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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三年级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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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9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完成了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并取得了“三高三满意”即选民登记率高、参选率高、当选代表得票率高,组织满意、代表满意、群众满意的预期效果。这也是新修改的选举法第一次“试水”新疆。
    材料一:“我投出了神圣的一票,很高兴。”阿合奇县南山牧业点牧民库巴提·玉山拉洪说,“换届真的让我们当家作主了。”新疆拜城县察尔齐镇卡依库拉克村,19岁的村民阿娜古丽搀扶着自己81岁的爷爷边走边说:“我爷爷为参加今天的选举,一大早就起床了。”村民莫明?沙吾提说:“今天我和妻子穿着赶‘巴扎’时才穿的衣服来参加选举。我要为我信任的代表投上一票。”阿合奇县苏木塔什乡克孜宫拜孜村村民吐达洪·吐地巴依说,“我们的村支书阿不都热曼不但人好,而且工作也好,为我们干了很多好事。”“我投票选了他,我们村所有的村民都投票选他当人大代表。”
    材料二:新疆共有47个民族,其中包括维吾尔、汉、哈萨克、蒙古、回、柯尔克孜、满、锡伯、塔吉克、达斡尔、乌孜别克、塔塔尔、俄罗斯13 个世居民族。这次换届选举选出的15470名县级人大代表中,少数民族占总数的66.4%。在选出的38238名乡镇人大代表中,少数民族占总数的80.9%。即使是人口较少的民族在当地人民代表大会中也有法定数量的代表。
    (1)材料一体现了哪些政治生活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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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谈谈你是如何认识材料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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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题信息:2013年同步题政治材料分析题难度较难 来源:谢睿(高中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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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试题 “2011年9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完成了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并取得了“三高三满意”即选民登记率高、参选率高、当选代表得票率高,组织满意、代表满意、...” 主要考查您对

广泛、真实的民主

人民民主专政

公民有序参与政治生活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处理民族关系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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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泛、真实的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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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 处理民族关系的原则

人民民主的广泛性和真实性:

表 现 内 容
广泛性 人民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自由、监督权
民主主体具有广泛性 在我国现阶段,包括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干部、解放军指战员和其他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在内的全体人民,都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
真实性 保障 制度保障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法律保障 我国至今已制定了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法规1000多件
物质保障 公民选举所需经费均由政府开支;在选举期间,国家掌握的报刊、电视、广播等都为选举活动服务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广大人民的利益得到日益充分的实现

知识点拨:

人民民主的特点≠人民民主的现状
我国人民享有广泛而真实的民主权利,并不是说人民群众的权利和利益已经完全充分地实现。由于受经济、社会条件的制约,人民群众的权利和利益的实现程度和水平还不平衡,还有差距。

人民民主不具有全民性:
(1)民主具有鲜明的阶级性,民主总是属于统治阶级。世界上从来没有抽象的、超阶级的民主。 (2)在我国,人民(不是公民)是国家的主人,只有人民才能享有民主。认为人民民主具有全民性的观点是错误的。 

国家的本质和根本属性?我国的国家性质?

(1)从本质上讲,国家是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进行阶级统治统治的工具。阶级性是国家的根本属性
(2)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国家性质和我国的国家性质:

 



人民民主专政:

最大特点 对占全国人口绝大多数的人民实行民主,对极少数敌视和破坏社会主义事业的敌对分子实行专政
本质     人民当家作主
特点 人民民主具有广泛性和真实性
地位 是我国的四项基本原则之一,是立国之本,是我国生存和发展的政治基石
作用 坚持人民民主专政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政治保证。其中,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
新要求  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实行依法治国;强化为社会主义经济社会建设服务的政府职能;发展和繁荣社会主义文化;改善民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

知识点拨:

人民≠公民。
公民是法律概念,人民是政治概念,公民比人民的范围大,公民包括全体社会成员,而人民不包括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和敌对分子。
专政≠专制。
专政是指依靠暴力实行的统治;专制即独裁,也是一种国家制度,其突出特征是在统治阶级内部,权力高度集中在个别人手中,实行个人专断。

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最大特点和本质:

(1)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最大特点,是对占全国人口绝大多数的人民实行民主,对极少数敌视和破坏社会主义事业的敌人实行专政,是新型民主和新型专政的统一。
(2)人民民主专政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

我国人民民主的特点及表现:

在我国,人民民主具有广泛性和真实性。
(1)人民民主的广泛性不仅表现在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还表现在民主主体的广泛性。
(2)人民民主的真实性表现在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有有制度、物质、法律保障;也表现在广大人民的利益得到日益充分的实现。

民主和专政的辨证关系:

我国的民主和专政是辨证统一的。
一方面,民主和专政相互区别、相互对立,民主只适用于人民内部,专政则适用于敌对分子和敌对势力。
另一方面,民主和专政相辅相成、互为前提。民主是专政的基础,专政是民主的保证。

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原因:

(1)坚持人民民主专政作为四项基本原则之一,是我国的立国之本,是国家生存和发展的政治基石。
(2)坚持人民民主专政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政治保证。只有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才能调动人民群众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只有坚持国家的专政职能,才能保障人民民主,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

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在新的历史时期的新要求:

(1)扩大了社会主义民主;
(2)实行依法治国;强化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的政府职能;
(3)发展和繁荣社会主义文化;
(4)改善民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民主与专政的关系:

在理解和把握民主与专政的关系这个难点时,需要明确以下几个关系:
(1)民主与专制。这里讲的民主是一种国家制度,即民主制。作为国家制度的民主,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从历史发展来看,民主的统治形式比专制的统治形式有着巨大的进步,民主是对专制的否定和进步。
(2)民主与专政。在民主制的国家中,民主与专政是对立统一的。但不是对称的、对等的。任何民主制的国家,都是一定阶级的民主与对一定阶级的专政的结合,都是民主与专政的统一体。但同时,民主只适用于统治阶级内部;专政只适用于被统治者,适用于统治阶级的敌人。
(3)被统治阶级与敌对分子。社会主义国家进入社会主义社会后,统治阶级依然存在,但“被统治阶级”作为阶级已经被消灭。因此,在既存在民主又存在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其专政的对象已经不可能是“被统治阶级”。在我国,生产资料私有制社会主义的改造完成以后,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被消灭,这个时期的阶级斗争主要是广大人民同极少数破坏社会主义事业的敌对分子和敌对势力的斗争。作为政治统治方式和手段的专政,其对象只是极少数破坏社会主义事业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而不是作为阶级的“被统治阶级”。



公民与人民对比:
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人。在我国,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即为中国公民,公民是法律概念。
而人民在我国是一个政治概念,是与敌人相对应的,在不同的国家和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内容。

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基本原则:

原 则 内 容  要 求
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 我国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平等地适用法律 任何公民的合法权利都受到保护,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会受到法律制裁
坚持权利与义务统一的原则 在我国,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是统一的,二者不可分离 一方面,要树立权利意识,珍惜公民权利;另一方面,要树立义务意识,自觉履行公民义务
坚持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在我国,国家与公民个人的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国家尊重和保障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但在某些具体问题上二者也会产生矛盾 把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结合起来;当二者产生矛盾时,公民的个人利益必须服从国家利益

公民政治生活的主要内容:

(1)行使政治权利履行政治义务,是我们政治生活的基本内容。
(2)参与社会公共管理活动,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民主决策。
(3)参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4)关注我国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
(5)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理念。(这既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应有之义,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只有广泛发扬民主,大力弘扬法治精神,才能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使整个社会充满生机和活力。)

公民有序参与政治生活的途径和方式:

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民主选举方式比较:

(1)直接选举、间接选举;等额选举、差额选举;各种选举方式优缺点(理解即可)。
(2)选举方式的选择必须体现国家性质,并与社会进步、经济发展相适应。我国目前采用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的方式。

公民积极有序地参与政治生活的措施:

(1)参与政治生活,必须明确政治生活的作用。
(2)参与政治生活,需要学习政治知识。
(3)参与政治生活,贵在实践。

公民参与民主决策的重大意义:

(1)有助于决策充分反映民意,体现决策的民主性。
(2)有利于决策广泛集中民智,增强决策科学性。
(3)有利于促进公民对决策的理解,推动决策的实施
(4)有利于提高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的热情和信心,增强公民的社会责任感。

村民自治和城市居民自治的意义:

(1)以保证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是人民当家作主最有效的途径。
(2)扩大基层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最为广泛而深刻的实践,也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性工程。

农村村民委员会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的性质:

是村民或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农村村民自治:

(1)自己选举当家人,是村民自治的基础,也是村民参与民主管理的主要途径。
(2)通过村民会议等形式,参与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决策与管理。
(3)通过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管理村里的日常事务。
(4)通过村务公开,民主评议监督村干部的行为和村委会的工作。

公民行使监督权,实行民主监督的合法渠道:

(1)信访举报制度;
(2)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制度;
(3)舆论监督制度,舆论监督以其透明度高、威力大、影响广、时效快,发挥着独特作用。
(4)监督听证会、民主评议会、网上评议政府等。

公民实行民主监督的意义:

(1)有利于改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消除腐败现象。
(2)有利于激发广大公民关心国家大事、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出谋划策的主人翁精神。

公民行使监督权:

(1)为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要敢于同邪恶势力作斗争,勇于使用宪法和法律赋予自己的监督权;
(2)必须采取合法方式,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能干扰公务活动。

