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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世纪以来,中国人民在前进道路上经历了三次历史性的巨变,第一次是辛亥革命,第二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第三次是改革开放。
    请回答:
    (1)美国学者费正清在《剑桥中国晚清史》从政治革命视角将辛亥革命理解为1911年秋至1912年春发生的一系列事件,请列举这段时间的主要史实加以说明。有学者认为辛亥 革命是一场失败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其主要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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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是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基本胜利的标志,在长期的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实践中,中国共产党探索出的符合中国国情的革命道路是什么?新中国成立初期哪一重大历史事件标志着社会主义制度在中国的基本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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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改革开放以后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主要成就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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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题信息:2012年江苏期末题历史问答题难度较难 来源:李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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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试题 “一个世纪以来,中国人民在前进道路上经历了三次历史性的巨变,第一次是辛亥革命,第二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第三次是改革开放。请...” 主要考查您对

武昌起义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中华民国的成立

法律制度走向健全(82年宪法)

三大改造

毛泽东对革命道路的探索

依法治国(十五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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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昌起义含义:

是1911年10月10日(农历辛亥年八月十九)在中国武昌发生的一场旨在推翻清朝统治的兵变,也是辛亥革命的开端。黄花岗起义失败后,以文学社和共进会为主的革命党人决定把目标转向长江流域,准备在以武汉为中心的两湖地区发动一次新的武装起义。通过革命党人的努力,终于在1911年(农历辛亥年)10月10日成功地发动了具有划时代意义武昌起义。


武昌起义的历史背景:

①《辛丑条约》签订后,清政府成为“洋人的朝廷”,推翻清朝的封建统治成为大势所趋。
②物质基础:20世纪初,民族资本主义有了较迅速的发展;
③阶级基础:民族资产阶级队伍进一步壮大。
④思想基础:资产阶级革命思想的传播。
⑤导火线:保路运动,亦称“铁路四川保路同志会报告风潮”。

武昌起义的爆发:

时间:1911年10月10日
经过:革命党人攻克武汉三镇(汉口、武昌、汉阳),历史上称这次革命为“辛亥革命”;成立湖北军政府,黎元洪为都督。宣布废除宣统年号,改为黄帝纪元,国号为“中华民国”
领导组织:文学社和共进会(领导力量);湖北新军(武装力量)

武昌起义的影响:

1、积极影响:推动了各省独立,清政府的统治土崩瓦解;
2、消极影响:立宪派、封建官僚投机革命,控制大部分地方政权,革命潜伏着失败的危机。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含义:

又名《民元约法》,是在中华民国成立后,孙中山与革命党人为了限制袁世凯的权力,由当时位于南京的临时参议院所制定的具有“宪法”性的文件,在1912年3月8日由临时参议院通过,3月11日公布实施。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在中国近代民主化进程中的重要地位:

(1)主权在民的思想,台定了封建君主专制制度。
(2)公民享有民主权利,体现了新生政权对“自由平等”“天赋人权”等启蒙思想基本原则的尊重和实践。
(3)确立了共权分立的政洽体制,从而保证了资产阶级民主;参议院可以选举、弹劫总统,最高法院可以
审判被弹幼的总统,国务员可以凭借责任制内阁牵制总统,体现了资产阶级力图通过法律形式防止袁世凯专制独裁,维护民主共和的愿望与要求。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制定

(一)背景:
1、理论来源:法国的启蒙思想;
2、现实依据:美国1787年宪法;
3、时代背景:南京临时政府的建立、《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颁布、袁世凯就任临时大总统。

(二)革命性、民主性的体现:
《临时约法》否定了封建专制,是为了约束袁世凯,保障民主共和制度,具有现实针对性;约法明确体现了“主权在民”的原则,促使民主共和思想更加深入人心。

(三)进步意义:
1、在政治上,它不仅宣判了清王朝封建专制统治的死刑,而且以根本法的形式废除了中国延续两千年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确立起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政治体制;
2、在思想上,使民主共和的思想深入人心,树立帝制非法、民主共和合法的观念;
3、经济上,确认资本主义关系为合法,有利于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和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
4、文化上,知识分子利用《临时约法》规定的集会、结社、言论、出版自由,纷纷组织党团和创办报刊,大量介绍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为新文化运动创造了条件;
5、在对外上,强调中国是一个领土完整、主权独立、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启发爱国主义的民族感情,防止帝国主义侵略;
6、在国际上,在二十世纪初年的亚洲各国当中,是一部最民主、最有影响的资产阶级民权宪章。

