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试题 “阅读下列材料材料一 太祖初渡江,颇有重典,……命(李善长)与中丞刘基等裁定律令,颁示中外。——《明史?刑法志》太祖平武昌,即议律令,……十二月书成。凡为令...” 主要考查您对明清君主专制的加强
维系统治、影响后世
议会权力的确立(《权利法案》)
1787年宪法的颁布
法国共和政体的确立(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
德意志的统一和君主立宪制的确立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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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君主专制加强的措施:
一、“宰相制度的废除”:
(一)措施:
1、集中地方权力于中央。
具体表现为废除元朝行省制,在地方设“三司”,即
布政司:洪武九年(1376)分全国为十三承宣布政使司,每司设左、右布政使,为一省的行政长官。宣德后因军事需要,增设总督、巡抚等官,权位比布政使高。其后,布政使的职权渐小,至清代仅为督抚的僚属,专管一省的财赋和民政。康熙六年(1667)后,每省仅设布政使一员,不分左右,为从二品官。布政司俗称藩司,布政使俗称藩台;
都指挥司:五代宋元时期即有都指挥使,均为统兵将领。明朝设都指挥使司,掌一省的军政;
按察司:唐景龙二年(708)置十道按察使,分察各地。开元二十二年(734)改称采访处置使,后又改为观察处置使。宋以诸路转运使兼按察,专主巡察,别有提点刑狱官。元置提刑按察使,后该为肃政廉访司。明朝仍建提刑按察使司,以按察使为一省司法长官。清朝沿用。又名臬司。俗名臬台、廉访。清末改为提法使。三司分别掌管军政、行政和财政,并分别隶属于中央有关部门。
2、集中央权力于皇帝。
具体表现为废除丞相制,权分六部。宰相在我国封建社会中央集权制度内部可发挥双重作用:既可以辅佐皇帝,帮助皇帝处理政务,决策机要;
也可能因权力过重而威胁君权,造成深刻的君相矛盾。明太祖废除宰相制度后,固然可解决君相矛盾,但必然导致皇帝负担加重,军国大事均由皇帝个人裁决,难免偏颇、草率。明太祖采取的补救措施即设立内阁。
(二)废除原因:
首先,明朝因为改革地方政治制度而加大了丞相的权力,导致皇权与相权矛盾进一步激化。
其次,胡惟庸擅权专恣成为明太祖加强皇权、废除丞相的借口。胡惟庸被杀是加强皇权的必然结果。
最后,宰相制度的废除,标志着君主专制统治进一步加强。
(三)结果:
①加强了皇权,君主专制达到新的高度;
②皇帝政务繁多,身心疲惫。
二、军机处与议政王大臣会议:
议政王大臣会议是清朝初期满洲亲贵大臣商议、决定军国大事的中央议策机关,其实权很大,使皇权受到限制。
军机处是处理全国军政大事的常设核心机构,“承旨、出政皆在于此”。
它与议政王大臣会议最大的区别,在于它没有议政王大臣会议那样的决定权。军机处的设立使议政王大臣会议名存实亡,军政大权完全集中于皇帝手中,君主专制制度发展到顶峰。
1、议政王大巨会议:清初,军国机要。由议政王大电会议定夺。议政王大臣会议的权力凌驾于内阁、六部之上,皇权受到很大限制。
2、南书房的设置:康熙亲政后,为扩大皇权,在宫内设南书房,挑选翰林院学士入值。当值的翰林院学十实际上参与机务,替t,帝起草谕旨。中枢机构一分为三,内阁、议政七人臣会议与南书房气足鼎立,互相制约,最后集权于皇帝。
三、南书房的设置:
康熙亲政后,为扩大皇权,在宫内设南书房,挑选翰休院学士入值。当值的翰林院学士实际上参与机务,替皇帝起草谕旨。中枢机构一分为三,内阁、议政王大臣会议与南书房三足鼎力,互相制约,最后集权于皇帝。
内阁和军机处的职能及对加强皇权的作用:
明朝内阁是为减轻皇帝沉重的政务负担、为皇帝提供顾问的内侍机构,而不是中央一级的行政权构或决策机构。阁臣虽有替皇帝起草批答大臣奏章的票拟权,但票拟是否被采纳最终还是取决于皇帝的批红。因此,内阁的出现有利于加强皇权。
清朝军机处是处理全国军政大事的中央机构,皇帝选派满汉大臣入值军机处,只能“跪受笔录”皇帝对军政大事裁决,然后传达给中央各部,地方官员去执行。军机处的设立,使清朝初期的议政王大臣会议(对皇权限制很大)实权尽失,军政大权完全集中于皇帝手中,君主专制达到顶峰。
内阁的设立:
时期 | 名称 | 职权 | 特点 |
明太祖时期 | 设立殿阁大学士 | 仅备皇帝顾问兼协理章奏 | 品秩较低,不参与决策 |
明成祖时期 | 设立内阁 | 参与军国大事的商讨 | 地位逐渐上升,有专门的衙署和属官 |
明宣宗以后 | 可以“票拟”对奏疏的处理意见 | 地位变得更加重要 | 首辅权压群臣,六部几乎变成内阁的下属机构了 |
