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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三年级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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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代欧洲某国宪法规定:皇帝有权召集、召开联邦议会和帝国议会;首相主持帝国政府,只对皇帝负责而不对议会负责;联邦议会不能自行通过任何一项对政府不利的法案。这些规定表明该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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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皇帝统而不治
    B.首相没有任何权力
    C.实行君主立宪制
    D.联邦议会掌握国家最高权力
    本题信息:2011年广东省会考题历史单选题难度一般 来源:李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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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试题 “近代欧洲某国宪法规定:皇帝有权召集、召开联邦议会和帝国议会;首相主持帝国政府,只对皇帝负责而不对议会负责;联邦议会不能自行通过任何一项对政府不利的...” 主要考查您对

议会权力的确立(《权利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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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议会权力的确立(《权利法案》)

君主立宪制含义:

在1688年“光荣革命,詹姆斯二世的女儿玛丽及其丈夫荷兰执政威廉被邀请承袭英国王位。1689年,威廉接受由议会拟定的《权利法案》,正式登基。(权利法案》以明确的法律条文,限制国王的权力,保证议会的立法权、财政权等权力。这样,封建时代的君权神授遭到否定,君主权力由法律赋予,受到法律严格制约。议会不但掌握了制定法律的权力,还可以监督政府和决定重大的经济政策。议会权力口益超过国王的权力,国土开始逐渐处于“统而不治”的地位,英国的君主立宪制确立起来。


1689年《权利法案》的颁布:

背景:
①英国悠久的宪政传统
②“光荣革命”后资产阶级统治确立。 
目的:
资产阶级和新贵族通过了一系列法案,旨在限制国王权利。 
内容:
《权利法案》以明确的法律条文,限制国王的权利,保证议会的立法权、财政权等权力。 
影响:
君权神授遭到否定,君主权力由法律赋予,受到法律严格制约。议会不但掌握制定法律的权力,还可以监督政府和决定重大的经济政策。议会的权力日益超过国王的权力,国王开始逐渐处于“统而不冶”的地位,英国的君主立宪制确立起来。  


英国君主立宪制建立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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