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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一年级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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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是统治阶意志的体现,是建构和维护国家统治秩序的准绳。阅读下面不同时期的法律内容,回答问题。
    材料一 以下两则法律条文摘自《民法大全》
    “妇女不得参与任何公务;因而她们不能担任法官,或行使地方官的职责,或提出诉讼,或为他人担保,或担任律师。”
    “奴隶和隶农必须无条件地服从主人,服从‘命运’的安排,对逃亡的奴隶和隶农必须严加惩治。”
    材料二 美国(1787年)宪法是人类法制史上的里程碑,它的制定是将欧洲从文艺复兴,启蒙运动以来有关人类对理性政治的思考变成了现实的政治原则,使这些伟大的思想在政治实践中获得发扬光大。
    ——《西方政治制度史》

    材料三 “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材料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代表大和其他国家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请回答:
    (1)根据材料一,指出罗马法的缺陷,并谈谈你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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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材料二中“美国(1787年)宪法是人类法制史上的里程碑”的主要含义是什么?举例说明这部宪法是如何将“人类对理性政治的思考变成了现实的政治原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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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结合材料三,概括《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特点,并分析其重要历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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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根据材料四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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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题信息:2011年0115期末题历史材料题难度极难 来源:王文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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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试题 “法律是统治阶意志的体现,是建构和维护国家统治秩序的准绳。阅读下面不同时期的法律内容,回答问题。材料一 以下两则法律条文摘自《民法大全》“妇女不得参与...” 主要考查您对

罗马法的发展与完善

1787年宪法的颁布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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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

罗马法是欧洲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完备的法律体系。罗马法坚持两大准则:保护私有财产;提倡法律面前公民人人平等。

万民法产生的背景:

①公元前3世纪早期,罗马征服并统一了意大利半岛,然后向地中海地区扩张。
②罗马帝国建立至1世纪后期,罗马帝国已经建立三十多个海外行省,控制欧、亚、非三大洲的广阔疆域,统治了许多不同的民族。
③在征服过程中,不同民族之间的矛盾显现出来。仅适用于罗马内部的公民法己无法应对这些新变化。

万民法的诞生:

①罗马帝国的皇帝高度重视法律的制定,把法政大权掌握在自己手里。
②法学家也积极立法,进行法律解释,以充实罗马法律。
③为巩固统治,帝国对上层阶级大量授予公民权,对无罗马公民权的外邦人给以适当的司法保障。
④3世纪,帝国境内自由民内部公民与非公民的区别不复存在,万民法成为适用于罗马统治范围内一切自由民的法律。(公民法与万民法的区别:使用范围不同)
⑤6世纪,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组织法学家,把历代的罗马法加以以系统化和法典化,汇编成《民法大全》,罗马法体系最终完成。


对罗马法的整体和构成部分的认识:

(1)罗马法是一系列法律的总称,而不是某一部法律的名称。
(2)《十二铜表法》的制定,标志着罗马成文法的诞生;《查士丁尼民法大全》标志着罗马法体系的最终完成。
(3)万民法与公民法的关系是相互补充的,而不是相互对立的。

罗马法的本质及影响:

(1)罗马法的实质:维护罗马统治者的利益,保护除奴隶以外的自由民的权利,是奴隶制的法制体系。恩格斯说:“罗马法是第一个世界性的法律”,是“充分预料到现代私有制的法律”。
(2)世界性的法律影响:近代欧洲都以罗马法为基础,制定了本国的法律制度,如《德国民法典》、《拿破仑法典》等都以罗马法为法律蓝本。现在世上许多国家的陪审制度、律师制度、诉讼原则都渊源于罗马法。世上公认的法学理论、法制民主原则也均发端于罗马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也成了法治建设永恒的价值观了。

罗马公民法特点:

①对象上,专门适用于罗马公民。
②程序上,注重形式,程序繁琐,缺乏灵活与变通。
③内容上,侧重于国家事务和法律程序等方面,涉及个人财产关系等问题的私法规范不够完善。(公民法:适用罗马公民;呆板;侧重公法)

罗马万民法特点:

①对象上,适用于罗马境内各族人民即罗马人和外邦人。
②程序上,简洁灵活且实用有效,侧重私法。
③内容上,注重调解贸易及财产等经济和民事纠纷。
④核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罗马法三个构成部分的关系:

罗马法在其发展史上达到鼎盛阶段是在元首制时期,主要体现在公民法、万民法和自然法的确立。
公民法基本上是罗马及其公民的法律。
万民法是对公民法的补充,因为它对帝国的外来居民特别适用。
罗马法最重要的分支是自然法,它不是司法实践的产物,而是哲学的产物;自然法概念的发展,标志着罗马法律的成熟。

法律 时间 背景 适用范围 评价
《十二铜表法》 公元前5世纪中期 习惯法不能维护平民利益 罗马各个阶层罗 马第一部成文法,限制了贵族的专横,打破了他们对法律知识的垄断,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平民利益。该法是罗马成文法发展史的起点。
公民法 公元前509年—公元前3世纪中叶 罗马共和国建立,需要调节公民之间的利益关系。 罗马公民 罗马公民受到法律的保护,并享受法律赋予的权利。
万民法 3世纪 在罗马帝国形成过程中,各种新的社会矛盾凸显 帝国统治下的一切自由民 有效地调节了罗马社会发展中的新矛盾,有利于帝国的发展和长治久安。
民法大全 公元6世纪  它是历代罗马法系统化和法典化,标志着罗马法体系最终形成。

罗马法的演变发展过程:

①从习惯法到成文法:公元前5世纪中期,由贵族组成的十人委员会制定的法律,镌刻于十二块铜表上,称为《十二铜表法》,它标志着罗马成文法的诞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贵族特权,保护了平民利益。
②从公民法到万民法。公元前3世纪中期之前,罗马法律的适用范围仅限于罗马公民,用来调整罗马公民之间的关系,被成为公民法。它具有明显的狭隘性。随着罗马的对外扩张,演变成为适应于罗马统治范围内一切自由民的法律,称为“万民法”。
③从零散到形成完整体系,查士丁尼一世在位时,成立专门的委员会编纂罗马法,形成了法律汇编,统称《民法大全》。它标志着罗马法体系的最终完成。

罗马法影响:

(1)对罗马的影响:
①积极方面
政治上:维护皇帝和元老院的权力,实际上是维护奴隶制度,理论上承认公民的平等权利,巩固帝国的统治基础;
经济上:保护私有财产;对各种契约均有较详细的规定,稳固了帝国的经济基础。
②局限性
罗马法是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工具。奴隶被当作私人的财产,没有任何权利,不能体现真正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与现代的法制有明显的不同,不可避免地带有阶级和时代的局限性。保护奴隶制度,维护奴隶主对奴隶的剥削和压迫;妇女权利受限。
(2)对世界的影响:
①为近代新兴资产阶级的民权理论提供了思想渊源,为资产阶级战胜封建势力提供了理论武器。
②为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巩固提供了现成的法律形式。
③为近代欧洲大陆国家立法提供了范本。

罗马法影响深远的原因:

①统治范围广,传播远                 
②比较完善,系统性,逻辑性强,法理精深               
③有一些人类共同准则                 
④商品经济的发展,使之不断修正                  
⑤其发达是罗马统治者尊重法学,尊重法学家的结果


罗马法的形成概况:


邦联概念:

为进行相互贸易或其他的共同目的而组成的一种松散的国家联合,各成员拥有独立的内政外交权力,没有全国统一的宪法、军队与财政,政府权力极为有限。


美国总统制和英国君主立宪制异同:

国家政体 美国总统制 英国君主立宪制
相同点 经济基础 私有制
国家性质 资产阶级专政
政党制度 两党制
议会制度 两院制
原则 三权分立
不同点 国家元首是谁 总统 国王
国家元首的产生方式 选民选举产生 世袭
国家元首有无任期 任期制 终身制
国家首脑有无实权
政府首脑是谁 总统 首相
政府如何产生 总统任命 议会产生
国家的权力中心是谁 总统 议会

地方“自治”与中央政权的关系:

美国在加强中央权利的同时,也在防止这种权利的膨胀,于是宪法规定各州拥有较大权力。州政府机构的设置与联邦政府相同,也由立法、行政、司法三部分实行分权和制衡。州的行政首脑是州长,州议会实行两院制。


1787年宪法的颁布:

1、理论来源: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如果同一个人或是由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权(立法权)、执行公共决议(行政权)和裁判私人犯罪或讼争权(司法权),则一切都完了。

