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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三年级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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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秦汉时期和罗马帝国时期是东西方文明的重大发展和成熟时期。这里的文明发展和“成熟”的含义分别是
    [     ]

    A.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建立,罗马法律建设形成完备体系
    B.世袭制度被彻底废除,罗马法律建设形成完备体系
    C.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建立,罗马开始颁行成文法
    D.世袭制度被彻底废除,罗马开始颁行成文法
    本题信息:2013年同步题历史单选题难度一般 来源:孙洁红(高中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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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试题 “秦汉时期和罗马帝国时期是东西方文明的重大发展和成熟时期。这里的文明发展和“成熟”的含义分别是[ ]A.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建立,罗马法律建设形成完备体系B...” 主要考查您对

罗马法的发展与完善

秦朝建立集权统一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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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

罗马法是欧洲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完备的法律体系。罗马法坚持两大准则:保护私有财产;提倡法律面前公民人人平等。

万民法产生的背景:

①公元前3世纪早期,罗马征服并统一了意大利半岛,然后向地中海地区扩张。
②罗马帝国建立至1世纪后期,罗马帝国已经建立三十多个海外行省,控制欧、亚、非三大洲的广阔疆域,统治了许多不同的民族。
③在征服过程中,不同民族之间的矛盾显现出来。仅适用于罗马内部的公民法己无法应对这些新变化。

万民法的诞生:

①罗马帝国的皇帝高度重视法律的制定,把法政大权掌握在自己手里。
②法学家也积极立法,进行法律解释,以充实罗马法律。
③为巩固统治,帝国对上层阶级大量授予公民权,对无罗马公民权的外邦人给以适当的司法保障。
④3世纪,帝国境内自由民内部公民与非公民的区别不复存在,万民法成为适用于罗马统治范围内一切自由民的法律。(公民法与万民法的区别:使用范围不同)
⑤6世纪,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组织法学家,把历代的罗马法加以以系统化和法典化,汇编成《民法大全》,罗马法体系最终完成。


对罗马法的整体和构成部分的认识:

(1)罗马法是一系列法律的总称,而不是某一部法律的名称。
(2)《十二铜表法》的制定,标志着罗马成文法的诞生;《查士丁尼民法大全》标志着罗马法体系的最终完成。
(3)万民法与公民法的关系是相互补充的,而不是相互对立的。

罗马法的本质及影响:

(1)罗马法的实质:维护罗马统治者的利益,保护除奴隶以外的自由民的权利,是奴隶制的法制体系。恩格斯说:“罗马法是第一个世界性的法律”,是“充分预料到现代私有制的法律”。
(2)世界性的法律影响:近代欧洲都以罗马法为基础,制定了本国的法律制度,如《德国民法典》、《拿破仑法典》等都以罗马法为法律蓝本。现在世上许多国家的陪审制度、律师制度、诉讼原则都渊源于罗马法。世上公认的法学理论、法制民主原则也均发端于罗马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也成了法治建设永恒的价值观了。

罗马公民法特点:

①对象上,专门适用于罗马公民。
②程序上,注重形式,程序繁琐,缺乏灵活与变通。
③内容上,侧重于国家事务和法律程序等方面,涉及个人财产关系等问题的私法规范不够完善。(公民法:适用罗马公民;呆板;侧重公法)

罗马万民法特点:

①对象上,适用于罗马境内各族人民即罗马人和外邦人。
②程序上,简洁灵活且实用有效,侧重私法。
③内容上,注重调解贸易及财产等经济和民事纠纷。
④核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罗马法三个构成部分的关系:

罗马法在其发展史上达到鼎盛阶段是在元首制时期,主要体现在公民法、万民法和自然法的确立。
公民法基本上是罗马及其公民的法律。
万民法是对公民法的补充,因为它对帝国的外来居民特别适用。
罗马法最重要的分支是自然法,它不是司法实践的产物,而是哲学的产物;自然法概念的发展,标志着罗马法律的成熟。

