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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三年级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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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阅读下列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  汉初,革秦之弊,废弃了秦代法律的严酷繁杂成分,由萧何制定了崇尚宽简的《九章律》,约法省刑,简易疏阔。……其法制的指导思想则为礼法并用,以礼入法,儒家经义成为法理的基础,坚持德主刑辅,先教后刑,奠定了此后法制体系“礼刑一体”的基本框架。
    ——摘自张岂之主编《中国历史十五讲》

    材料二  拷问用于查明犯罪真相,但不应作为首选方式。因此,首先应当求助于证据;如果当事人涉嫌犯罪,则可以通过拷问迫使他供出同谋与罪行。然而在涉及与王侯有关的叛国罪时,如果需要提供证词,且为情势所适,则所有都无一例外地应接受拷问。拷问不应完全听从原告的要求,而应本着合理与节制之原则。
    ——摘自古罗马《民法大全》  

    材料三  美国历史学家J.布卢姆说:1787年“在费城所起草的宪法是最伟大的创造性的胜利。……战后人们最初反对君主制和贵族制政治的思想,引导着美国人民建立了一些行政首脑软弱无力、上院不起什么作用的州政府;新的宪法则要建立有一个权力很大的行政首脑和同众议员权力相当的参议院。……全世界都说过,像美国规模这么大的国家,要建立共和制度是不可能的。……但是这里居然兴起了一个新型的共和国。”
    ——《美国的历程》

    材料四“法是一种自然的权利,是理智的人的精神和理性,是衡量正义与非正义的标准。”“真正的法律,是广泛流传于所有人之中的、永恒不变的、与自然和谐一致的健全的理性。”
    ——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

    回答:
    (1)依据材料一,概括汉朝制定法律制度的主要原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材料二体现了罗马法中的哪些法律原则?依据所学知识,分析罗马法对欧洲近代化产生了怎样的影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根据材料三分析美国为什么要建立一个“新型的共和国”?其“新型”有何特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结合上述材料,谈谈你对材料四中西塞罗观点的认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题信息:2012年山东省模拟题历史材料题难度较难 来源:李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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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试题 “阅读下列材料,回答问题。材料一 汉初,革秦之弊,废弃了秦代法律的严酷繁杂成分,由萧何制定了崇尚宽简的《九章律》,约法省刑,简易疏阔。……其法制的指导思...” 主要考查您对

中国古代的避讳制度

君主专制的演进

维系统治、影响后世

西塞罗和自然法精神

1787年宪法的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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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讳”制度:

 

在古代,由于特别重视礼仪,所以名、字的称呼上是十分讲究的。在人际交往中,名一般用作谦称、卑称,或上对下、长对少的称呼。平辈之间,只有在很熟悉的情况下才相互称名,在多数情况下,提到对方或别人直呼其名,被认为是一种不礼貌的行为。平辈之间,相互称字,则认为是有礼貌的表现。下对上,卑对尊写信或呼唤时,可以称字,但绝对不能称名,尤其是君主或自己父母长辈的名,更是连提都不能提,否则就是“大不敬”或叫“大逆不道”,所以便产生了我国特有的“避讳”制度。

避讳就是不直称君主或尊长的名字,凡遇到和君主尊长的名字相同的字面,则用改字、缺笔等办法来回避。避讳,是中国古代社会生活的一种习俗,也是一种特有的文化现象。


避讳分类:

《公羊传·闵公元年》:“春秋为尊者讳,为亲者讳,为贤者讳。”这是古代避讳的一条总原则。避讳有国讳、圣讳、官讳和家讳等之分。
1、国讳:指举国臣民,甚至包括皇帝本人,都必须遵循的避讳。本指皇帝本人及其父祖名字;故又称君讳、公讳。后来扩大,讳及皇后及其父祖的名字、皇帝的字、前代年号、帝后谥号、皇帝陵名、皇帝生肖等等。
2、家讳:是家族内部遵守的避父祖名的作法。凡父祖名某某,都必须在言行、作文章时避开以此为名的事物。它其实是国讳的一种延伸,同国讳一样是封建等级、伦理观念的体现。又称私讳。
3、圣讳:即“为贤者讳”,亦即对封建社会所推祟的圣人贤者的名讳。圣讳并不像国讳、家讳那样严格、那样广泛。在封建时代,既有朝廷规定的圣人讳,又有人们自发的为圣贤避讳。圣讳各朝略有不同,一般有孔子、孟子、老子、黄帝、周公等。汉以后皇帝之名有时也称圣讳。
圣讳,即“为贤者讳”,亦即对封建社会所推祟的圣人贤者的名讳。圣讳并不像国讳、家讳那样严格、那样广泛。在封建时代,既有朝廷规定的圣人讳,又有人们自发的为圣贤避讳。圣讳各朝略有不同,一般有孔子、孟子、老子、黄帝、周公等。汉以后皇帝之名有时也称圣讳。
4、宪讳:指对上司官员的名讳。因下属官员对上司长官称“大宪”、“宪台”,而对他们的名字要避讳,所以称宪讳。如晋羊祜死后,荆州人为避祜之嫌名,“户”改为“门”。宋田登作州官,将“点灯”改为“放火”。