全面理解专制主义中央集权:
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在古代政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包含专制主义与中央集权制度两层含义。专制主义是就中央的决策方式而言,具体说就是皇帝个人专断独裁,集国家最高权力于一身;中央集权是针对地方分权而言,其特点是地方政府在政治、经济、军事等方面没有独立性,必须严格服从中央。这是我国封建社会基本的政治制度。
一、产生原因
1.经济上,是由封建的经济基础决定的,封建经济的分散性,要求有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权,维护国家统一,社会安定,保证生产发展。
2.政治上,封建地主阶级也需要有一个强有力的政权保护封建土地所有制,镇压农民的反抗。
3.思想上,法家“集权”理论的影响。
二、兴衰过程
1.萌芽于战国
(1)内容:
①理论上,战国时期,韩非子提出建立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国家。
②实践上,战国时期,秦国商鞅变法,规定废分封,行县制,实行中央集权制度。
2.建立于秦朝
(1)内容:确立皇帝制,三公九卿制、郡县制,颁布秦律。统一度量衡、货币和文字。焚书坑儒,加强思想控制。以法为教,以吏为师。
(2)特点:把专制主义的决策方式和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有机地结合起来。
3.巩固于西汉
(1)内容:实行刺史制度,颁布“推恩令”和“附益之法”,解决王国问题。实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2)特点:重新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直接统治;将儒家思想改造为适应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需要的指导思想。
4.完善于隋唐
(1)内容:实行三省六部制,使封建官僚机构形成完整严密的体系,削弱了相权,加强了皇权。创立和完善科举制,扩大了官吏的来源。调整和健全了府兵制。
(2)特点:
①用分权的办法来加强君权;
②官员选拔规范化、制度化。
5.加强于北宋
(1)内容:集中军权——解除朝中大将和地方节度使的兵权,设三衙统领禁军并与枢密院互相牵制。集中行政权——设参知政事、枢密使、三司使分割宰相的政、军、财权;派文官做知州,与通判互相牵制。集中财权——在各路设转运使,管理地方财政。集中司法权——中央派文官担任地方司法人员。通过以上措施,皇帝掌握了从中央到地方的军事、行政、财政和司法等大权,铲除了封建藩镇割据的基础。
(2)特点:强干弱枝;在中央分权的基础上地方分权。
6.发展于元朝
(1)内容:在中央,健全了中央官制,设中书省、枢密院和御史台,分管行政、军事和监察事务;设宣政院,统领宗教事务和管辖西藏地区。在地方,实行行省制度。
(2)特点:地方行政体系有了重大发展;建立了中央政府对边疆地区的直接管理制度。
7.强化于明清
(1)内容:明初废丞相,权分六部,地方实行三司分权,改大都督府为五军都督府,分离统兵权和调兵权,制定《大明律》,设厂卫特务机构。实行八股取士。清朝沿用明朝制度,增设军机处,大兴文字狱,强化专制主义中央集权。
(2)特点: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发展到顶峰。
三、进步作用和消极作用
1.进步作用:
(1)有利于中央对地方的有效管理,防止分裂割据;有利于抵御外国侵略;有利于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巩固和发展。
(2)有利于维护国内政局的稳定,为经济文化的发展创造一个相对稳定的和平环境。
(3)有利于政府集中人力、物力和财力进行大规模的经济文化建设。
(4)有利于各地区、各民族间经济文化的交流,推动了先进的生产技术和文化在较广阔范围内的传播。
2.消极作用:
(1)经济上束缚社会生产力的发展,阻碍了商品经济和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
(2)政治上,专制统治的空前强化剥夺了人民的政治权利和言论自由,民主思想和行动受到压制和打击。
(3)思想文化上,专制统治使知识分子脱离实际,阻碍了科技创新和文化的进步。
罗马法影响:
①罗马统治的有力支柱。稳定了社会秩序,保护了统治阶级的政治和经济利益。
