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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三年级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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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问题。
    材料一 民本,法也。故善治者,塞民以法,而名地作矣。……国之乱也,非其法乱也,非法不用也。国皆有法,而无使法必行之法。……故善治者,刑不善,而不赏善,故不刑而民善。刑重者,民不敢犯,故无刑也。而民莫敢为非。是一国皆善也……
    ——《商君书·画策第十八》

    材料二 在罗马人那里,私有制和私法的发展没有在工业和贸易方面引起进一步的后果,因为他们的生产方式没有改变。但当资本主义经济在封建社会内部逐渐发展起来时,详细拟定的罗马法便立即得到恢复并重新取得威信。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

    材料三 人何以尊于禽兽!人有法律,而禽兽无之也……立法权如果操于一人,必立有利于一人的专制之法;立法权如果操于众人,则所立之法必然是有利于众人的民主之律……法者,天下之公器也。
    ——梁启超《饮冰室合集》

    材料四 “法制”就是法律制度,而“法治”即法的统治(RuleofLaw),法律至上,标志着民主政治。“法治”的本质不是“治民”,而是“民治”,是人民当家作主治理国家、行使民主权利的形式和保障;应当把法律看成是人民自己创造出来用来规范自己行为、保障自己权益的社会公约,是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的工具,它具有至上的权威。
    ——童光政《二十世纪中国法制文明的演进》

    (1)材料一中“法”的职能与材料二中“法”的职能有什么区别?结合材料和所学知识评价材料一中商鞅的观点,分析材料二中“罗马法”在近代世界“恢复并重新取得威信”的原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材料三、四的共同观点有哪些?材料四与材料一体现的法治思想又有何本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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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结合所学知识说明梁启超为什么强调“法者,天下之公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用中国现代史的有关史实说明材料四中的观点。并结合上述四则材料,谈谈你对“法治”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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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题信息:2011年陕西省模拟题历史材料题难度较难 来源:李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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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试题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问题。材料一 民本,法也。故善治者,塞民以法,而名地作矣。……国之乱也,非其法乱也,非法不用也。国皆有法,而无使法必行之法。……故善治...” 主要考查您对

罗马法的发展与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法律制度走向健全(82年宪法)

民主制度的重建与完善

道家和法家

梁启超《变法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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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

罗马法是欧洲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完备的法律体系。罗马法坚持两大准则:保护私有财产;提倡法律面前公民人人平等。

万民法产生的背景:

①公元前3世纪早期,罗马征服并统一了意大利半岛,然后向地中海地区扩张。
②罗马帝国建立至1世纪后期,罗马帝国已经建立三十多个海外行省,控制欧、亚、非三大洲的广阔疆域,统治了许多不同的民族。
③在征服过程中,不同民族之间的矛盾显现出来。仅适用于罗马内部的公民法己无法应对这些新变化。

万民法的诞生:

①罗马帝国的皇帝高度重视法律的制定,把法政大权掌握在自己手里。
②法学家也积极立法,进行法律解释,以充实罗马法律。
③为巩固统治,帝国对上层阶级大量授予公民权,对无罗马公民权的外邦人给以适当的司法保障。
④3世纪,帝国境内自由民内部公民与非公民的区别不复存在,万民法成为适用于罗马统治范围内一切自由民的法律。(公民法与万民法的区别:使用范围不同)
⑤6世纪,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组织法学家,把历代的罗马法加以以系统化和法典化,汇编成《民法大全》,罗马法体系最终完成。


对罗马法的整体和构成部分的认识:

(1)罗马法是一系列法律的总称,而不是某一部法律的名称。
(2)《十二铜表法》的制定,标志着罗马成文法的诞生;《查士丁尼民法大全》标志着罗马法体系的最终完成。
(3)万民法与公民法的关系是相互补充的,而不是相互对立的。

罗马法的本质及影响:

(1)罗马法的实质:维护罗马统治者的利益,保护除奴隶以外的自由民的权利,是奴隶制的法制体系。恩格斯说:“罗马法是第一个世界性的法律”,是“充分预料到现代私有制的法律”。
(2)世界性的法律影响:近代欧洲都以罗马法为基础,制定了本国的法律制度,如《德国民法典》、《拿破仑法典》等都以罗马法为法律蓝本。现在世上许多国家的陪审制度、律师制度、诉讼原则都渊源于罗马法。世上公认的法学理论、法制民主原则也均发端于罗马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也成了法治建设永恒的价值观了。