避讳方法:

对于帝王或圣贤之名,众所共讳,称为公讳。公讳所涉及的范围很广,主要有如下几种:
1、改姓为避皇帝之讳而改姓。
如东汉明帝名庄,班固撰《汉书》,称“庄子”为“严子”。师古注:“严子,庄周也。”西汉的学者“庄忌”及其子“庄助”为“严忌”和“严助”。如宋朝著名的宰相文彦博,祖上本姓敬,在后晋时,因避晋高祖石敬瑭讳,改姓“文”。至后汉,复姓“敬”。入宋,因避宋太祖赵匡胤之祖父赵敬(赵匡胤称帝后追尊为翼祖)讳,又改姓“文”。
2、改名为避讳,有直接改原名的,亦有只称字、号的。
如西汉末年的孔莽,为避王莽之讳,改名孔均。《汉书·蒯通传》:“蒯通本与武帝同讳。”师古注:“本名为彻,其后史家追书为通。”南齐人薛道渊为避齐高帝萧道成之讳,改名薛渊。但到唐朝编修《南史》时,又因避唐高祖李渊名,遂改其名为薛深。《南史·谢裕传》:“裕字景仁……名与宋武帝(刘裕)讳同,故以字行”。
3、改官名(包括改爵名)。
此类事在西汉时已出现,上述汉改“彻侯”为“通侯”之事,即为改爵例。改官例如隋文帝杨坚父名忠,隋时,将与“忠”同音官名一一改名,如“侍中”改“纳言”,“中书”改“内史”等。《旧唐书·高宗纪》:“贞观二十三年六月,改民部尚书为户部尚书。七月,改治书御史为御史中丞,诸州治中为司马,治理郎为奉礼郎。
4、改地名西汉时,为避汉文帝刘恒讳,改恒山郡为常山郡。
三国时,吴黄龙三年(公元234年),由拳县野稻自生,统治者认为嘉禾,因改县名禾兴。孙权之孙皓即位,避其父和讳,又称禾兴名“嘉兴”。今之江苏省南京市在西晋时名建业,后改名建邺,建兴元年(313年),因避愍帝司马邺讳,改名“建康”。


避讳起源:

一说起源于夏商时期。钱希言在《戏瑕》中提出,避讳之俗夏商时已有之,证据是《山海经》中往往把夏后启写作夏后开,这就是夏人避讳的实例。但陈光坚《讳源略说》一文以为,避讳起自夏商的证据不足,《尚书》中对夏商国君的名字,都直书不讳,如《尚书·五子歌》云:“太康尸位,以逸豫,灭厥德,黎咸贰。”太康是继启之后的帝王,可臣下并不避讳。《山海经》、《楚辞》中之所以避启为开,乃是汉朝人按当时日趋严格的讳法,抄书时避汉景帝刘启讳所致。
一说起源于西周。《左传·桓公六年》说:“周人以讳事神,名,终将讳之。”《礼记·檀弓下》也说:“卒哭而讳,生事毕而鬼事始也。”因此,宋代洪迈《容斋三笔·帝王讳名》提出,避讳之制始于周代,但仅在本庙中避讳。生者避讳是很不严格的,当时有所谓“读书不讳”、“临文不讳”、“不讳嫌名”等,如《诗经·雝》“克昌厥后”以及《诗经·噫嘻》“骏发尔私”中的“昌”、“发”,’都没有避讳。
一说起源于春秋时期。清代赵翼《陔余丛考·避讳》主张避讳习俗始于东周。其理由是,晋僖侯名司徒,宋武公名司空,鲁献公名具,鲁武公名敖,避讳之风兴起后,造成晋废司徒的官职,宋改司空为司城,鲁国改掉具、敖二座山名。他们都出生在西周末年,如果当时已有避讳之俗,为什么要为他们取那样的名字呢?陈光坚《讳源略说》也力主避讳之俗起自春秋时期。


君主专制含义:

是中国封建王朝的产物,加强了古代帝王的个人权力,在某些程度上巩固了中国的封建制度。


君主专制的演进:

①汉初承袭秦朝的皇帝制度和三公九卿制“汉承秦制”;汉武帝时设立“中朝”决策机构和“外朝”执行机构且起用布衣为相;东汉时“虽置三公事归台阁”(尚书台成为决策和发号施令的中枢机构)。中朝与外朝:所谓“中朝”,是皇帝亲信左右、侍中、尚书等组成的参谋、决策机构。因其在宫内办事,故称“内朝”。随着中朝成为实际的决策机关,而以丞相为首的外朝官逐渐成为执行一般政务的机关。中外朝的形成,显示了皇权的高度集中。孟祥才指出,汉武帝以后,国家的决策大权基本上集中于中朝。特别在汉成帝正式建三公官将丞相的权力一分为三之后,中朝的权力得到进一步加强。而到东汉光武帝统治时期,尚书台的组织进一步扩大,权力进一步增强,丞相等三公官就变成较单纯的执行官员,在决策中的作用已经越来越微不足道了。
②隋唐三省六部制:(相权一分为三三省相互牵制和监督保证了君权的独尊。)设中书省(决策)——门下省(审核)——尚书省(执行)尚书省下设吏、户、礼、兵、刑、工六部。白钢认为:“隋唐五代时期的中央行政体制的最突出特点,是确立了尚书省为全国政务中枢。”同时,以中书、门下两省为决策机构,尚书省为行政中枢,尚书省长官被排除在决策系统之外,从而彼此制约,以掌管国家大政,把决策与行政相分离的办法,是政制史上的一大进步。三省六部制中的六部:吏部,位列六部之首;户部,最为富有;礼部,最为清贫;兵部、刑部、工部,多与杂流交道,为士大夫所轻视。后人又将户、吏、刑、兵、礼、工六部用富、贵、威、武、贫、贱六字来形容。
③宋“二府三司”:中书门下(行政)、枢密院(军政)合称“二府”后以增设参知政事为副相分割宰相的行政权。设三司使管理财政分割宰相的财权。
④元“一省二院”:指在中央设中书省(最高行政机构)和枢密院(最高军事机构)、宣政院(管宗教和西藏)。元朝设中书省,替代前代的三省。中书省是最高行政机关。中书省的长官行使宰相职权。元朝后期,宰相权势熏天,有时甚至可以左右皇位的继承。
⑤明太祖调整中央和地方官制加强中央集权:中央:(废除丞相制度权分六部加强中央集权)地方:(实行三司分权大权统归中央)
⑥清朝君主制度达到顶峰——从议政王大臣会议到军机处
皇太极:议政王大臣会议(军国机要)设内阁置六部(奏章票拟)皇权(受限制)
康熙:设南书房(参与机务起草谕旨)——中枢机构一分为三(内阁、议政王大臣、南书房)皇帝(集权)
雍正:军机处的设置(上传下达)——君主专制制度发展到顶峰。



罗马法影响:

①罗马统治的有力支柱。稳定了社会秩序,保护了统治阶级的政治和经济利益。 
②罗马法保护私有财产,提倡法律面前公民人人平等。 
③罗马法是欧洲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完备的法典,影响广泛而深远。 
④近代时期。贺产阶级根据罗马法中的思想,制定出保障自己利益的法律。利用和发展了罗马法中的思想和制度,作为反对封建制度、推进资本主义发展的有力武器。 
⑤但是,罗马法也保护奴隶制度,维护奴隶主对奴隶的剥削和压迫。 

罗马法实质(目的):

维护奴隶主贵族的政治、经济利益。

罗马法的作用和影响:

1.对罗马的影响(作用:巩固罗马)
(1)公民法的实施,极大地激发和调动了罗马平民的爱国热情与参政的积极性,巩固了罗马共和国政权。
(2)万民法较好地理顺了各种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巩固了罗马帝国政权,促进了社会稳定和帝国境内各民族的共同发展。
(3)整体而言,随着罗马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法律逐渐影响到国家和个人生活的各个领域(如:政治上——规范官吏从政行为;经济上——保护正当商业利益;社会关系上——调节个人财产关系),有利于罗马帝国的长治久安与繁荣进步。
2.对后世的影响(地位:泽被后世)
(1)罗马法在世界法制史上占有十分重要地位。罗马帝国灭亡以后,对罗马法的研究在中世纪(欧洲封建时代)和文艺复兴时期两度掀起热潮。
(2)罗马法成为近代资产阶级法学的渊源和近代法律的先驱。
(3)罗马法中所蕴涵的人人平等、公正至上的法律观念,具有超越时间、地域与民族的永恒价值。


