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试题 “北宋年间,面对严峻的民族矛盾和阶级矛盾,以王安石为首的有识之士在范仲淹“精贡举”的基础上,为实现富国强兵的目的,就如何选拔、培养国家急需人才,展开了...” 主要考查您对昙花一现的庆历新政
取士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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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历新政:
范仲淹于庆历三年九月将《答手诏条陈十事》奏折呈给宋仁宗,提出了十条改革主张:
①明黜涉,按官员的政绩进行升迁。
②抑侥幸,限制恩荫。
③精贡举,改变科举的内容和办法,选择“经济之才”。
④择长官,选好地方官。
⑤均公田,这主要是均地方官员的收入。
⑥厚农桑,采取措施发展农业生产。
⑦修武备。
⑧减徭役。
⑨覃恩信,主要是免去积欠的赋税和大赦方面的内容。
⑩重命令,重视法令的制定和执行。范仲淹认为当时改革的中心问题是整顿吏治,裁汰内外官吏中老朽、病患、贪污、无能之人。
因为宋仁宗的年号是“庆历”,故历史上称这次改革为“庆历新政”。
昙花一现的庆历新政:
1、背景:内忧外患
内忧:宋仁宗时,官僚队伍庞大,行政效率低,人民生活困苦。
外患:辽和西夏威胁着北方和西北边疆。北宋王朝自建立到宋仁宗庆历年,已经统治了80余年,当时,北
2、目的:挽救统治。
3、时间:1043年
4、人物:仁宗、范仲淹、富弼
5、实施:
(1)中心措施:整顿吏治
(2)主要内容:
①改革文官:
改革三年一次循资升迁的磨勘法,注重以实际的功、善、才、行提拔官员,淘汰老病愚昧等不称职者和在任犯罪者。
②严格恩荫制:
限制中、上级官员的特权,防止权贵子弟亲属垄断官位。
③改革贡举制:
令州县立学,士子必须在学校学习一定时间方许应举。改变专以诗赋、墨义取士的旧制,着重策论和操行。
④慎选地方长官:
由中书、枢密院慎选各路、州的长官。由各路、州长官慎选各县的长官,择其举多者尽先差补。
⑤“减徭役”,重农桑:
将西京河南府(今河南洛阳东)的五县废为镇,又析王屋县(今河南济源西)并入河南府,以精简乡村投入。
6、结果:夭折。
失败原因:
①触犯大官僚大地主的利益,遭到他们强烈反对。新政推行一年多就夭折。改革失败的直接原因是以吕夷简为首的反对派攻击范仲淹、韩琦为朋党。
②宋仁宗对改革者的怀疑,废止新法。改革措施“太猛”、“更张无渐”、“规模阔大”。
③改革的思想动员不够,配套措施不到位,对罢黜官员的安置没有着落,农民没有在新政中得到立竿见影的好处。
7、影响:
王安石变法的前奏。
比较商鞅变法和王安石变法:
秦国的商鞅变法和北宋的王安石变法,是中国历史上著名的两次变法。商鞅变法之际,诸国并立,一国国君若能大行革新即可图强并打倒敌国,可谓变法成则国存、变法败则国亡,大有只许成功、不许失败之势。而王安石时代,北宋实行了高度中央集权和君主专制,改革仅为挽救时弊、富国强兵,其迫切性大大不如战国,况全国吏治败坏、积重难返,保守势力又过于顽强,终于落得失败的结局。
(1)相同点:
①直接目的都是为了富国强兵。
②变法都得到了王权的支持。
③变法内容触动了旧势力的利益,遭到他们的激烈反对。
④变法者的个人命运基本相同。
⑤变法都对生产关系作出了调整。
(2)不同点:
①背景不同:商鞅变法发生在新旧交替的社会大变革时期;王安石变法则发生在北宋中期统治危机四伏时。
②根本目的不同,商鞅变法要从根本上废除旧制度,建立新制度;王安石变法则是为了挽救北宋统治危机,部分调整生产关系。
③性质不同:商鞅变法是一场封建化的运动;王安石变法则是对封建社会内部矛盾进行局部调整的改革。
(3)认识:
①改革必然会遭到旧势力的阻挠,不可能一帆风顺,要充分考虑到改革的复杂性和艰巨性。
②改革的成败关键要看其积极成果能否得以保留和维持,不以改革者个人命运为转移。
③改革措施要针对实际情况,行之有效,推行改革过程中要用人得当。
④改革家要有远见卓识和坚定的政治魄力。
取士之法:
1、目的:
选拔和培养人才,为变法造舆论。
2、内容:
①改革科举制度:
废明经诸科,进士科专考经义和时务策,设明法科。王安石认为“欲一道德则修学校,欲修学校则贡举法不可不变”。改革贡举法,废明经、存进士,熙宁三年(1070年)三月,进士殿试罢诗、赋、论三题而改试时务策。熙宁四年(1071年),颁布改革科举制度,废除以空洞的华而不实的诗赋词章取士的旧制,恢复以《春秋》,三传明经取士。即要求考生联系当前实际采取参加经义策论的考试。另设“明法科”。这就把科举的立足点放在选拔具有经纶济世之志和真才实学的天平上,从而扩大了考选名额,使一大批新进之士取代反对改革的旧官。
②整顿太学,设专门学校培养人才:
实行“太学三舍法”,希望以学校的平日考核来取代科举考试,选拔真正的人才。“三舍法”,即把太学分为外舍、内舍、上舍三等,“上等以官,中等免礼部试,下等免解”,后来地方官学也推行此法,反映了班级教学的特色。还设置武学、医学、律学等专门学校,培养人才。
③惟才用人:
重用有志于改革的官员,打破按资升迁的成规。王安石的用人观:对于如何提拔人才、选取人才,王安石颇有见地,他发了不少高论来阐述自己“教之、养之、取之、任之”的系统人才观。
“教之”,即通过学校教育来培养人才。为此王安石力主兴办太学、州县学等各级学校,同时,王安石还设置武学、律学与医学,培养国家急需的专门人才。
“养之”,即优待和栽培人才。王安石认为对人才应当利、礼、法共用,“饶之以财,约之以礼,裁之以法”,“饶之以财”就是“高薪养廉”,给官吏们优厚的工资待遇,使他们衣食无忧,从而远离腐败贪污。“约之以礼”就是用“礼”加强官员的思想道德教育,提高官员廉洁自律的能力,从内部做到拒腐防变。“裁之以法”就是对于那些贪赃枉法的官吏则应严厉惩治。
“取之”,即发现、选拔人才。王安石坚决反对北宋旧有恩荫制度和科举制度,而是极力推崇古代的荐举制度。在荐举人才时,并不是一两个人说了算,而是要征求众人意见,并且,还要用实践效果来检验人才是否能当大任。
“任之”,即任用人才。任用之道,关键是任人唯贤、任人唯才、任人唯德,以人之才德为唯一标准。并且,王安石强调用人要“久于其职”,忌讳频繁的迁调。
王安石理想中的人才是德才兼备,但实际操作过程中理想与现实剥离开来了。为了变法的顺利进行,王安石向神宗皇帝举荐了不少人才,让他们加入到变法大军中来,其中确实不乏年轻有为者。尽管王安石再三强调选用人才要德才兼备,切忌让那些“巧言令色”之徒得势,可是他的队伍里还是掺进了不少投机钻营道德败坏之徒,这些人或者有才无德或者无才无德,他们只不过凭借极力吹捧新法以取得王安石的赏识从而进入到变法大军中来,结果使得王安石两次罢相,最终变法失败。
3、作用:
培养人才,发挥其才干,为变法起了舆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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