朋友带给我们温暖、支持和力量,让我们感受生活的美好。在人生的旅途上,朋友伴我们同行,友谊照亮我们的生活之路。真正的朋友应互帮互助,在追求共同的理想中一起成长进步。真挚的友情是人生最宝贵的财富。

青春期的闭锁心理:
闭锁心理是将自己的心理活动进行自我封闭,不轻易外露。
如果封闭自己,只会使自己陷入孤立。良好的人际关系是相互选择的结果。积极交往,友谊之树才会枝繁叶茂;开放自我,我们的性格才会更开朗,人生才能更精彩。
交往中受人欢迎的品质:
真诚、友好、善良、负责任等品德,会使我们在交往中具有持久的吸引力、较强的沟通意识和沟通能力,也会使自己在集体中具有更高的人气指数。
交往中吧受人欢迎的品质:尖刻、多嘴、自私、目光短浅、粗鲁、自高自大、贪婪、不真诚、恶毒、不老实、冷酷、邪恶、说谎等。

友谊对个人的成长具有重要意义(作用):
①当我们寂寞、孤独和苦恼时,朋友给予我们温暖。
②成功时,朋友与我们分享喜悦和快乐。
③失败时,朋友激励我们继续前进。
④顺利时,朋友告诫我们冷静。
⑤遇到挫折时,朋友给予我们信心、勇气和力量。
与同学交往中的常见误区:
1、谊与“江湖义气”是有本质区别的,“江湖义气”只讲“友情”,不讲是非。有人把“江湖义气”看做是“够朋友”,认为做事“够朋友”就是友谊。
点拨:这种看法是错误的,它很容易导致不良的后果。很多青少年就是因为分不清真正的友谊与“江湖义气”而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2、当今社会,电视、电话、网络等高度发展,与他人交往,照样可以正常生活。
点拨:这种观点是错误的。(1)无论社会怎样发展,生活在社会中都不可避免地与人发生联系,都需要与他人交往。(2)如果封闭自己,只会使自己陷入孤立;如果保持积极开放的心态,我们就会接触更多的人,分享分享更多的经验和快乐,同时也会被更多的人接纳。(3)我们要认识闭锁心理的危害,敞开心扉,使我们的性格更开朗、人生更精彩。
3、我身边的人都有缺点,所以我找不到朋友。
4、朋友就是随时随地为你服务,听你调遣的那个人。
5、朋友之间应该宽容,宽容就是姑息,迁就。
进入青春期后,我们开始从心理上逐步摆脱对成人的依赖,与父母和老师的关系变得不像以前那样亲密。 我们不太愿意向父母和老师敞开心扉,而更愿意向自己同龄伙伴特别是亲密朋友倾诉心事。因此我们特别渴求友谊。

如何才能获得友谊
①人与人之间不可能会自然而然地产生友谊,真挚的友谊是用心培育的结果。
②只要我们抱着真诚的态度与同学、老师交往,我们一定会获得友谊。
③敞开心扉,坦诚发与他人交流,真诚地帮助别人,朋友一定会向我们走来。
教科版:
①对人要主动、热情、坦诚
②理解、宽容、体谅他人
③积极参加集体活动
④心胸宽阔,理解体谅,严以律己,宽以待人。
⑤不妒嫉,朋友取得成功时,欣赏并真诚地赞美他。
北师大版:
①要选择挚友
②我们应有多种朋友
③交友需要真诚
④交友需要讲是非原则
⑤交友需要宽容

交友的原则:
①交友是一个平等互惠的过程,给予与分担必须是双向的,这样才能做到双赢甚至多赢。
②人无完人,人各不同。欣赏他人,赞美他人,宽容他人,尊重差异,加强沟通,就会交到更多有趣的朋友,获得更为持久的友谊。
③真正的友谊应该是坦诚的,在原则面前一定要坚定,不能以牺牲原则为代价维持所谓的友谊。
④我们要慎交朋友。与社会上的人交朋友,要乐交诤友,不交损友。
益友是指品德高尚、志同道合,有益于自己进步的朋友。
诤友是能够直言不讳地指出我们的错误、缺点或不足,批评和帮助我们的朋友。
损友是指会对自己产生不良影响的朋友。

