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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三年级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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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阅读下列材料:
    材料一:公元前106年,分全国为13部(州),每部(州)派刺史一人,于每年秋天巡行郡国,按“六条问事”的职权,监督郡国……
    材料二:(北宋)规定州郡长官由文臣担任。长官之外另设“通判”,使其互相牵制。后来,又把全国州郡划分为十五路,陆续在各路设转运使(管财政兼监察地方官吏……)、提点刑狱(管司法兼监察……)、安抚使(管军事,有时也兼管民政,在边境地区设置……)、提举常平(管常平仓救济、农田水利……)等四司,统称“监司”,也都由文臣担任……
    材料三:洪武初年的监察机关称御史台。1382年(洪武十五年)改称都察院,长官有左右都御史等,专职弹劾百司。都察院下设十三道监察御史,纠察内外官员。……号“代天子巡狩”,大事奏裁,小事可立决。……明太祖……罝锦衣卫指挥使,下属南北两镇抚司,除负责侍卫、密辑盗贼奸宄外,北镇抚司述掌管诏狱,各地重罪逮至京师,往往由北司严刑审理,而后直接奏请皇帝。
    ——以上材料均引自朱绍侯主编《中国古代史》

    材料四:夜饮密室,一人酒酣,谩骂魏忠贤,其三人噤不敢出声。骂,未讫,番人(厂卫特务)摄四人至忠贤所,即碎尸骂者,而劳三人金。三人魂丧不敢动。
    ——《明史·刑法志》

    请回答:(1)根据上述材料,指出汉、宋、明三朝官制的相同之处。材料二中的地方官制有何显著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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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明朝的制度同汉、宋两朝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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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材料三、四中,明朝前后期的统治有何异同?反映了什么时代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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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简述汉、宋、明三朝监察制度的共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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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题信息:2011年0114期末题历史材料题难度极难 来源:李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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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试题 “阅读下列材料:材料一:公元前106年,分全国为13部(州),每部(州)派刺史一人,于每年秋天巡行郡国,按“六条问事”的职权,监督郡国……材料二:(北宋)规定...” 主要考查您对

汉武帝削弱相权

宋元宰相地位变化

汉武帝时期设刺史监察

宋朝的提点刑狱司

宰相制度的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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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权与相权管理措施比较:

汉武帝是采取了中外朝,频繁更换宰相,唐是实行三省六部制,分散相权。
汉武帝:汉初,丞相集决策、司法、行政大权于一身,位高权重,为加强皇权,汉武帝重用身边侍从、秘书等工作的人,让他们担任尚书令、侍中等,参与国家大事,以削弱相权。
唐太宗:中央设三省中书、门下、尚书,分别负责决策、审议和执行。三省的长官都是宰相,相权分散,三省相互牵制和监督,削弱了相权,保证了皇权的独尊。
宋太祖:设立中书门下作为最高行政机构,行使相权,未知却宰相,后来由增设参知政事、枢密使和三司使,分割宰相的行政权、军权和财权,这样就削弱了宰相的职权,皇帝得以总揽大权。

汉武帝和宋太祖为加强中央集权采取的措施异同:

同:削弱相权,加强皇权;削弱地方机构的权力;
异:汉武帝设立中朝削弱相权;宋太祖分割宰相的军权、财权和行政权。在地方上汉武帝削弱王国实力,宋朝收地方精兵、财权、行政权。


汉武帝削弱相权措施:

为削减丞相权力,由皇帝身边的较低级的亲信官吏和侍从人员组成“中朝”,形成一个宫内决策机构,也称为“内朝”。利用内朝与外朝对峙,并分夺外朝权力。依靠内朝,削弱相权。


参知政事含义:

参知政事,官名。又简称“参政”。是唐宋时期最高政务长官之一,与同平章事、枢密使、框密副使合称“宰执”。唐制以中书令、侍中、尚书仆射之外他官任宰相职,给以“参知政事”等名义。以参知政事为副宰相。简称“参政”。


参知政事始设立:

宋初并无参知政事一职。宋太祖代周自立,以范质为昭文相、王溥为史馆相、魏仁浦为集贤相,三相并设,而不设副宰相。上述三人皆后周旧臣,太祖对他们自然有防范心理。同年又以心腹赵普为枢密副使,二年后迁枢密使,朝廷大政实际上操纵在太祖和赵普等人手中。这时候,中央机构的运作还不是一种正常态,宰相们并没有总文武之大政,只是起处理一般政务的辅助作用。
中国唐代初年宰相加衔。唐初以三省长官为宰相,但不轻易授人,常用其他官员另加官衔为宰相,参知政事就是加衔之一。唐中叶以后不再使用。宋初沿袭唐制,以侍中、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为宰相。乾德二年(964)又设参知政事(简称参政)为副相。开宝六年(973),参知政事始得与宰相于政事堂同议政事,职权、礼遇接近于宰相。宰相出缺时,代行宰相职务。元丰改制废参知政事,另设门下侍郎、中书侍郎和尚书左、右丞以代。建炎三年(1129)又改门下侍郎、中书侍郎为参知政事,废尚书左、右丞,直至宋亡。南宋参知政事常兼同知(或签书)枢密院事等,或由知枢密院事等兼(权)参知政事。参知政事和门下、中书侍郎,尚书左、右丞,以及枢密使、副使、知枢密院事、签书枢密院事等,通称执政,与宰相合称宰执。

参知政事始处理事务:

参知政事协助宰相处理中枢事务有两种方式:
一是几位参知政事并无具体分工,通盘协助宰相处理各方面政务;
一是几位参知政事有了具体分工,各负责某一方面政务。前者称为“通治省事”,后者称为“分治省事”,以前者方式居多。


宋初强化中央集权:

元朝加强中央集权措施:


参知政事官称沿革:

随着宰相名称和宰辅机构的反复改变,参知政事的官称也有数次变化。神宗改制后,废参知政事,以门下侍郎、中书侍郎、尚书左丞、尚书右丞为副宰相,代其任。建炎三年(1129)复改门下、中书二侍郎为参知政事,省去尚书左、右丞。以后沿袭不变。  
与两宋宰相名称相比,参知政事的改称只有一次。即从元丰五年(1082)至建炎三年(1129)之间的改称,共47年。在两宋将近320年的历史中,是十分短暂的一瞬。与参知政事一样,他们仍然被简称为“执政”。


刺史制度含义:

是汉武帝在秦御史监郡和汉初丞相史出刺基础上的独创,是君主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产物。汉代刺史制度的形成、发展与演变都有着其特定的历史背景。刺史制度的形成、演变与两汉政治休戚相关。刺史、州牧的地方官化是东汉政权瓦解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因素。


汉武帝时期的监察制度:

汉武帝创建了刺史制度。武帝把全国划分为十三州部,每州为一个监察区,设置刺史一人,负责监察所在州部的郡国。《汉书》卷六《武帝纪》载:(元封五年)初置刺史部十三州。”师古曰:“《汉仪》云:初分十三州,假刺史印绶,有常治所。常以秋分行部,御史为驾四封乘传。到所部,郡国各遣一吏迎之界上,所察六条。”刺史的职权,有明确的规定,即“奉诏六条察州”,那六条是:
一、“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即限制地方大族兼并土地,反对其横行乡里。
二、“二千石不奉诏,遵旧典,倍公问私,旁诏守利,侵渔百姓,聚敛为奸。”即打击地方高级官员的以权谋私的不法行为。
三、“二千石不恤疑狱,风历杀人,怒则任刑,喜则淫赏,烦扰苛暴剥戮黎元,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祆实讹言。”即打击地方高级官员执法不公平。
四、“二千石选署不平,阿附所爱,敝贤宠玩”,即打击地方高级官员在察举士人时偏向亲己。
五、二千石子弟恃怙荣势,请任所监”,打击地方高级官员子弟不法。
六,“二千石违公下比,阿附豪强,通行货赂,割损政令”,打击地方高级官员和地方大族相互勾结。对刺史的职权作出明文规定,既可以为刺史行使权力提供依据,又可以防止刺史滥用职权干扰地方的正常行政事务。设置刺史的范围是十三个州,分别是冀州、青州、兖州、徐州、扬州、荆州、豫州、益州、凉州、幽州、并州、交趾、朔方。刺史往往很有政治前途,“居部九岁,举为守相”。  
刺史有固定的治所,而且地位在郡国之上,这和监御史地位和郡守、郡尉并称的情况不同。刺史也不受丞相的制约,而是直接隶属于中央的御史中丞和御史大夫,和丞相史受制于丞相的情况不同。并且刺史的俸禄很低,只有六百石,这往往能够促使他们为了追求更高的待遇而加紧监察,取得业绩,比用更高的官员去监察地方大员更能起到好的效果。刺史制度是对以前监察制度的发展,是一种比较完善的地方监察制度。  

汉武帝建立刺史制度原因:

一、原来地方监察制度的不力,使得建立更完善的地方监察制度成为一种必要的措施。武帝巡视地方时,很多地方贪官畏罪自杀,这说明地方吏治腐败情况是很严重的,但是丞相史和监御史都没有向皇帝报告,可见他们的失职以及原来地方监察制度的不完善,这促使汉武帝寻求建立一种更完备的地方检查制度来加强对地方郡国的控制。
二、中央集权加强的必然结果。汉武帝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来加强中央集权。他黜百家,独尊儒术,颁布推恩令、设置左官律、附益法,彻底解决了长期以来困扰西汉中央的王国问题。加强对地方的监察是加强中央集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加强中央集权的必然要求。

刺史的职责:

刺史归御史管,御史是秦官   
秦御史大夫的职责:
一是承转皇帝诏令制书,“受公卿奏事”,并兼掌图籍文书及记事之任;
二是监察百官,“举劾按章”,主治重大案件。
汉武帝时加强对地方控制的措施:设十三刺史,刺史官级低于郡守,但其代表中央。巡行郡国,监察地方的诸侯王和郡守县令,以后,成为定制,形成一套监察制度。有必要点明:刺史制度是在原有的地方层层监察的基础上(并非原来地方没有监察),增加了中央直接监察的内容,使中央直接控制的监察权力得以延伸。  
东汉时,刺史成为常驻官员,后又掌军政大权,刺史成为州的最高长官(监察官员演变为行政官员,监察区变为地方行政区),监察制度是必要的,但刺史逐渐演变为地方长官,失去监察官的作用。


提点刑狱司含义:

提点刑狱司是官署名。是宋代首创的中央派出的“路”一级最高司法、监察机构,简称“提刑司”、“宪司”、“宪台”。监督管理所辖州府的司法审判事务,审核州府卷案,可以随时前往各州县检查刑狱,举劾在刑狱方面失职的州府官员。


提点刑狱司的渊源:

提点刑狱司起源于唐代前期出现一些大使的部分职能,并具有职能不固定、临时性派遣的特点,宋朝在全国各地设置路一级监察机构,作为中央在地方划定的最高监察区。提点刑狱司是路一级最高司法长官,是为分夺转运使之权,加强对地方的控制而采取的重要部署。提点刑狱司最初主要为了限制转运使的权力而设置,宋代社会发展以后,提刑司的设置、职权逐渐形成一套完整的制度。除处理地方刑讼事务,提刑司还兼管一路钱财、河渠、农政、治安、兵甲,职权范围不断扩大。

提点刑狱司的设置:

宋代的路无统一的最高机构和最高长官,而是分设四个互不统辖的平行机构,即转运使司、提点刑狱司、提举常平司、安抚使司,这四个机构各有分工,合称“四司”,由四司构成路一级地方建制的组织框架。提点刑狱司的沿革从太宗淳化二年(991)开始,这是设置专官管理刑狱之始,后几经废置,最后于神宗熙宁二年(1069)固定下来。提点刑狱司由提刑、同提刑使臣及属官检法官和干办公事、吏人组成。因提点刑狱司是判决的一个重要关卡,他们能否尽职,关乎百姓能否得到公正的判决,冤狱能否得到昭雪。因此宋王朝很重视提刑官的人选,对其任职资格要求十分严格,罔门祗侯为提点刑狱任职资格,并有做知州和通判的经历及政治素质的要求。其选任方式有三种:皇帝亲擢、臣僚荐举和宰执堂除,还明确规定了哪些人不能担任提刑官。这一制度的设置对中央和地方行政布局的影响是深刻的,提刑司与州县、中央监察机关及其它三司的关系十分密切,为协调好中央和地方的隶属、管辖及监督关系,提刑司与州县级别管辖分明,在中央由御史台对其进行监督,在地方通过其他三司的分权监督抑制其权势膨胀,甚至下级都可以对其纠劾,正是这种全方位的监察体制使得提点刑狱司制度的实施产生了积极作用。  

提点刑狱司的职权:

提刑司设立之时,其职权仅为按问刑狱,纠举违法官吏,随着宋代社会政治、经济发展,其职权范围逐渐扩大,从只具有司法、监察职权的机构发展到对本路司法、财政、民政等几乎所有领域事务都具有监管职责的重要路级机构。

提点刑狱司的地位及对后世的影响:

提点刑狱司是宋代路一级监司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后来的金、元、明、清朝都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尤其是明代的提刑按察使司制度,正是由提点刑狱司发展而来。但提刑按察使司制度和前者比较又有所差异,本部分从职能、考课、地位上分析两者相似和不同的方面,由此最后得出产生这种差异的客观原因包括:制度趋于成熟,分工更加明确,督抚制的建立及巡按势力的膨胀和主观原因:统治阶层自身的腐化堕落。


 宰相制度的废除:

(1)原因
明初沿袭元朝制度。宰相制度妨碍皇权的高度集中,明太祖为巩固统治,借胡惟庸案废除宰相制度。
(2)措施
裁撤中书省和丞相,以六部分理全国政务,直接对皇帝负责。
(3}影响
有利于防止权原专政,巩固统治;有助于多民族国家的统一和巩固二使中国历史上延续了1000多年的宰相制度被废除,缺少制约君权的机制,皇权专制达到了空前的高峰。


宰相制度“立”与“废”的利弊:

(1)积极:辅佐皇帝,参与决策,分掌行政。
(2)消极:相权过大,威胁君权,造成君相矛盾,政局动荡。
(分析:宰相在我国封建社会中央集权制度内部可发挥双重作用:既可以辅佐皇帝,帮助皇帝处理政务,决策机要;也可能因权力过重而威胁君权,因而形成了君权与相权的矛盾。明太祖废除宰相制度后,固然可解决君相矛盾,但必然导致皇帝负担加重,军国大事均由皇帝个人裁决,难免偏颇、草率。皇帝独操权柄,固然有利于防止权臣专政,加强统治,有利于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巩固;但是缺少制约君权的机制,社稷的兴衰维系于皇帝个人素质,也不利于社会的进步与发展。)


宰相制度的兴废及其原因:

从秦朝开始的这种君主丞相制度是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其特征是在一个至高无上的皇帝之下,同时存在一个“常丞天子,助理万机”(《汉书·百官表》)的丞相或者相国。皇帝通过丞相治理国家,丞相既对皇帝负责,协助皇帝处理国家大事,又是百官之长,所谓居一人之下,万人之上。但是,另一方面,丞相的存在,客观上起着制约君主的作用,故使皇帝时时忌惮。在中国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内部,皇权和相权一直是一对基本矛盾。为加强皇权专制,统治者往往通过分散相权来加强皇权。隋唐三省六部制的形成与完善,就是皇权对相权的分离、削弱的初步成功。到明太祖,最终废除丞相权力分给六部,自秦以来一直实行的宰相制度宣告废除。
丞相的设立,是建立君主专制统治的需要,而丞相制度的废除,是君主专制加强的必然结果。

宰相制度的废除原因:

①明初鉴于元朝丞相权势过重,以致皇权不稳、内乱屡生,明太祖朱元璋认为,这种制度妨碍了皇权的高度集中,会导致社会动荡。 
②1380年,明太祖朱元璋以谋反罪诛杀胡惟庸;同时,裁撤中书省和丞相,以六部分理全国政务,直接对皇帝负责。 
③至此,秦以来一直实行的宰相制度宣告废除,皇帝集皇权和相权于一身,君主专制进一步加强。 


宰相制度的兴废:

宰相是国君之下、辅助国君处理政务的最高官职。秦统一后,宰相的正式官称是丞相,有时分置左右,以右为上,称“右丞相”“左丞相”。宦官担任丞相的称“中丞相”。汉初沿秦制,以丞相或左右丞相为宰相之职,称相国则地位稍尊,以御史大夫为副丞相。尚书台本是皇帝私府中掌管收发文书的小机关,汉武帝以后地位日渐重要,宰相的职权也就逐渐转移到尚书台长官的手中。西汉末年,丞相改为大司徒,御史大夫改为大司空;东汉以太尉、司徒、司空合称三公。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宰相之职,分属于尚书省、中书省、门下省,三省的长官并称宰相,但各朝的情况不完全一致。隋及唐初,三省长官并为宰相,成为正式的体制。北宋初,设立中书门下作为最高行政机构,其最高长官行使宰相权力。为制约宰相,后来又增设参知政事、枢密使和三司使,分割宰相的行政权、军权和财权。元朝设中书省,替代前代的三省。中书省是最高行政机关。中书省的长官行使宰相职权。元朝后期,宰相权势熏天,有时甚至可以左右皇位的继承。明朝建立后,明太祖朱元璋借胡惟庸案,裁撤中书省和丞相,以六部分理全国政务,直接对皇帝负责。他还下令,以后不许再立丞相。至此,秦以来一直实行的宰相制度宣告废除。
在中国古代的各种官职中,宰相的变化最为频繁,无定职、无定称、无定员,这是由君主专制的根本性质决定的。专制君主集大权于一身,又经常在内廷决定军政大事。君主既离不开宰相,又最担心宰相权力过重,大权旁落,这是宰相官职不断变化的主要原因。宰相本身并无独立的权力,不管当时的地位多高,仍然是君主的头号奴仆。宰相职权最主要的一点,就是参与机密,参加诏令的起草、审议与传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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