(四)局限性:
《临时约法》具有中华民国临时宪法的性质,在宪法实施以前,它具有与宪法相等的效力。《临时约法》是中国近代唯一一部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宪法性的文献,主流上体现了资产阶级的意志,代表了资产阶级利益,带有革命性和民主性。但是没有规定反帝、反封建的民主纲领,也没有具体涉及关系到“民生”的土地问题,带有很大的阶级局限性,在某些地方甚至是孙中山先生旧三民主义的倒退。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节录):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于1912年3月11日公布,共七章五十六条。
第一章“总纲”,规定:“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中华民国领土,为二十二行省、内外蒙古、西藏、青海”;“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
第二章“人民”,规定:“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人民得享有人身、居住、财产、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信、信仰等自由;人民有请愿、诉讼、考试、选举及被选举等权利;人民有纳税、服兵役等义务。
第三章“参议院”,规定:“中华民国之立法权,以参议院行之”;“参议院以国会成立之日解散,其职权由国会行之”。
第四章“临时大总统副总统”,规定,总统由参议院选举产生;“临时大总统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公布法律”;“临时大总统代表全国,接受外国之大使、公使”;“临时大总统受参议院弹劾后,由最高法院全院审判官互选九人组织特别法庭审判之”。
第五章“国务员”,规定:“国务总理及各部总长,均称为国务员”;“国务员辅佐临时大总统,负其责任”;“国务员受参议院弹劾后,临时大总统应免其职,但得交参议院复议一次”。
第六章“法院”,规定:“法院以临时大总统及司法总长分别任命之法官组织之”;“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之干涉。”
第七章“附则”,规定:“中华民国之宪法,由国会制定,宪法未施行以前,本约法之效力,与宪法等。”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文化分析及相关具体问题:

近年来,一些学者从法律文化的角度重新反思《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历史命运及其对后世的影响,并且对于《临时约法》涉及的一些具体问题也作了进一步的探讨。陈晓枫在《的文化透视》(载于《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6期)一文中指出:《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因具有划时代的历史意义而倍受推崇,是我国第一部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然而《临时约法》的制定者并未充分考虑到中国当时的实际,使之成为一纸空文,但从宪法文化上看,《临时约法》的命运反映的是更广阔的文化传统对于“大典”和“朝纲”的处理法则。作者分析了宪法文化的“突变”与继承问题以及法律工具主义与大典为置律的文化传统之后,进一步分析了《临时约法》的宪法文化,指出:
(1)《临时约法》是根据当时条件下交出政权的急迫需要,违反关于政体设计的理性分析,将政治制度设计为责任内阁制,在法律价值的追求上,表现出工具主义的趋向,使宪法成为从事某种政权追求的工具。这就违反了人民主权、代议民主的宪法本意,表现了中国法律文化中将法作为某种制胜利器的传统特征。而且《临时约法》表现出在争取权力焦点问题上的过分关注,而将其余做轻率处理的态度,对北洋政府视宪法为儿戏起到不良先例作用;
(2)《临时约法》反映了较为浓重的人治色彩。因人立法,法随人变,虽然用意在于保护革命成果,但在资产阶级共和政权建立之初首开人的意志高于法的意志之风,深刻显现了在近代宪政的词语下,向法文化传统认同的倾向;
(3)《临时约法》也同样具有传统政治文化中权力归诸一元的价值追求。作者认为孙中山先生本人在权力结构问题上是始终如一的一元权力追求者。
(4)法律工具主义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当它一旦于执法者不相切合时,容易被搁置,成为具文。《临时约法》的制定者对于《临时约法》的工具主义的利用,最终使其作为工具,终成空文。


中华民国:

是从清朝灭亡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期间的国家名称和年号。简称民国。是中国历史上大动荡大转变的时期,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终结阶段。


中华民国的成立:

①1912年1月1日,孙中山在南京宣告中华民国成立。
②中华民国定都南京,采用五色旗为国旗,改用公历,以中华民国纪元。
③各省代表选举黎元洪为临时副总统,并成立了南京临时参议院。

中华民国的性质:

是一个以资产阶级革命派为主体的政府。

中华民国措施:

1、对内:
①临时政府成立后,颁布了一系列法令和措施,对于发展民族资本主义经济、资产阶级民主政治和文化教育以及改革社会风气,都起了积极的作用。
②颁布《临时约法》:其目的在于限制袁世凯独裁,维护共和制度。它规定中华民国的主权属于国民全体,国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国民享有一系列自由和权力;确立了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特别规定实行责任内阁制。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民主宪法,具有反对封建专制制度的进步意义。
2、对外:发表《告各友邦书》
①目的:为了争取帝国主义的支持。
②内容:承认清政府与各国签订的一切不平等条约继续有效


