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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义务相统一
政治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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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民主专政:
最大特点 | 对占全国人口绝大多数的人民实行民主,对极少数敌视和破坏社会主义事业的敌对分子实行专政 |
本质 | 人民当家作主 |
特点 | 人民民主具有广泛性和真实性 |
地位 | 是我国的四项基本原则之一,是立国之本,是我国生存和发展的政治基石 |
作用 | 坚持人民民主专政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政治保证。其中,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 |
新要求 | 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实行依法治国;强化为社会主义经济社会建设服务的政府职能;发展和繁荣社会主义文化;改善民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 |
知识点拨:
人民≠公民。
公民是法律概念,人民是政治概念,公民比人民的范围大,公民包括全体社会成员,而人民不包括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和敌对分子。
专政≠专制。
专政是指依靠暴力实行的统治;专制即独裁,也是一种国家制度,其突出特征是在统治阶级内部,权力高度集中在个别人手中,实行个人专断。
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最大特点和本质:
(1)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最大特点,是对占全国人口绝大多数的人民实行民主,对极少数敌视和破坏社会主义事业的敌人实行专政,是新型民主和新型专政的统一。
(2)人民民主专政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
我国人民民主的特点及表现:
在我国,人民民主具有广泛性和真实性。
(1)人民民主的广泛性不仅表现在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还表现在民主主体的广泛性。
(2)人民民主的真实性表现在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有有制度、物质、法律保障;也表现在广大人民的利益得到日益充分的实现。
民主和专政的辨证关系:
我国的民主和专政是辨证统一的。
一方面,民主和专政相互区别、相互对立,民主只适用于人民内部,专政则适用于敌对分子和敌对势力。
另一方面,民主和专政相辅相成、互为前提。民主是专政的基础,专政是民主的保证。
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原因:
(1)坚持人民民主专政作为四项基本原则之一,是我国的立国之本,是国家生存和发展的政治基石。
(2)坚持人民民主专政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政治保证。只有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才能调动人民群众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只有坚持国家的专政职能,才能保障人民民主,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
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在新的历史时期的新要求:
(1)扩大了社会主义民主;
(2)实行依法治国;强化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的政府职能;
(3)发展和繁荣社会主义文化;
(4)改善民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民主与专政的关系:
在理解和把握民主与专政的关系这个难点时,需要明确以下几个关系:
(1)民主与专制。这里讲的民主是一种国家制度,即民主制。作为国家制度的民主,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从历史发展来看,民主的统治形式比专制的统治形式有着巨大的进步,民主是对专制的否定和进步。
(2)民主与专政。在民主制的国家中,民主与专政是对立统一的。但不是对称的、对等的。任何民主制的国家,都是一定阶级的民主与对一定阶级的专政的结合,都是民主与专政的统一体。但同时,民主只适用于统治阶级内部;专政只适用于被统治者,适用于统治阶级的敌人。
(3)被统治阶级与敌对分子。社会主义国家进入社会主义社会后,统治阶级依然存在,但“被统治阶级”作为阶级已经被消灭。因此,在既存在民主又存在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其专政的对象已经不可能是“被统治阶级”。在我国,生产资料私有制社会主义的改造完成以后,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被消灭,这个时期的阶级斗争主要是广大人民同极少数破坏社会主义事业的敌对分子和敌对势力的斗争。作为政治统治方式和手段的专政,其对象只是极少数破坏社会主义事业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而不是作为阶级的“被统治阶级”。
原则
内容
要求
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
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平等地适用法律
任何公民的合法权利都受到保护,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会受到法律制裁
坚持权利与义务统一的原则
在我国,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是统一的,二者不可分离
一方面,要树立权利意识,珍惜公民权利,既要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又要尊重他人的权利;另一方面,要树立义务意识,自觉履行公民义务
坚持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在我国,国家与公民个人的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但在某些具体问题上也会产生一些矛盾
国家尊重和保障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公民在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时,要把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结合起来。当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产生矛盾时,个人利益要服从国家利益
关于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常见误区:
错误认识
指 正
等同论:权利即是义务,义务即是权利
权利与义务是有严格界限的,不能将二者等同起来
割裂论:权利和义务是可以分离的
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不能将二者割裂开来
先后论:先享有权利,后履行义务
这种理论从实质上来说割裂了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侧重论:享有权利比履行义务更重要
权利与义务是统一的,不能说哪一个更重要
均等论:享有多少权利就履行多少义务
公民享有的权利与履行的义务不可能完全等量
权利≠权力
(1)性质不同。权力是一个政治概念,一般是指有权支配他人的强制之力,权力与服从相对应而存在。权利是一个法律概念,一般指法律规定的人们的权利和利益,即维护自身拥有的合法之权,权利和义务相对应而存在。
(2)主体不同。一般来说,国家、社会管理者行使的是权力,公民个人、被管理者拥有的是权利。
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二者是统一的,不可分离;
(1)权利和义务在法律关系上是相对应而存在的,权利与义务都是实现人民利益的手段和途径。
(2)公民在法律上既是权利的主体又是义务的主体;权利的实现需要义务的履行,义务的履行确保权利的实现。
我国公民享有的政治权利和自由: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基本的民主权利,是公民参与管理国家和管理社会的基础和标志。
(2)政治自由,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具体表现。
(3)监督权,包括批评权、建议权、检举权、申诉权和控告权。
注意:
(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选举的对象是人大代表。我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都有此权利,但是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2)公民的监督权是指公民有监督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权利。
我国公民应履行的政治性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4)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公民参与政治生活应把握哪些基本原则:
(1)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表明我国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平等地适用法律。
(2)坚持权利与义务统一的原则。
(3)坚持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相结合的原则。(在我国,国家与公民个人的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国家尊重和保障公民个人的合法利益。公民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要把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结合起来。)
政治自由权含义:
人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是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重要方式,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具体体现。
公民的政治权利:
权利 | 内容 | 意义 | 注意 |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 是指公民依法享有选举国家权力机关代表和被选为国家权力机关代表的权利 是 | 公民基本的民主权利,行使这个权利是公民参与管理国家和管理社会的基础和标志 |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和精神病患者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
政治自由 |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 是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重要方式,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具体表现 | 自由是相对的,没有脱离法律约束、绝对的自由 |
监督权 | 是指公民有监督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权利,包括批评权、建议权、检举权、申诉权和控告权等 | 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 | 必须采取合法方式,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能干扰公务活动 |
我国公民享有政治自由权利:
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权利。
言论自由:公民通过语言表达意思的自由
出版自由:公民以出版物的形式表达思想和见解的自由
结社自由:公民以一定的宗旨,依照法定程序组织或参加具有持续性的社会团体的自由
集会:公民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
游行: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
示威: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
我国公民享有政治自由权利的意义:
(1)有利于人民充分表达意愿,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
(2)有利于公民充分行使监督权;
(3)有利于民族团结、国家安定。
公民应依法行使政治自由权利:
公民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政治自由权利,如果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有关游行的法律规定:
1、游行应当和平进行,不得携带武器,不得使用暴力,不是进行犯罪活动。
2、必须遵守临时警戒线,不得逾越规定
3、必须在政府允许的地域范围内进行
4、必须遵守相应的时间规定
5、必须按照许可的事项进行,负责人员有维持秩序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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