2、原则:
“分权与制衡”。

3、内容:
①立法权归于国会。国会实行两院制(参议院、众议院);国会拥有宣战权等。
②行政权归于总统。法律的实施经总统批准。
③司法权:归于联邦法院。对法律拥有最高解释权。
④“分权与制衡”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权力之间制约达到平衡。

4、重要进步意义:
(1)世界上第一部比较完整的资产阶级成文宪法,奠定了美国政治制度的法律基础;
(2)西欧的启蒙思想政治学说与美国实际的结合,在整个政治制度史中堪称典范,对以后资本主义国家制度的建立起到示范作用。
(3)联邦制赋予政府强有力的权力,利于国家的巩固;联邦政府实行三权分立原则,权力之间制约平衡,防止专制独裁,保障了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实行。
(4)地方自治权与中央政权形成较为和谐统一的关系,维护国家主权的同时,有利于地方的积极性的调动和创造性的发挥。
(5)体现和维护了独立战争的重大成果,使政府建立在民主原则的基础上,带来美国的长期稳定。

5、局限性:
(1)刚刚独立的美国既要建立强有力的政权以确保独立,又要防止政权走向独裁,故美国1787年宪法强调三权分立的原则,强调政权的组织形式,但没有真正解决人权问题,在印第安人、黑人问题上种族歧视明显,妇女地位低下。
(2)明确财产性划分标准。

6、进步性:
①世界上第一部比较完整的资产阶级成文宪法,奠定了美国政治制度的法律基础;
②西欧的启蒙思想政治学说与美国实际的结合,在整个政治制度史中堪称典范,对以后资本主义国家制度的建立起到示范作用。
③联邦制赋予政府强有力的权力,利于国家的巩固;联邦政府实行三权分立原则,权力之间制约平衡,防止专制独裁,保障了资产阶级民主制度。
④地方自治权与中央政权形成和谐统一的关系,维护国家主权的同时,有利于地方的积极性的调动和创造性的发挥。
⑤体现和维护了独立战争的重大成就,使政府建立在民主原则的基础上,带来美国长期稳定。


两党制的雏形: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含义:

又名《民元约法》,是在中华民国成立后,孙中山与革命党人为了限制袁世凯的权力,由当时位于南京的临时参议院所制定的具有“宪法”性的文件,在1912年3月8日由临时参议院通过,3月11日公布实施。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在中国近代民主化进程中的重要地位:

(1)主权在民的思想,台定了封建君主专制制度。
(2)公民享有民主权利,体现了新生政权对“自由平等”“天赋人权”等启蒙思想基本原则的尊重和实践。
(3)确立了共权分立的政洽体制,从而保证了资产阶级民主;参议院可以选举、弹劫总统,最高法院可以
审判被弹幼的总统,国务员可以凭借责任制内阁牵制总统,体现了资产阶级力图通过法律形式防止袁世凯专制独裁,维护民主共和的愿望与要求。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制定

(一)背景:
1、理论来源:法国的启蒙思想;
2、现实依据:美国1787年宪法;
3、时代背景:南京临时政府的建立、《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颁布、袁世凯就任临时大总统。

(二)革命性、民主性的体现:
《临时约法》否定了封建专制,是为了约束袁世凯,保障民主共和制度,具有现实针对性;约法明确体现了“主权在民”的原则,促使民主共和思想更加深入人心。

(三)进步意义:
1、在政治上,它不仅宣判了清王朝封建专制统治的死刑,而且以根本法的形式废除了中国延续两千年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确立起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政治体制;
2、在思想上,使民主共和的思想深入人心,树立帝制非法、民主共和合法的观念;
3、经济上,确认资本主义关系为合法,有利于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和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
4、文化上,知识分子利用《临时约法》规定的集会、结社、言论、出版自由,纷纷组织党团和创办报刊,大量介绍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为新文化运动创造了条件;
5、在对外上,强调中国是一个领土完整、主权独立、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启发爱国主义的民族感情,防止帝国主义侵略;
6、在国际上,在二十世纪初年的亚洲各国当中,是一部最民主、最有影响的资产阶级民权宪章。