中华民国:

1912~1949年中国国家的名称。中华民国分为三个历史时期:
①南京临时政府时期(1912年1月到3月)。1912年1月1日孙中山就任临时大总统,在南京组建临时政府,称中华民国。它是仿照西方资产阶级共和国建立的政权。
②北洋政府时期(1912年3月至1928年)。
③南京国民政府时期(1927年至1949年)。

史学界关于南京临时政府性质的争论:

1、一种意见认为,南京临时政府是革命派、立宪派、旧官僚三种政治势力的联合政府。他们认为孙中山为首的革命派在政府中居于领导地位,立宪派和旧官僚占据了重要的职位,作为立法机关的临时参议院中,不少参议员是立宪派分子和官僚政客,这种人员构成使南京临时政府不能很好发挥中央政权的职能。
2、另一种观点认为,南京临时政府是革命的资产阶级的临时政权,不是革命派、立宪派、旧官僚三种势力的联合政府。主要因为:
临时政府的组织成员中同盟会员占绝对优势;在国务院中孙中山和革命派占据要职,立宪派、旧官僚处于被利用的地位;
临时政府设置的九部三局都掌握在孙中山的手中;
四十三名参议员中,同盟会员三十三人,占压倒优势;
南京临时政府发布的各项政策,都集中体现了这个政权的资产阶级性质。南京临时政府所反映出的软弱性、斗争不彻底性和妥协性,以及它的内部不团结,各项方针政策的空想性和盲目性等,恰好是民族资产阶级性格的集中表现,它从另一侧面反映出南京临时政府的资产阶级性质。


1982年宪法: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建设方针。此后为刘少奇案平反。1982年,通过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我国现行宪法。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把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进宪法,使中国的民主法制建设达到新的高度,成为中国法制建设的里程碑。


法律制度走向健全:

 (1)措施:
①提出法制建设方针:“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②平反冤假错案:为刘少奇平反昭雪,在全国范围内平反各种冤假错案。
③1982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成就:
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包括民法、行政法、刑法、经济法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使民主政治建设趋于制度化、法律化,为依法治国奠定了基础。 


法律制度走向健全:


三大改造:

三大改造,是指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社会主义三大改造的完成,实现了把生产资料私有制转变为社会主义公有制,使中国从新民主主义社会跨入了社会主义社会,我国初步建立起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从此,进入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

农业合作化:

是指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通过各种互助合作的形式,把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个体农业经济,改造为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农业合作经济的过程。这一社会变革过程,亦称农业集体化。

赎买政策:

赎买政策是指无产阶级在夺取政权后,对资产阶级的生产资料通过和平方式并采取有偿办法实行国有化的政策。马克思、列宁、恩格斯都曾提出过在一定条件下对资本进行赎买的思想。中国共产党根据对我国政治经济条件和民族资本特点的分析,以及历史上同民族资产阶级有过统一战线的关系,确定了通过对私人资本主义赎买的方式,逐步把资本主义企业改造成为社会主义企业。在全行业公私合营后采取定息制度,即按合营时的资本家股份资产,由国家在一定年限内,每年付给资本家一般为资产总额百分之五的利息,同时对资方从业人员保留高薪。“赎买政策”的实行,不但减少了资产阶级对社会主义改造的阻力,而且有利于逐步把资本家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


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1、原因:
土地改革以后,农民分到了土地,农业生产有了恢复和发展。但是,我国的农业仍然是一家一户的分散经营。当时贫苦农民缺乏生产工具、资金,一家一户难以解决水利问题,难以抵御自然灾害,不能合理地使用耕地,也不能使用先进的机械化农具。这就影响生产的发展,农产品满足不了国家工业化建设的需要,因此国家对农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
2、方式:
以土地入股、统一经营为特征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转变为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3、对手工业的改造:
手工业小组——供销合作社——生产合作社。

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1、政策:“赎买”政策
2、策略:利用、限制和改造。
3、方式:加工订货、统购包销、经销代销——个别企业公私合营——全行业公私合营
4、意义:社会主义历史上第一次有效地实现对资产阶级的和平赎买,是中国共产党对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创造。


三大改造的实质:

生产资料的私有制转化为社会主义的公有制。

三大改造完成的意义和不足:

到1956年底,国家基本上完成了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实现了把生产资料私有制转变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任务。
我国初步建立起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从此,进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在社会主义改造工作后期,也存在要求过急、工作过粗、改变过快的缺点。

三大改造完成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原因:

1、革命性质:三大改造之前是由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三大改造后,我国基本上完成了社会主义革命任务。
2、经济基础:三大改造前是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三大改造后,以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为主要形式的社会之一公有制成为我国唯一的经济基础。
3、生产关系:三大改造之前,生产资料私有制大量存在,我国存在着民族资本家剥削工人等多多种剥削关系;在三大改造后,单一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确立,社会各阶级都成为社会主义的劳动者。总之,社会主义最典型的标志就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占主体。通过三大改造,我国基本上实现了由生产资料私有制转变为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在劳动分配制度上,基本实现了按劳分配原则;在阶级关系上,消灭了剥削阶级。社会主义制度在我国基本建立起来。


三大改造:


革命道路的探索过程:

1、五四运动到中共创建时期(1919—1921年):
1919年7月,湖南省学联刊物《湘江评论》创刊,毛泽东为主编和主要撰稿人。《湘江评论》“以宣传最新思潮为宗旨”。毛泽东为创刊号撰写创刊宣言及长短文二十余篇。
1920年建立湖南共产主义小组,1921年毛泽东参加中共“一大”,成为党的创始人之一。
2、国民革命时期(1924-1927):
(1)著作:《中国社会各阶级分析》、《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
(2)思想:提出主张:无产阶级对民主革命的领导权,依靠农民进行革命斗争。
3、土地革命时期(国共十年对峙)(1927-1937):
(1)著作: 1928年《中国红色政权为什么能够存在》《井冈山斗争》、1930年《星星之火可以燎原》
(2)思想:“工农武装割据”理论 “农村包围城市,武装夺取政权”革命道路、“星星之火可以燎原”等理论。


毛泽东思想形成的条件:

(1)国际环境:俄国十月革命的胜利,扩大了马克思主义的影响,马克思主义通过苏俄传入中国。
(2)国内环境:旧民主主义革命的失败说明,革命运动的发展需要先进的科学理论来指导。
(3)思想条件:新文化运动的兴起和马克思主义的传播.
(4)阶级基础:近代新的生产力的增长和工人运动的发展,使中国工人阶级成为中国革命的动力和领导阶级。
(5)实践基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革命的发展。
(6)毛泽东在长期的革命斗争中不断探索。


“工农武装割据”理论 :

“工农武装割据”的内容包括:共产党领导下的武装斗争、土地革命、根据地建设。武装斗争是中国革命的主要斗争形式,没有一支相当力量的红军和红军战争的胜利,就不能创建革命根据地和进行土地革命;土地革命是中国革命的中心内容,是广大农民的要求,没有土地革命,红军战争就得不到群众的支持,根据地也就不能巩固和发展;根据地建设是革命和革命战争胜利发展的立足点和出发点,不建设革命根据地,武装斗争就没有后方的依托,土地革命的成果就无法保持。


依法治国:

依法治国就是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治理国家,而不是依照个人意志、主张治理国家;要求国家的政治、经济运作、社会各方面的活动统统依照法律进行,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阻碍或破坏。简而言之,依法治国就是依照法律来治理国家。它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依法治国主要特点: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一项战略方针和战略目标,具有以下特点:
1、全局性
2、整体性
3、目的性
4、长期性


依法治国概述:

一、基本简介:
依照宪法和法律来治理国家。1997年9月中共十五大提出的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条件,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并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法治国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二、主要内容:
1、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群众;   
2、依法治国的本质是崇尚宪法和法律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权威,彻底否定人治,确立法大于人、法高于权的原则,使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和法律不受个人意志的影响;   
3、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是保证人民充分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维护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依法治国是一切国家机关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4、立法机关要严格按照立法法制定法律,逐步建立起完备的法律体系,使国家各项事业有法可依。有法可依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前提条件。   
5、行政机关要严格依法行政。依法行政就是要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使其权力,依法处理国家各种事务。它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   
6、司法机关要公正司法、严格执法。总之,依法治国要求各国家机关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三、主要意义:
1、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的重大转变,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   
2、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   
3、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扩大对外开放的客观需要。   
4、依法治国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5、依法治国是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也是现代政治文明的基本标志。   
6、依法治国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条件。
四、要点介绍:
主体:国家机关,广大人民群众   
前提:有法可依   
依据:宪法和其他法律   
内容: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   
核心:依宪治国   
地位:是治国安邦的基本方略和基本国策   
中心环节:有法必依   
权威性:依法行政(执法必严)   
强制力的体现:违法必究   
重要环节:依法行政   总结(基本要求):   
有法可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最高立法权,制定各项法律;   
有法必依——各级政府行政机关;   
违法必究——各级法院、检察院(司法机关);   
执法必严——税务人员查账犯罪入狱(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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