怎样才能远离损友:
①要明辨是非
②增强自制力,自觉抵制不良诱惑
③要坚持原则 ④要多交益友

怎样让友谊之树常青:(交友的原则)
1、平等、尊重、真诚。
①每个人在人格和法律地位上都是平等的。平等待人是人际交往的重要原则,是建立和发展友情的前提。
②朋友之间需要彼此尊重。尊重朋友就要懂得尊重朋友的自尊心。
③朋友相交,贵在真诚。朋友之间要用真心去交流,要言而有信,一诺千金。

2、理解、宽容。对朋友某些过失要持谅解和宽容的态度。朋友之间的理解。宽容,并不是可以不讲原则,建立真正的友谊必须以分清正确与错误、正义与邪恶为前提。那种不分是非善恶、只讲“哥们儿义气”的所谓友谊,绝不是真正的友谊。

3、关爱、帮助。当朋友、同学遇到困难和不幸时,我们应毫不犹豫的伸出援助之手。从来不去主动帮助、关心、支持他人,这就很难寻到知心朋友,发展真挚的友情。
与人交往的十条忠告:
1、给自己的嘴巴安上一把锁,不要试图讲出全部的想法。培养低调和富有感染力的言谈。说话的方式比内容更为重要。
2、少作承诺,并保证它们的信誉。一旦作出承诺,无论付出多大代价都要履行。
3、永远不要错过赞赏和鼓励别人的机会。不论是谁做出漂亮的工作,都给予称赞。如果需要提出意见,请以一种帮助的态度,而不是鄙夷的态度。
4、关心别人的需要、工作、家庭和家人。与快乐的人一起快乐;与悲伤的人一起悲伤。让每一个与你交往的人,不论多么卑微,都能感觉到你对他的重视。
5、做一个快乐的人。不要将自己不值一提的伤痛和失望传染给周围的人。请记住,每个人都承担着某些压力。
6、保持开放的心态。讨论但不要争论,即使不赞同,也不愤忿,这是内心成熟的标志。
7、让你的美德来说话。拒绝谈论别人的短处,不要传播谣言。这些将浪费你宝贵的时间,并会极大地破坏你的人际关系。
8、谨慎地对待别人的情感。揶揄和幽默不能以伤害别人为代价,尤其当你认为可能性很小的时候。
9、无需担心关于你的流言。请记住,散播流言的人并非世界上最准确的报道员。以不变应万变。紧张不安加上坏心眼一般是背后议人是非的原因。
10、别太着急属于自己的信誉,将你自己做到最好,并要有耐心。忘记你自己,让别人来“记住”你。这样的成功更令人愉悦。
中国的国体/国家性质
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和核心是人民当家作主。
我国公民是指我们社会的一切成员。被剥夺政治权利和犯罪的人,也是中国公民。我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国公民是我们在法律上的身份。 在我国,作为国家主人的人民,享有宪法赋予的管理国家等权力。作为国家的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确认的公民权利。所谓公民权利,指的是宪法和法律确认并赋予公民享有的某种权益,这种权益受国家保护,有物质保障。由于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是公民最主要、最根本的权利,所以称之为公民的基本权利。 

我国公民权利保障机制:
国家以宪法和法律的形式规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其中宪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
以宪法为核心、以立法保障和司法保障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保障机制,保障公民的权利。