(四)局限性:
《临时约法》具有中华民国临时宪法的性质,在宪法实施以前,它具有与宪法相等的效力。《临时约法》是中国近代唯一一部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宪法性的文献,主流上体现了资产阶级的意志,代表了资产阶级利益,带有革命性和民主性。但是没有规定反帝、反封建的民主纲领,也没有具体涉及关系到“民生”的土地问题,带有很大的阶级局限性,在某些地方甚至是孙中山先生旧三民主义的倒退。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节录):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于1912年3月11日公布,共七章五十六条。
第一章“总纲”,规定:“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中华民国领土,为二十二行省、内外蒙古、西藏、青海”;“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
第二章“人民”,规定:“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人民得享有人身、居住、财产、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信、信仰等自由;人民有请愿、诉讼、考试、选举及被选举等权利;人民有纳税、服兵役等义务。
第三章“参议院”,规定:“中华民国之立法权,以参议院行之”;“参议院以国会成立之日解散,其职权由国会行之”。
第四章“临时大总统副总统”,规定,总统由参议院选举产生;“临时大总统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公布法律”;“临时大总统代表全国,接受外国之大使、公使”;“临时大总统受参议院弹劾后,由最高法院全院审判官互选九人组织特别法庭审判之”。
第五章“国务员”,规定:“国务总理及各部总长,均称为国务员”;“国务员辅佐临时大总统,负其责任”;“国务员受参议院弹劾后,临时大总统应免其职,但得交参议院复议一次”。
第六章“法院”,规定:“法院以临时大总统及司法总长分别任命之法官组织之”;“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之干涉。”
第七章“附则”,规定:“中华民国之宪法,由国会制定,宪法未施行以前,本约法之效力,与宪法等。”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文化分析及相关具体问题:

近年来,一些学者从法律文化的角度重新反思《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历史命运及其对后世的影响,并且对于《临时约法》涉及的一些具体问题也作了进一步的探讨。陈晓枫在《的文化透视》(载于《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6期)一文中指出:《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因具有划时代的历史意义而倍受推崇,是我国第一部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然而《临时约法》的制定者并未充分考虑到中国当时的实际,使之成为一纸空文,但从宪法文化上看,《临时约法》的命运反映的是更广阔的文化传统对于“大典”和“朝纲”的处理法则。作者分析了宪法文化的“突变”与继承问题以及法律工具主义与大典为置律的文化传统之后,进一步分析了《临时约法》的宪法文化,指出:
(1)《临时约法》是根据当时条件下交出政权的急迫需要,违反关于政体设计的理性分析,将政治制度设计为责任内阁制,在法律价值的追求上,表现出工具主义的趋向,使宪法成为从事某种政权追求的工具。这就违反了人民主权、代议民主的宪法本意,表现了中国法律文化中将法作为某种制胜利器的传统特征。而且《临时约法》表现出在争取权力焦点问题上的过分关注,而将其余做轻率处理的态度,对北洋政府视宪法为儿戏起到不良先例作用;
(2)《临时约法》反映了较为浓重的人治色彩。因人立法,法随人变,虽然用意在于保护革命成果,但在资产阶级共和政权建立之初首开人的意志高于法的意志之风,深刻显现了在近代宪政的词语下,向法文化传统认同的倾向;
(3)《临时约法》也同样具有传统政治文化中权力归诸一元的价值追求。作者认为孙中山先生本人在权力结构问题上是始终如一的一元权力追求者。
(4)法律工具主义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当它一旦于执法者不相切合时,容易被搁置,成为具文。《临时约法》的制定者对于《临时约法》的工具主义的利用,最终使其作为工具,终成空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5492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新中国的第一部正式宪法。宪法确立了我国的政治制度和政府组织原则,规定了人民的权利和义务,制定了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方针政策,并将过渡时期总路线写人宪法中。

1954年宪法共有106条,分为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旗、国徽和首都等四章。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的意义:

1954年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颁行的第一部宪法,它制定于中国共产党提出过渡时期总路线并领导人民实行社会主义改造、进行工业化建设的过程中(而不是在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确立之后),明确规定“通过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保证逐步消灭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社会。”从而确立了我国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方向和途径。因此说这是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1954年宪法记载了中国人民长期奋斗的胜利结果,其意义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它是在自下而上、经过普选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基础上,并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代表了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2、它以根本大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了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利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与宪法的颁行,标志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我国正式建立起来。宪法同时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3、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成为人民权利的大宪章。
4、它确立了我国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方向和途径,为向社会主义过渡提供了法律保障。1954年宪法确立了新中国政治体制的基本架构,在我国政治建设史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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