罗马公民法特点:

①对象上,专门适用于罗马公民。
②程序上,注重形式,程序繁琐,缺乏灵活与变通。
③内容上,侧重于国家事务和法律程序等方面,涉及个人财产关系等问题的私法规范不够完善。(公民法:适用罗马公民;呆板;侧重公法)

罗马万民法特点:

①对象上,适用于罗马境内各族人民即罗马人和外邦人。
②程序上,简洁灵活且实用有效,侧重私法。
③内容上,注重调解贸易及财产等经济和民事纠纷。
④核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罗马法三个构成部分的关系:

罗马法在其发展史上达到鼎盛阶段是在元首制时期,主要体现在公民法、万民法和自然法的确立。
公民法基本上是罗马及其公民的法律。
万民法是对公民法的补充,因为它对帝国的外来居民特别适用。
罗马法最重要的分支是自然法,它不是司法实践的产物,而是哲学的产物;自然法概念的发展,标志着罗马法律的成熟。

法律 时间 背景 适用范围 评价
《十二铜表法》 公元前5世纪中期 习惯法不能维护平民利益 罗马各个阶层罗 马第一部成文法,限制了贵族的专横,打破了他们对法律知识的垄断,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平民利益。该法是罗马成文法发展史的起点。
公民法 公元前509年—公元前3世纪中叶 罗马共和国建立,需要调节公民之间的利益关系。 罗马公民 罗马公民受到法律的保护,并享受法律赋予的权利。
万民法 3世纪 在罗马帝国形成过程中,各种新的社会矛盾凸显 帝国统治下的一切自由民 有效地调节了罗马社会发展中的新矛盾,有利于帝国的发展和长治久安。
民法大全 公元6世纪  它是历代罗马法系统化和法典化,标志着罗马法体系最终形成。

罗马法的演变发展过程:

①从习惯法到成文法:公元前5世纪中期,由贵族组成的十人委员会制定的法律,镌刻于十二块铜表上,称为《十二铜表法》,它标志着罗马成文法的诞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贵族特权,保护了平民利益。
②从公民法到万民法。公元前3世纪中期之前,罗马法律的适用范围仅限于罗马公民,用来调整罗马公民之间的关系,被成为公民法。它具有明显的狭隘性。随着罗马的对外扩张,演变成为适应于罗马统治范围内一切自由民的法律,称为“万民法”。
③从零散到形成完整体系,查士丁尼一世在位时,成立专门的委员会编纂罗马法,形成了法律汇编,统称《民法大全》。它标志着罗马法体系的最终完成。

罗马法影响:

(1)对罗马的影响:
①积极方面
政治上:维护皇帝和元老院的权力,实际上是维护奴隶制度,理论上承认公民的平等权利,巩固帝国的统治基础;
经济上:保护私有财产;对各种契约均有较详细的规定,稳固了帝国的经济基础。
②局限性
罗马法是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工具。奴隶被当作私人的财产,没有任何权利,不能体现真正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与现代的法制有明显的不同,不可避免地带有阶级和时代的局限性。保护奴隶制度,维护奴隶主对奴隶的剥削和压迫;妇女权利受限。
(2)对世界的影响:
①为近代新兴资产阶级的民权理论提供了思想渊源,为资产阶级战胜封建势力提供了理论武器。
②为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巩固提供了现成的法律形式。
③为近代欧洲大陆国家立法提供了范本。

罗马法影响深远的原因:

①统治范围广,传播远                 
②比较完善,系统性,逻辑性强,法理精深               
③有一些人类共同准则                 
④商品经济的发展,使之不断修正                  
⑤其发达是罗马统治者尊重法学,尊重法学家的结果


罗马法的形成概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5492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新中国的第一部正式宪法。宪法确立了我国的政治制度和政府组织原则,规定了人民的权利和义务,制定了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方针政策,并将过渡时期总路线写人宪法中。

1954年宪法共有106条,分为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旗、国徽和首都等四章。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的意义:

1954年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颁行的第一部宪法,它制定于中国共产党提出过渡时期总路线并领导人民实行社会主义改造、进行工业化建设的过程中(而不是在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确立之后),明确规定“通过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保证逐步消灭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社会。”从而确立了我国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方向和途径。因此说这是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1954年宪法记载了中国人民长期奋斗的胜利结果,其意义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它是在自下而上、经过普选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基础上,并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代表了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2、它以根本大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了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利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与宪法的颁行,标志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我国正式建立起来。宪法同时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3、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成为人民权利的大宪章。
4、它确立了我国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方向和途径,为向社会主义过渡提供了法律保障。1954年宪法确立了新中国政治体制的基本架构,在我国政治建设史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982年宪法: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建设方针。此后为刘少奇案平反。1982年,通过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我国现行宪法。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把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进宪法,使中国的民主法制建设达到新的高度,成为中国法制建设的里程碑。


法律制度走向健全:

 (1)措施:
①提出法制建设方针:“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②平反冤假错案:为刘少奇平反昭雪,在全国范围内平反各种冤假错案。
③1982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成就:
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包括民法、行政法、刑法、经济法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使民主政治建设趋于制度化、法律化,为依法治国奠定了基础。 


法律制度走向健全:



民主制度的重建与完善:

1、内容:
 (1)恢复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
①重新召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②1982年确立“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
(2)重视民族工作:1984年颁布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明确规定,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3)进一步加强和扩大基层民主,推进农村的民主制度建设。1998年,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进一步加强和扩大基层民主。
2、意义:
①高全民法律素质和法制观念
②依法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③经济领域,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的权益
④加强对政府、法院、检察院执法情况的检察和监督


道家和法家:

①道家学派的创始人是老子,与孔子同时代。老子著《老子》,又名《道德经》。老子提出的“祸兮,福之所倚;福兮,祸之所伏”的观点,具有朴素辩证法思想。老子反对新兴地主阶级的“有为”措施,主张“无为而治”。
②战国时期道家思想的代表人物是庄子。庄子认为宇宙万物的本源叫做“道”,“道”生出天地万物。庄子的散文非常富有哲理,是文学与哲学的完美结合,如《逍遥游》等名篇。
③法家学派的代表人物韩非子,是法家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理论的集大成者。韩非子的学说,后来成为秦代的官学,对秦始皇统一中国,建立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起了积极的作用。


道法家的代表人物:

(一)老子(代表没落奴隶主贵族的利益) :
1、哲学思想:
① “道”是天地万物的本源,否定“天命论”; 
② 朴素辩证法思想(矛盾对立面及转化)。         
2、政治主张:“无为而治”、“小国寡民”。  
3、评价:
① 中国第一个探讨宇宙本源的哲学家;
② 思想体系博大精深,对中国文化,包括哲学、伦理学以及中国人的思维方式、道德人格产生了深远影响。 
(二)庄子(代表没落奴隶主贵族的利益):
1、哲学思想:
“齐物”(任何事物在本质上都是相同的);“消遥”(对事物变化要采取旁观、超然的态度)。天与人“不相胜”,人必须顺从自然          
2、文学成就:寓言、散文蕴涵深邃的哲理智慧和神奇的浪漫主义风格,对后世影响深远
(三)韩非(代表新兴地主的利益):
1、思想主张:
① 主张法、术、势结合,建立君主专制中央集权;
② 认为历史是发展的,主张变法革新。         
2、评价:
① 韩非是法家的集大成者;
② 法家思想适应战国后期建立统一的中央集权政治体制的需要,为新兴地主阶级所接受。


老子及《道德经》:

史书关于老子的记载不很清楚。司马迁的《史记》一说他姓李名耳,字伯阳,楚国苦县(今河南鹿邑东)厉乡曲仁里人,做过周朝“守藏室之史”(管理藏书的史官),就是孔子曾向他问礼的老聃,教材持这种说法;一说他可能是周烈王时见过秦献公的周太史儋;又说他可能就是老莱子。
相传,老子的著作有《道德经》,亦称《老子》或《老子五千文》。但从书的思想内容和涉及的某些问题来看,该书大约编定于战国初期,基本上保留了老子的主要思想。全书五千余字,是用韵文写成的哲理诗。分《道经》和《德经》两部分,故称《道德经》。