②罗马法保护私有财产,提倡法律面前公民人人平等。
③罗马法是欧洲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完备的法典,影响广泛而深远。
④近代时期。贺产阶级根据罗马法中的思想,制定出保障自己利益的法律。利用和发展了罗马法中的思想和制度,作为反对封建制度、推进资本主义发展的有力武器。
⑤但是,罗马法也保护奴隶制度,维护奴隶主对奴隶的剥削和压迫。
罗马法实质(目的):
维护奴隶主贵族的政治、经济利益。
罗马法的作用和影响:
1.对罗马的影响(作用:巩固罗马)
(1)公民法的实施,极大地激发和调动了罗马平民的爱国热情与参政的积极性,巩固了罗马共和国政权。
(2)万民法较好地理顺了各种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巩固了罗马帝国政权,促进了社会稳定和帝国境内各民族的共同发展。
(3)整体而言,随着罗马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法律逐渐影响到国家和个人生活的各个领域(如:政治上——规范官吏从政行为;经济上——保护正当商业利益;社会关系上——调节个人财产关系),有利于罗马帝国的长治久安与繁荣进步。
2.对后世的影响(地位:泽被后世)
(1)罗马法在世界法制史上占有十分重要地位。罗马帝国灭亡以后,对罗马法的研究在中世纪(欧洲封建时代)和文艺复兴时期两度掀起热潮。
(2)罗马法成为近代资产阶级法学的渊源和近代法律的先驱。
(3)罗马法中所蕴涵的人人平等、公正至上的法律观念,具有超越时间、地域与民族的永恒价值。
君主立宪制含义:
在1688年“光荣革命,詹姆斯二世的女儿玛丽及其丈夫荷兰执政威廉被邀请承袭英国王位。1689年,威廉接受由议会拟定的《权利法案》,正式登基。(权利法案》以明确的法律条文,限制国王的权力,保证议会的立法权、财政权等权力。这样,封建时代的君权神授遭到否定,君主权力由法律赋予,受到法律严格制约。议会不但掌握了制定法律的权力,还可以监督政府和决定重大的经济政策。议会权力口益超过国王的权力,国土开始逐渐处于“统而不治”的地位,英国的君主立宪制确立起来。
1689年《权利法案》的颁布:
背景:
①英国悠久的宪政传统
②“光荣革命”后资产阶级统治确立。
目的:
资产阶级和新贵族通过了一系列法案,旨在限制国王权利。
内容:
《权利法案》以明确的法律条文,限制国王的权利,保证议会的立法权、财政权等权力。
影响:
君权神授遭到否定,君主权力由法律赋予,受到法律严格制约。议会不但掌握制定法律的权力,还可以监督政府和决定重大的经济政策。议会的权力日益超过国王的权力,国王开始逐渐处于“统而不冶”的地位,英国的君主立宪制确立起来。
英国君主立宪制建立的标志:
邦联概念:
为进行相互贸易或其他的共同目的而组成的一种松散的国家联合,各成员拥有独立的内政外交权力,没有全国统一的宪法、军队与财政,政府权力极为有限。
美国总统制和英国君主立宪制异同:
国家政体 | 美国总统制 | 英国君主立宪制 | |
相同点 | 经济基础 | 私有制 | |
国家性质 | 资产阶级专政 | ||
政党制度 | 两党制 | ||
议会制度 | 两院制 | ||
原则 | 三权分立 | ||
不同点 | 国家元首是谁 | 总统 | 国王 |
国家元首的产生方式 | 选民选举产生 | 世袭 | |
国家元首有无任期 | 任期制 | 终身制 | |
国家首脑有无实权 | 有 | 无 | |
政府首脑是谁 | 总统 | 首相 | |
政府如何产生 | 总统任命 | 议会产生 | |
国家的权力中心是谁 | 总统 | 议会 |
地方“自治”与中央政权的关系:
美国在加强中央权利的同时,也在防止这种权利的膨胀,于是宪法规定各州拥有较大权力。州政府机构的设置与联邦政府相同,也由立法、行政、司法三部分实行分权和制衡。州的行政首脑是州长,州议会实行两院制。
1787年宪法的颁布:
1、理论来源: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如果同一个人或是由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权(立法权)、执行公共决议(行政权)和裁判私人犯罪或讼争权(司法权),则一切都完了。
2、原则:
“分权与制衡”。
3、内容:
①立法权归于国会。国会实行两院制(参议院、众议院);国会拥有宣战权等。
②行政权归于总统。法律的实施经总统批准。
③司法权:归于联邦法院。对法律拥有最高解释权。
④“分权与制衡”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权力之间制约达到平衡。
4、重要进步意义:
(1)世界上第一部比较完整的资产阶级成文宪法,奠定了美国政治制度的法律基础;
(2)西欧的启蒙思想政治学说与美国实际的结合,在整个政治制度史中堪称典范,对以后资本主义国家制度的建立起到示范作用。
(3)联邦制赋予政府强有力的权力,利于国家的巩固;联邦政府实行三权分立原则,权力之间制约平衡,防止专制独裁,保障了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实行。
(4)地方自治权与中央政权形成较为和谐统一的关系,维护国家主权的同时,有利于地方的积极性的调动和创造性的发挥。
(5)体现和维护了独立战争的重大成果,使政府建立在民主原则的基础上,带来美国的长期稳定。
5、局限性:
(1)刚刚独立的美国既要建立强有力的政权以确保独立,又要防止政权走向独裁,故美国1787年宪法强调三权分立的原则,强调政权的组织形式,但没有真正解决人权问题,在印第安人、黑人问题上种族歧视明显,妇女地位低下。
(2)明确财产性划分标准。
6、进步性:
①世界上第一部比较完整的资产阶级成文宪法,奠定了美国政治制度的法律基础;
②西欧的启蒙思想政治学说与美国实际的结合,在整个政治制度史中堪称典范,对以后资本主义国家制度的建立起到示范作用。
③联邦制赋予政府强有力的权力,利于国家的巩固;联邦政府实行三权分立原则,权力之间制约平衡,防止专制独裁,保障了资产阶级民主制度。
④地方自治权与中央政权形成和谐统一的关系,维护国家主权的同时,有利于地方的积极性的调动和创造性的发挥。
⑤体现和维护了独立战争的重大成就,使政府建立在民主原则的基础上,带来美国长期稳定。
两党制的雏形:
法兰西共和政体的确立:
1870年的法国革命建立了法兰西第三共和国。1871年经普选选出了675名议员组成的国民议会,并承担起制定新宪法的任务。经过议会内部一系列的激烈斗争,1875年1月29日,以一票之差通过了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
法兰西共和政体的确立特点:
总统执掌行政权,但权力受到议会的限制,法国是议会制共和制国家;议会掌握立法权。
《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1875年宪法):
(1)背景:1870年普法战争中法军战败,法兰西第二帝国覆亡,第三共和国建立;保皇派势力和资产阶级共和派势力的政治斗争日益尖锐。
(2)内容:
①立法权属于议会,议会由众议院和参议院行使。众议院用普选方式选出,参议院由间接选举产生。
②行政权由总统和内阁掌握。总统由参众两院联合组成的国民议会依绝对多数票选出,总统是国家元首、军队最高统帅。任期7年,可连选连任。内阁由总统任命,但对议会负责,总统的命令须经各部部长副署。
(3)影响:标志着资产阶级代议制政体在法国的确立,适应并推动了资本主义的进一步发展,但宪法具有浓厚的专制主义的色彩,阻碍了资产阶级民主改革的彻底完成。
(4)意义: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出台的意义,主要体现在:
a、共和派掌握实权;
b、共和体制的最终确立;
c、与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帝制独裁对比,共和体制的确立是历史的进步;
d、随着法国工业资产阶级势力的上升,对法国资本主义的发展起到促进作用。
法国共和政体确立艰难的原因:
(1)法国是一个农业占统治地位的典型的封建专制国家,君主思想作为封建残余长期存在。
(2)法国资本主义发展发展相对缓慢,工业资产阶级力量相对处于弱势,共和派力量不强大。
(3)法国封建势力强大。
(4)欧洲其他国家几乎都参与了对法国的武装干涉。
德意志的统一:
19世纪五六十年代,德意志资本主义经济已得到迅猛发展,德意志已从落后的农业国发展成为工业化国家。1870年,其工业生产已超过法国,跃居世界第二位。国家的分裂状况已成为阻碍德意志资本主义进一步发展的严重障碍。在统一已成为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时,1862年,普鲁士国王威廉一世任命俾斯麦为宰相,开始了统一德意志的进程。俾斯麦实施“铁血政策”,通过三次王朝战争统一了德意志。
君主立宪制的确立:
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的内容:
① 行政权:宪法规定德国是联邦国家,其中普鲁士王国占特殊地位;皇帝和宰相是帝国国家制度的中轴,权力极大;议会并无实权;规定了军事警察制度。
② 立法权:议会实行两院制。联邦议会(相当于上议院),权力巨大,议长为帝国宰相,议员由君主任命,负责法律的审批。帝国议会(相当于下议院),权力较小,具有立法权,但任何法案必须经过联邦议会和皇帝的批准才能生效;按普遍、平等的选举法选举产生。无行政监督权。