公民有序与无序的参与政治生活:

(1)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是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依法有序扩大公民的政治参与,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有序的政治参与是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基本要求。能否进行有序的政治参与,决定着我们能否真正地享受民主生活,也是对我们政治素养的检验。
(2)有序的与无序的政治参与的区别就在于:是否遵循法律、规则、程序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是否依法行使政治权利,依法履行政治性义务;是否正确处理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是否坚持党的领导。


 

公民的政治权利:

权利 内容 意义 注意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是指公民依法享有选举国家权力机关代表和被选为国家权力机关代表的权利 是 公民基本的民主权利,行使这个权利是公民参与管理国家和管理社会的基础和标志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和精神病患者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政治自由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是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重要方式,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具体表现 自由是相对的,没有脱离法律约束、绝对的自由
监督权 是指公民有监督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权利,包括批评权、建议权、检举权、申诉权和控告权等 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 必须采取合法方式,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能干扰公务活动

选举方式比较:

方式 含义 优点 局限性
从选民角度看 直接选举 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被选举人的方式 每个选民都有表达自己意愿的机会 在选民较多、分布较广的情况下不适用
间接选举 由选民选出的代表选举产生上一级代表机关的代表或政府领导成员的选举方式 成本较低,便于组织 每个选民不能直接投票选举自己心目中最值得信赖的当家人
从候选人角度看 等额选举 正式候选人名额与应选名额相等的选举方式  可以比较充分地考虑当选者结构的合理性 限制选民的自由选择,选民易受误导,积极性受影响
差额选举 正式候选人名额多于应选名额 为选民行使选举权提供了余地,在被选举人之间形成了相应的竞争 可能影响当选者结构的合理性;被选举人之间的竞争易发生虚假宣传、贿赂选民等情况

对我国“选举权”认识的两个误区:

误区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作为我国公民的基本民主权利,其主体是全体公民。
在我国,拥有选举权的主体空前广泛,但并不是所有公民都有选举权,下列三种情况的公民没有选举权:
①未满18周岁的公民;
②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
③精神病患者。所以,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主体并不是全体公民。
误区二:选举权就是选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权利。
选举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选举国家权力机关代表的权利,即选举人民代表的权利,并不是选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选举国家领导人的权利。
提醒:选举权是选举人大代表的权利,而不是选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国家领导人的权利,也不是选举村委会成员、居委会成员的权利。

我国实行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选举制度:

①采取怎样的选举方式,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区,要根据社会经济制度、物质生活条件、选民的文化水平等具体条件来确定。
②选举方式的选择必须体现国家性质,并与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状况相适应。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要采用符合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选举方式。
根据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面对人口众多、幅员辽阔、发展不平衡的状况,我国将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采用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选举方式。

选举的方式:

直接选举、间接选举、等额选举、差额选举。


民族平等原则含义:

各民族之间只有大小、强弱和发展程度上的区别,绝无优劣之分。

民族团结原则含义:

民族团结和民族凝聚力的强弱,与一个多民族国家的发展前途有密切的关系,是衡量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标志之一。

 民族共同繁荣原则含义:

实现各民 族共同发展、共同富裕、共同繁荣。


我国处理民族关系的基本原则:

民族平等 民族团结 各民族共同繁荣
区 别 原因 各民族只有人口多少和发展程度上的区别,绝无高低优劣之分,我国各族人民都对祖国的文明作出了贡献,都是国家的主人 民族的团结、民族的凝聚力,是衡量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标志之一,是社会稳定的前提,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保证,是国家统一的基础 各民族共同繁荣是由社会主义的本质决定的,是国家实现现代化和中华民族实现伟 大复兴的必然要求
含义 各民族一律平等,都依法平等地享有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方面的权利,依法平等地履行应尽的义务 我国形成了各族人民和睦相处、友好往来、互相合作、共同奋斗,谁也离不开谁的大团结局面 实现各民族共同发展、共同富裕、共同繁荣
联系

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①这是我国重要的国情之一。
②我国有56个民族,除汉族外,还有55个少数民族。

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平等团结互助和谐。

我国处理民族关系的基本原则:

(1)基本内容: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
(2)具体要求。
①十分珍惜、不断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民族关系。
②自觉履行宪法规定的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是每个中国公民的责任。

误区警示:

误区:我国已经消除了民族压迫,所以不存在民族差别了。
注意:我国铲除了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的阶级根源,形成了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但是历史遗留下来的各民族间经济、文化等发展不平衡的状况依然存在,而且难以在短期内消除。
误区: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各民族共同繁荣是我国处理民族关系的民族政策。
注意: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各民族共同繁荣是我国处理民族关系的基本原则,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民族政策,也是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处理民族关系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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