道家学派

老子及庄子关于“道”的学说为中心的学术派别称为道家学派,老子也成为道家学派的创始人。不过,道家一词出现较晚。春秋战国时期,只有老子学派、庄子学派,并没有道家学派的说法。道家之名,是汉代司马谈《论六家之要指》第一次提出的,称为“道德家”。至《汉书·艺文志》,始名之为道家,列为“九流”之一。
道家学派的内容,以老庄的自然天道观为主,认为天地万物是由“道”派生的,强调人们在思想、行为上应效法“道”的“生而不有,为而不恃,长而不宰”(“道”生长万物而不据为己有,有所作为而不居功自恃,有所成长而无意作主宰)。
政治上主张“无为而治”,反对“法治”和“尚贤”,认为“法令滋彰”反而造成“盗贼多有”,“不尚贤”可以“使民不争”。
伦理上主张“弃仁绝义”,反对“礼治”,认为“礼”是酿成大乱的祸首(《道德经》)。
道家的这些主张,与儒、墨、法家的学说形成鲜明的对比。

“九流”:

指先秦的九个学术流派,即儒、道、阴阳、法、名、墨、纵横、杂、农等九家

法家:

法家是战国时期的一个重要学派,《汉书·艺文志》列为“九流”之一。起源于春秋时期的管仲、子产,发展于战国时期的李悝、吴起、商鞅和申不害等人。战国末期,韩非子加以综合,集法家学说之大成。法家要求巩固封建土地私有制,建立统一的君主国家。提出重农抑商的观点,提倡耕战政策,以农致富,以战求强;厉行严刑峻法,监察官吏职守,建立官僚制度。

韩非子:

(约前280—前233)是韩国的贵族,“喜刑名法术之学”,后世称他为韩非子。他和李斯都是荀子的弟子。当时韩国很弱,常受邻国的欺凌,他多次向韩王提出富强的计策,但未被韩王采纳。韩非子写了《孤愤》《五蠹》等一系列文章,这些作品后来集为《韩非子》一书。秦王嬴政读了韩非子的文章,极为赞赏。公元前234年,韩非子作为韩国的使臣来到秦国,上书秦王,劝其先伐赵而缓伐韩。李斯妒忌韩非子的才能,与姚贾一道进谗加以陷害,韩非子被迫服毒自杀。



《变法通议》主要内容:

论证中国社会变则存,不变则亡;只有改良现行的腐朽官官僚体制和科举取士制度,兴办新式学校培养变法人才,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封建制度的弊端,维护清朝的政治统治。本书是近代中国最为系统全面的向国民宣扬维新变法主张的著作,从理论上深入阐述了维新变法的必要性及其保种、保国、保教的作用,成为晚清政坛上名声最大的宣传著作,是维新变法时期宣传改良思想的最高旗帜。


梁启超简介:

梁启超(1873—1929年),广东新会县茶坑村人,祖父和父亲都是封建文人,出身于和资产阶级有联系的地主家庭,15岁时,受业于阮元在广州创办的学海堂,17岁考中举人。
1890年,他到北京参加会试开始看到《瀛环志略》和江南制造总局翻译的书籍,初步接触西方资本主义的文化。
1891年,他就学于康有为,接受维新思想的影响。
1895年,他在北京协助康有为发起“公车上书”,组织强学会。
1896年,他在上海主编《时务报》,发表《变法通议》,编辑《西政丛书》。第二年,他到湖南,担任长沙时务学堂的主讲。在他和谭嗣同的努力下,湖南的变法运动迅速开展。
1898年入京,以六品衔办京师大学堂、译书局。变法失败后,他逃往日本,主编《清议报》,后又创办《新民丛报》,鼓吹君主立宪,反对孙中山领导的革命。但是他介绍西方资产阶级社会政治学说,对当时知识界有较大的影响。
1907年,他在东京成立政闻社。辛亥革命以后,他回国,纠集立宪派、保皇党徒组成进步党,拥护袁世凯,并出任袁政府司法总长。
1916年,他与蔡锷联合反袁。8月,他组织宪法研究会,依附于段祺瑞,出任段政府财政总长。
1920年,他反对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传播,鼓吹孔孟之道。晚年在清华大学讲学。他的著作编为《饮冰室合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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