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的作用
①德国资产阶级性质的君主专制制度的确立;
②德国社会的一大进步;
③有利于德国资本主义的发展,并使德国跻身世界强国之列;
④带有浓厚的封建性、军事性色彩。
德意志君主立宪制和英国君主立宪制比较:
(1)相同点:
都是资产阶级代议制,是资本主义发展的产物;都是以法律形式确立的君主立宪政体;国家元首都是君主,实行世袭制。
(2)不同点:
①君主方面:英国国王是统而不治的虚君,不掌握实权;而德意志皇帝掌握国家的最高权力,拥有实权,具有专制主义色彩。
②政府方面:英国首相由议会中取得多数席位的政党领袖担任,与内阁一起对议会负责;而德国政府的宰相由德意志帝国皇帝任命,对皇帝负责,而不对议会负责。
③议会方面:英国议会是国家政治活动的中心,掌握国家主权,限制王权;而德国议会只拥有制定法律和批准预算的权力,对政府和皇帝没有监督权。
德意志统一的背景:
1、统一的必要性:
到19世纪五六十年代,德意志资本主义经济迅速发展,这与政治上的四分五裂局面形成了尖锐矛盾。表现在
①资本主义的发展需要统一的国内市场和统一的度量衡;
②商品输出和海外争夺需要有强有力的国家力量为后盾。
2、统一的可能性:
普鲁士具备了领导统一运动的条件和能力表现在
①普鲁士经济发达,实力雄厚;
②拥有强大的军事实力;
③民族成分单一统一决心坚定;
④统治阶级野心勃勃;
⑤对资产阶级能够照顾和作出让步;
⑥俾斯麦的杰出才干和强有力的外交政策。
德意志统一影响:
1、结束了德意志长期的分裂状态,为德国资本主义经济的迅速发展铺平了道路。
2、法国和奥地利受到遏制,德国成为新兴的强国,改变了欧洲格局。
3、统一的德国继承了普鲁士的旧制度,特别是军国主义传统。后来成为欧洲最富有侵略性的国家。
评价“铁血政策”:
1、这一政策是针对阻碍德意志统一势力的,无论由谁,用什么方式来完成统一在客观上都是历史的进步,在这个大前提下,“铁血政策”应予以肯定。
2、德意志的统一没有其他道路可供选择。当时德意志的资产阶级力量软弱,无产阶级不成熟,只有容克阶级有能力支持普鲁士国王完成统一。德国统一只有自上而下一条路,既然如此,“铁血政策”只是实现统一的手段而已。
3、俾斯麦在领导统一运动时并非只一味依赖“铁血政策”,而是把它与灵活的外交活动巧妙结合,萨多瓦战役后对奥地利的宽容就说明了这一点。
德意志帝国宪法:
1、背景:1871年,德意志帝国宣告成立,德国的统一最后完成。
(1)统一原因:19世纪中期德意志的四分五裂阻碍了资本主义的发展。
(2)中心力量和人物:专制色彩浓厚的普鲁士、俾斯麦。
(3)统一方式:王朝战争。
(4)统一结果:1871年德意志帝国建立
2、颁布:1871年4月
3、内容:
(1)规定实行君主立宪制
(2)皇帝拥有巨大权力,国家元首和军队统帅,任免首相和官员;有权召集和解散联邦议会和帝国国会。
(3)首相主持帝国政府工作,皇帝任命非议会选举,对皇帝负责而不对议会负责。
(4)议会行使立法权,由联邦议会和帝国议会组成,议会权力很小。
4、特点:是一种不彻底和不完善的资产阶级代议制。
5、评价:
(1)帝国实际上是一个半专制的君主立宪制国家,普鲁士的专制主义和帝国主义传统在帝国中得延续。
(2)联邦制和君主立宪制的确立是德国历史上的重大进步,巩固了国家统一,促进了社会和经济的发展。
(3)帝国的专横统治也引起社会不满,并最终把德国拖进了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灾难。
俾斯麦:
出生于勃兰登堡省的容克贵族世家。幼时受过良好教育,曾经在哥廷根大学和柏林大学学习法律、历史和外语。毕业后服兵役。俾斯麦体格强壮、个性粗野,为了追求目标可以不择手段,持现实主义态度。1839年以后,他回到自己的领地,经营庄园经济,采用新的耕作方法,改进农具,实行作物轮种,进行商品生产,他宣称自己的信条是“人总是追求荣誉和财富的”,于是,他日益变成资产阶级化的容克。1847年,俾斯麦成为普鲁士议会议员;