法律 时间 背景 适用范围 评价
《十二铜表法》 公元前5世纪中期 习惯法不能维护平民利益 罗马各个阶层罗 马第一部成文法,限制了贵族的专横,打破了他们对法律知识的垄断,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平民利益。该法是罗马成文法发展史的起点。
公民法 公元前509年—公元前3世纪中叶 罗马共和国建立,需要调节公民之间的利益关系。 罗马公民 罗马公民受到法律的保护,并享受法律赋予的权利。
万民法 3世纪 在罗马帝国形成过程中,各种新的社会矛盾凸显 帝国统治下的一切自由民 有效地调节了罗马社会发展中的新矛盾,有利于帝国的发展和长治久安。
民法大全 公元6世纪  它是历代罗马法系统化和法典化,标志着罗马法体系最终形成。

罗马法的演变发展过程:

①从习惯法到成文法:公元前5世纪中期,由贵族组成的十人委员会制定的法律,镌刻于十二块铜表上,称为《十二铜表法》,它标志着罗马成文法的诞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贵族特权,保护了平民利益。
②从公民法到万民法。公元前3世纪中期之前,罗马法律的适用范围仅限于罗马公民,用来调整罗马公民之间的关系,被成为公民法。它具有明显的狭隘性。随着罗马的对外扩张,演变成为适应于罗马统治范围内一切自由民的法律,称为“万民法”。
③从零散到形成完整体系,查士丁尼一世在位时,成立专门的委员会编纂罗马法,形成了法律汇编,统称《民法大全》。它标志着罗马法体系的最终完成。

罗马法影响:

(1)对罗马的影响:
①积极方面
政治上:维护皇帝和元老院的权力,实际上是维护奴隶制度,理论上承认公民的平等权利,巩固帝国的统治基础;
经济上:保护私有财产;对各种契约均有较详细的规定,稳固了帝国的经济基础。
②局限性
罗马法是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工具。奴隶被当作私人的财产,没有任何权利,不能体现真正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与现代的法制有明显的不同,不可避免地带有阶级和时代的局限性。保护奴隶制度,维护奴隶主对奴隶的剥削和压迫;妇女权利受限。
(2)对世界的影响:
①为近代新兴资产阶级的民权理论提供了思想渊源,为资产阶级战胜封建势力提供了理论武器。
②为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巩固提供了现成的法律形式。
③为近代欧洲大陆国家立法提供了范本。

罗马法影响深远的原因:

①统治范围广,传播远                 
②比较完善,系统性,逻辑性强,法理精深               
③有一些人类共同准则                 
④商品经济的发展,使之不断修正                  
⑤其发达是罗马统治者尊重法学,尊重法学家的结果


罗马法的形成概况:



建立集权统一国家:

1、政治上:
建立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
(1)内容:①确立皇帝制度;②中央设三公九卿;(三公名称及职责) ③地方实施郡县制度 。
(2)特点:①皇权至上,具有独断性和随意性;②地方绝对服从中央,没有独立性;(“强干弱枝”) ③皇帝直接任免主要官吏。 
(3)影响:①巩固统一;②加强了对人民统治,恶化了人民的处境。
2、军事上:
南征百越、北击匈奴,兴修灵渠、修筑长城。
意义:拓展了疆土,促进了中国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基本形成。
3、文化上:
统一文字(以秦小篆为准);以法为教,以吏为师。
4、经济上:
①统一度量衡制度;
②统一货币(圆形方孔半两钱) 。
5、交通上:
统一车轨、驰道,修筑以咸阳为中心的水陆交通网 (驰道、直道、灵渠)
意义:
①有利于巩固统一;
②有利于经济、文化的交流和发展。

秦统一的意义:

1、秦始皇统一六国,开创了我国历史新局面,秦的统一及巩固统一的措施对我国历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对我国多民族国家的形成及中华民族的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2、自秦统一以后,统一成了历史发展的主流。
3、秦始皇顺应历史发展的潮流,完成统一大业,功不可没。


秦朝时的匈奴:

匈奴是古代中国北方的游牧部族,又称胡,秦初,分布在阴山南北地区。匈奴人以畜牧为主,畜有羊、牛、马、骡、驴和骆驼等。匈奴人住毡帐(古曰穹庐),饮乳及马乳酒,衣皮革,过着逐水草而迁徙的生活。匈奴的社会组织以部落联盟为主,联盟的首领称为“单于”。公元前3世纪末以后,匈奴征服邻近各族,统一蒙古高原,游牧的国家政权机构逐步形成。单于以下,高级官吏依次有左、右贤王,左、右谷蠡王,左、右大将,左、右大都尉,左、右大当户等,主管军政,均由单于子弟、本部落贵族担任,而且是世袭的。
秦汉之际,我国大部分地区统一之后,我国北部的游牧民族也在匈奴的名称下统一起来。匈奴和秦朝这两大势力,一方掌握在以“马上战斗为国”的奴隶主手里,一方掌握在无时不想扩大统治范围的封建主手里,他们之间的矛盾和斗争也就不可避免了。
秦统一以后,便派兵北逐匈奴,南取南越之地。秦始皇三十三年,即公元前214年,派蒙恬率军30万北击匈奴,夺取河南地(今内蒙古河套地区),重置九原郡(今内蒙古包头市西),连接秦、赵、燕旧日长城并重加修筑。三十六年,又迁3万户垦殖北河(今内蒙古杭锦旗一带)、榆中(今河套东部),以防匈奴南下。秦二世元年(公元前209年),匈奴头曼单于趁中原动荡之机,收复河南地;头曼的儿子冒顿单于杀父自立时,匈奴已有控弓之士30万。于是匈奴西破月氏,东击东胡,北服丁零,南并楼烦、白羊,并在楚汉相争之际,屡次南下。

秦朝的官制:

与中央集权相适应,秦朝创立了一套新的官僚体制。除了皇帝之外,中央最重要的官职是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丞相是秦朝独创的官名,“相”,是百官之长的意思,“丞”字本身有辅佐之意,同时与“承”字相通,有承受之意。《史记·秦本纪》写道:丞者,承也;相,助也。丞相的地位虽然堪称“一人之下,万人之上”,但它更重要的使命是,上承天子的命令,掌金印,佩紫绶,协助皇帝处理全国政务。丞相制度的设立,完成了战国以来政治制度方面的重要转变:首先彻底废除了“世卿世禄”制和宗法制;其次权力更加集中。丞相的权力虽然很大,但是相权有一个重要前提,就是必须“承天子”,也就是绝对服从天子的意旨。这样,丞相不是作为皇权的对立物而出现的,而是作为皇权的一部分出现的。丞相制度加强了皇权。
太尉协助皇帝管理全国军事事务,这样可使全国军队有一个统一的指挥,由具有杰出军事才能的将领担任太尉,并直接向皇帝负责。太尉是武官之长,但是调兵遣将的权力则完全操纵在皇帝的手中,发兵时,由皇帝亲临指派大将率兵。秦朝以铜虎符发兵,虎符剖半,右半由皇帝掌握,左半在领兵者之手,左右合符,才能调动军队。所以秦朝时的太尉,实际上没有发挥什么特别的作用,只是在平时对军队进行管理和操练。
御史大夫相当于副丞相,有权监察百官,并随时向皇帝禀奏、进谏,参与机要,其权势绝无超越皇权之虞。凡丞相有权处理之事,御史大夫均可以过问,而御史大夫所行之权,则丞相不一定有。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之间互不统属,都对皇帝负责,最后决断只能归皇帝。

郡县制:

郡县制是继中国古代宗法分封制之后出现的以郡统县的两级地方行政制度,它形成于战国时期,郡县都属于国君。但战国时期各国领土只有一部分是郡县的辖地,另一部分则是封君的封邑。秦朝废除封邑制,将郡县制普遍推行于全国。郡之长官为守,县之长官为令、长。郡守的职责是掌管一郡的民政和军事,令、长的职责是掌管一县的治安、刑讼及赋敛徭役等事务。
郡县制确立后,中央通过考课和监察来加强对地方政权的控制,有功者可受奖赏或升迁,有过者轻则贬秩,重则罢官、服刑。由于自上而下的层层监督,使得中央政令能较为顺利地贯彻到基层,保证了政令的划一性。郡县制代替分封制,也就是从地方分权演进为干强枝弱的中央集权制,为后来两千年的地方行政体制奠定了坚固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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