 西塞罗和自然法:

西塞罗被誉为“自然法之父”,标志着古罗马法学达到了顶峰。西塞思认为,在实在法,也就是各民族制定的各种法律之上有一更高的适用于一切民族永恒的自然法。
自然法是与自然即事物的本质相适应的法,其本质为正确的理性。所以,自然法效力高于实在法。实在法必须反映和体现自然法的要求。因为“恶法非法”,所以法律必须体现正义和公正。据此,西塞罗还提出了“人人平等”的主张,这种主张也影响了日后罗马法的面貌。

西塞罗和自然法精神:

1.人物:西塞罗,是罗马共和国晚期的著名政治家和法学家,他为古罗马国家奠定了一种政治法律哲学基础,被誉为“自然法之父”。
2.概念:自然法不是具体的法律条文,而是一种法律观念。
3.思想:
(1)自然法是整个法律科学的思想基础和各种具体法规的指导原则,它高于一切人定法和人为权力。
(2)在自然法体系下,人人生而平等,都有资格享有某些基本权利。
4.意义:这种人类自然平等的思想是对罗马法律实践的理论概括与升华,标志着罗马法学的高度成熟。


邦联概念:

为进行相互贸易或其他的共同目的而组成的一种松散的国家联合,各成员拥有独立的内政外交权力,没有全国统一的宪法、军队与财政,政府权力极为有限。


美国总统制和英国君主立宪制异同:

国家政体 美国总统制 英国君主立宪制
相同点 经济基础 私有制
国家性质 资产阶级专政
政党制度 两党制
议会制度 两院制
原则 三权分立
不同点 国家元首是谁 总统 国王
国家元首的产生方式 选民选举产生 世袭
国家元首有无任期 任期制 终身制
国家首脑有无实权
政府首脑是谁 总统 首相
政府如何产生 总统任命 议会产生
国家的权力中心是谁 总统 议会

地方“自治”与中央政权的关系:

美国在加强中央权利的同时,也在防止这种权利的膨胀,于是宪法规定各州拥有较大权力。州政府机构的设置与联邦政府相同,也由立法、行政、司法三部分实行分权和制衡。州的行政首脑是州长,州议会实行两院制。


1787年宪法的颁布:

1、理论来源: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如果同一个人或是由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权(立法权)、执行公共决议(行政权)和裁判私人犯罪或讼争权(司法权),则一切都完了。

2、原则:
“分权与制衡”。

3、内容:
①立法权归于国会。国会实行两院制(参议院、众议院);国会拥有宣战权等。
②行政权归于总统。法律的实施经总统批准。
③司法权:归于联邦法院。对法律拥有最高解释权。
④“分权与制衡”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权力之间制约达到平衡。

4、重要进步意义:
(1)世界上第一部比较完整的资产阶级成文宪法,奠定了美国政治制度的法律基础;
(2)西欧的启蒙思想政治学说与美国实际的结合,在整个政治制度史中堪称典范,对以后资本主义国家制度的建立起到示范作用。
(3)联邦制赋予政府强有力的权力,利于国家的巩固;联邦政府实行三权分立原则,权力之间制约平衡,防止专制独裁,保障了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实行。
(4)地方自治权与中央政权形成较为和谐统一的关系,维护国家主权的同时,有利于地方的积极性的调动和创造性的发挥。
(5)体现和维护了独立战争的重大成果,使政府建立在民主原则的基础上,带来美国的长期稳定。

5、局限性:
(1)刚刚独立的美国既要建立强有力的政权以确保独立,又要防止政权走向独裁,故美国1787年宪法强调三权分立的原则,强调政权的组织形式,但没有真正解决人权问题,在印第安人、黑人问题上种族歧视明显,妇女地位低下。
(2)明确财产性划分标准。

6、进步性:
①世界上第一部比较完整的资产阶级成文宪法,奠定了美国政治制度的法律基础;
②西欧的启蒙思想政治学说与美国实际的结合,在整个政治制度史中堪称典范,对以后资本主义国家制度的建立起到示范作用。
③联邦制赋予政府强有力的权力,利于国家的巩固;联邦政府实行三权分立原则,权力之间制约平衡,防止专制独裁,保障了资产阶级民主制度。
④地方自治权与中央政权形成和谐统一的关系,维护国家主权的同时,有利于地方的积极性的调动和创造性的发挥。
⑤体现和维护了独立战争的重大成就,使政府建立在民主原则的基础上,带来美国长期稳定。


两党制的雏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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