1859年任普驻俄大使,1861年改任驻法大使。在此期间,他对普鲁士的国内政治现状和国际斗争风云有了进一步的了解,自己的政治和外交才能得到锻炼并日益成熟起来。俾斯麦希望德意志能尽快统一起来,但主张统一必须在普鲁士的领导下进行;他还了解到德意志的强邻俄国和法国都不希望德国统一,而在德意志内部,奥地利一定会同普鲁士拼死争夺统一的领导权,因此,普鲁士要完成德意志的统一大业,非以武力和战争为后盾不可。1862年9月,俾斯麦出任普鲁士宰相兼外交大臣。月底,他在议会即席发表了著名的“铁血演说”。在这次演说中,他宣称:“……虽然我们不去寻求,但很难避免德意志的纷扰,这是真实的。德意志的未来不在于普鲁士的自由主义,而在于强权。……普鲁士必须集聚她的力量并将它掌握在手里以待有利时机,这种时机曾一再到来而又被放过。自从维也纳条约以来,我们的边界就不是为一个健全的政治集合体而适当设计的。当代重大问题不是用说空话和大多数人的决议所能解决的──这正是1848年及1849年所犯的错误──而必须靠铁和血来解决。”他不理睬议会的态度,擅自支付经费,进行大规模的军事改革。他认为只要实现了统一,资产阶级就会拜倒在他的脚下。此后,他相继发动了对丹麦、奥地利和法国的战争,逐步实现了德国统一。在这个过程中,每一步都是按他精心设计的计划进行。例如,在联合奥地利对丹麦的战争中,故意为以后对奥战争留下伏笔;在对奥战争取胜之际,他又考虑到日后在对法战争中需要有奥地利的友好态度,因此力排高级将领要乘胜进入维也纳的意见,与奥签订了比较宽松的和约,表现了精明的外交手段和高超的战略眼光。后来,他曾在回忆录中这样写道:“普鲁士军队以战胜者的姿态进入敌国首都,这对我们自己的将士当然是非常愉快的回忆,但对我们的政策并没有必要:因为这样一来,就会像把任何一块旧有的领土割给我们一样,使奥地利人的自尊心受到伤害。我们完全没有如此迫切的必要,这只会使我们以后的相互关系中增加多余的困难。……胜利后的政治指导原则应该不是探究可以从敌人那里榨取多少东西,而是只考虑什么是政治上必要的。”1871年,德意志帝国成立,俾斯麦成为帝国宰相,并受封为公爵,此后的20年间,权倾朝野。对内,加强普鲁士和帝国政府的权力,促进容克和资产阶级的联盟,镇压工人运动;对外,采取现实主义态度,争霸欧洲,并向海外积极扩张,他本人成为19世纪下半期欧洲政治舞台上的风云人物。1890年,他被新皇威廉二世命令辞职,回到庄园。1898年去世。
普奥对丹麦的战争:
1864年,普鲁士联合奥地利对丹麦发动了一场王朝战争,目的是想从丹麦手中夺取石勒苏益格和荷尔斯泰因。这两个地区位于丹麦和易北河之间,濒北海和波罗的海,具有十分重要的经济地位和战略地位,德意志的容克和资产阶级早就对它们垂涎三尺。石勒苏益格和荷尔斯泰因本来是两个小公国,长期以来从属于丹麦国王,但是它们不愿与丹麦合并,都有自己的议会和行政机构。石勒苏益格同丹麦的关系比较密切,它的南部居民是德意志人,北部居民是丹麦人;荷尔斯泰因的居民基本上都是德意志人,按维也纳会议规定,它又是德意志邦联的成员。1863年,丹麦新国王即位,颁布新宪法,企图把这两个公国并入丹麦,引起了德意志民族主义者的强烈抗议。普鲁士联合奥地利,决定以此为借口,发动对丹麦的战争。1864年1月,普奥对丹麦的战争爆发。普奥联军于当月即占领了荷尔斯泰因,2月又占领了石勒苏益格,丹麦战败。10月,签订《维也纳和约》,丹麦放弃对两公国的统治权。普鲁士得到石勒苏益格,奥地利占领荷尔斯泰因。在对丹麦战争中,普鲁士摸清了奥地利军队的底细,为日后击败奥地利提供了条件。同时,石勒苏益格和荷尔斯泰因分属普奥,成为两国不断摩擦的根源,为普鲁士的挑衅提供了机会。
普奥战争:
对丹麦的战争结束后,普奥矛盾尖锐起来,普鲁士开始积极着手准备对奥战争。军事上,陆军部和参谋部制定了周密的作战计划;外交上,俾斯麦利用俄奥矛盾,取得了俄国在未来的普奥战争中保持中立的可能,并用含糊其辞的“补偿”作诱饵,换取了法国的中立默契,1866年,又同意大利结盟。1866年6月,普军进攻荷尔斯泰因,普奥战争爆发。德意志的一些邦国如巴伐利亚和汉诺威等参加奥地利一方作战。为收复奥地利占领的威尼斯,意大利参加普鲁士一边作战。当时,欧洲许多国家都认为奥地利必胜无疑。但是,事态的发展出乎人们的意料。普军按照其周密的作战计划行事,行动迅速,攻势凌厉,速战速决,很快就控制了整个北德意志。普军继续向南推进,主战场转到波西米亚。7月3日,普奥双方各投入二十多万兵力在捷克克尼格来茨附近的萨多瓦进行决战。双方势均力敌,旗鼓相当。开始时形势对奥军有利,普军一度很紧张。在战役的紧要关头,普鲁士援军赶到,出击奥军右翼,打乱奥军阵脚。而奥军却不得不分兵对付意大利军队,抽不出援兵。在这次战役中,奥军主力被击溃,普军直逼奥地利首都维也纳。普奥战争共进行了七周,故又称“七周战争”。8月23日,普奥签订和约。奥地利答应退出德意志邦联,旧邦联宣告解散;承认普鲁士在美因河以北建立北德意志同盟;同意把石勒苏益格、荷尔斯泰因、汉诺威和法兰克福市等划归普鲁士;双方同意不干涉巴伐利亚、符登堡等南方诸邦的独立自主。对奥战争的胜利,使普鲁士取得了德意志统一运动的领导权,大大加强了它在德意志的地位,同时也改变了普鲁士国内形势,过去一度反对俾斯麦的资产阶级现在也欣然拥护俾斯麦的政策,容克地主与资产阶级的联合进一步加强。
普法战争:
普奥战争以后,拿破仑三世向普鲁士暗示,如果普鲁士同意法国的东北部领土扩展到莱茵河西岸,法国就支持普鲁士在德意志境内的领土吞并。俾斯麦设计让法国把要求写成书面照会,然后加以拒绝,并公布于众。拿破仑三世在外交受挫以后,进一步要求吞并比利时和卢森堡,遭到普鲁士的反对,普法矛盾激化。1868年,西班牙女王流亡国外,王位虚悬;经过多方选择,决定挑选普鲁士霍亨索伦王族的一个亲王利奥波德为西班牙国王。法国非常不满,对普鲁士进行了威胁,要求霍亨索伦王族放弃西班牙王位继承权。俾斯麦趁机把普鲁士国王给他的关于法国要求的电报略加修改后,送报纸发表。普法双方都觉得自己受了侮辱。1870年7月19日,法国对普鲁士宣战。战争开始后,欧洲各国都认为法国一定会取胜,法国首相说,他是怀着“轻松的心情”宣战的。拿破仑三世在战争开始后不久,就亲自上前线,接过了指挥权,希望能像拿破仑一世那样取得辉煌的战绩。拿破仑三世过高地估计了自己的力量,过低地估计了普军的力量。事实上,战争开始前,普军已经作好了作战准备,在德法边界集结了五十多万军队、一千多门大炮和大量军用物资;法军只有三十多万兵力,指挥能力和军事装备也不及普军。战争开始时,法国一度取得了一些小胜,但很快普军便分兵三路反击。8月初,普军已经占据了战场优势和主动权。4日,普军攻占法国右翼前哨维桑堡,打开了进入法国阿尔萨斯的门户。6日,麦克马洪率领的法军在维桑堡以南同普军交战,惨败而逃。同一天,普军在洛林的福尔巴赫战役中,又击败了法军中路主力。三天之内,法军在边境三战中连续失败。普军跟踪追击,迅速占领了阿尔萨斯全境和洛林大部分地区,战争转移到了法国境内。法军在夏龙重整军队,准备一战,但普军从两翼包抄过来,切断法军退路。拿破仑三世和麦克马洪被普军包围在色当城内。9月1日,普军集中优势兵力,猛攻色当城,法军损失惨重。次日,拿破仑三世率10万法军投降。普军长驱直入,侵入法国内地。法兰西第二帝国垮台,建立了资产阶级临时政府,是为法兰西第三共和国。1871年1月28日,法普签订《巴黎投降和停战协定》。2月,新成立的法国梯也尔政府与俾斯麦签订了和约草案,3月初,法国议会批准了这一草案,法国赔款50亿法郎,割让阿尔萨斯和洛林部分地区。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含义:
又名《民元约法》,是在中华民国成立后,孙中山与革命党人为了限制袁世凯的权力,由当时位于南京的临时参议院所制定的具有“宪法”性的文件,在1912年3月8日由临时参议院通过,3月11日公布实施。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制定
(一)背景:
1、理论来源:法国的启蒙思想;
2、现实依据:美国1787年宪法;
3、时代背景:南京临时政府的建立、《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颁布、袁世凯就任临时大总统。
(二)革命性、民主性的体现:
《临时约法》否定了封建专制,是为了约束袁世凯,保障民主共和制度,具有现实针对性;约法明确体现了“主权在民”的原则,促使民主共和思想更加深入人心。
(三)进步意义:
1、在政治上,它不仅宣判了清王朝封建专制统治的死刑,而且以根本法的形式废除了中国延续两千年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确立起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政治体制;
2、在思想上,使民主共和的思想深入人心,树立帝制非法、民主共和合法的观念;
3、经济上,确认资本主义关系为合法,有利于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和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
4、文化上,知识分子利用《临时约法》规定的集会、结社、言论、出版自由,纷纷组织党团和创办报刊,大量介绍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为新文化运动创造了条件;
5、在对外上,强调中国是一个领土完整、主权独立、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启发爱国主义的民族感情,防止帝国主义侵略;
6、在国际上,在二十世纪初年的亚洲各国当中,是一部最民主、最有影响的资产阶级民权宪章。
(四)局限性:
《临时约法》具有中华民国临时宪法的性质,在宪法实施以前,它具有与宪法相等的效力。《临时约法》是中国近代唯一一部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宪法性的文献,主流上体现了资产阶级的意志,代表了资产阶级利益,带有革命性和民主性。但是没有规定反帝、反封建的民主纲领,也没有具体涉及关系到“民生”的土地问题,带有很大的阶级局限性,在某些地方甚至是孙中山先生旧三民主义的倒退。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节录):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于1912年3月11日公布,共七章五十六条。