立法保障和司法保障:
立法保障,就是将公民的权利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下来,运用国家强制力加以维护。
司法保障,是指通过法律制裁各种侵权行为,保障公民的权利。
我国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
①平等权;
②政治权利和自由;
③宗教信仰自由;
④人身自由权利;
⑤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取得赔偿权;
⑦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
⑧妇女的权利、婚姻、家庭、儿童和老人受国家保护;
⑨华侨、归侨和侨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人格权就是做人的权利,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生命健康权等物质性人格权和自由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精神人格权两类。人格权作为人权的一部分,它与生命相伴,从出生起就伴随着我们。在我们的生命历程中,它由每个人单独享有,不得转让、抛弃、继承,也不受他人的非法限制,更不可与我们的人生相分离。在公民的人格权中,生命健康权居于首位。
人格权还包括人生自由权,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公民的人身和一直完全由自己支配,人身自由权是我们参加各种活动,充分享受其他各种权利的基本保障。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基本义务的内容:
①公民对国家履行的义务: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保守国家秘密;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依法纳税;等等。
②公民对社会履行的义务:爱护公共财物,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等。
③公民对家庭履行的义务:夫妻双方实行计划生育、父母抚养教育未成年人子女、成年子女赡养父母等。
公民对社会和家庭履行的这些义务与国家的利益是一致的,因此这些义务也是对国家履行义务。 

人民与公民区别:
人民: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
公民: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公民取得国籍的方式一般有两种:一是以出生的方式取得国籍,这种出生国籍也称原始国籍,也就是说一个人刚刚出生在某国时即具有了某国法律赋予的国籍身份;二是继有国籍,也就是一个人以申请加入的方式取得某国的国籍。继有国籍的取得方式很多,如因近亲属关系取得、因婚姻关系取得、因经济关系取得、因收养关系取得等。
人民与公民的区别和联系:人民是区别于敌人的政治概念,在不同的国家和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有着不同的内容。公民是法律概念,是指具有某种国籍并依据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法定义务、道德义务的含义:
法定义务是宪法和法律规定公民必须履行的。
道德义务是指社会成员依据社会道德规范,自觉自愿地承担对他人、对社会的道德责任。
法定义务和道德义务的关系:法定义务和道德义务密切联系。诸如爱护公共财物、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等道德义务被国家认可为法律规范,即成为法定义务。二者也有区别。法定义务是由国家法律规定的,道德义务是在社会生活中自发形成的;法定义务以国家强制力作后盾确保履行,道德义务靠舆论、习惯和社会成员自觉自愿来履行。


公民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我们在社会生活国,不仅享有宪法规定的各项基本权利,还要对他人、对社会履行相应的义务。这些义务来自亲情、道德、纪律、法律等各个方面。其中,法定义务是宪法和法律规定公民必须履行的。我们不能只获得而不付出,不能只享受权利而不履行义务。对于法定义务,我们必须履行。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依存、密不可分的;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公民的某些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在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具有一致性。我们每个人既是享受权利的主体,又是履行义务的主体。因此,人们不仅要增强权利观念,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权利,而且要增强义务观念,依法履行义务。

树立公民意识,做个合格公民:
①要树立国家观念;
②要培养坚定的民主意识和良好的公民道德;
③要增强法律意识,遵守国家法律。

权利意识是公民意识的重要内容。权利维护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依法享有权利,依法行使权利,尊重他人的权利。
如何正确行使公民权:
①公民在行使时要尊重他人权利;
②公民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
③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
④要以合法方式行使权利。

如何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
①公民不得利用言论自由来侮辱、诽谤他人;
②公民不得利用言论自由教唆、煽动他人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谁公开发表了有损于他人、有损于公共利益的言论,谁就要对言论后果负责。

自觉履行义务应该做到:法律鼓励的积极去做;法律要求的必须去做;法律禁止的坚决不做。

我国公民权利和义务的特点:
一、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我国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表现在:首先,享有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主体非常广泛。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决定了我国享受权利的主体的广泛性。现阶段,我国的权利主体的范围主要包括一切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即使是对于被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而言,他们与自己身份相应的其他权利,国家也是依法保护的。其次,宪法确认并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范围是非常广泛的。除了《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外,在“总纲”和“国家机构”前后两章还确认公民在其他方面的权利和自由。例如保护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权、继承权、民主管理权、居民和村民的自治权等。