第一章“总纲”,规定:“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中华民国领土,为二十二行省、内外蒙古、西藏、青海”;“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
第二章“人民”,规定:“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人民得享有人身、居住、财产、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信、信仰等自由;人民有请愿、诉讼、考试、选举及被选举等权利;人民有纳税、服兵役等义务。
第三章“参议院”,规定:“中华民国之立法权,以参议院行之”;“参议院以国会成立之日解散,其职权由国会行之”。
第四章“临时大总统副总统”,规定,总统由参议院选举产生;“临时大总统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公布法律”;“临时大总统代表全国,接受外国之大使、公使”;“临时大总统受参议院弹劾后,由最高法院全院审判官互选九人组织特别法庭审判之”。
第五章“国务员”,规定:“国务总理及各部总长,均称为国务员”;“国务员辅佐临时大总统,负其责任”;“国务员受参议院弹劾后,临时大总统应免其职,但得交参议院复议一次”。
第六章“法院”,规定:“法院以临时大总统及司法总长分别任命之法官组织之”;“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之干涉。”
第七章“附则”,规定:“中华民国之宪法,由国会制定,宪法未施行以前,本约法之效力,与宪法等。”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文化分析及相关具体问题:
近年来,一些学者从法律文化的角度重新反思《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历史命运及其对后世的影响,并且对于《临时约法》涉及的一些具体问题也作了进一步的探讨。陈晓枫在《的文化透视》(载于《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6期)一文中指出:《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因具有划时代的历史意义而倍受推崇,是我国第一部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然而《临时约法》的制定者并未充分考虑到中国当时的实际,使之成为一纸空文,但从宪法文化上看,《临时约法》的命运反映的是更广阔的文化传统对于“大典”和“朝纲”的处理法则。作者分析了宪法文化的“突变”与继承问题以及法律工具主义与大典为置律的文化传统之后,进一步分析了《临时约法》的宪法文化,指出:
(1)《临时约法》是根据当时条件下交出政权的急迫需要,违反关于政体设计的理性分析,将政治制度设计为责任内阁制,在法律价值的追求上,表现出工具主义的趋向,使宪法成为从事某种政权追求的工具。这就违反了人民主权、代议民主的宪法本意,表现了中国法律文化中将法作为某种制胜利器的传统特征。而且《临时约法》表现出在争取权力焦点问题上的过分关注,而将其余做轻率处理的态度,对北洋政府视宪法为儿戏起到不良先例作用;
(2)《临时约法》反映了较为浓重的人治色彩。因人立法,法随人变,虽然用意在于保护革命成果,但在资产阶级共和政权建立之初首开人的意志高于法的意志之风,深刻显现了在近代宪政的词语下,向法文化传统认同的倾向;
(3)《临时约法》也同样具有传统政治文化中权力归诸一元的价值追求。作者认为孙中山先生本人在权力结构问题上是始终如一的一元权力追求者。
(4)法律工具主义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当它一旦于执法者不相切合时,容易被搁置,成为具文。《临时约法》的制定者对于《临时约法》的工具主义的利用,最终使其作为工具,终成空文。
与“阅读下列材料材料一 太祖初渡江,颇有重典,……命(李善长)与...”考查相似的试题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