二、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主要表现在:首先,公民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上都一律平等。即(1)公民不分民族、性别、出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职位高低,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一律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2)国家机关在适用法律上对公民一律平等,任何公民的正当和合法权益,都平等地予以保护;(3)国家不允许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享有宪法和法律以外的特权,每个公民都应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其次,公民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确认的权利和自由,也平等地承担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任何公民不可以只享有权利而不尽义务,也不能只尽义务,而不享有权利。

三、公民权利和义务的现实性
1.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具有现实性。具体表现在:
(1)客观上十分需要,而又非确认不可的就坚决写进宪法。例如公民的人格尊严,是一项基本人权,是重视人、尊重人,以人为本的法律基础。因此,我国1982年《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2)能做到的或者经过创造条件可以逐步实现的,就根据能够实现的程度,作出实事求是的规定,例如受教育权。(3)从实际条件看,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不能做到的,宪法就不予以确认。例如,1982年宪法取消了1954年宪法对“公民有居住和迁徙自由”的规定。
2.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有法律保障和物质保障的,例如,宪法规定了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同时又规定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种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又如,宪法规定对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四、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我国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主要表现在:
1.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主体是一致的。《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第五十一条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上述规定表明,公民享有权利,就必须履行义务;同样,公民履行义务,才能享有权利。
2.公民的某些权利和义务是彼此结合的,如劳动权和受教育权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又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3.权利和义务是互相促进的。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本质上反映了公民个人、集体和国家三者间的关系。在我国,国家不仅通过宪法、法律确认和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而且通过改革政治体制和发展经济文化事业,为公民行使自由和权利提供越来越多的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越能得到保障,就越有利于激发他们的政治热情和生产积极性,更自觉地履行义务;而公民自觉履行义务的积极性越高,国家就会越昌盛、富强,同时,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也就愈加获得更多的保障。


生命健康权是公民的生命权和健康权两种权利的统称,是公民享有的最基本的人权。
公民生命健康权包含三类:生命权、健康权、人身权.
生命权是公民维护其生命安全利益的权力,主要表现为生命安全维护权,当他人非法侵害自身生命安全时,有权依法自卫和请求司法保护。凡致人死亡的非法行为均属侵害生命权的行为。生命对于我们只有一次,具有最高价值,生命安全是公民从事一切活动的物质前提和基本条件,生命一旦丧失,任何权利对于受害人而言均无价值。我们有权珍爱生命,维护生命安全。

健康权是公民维护其身体健康即生理机能正常运行。具有良好心理状态的权利。健康的内容主要表现为健康维护权,有两层含义。
其一,保持自己健康的权利。
其二,健康利益维护权,当健康受到不法侵害时,受害人享有司法保护请求权。

人身权是公民维护其身体完整的人格权人格权是社会个体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一种基础性权利。现代世界各国宪法均将人格权的保护放在重要位置,民法中也有特别人格权或一般人格权的规定。同时,根据各种人权国际公约和人权法学理论,人格权也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代社会,尽管人们已经充分认识到确认和保护人格权的重要性,但对其性质仍有争论,即人格权究竟是人权、宪法权利还是民事权利。
生命健康权包括身体健康权利和精神健康权利。
我国法律保护生命健康权的有关规定:
1、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的生命健康权,不容他人侵犯;
2、法律赋予我们广泛的行动自由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害公民的人身自由。
3、法律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
4、禁止用工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安排未成年工(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从事矿山井下、有害有毒、劳动强度大的劳动。
5、我国宪法、刑法、民法通则和治安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都对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加以保护。
怎样依法保护我们的生命健康权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由于年幼、能力欠缺和经验不足,生命健康较容易受到侵害。所以,保护未成年人生命健康权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作为未成年人,我们的生命健康权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劳动法、婚姻法等对此都有明确的规定。
①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依法保护我们的生命健康权。
②加强自我保护,学习自我保护的方法,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③爱护、尊重他人的生命和健康。
 

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生命和健康有哪些特殊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条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第三十条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在节假日期间将文化体育设施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社区中的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网服务。
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第四十一条 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
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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