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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二年级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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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梭伦改革和商鞅变法都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使国力昌盛,但措施却截然相反,其中“措施截然相反”的方面是
    ①农业政策 ②工商业政策 ③政治措施

    A.①②
    B.②③
    C.①③
    D.①②③
    本题信息:2012年四川省期中题历史单选题难度一般 来源:苑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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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试题 “梭伦改革和商鞅变法都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使国力昌盛,但措施却截然相反,其中“措施截然相反”的方面是①农业政策 ②工商业政策 ③政治措施A.①②B.②③C.①③D.①②③” 主要考查您对

梭伦颁布“解负令”

梭伦确立财产等级制度

梭伦建立“四百人会议”

梭伦改革中对工商业的鼓励

商鞅变法的经济改革

商鞅变法的军事改革

等考点的理解。关于这些考点您可以点击下面的选项卡查看详细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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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解负令”等法令:

1、措施:
(1)颁布“解负令”:
含义:“负”指的就是债务,“解负令”就是废除债务的法令。雅典债的来源:分两种,即因契约而产生的债和因损害而产生的债,亚里士多德在《尼柯马赫伦理学》中称前者为自由之债,后者为不自由之债。梭伦改革前,雅典农民的境况极其艰苦,借了财主的债若还不起,财主就在借债者的土地上竖起债务碑石,借债者就会沦为“六一汉”,他们为财主做工,收成的六分之五给财主,自己只留六分之一。如果收成不够缴纳利息,财主便有权在一年后把欠债的农民及其妻、子变卖为奴。
措施:废除所有债务;释放和赎回债务奴隶;废除“六一汉”制度;
(2)颁布占有土地的最高限额法:
目的:防止产生新的债务奴隶;
内容:规定个人占有土地的最高限额。
(3)制定“遗嘱法”:
目的:杜绝贵族任意侵占平民财产;
内容:规定无子女者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将遗产交给指定的继承人。
(4)安抚贵族:
目的:减轻贵族的强烈反抗,稳定社会秩序;
措施:允许贵族保留祖传的地产,使贵族得以继续保持优越的经济地位。
特点:调整改革措施,有效地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体现了改革的策略性和政策的灵活性。
2、结果和意义:
(1)有效地防止了贵族兼并土地,解除了债务奴隶制对平民的威胁;
(2)促使社会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扩大了公民的基础:原来的债务奴隶、平民、贵族都成为享有人身自由和公民权利的雅典公民;
(3)但并未废除奴隶制,并走上了奴役外邦奴隶的道路。


确立财产等级制度:

1、目的:打破贵族的世袭特权;
2、原则:财产的多少;
3、方法:公民每年的总收入折合成农产品计算财产,按财产的多少划分四个等级。

等级 名称财产标准 享受的权利 应尽的义务
第一等级 年收入500斗以上 担任一切官职 提供骑兵(自备军械、军装、马匹)
第二等级 年收入300-500麦斗 任除司库外的高级官职
第三等级 年收入200-300麦斗 担任低级官职 提供重装步兵(自备军械、军装,是军队主要成分)
第四等级 年收入200麦斗以下 不能担任任何官职,只有选举权,无被选举权 轻装步兵和水手(只带棍棒)
4、评价:
(1)局限性:未实现公民间真正的平等。由于确定财产等级的标准是财产的多少,财产越多,等级越高,享受的权力就越大,因此,这一制度并未实现公民之间的真正平等,像第四等级的农民、手工业者在没有薪金补贴的情况下不可能经常参与政权。
(2)进步性:打破了贵族依据世袭特权垄断官职的局面,为非贵族出身的奴隶主开辟了参与政治权利的途径,是一个历史的进步。
 

改革权力机构,建立“四百人会议” :

1、目的:进一步打破贵族的专权
2、措施:
(1)恢复公民大会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
公民大会是古希腊城邦国家的最高权力机构,主要职权有有权决定战争、媾和等国家大事,并有权利选举国家公职人员。梭伦改革的最大进步之处就在于将参加公民大会的成员扩大到了包含第四等级在内的所有公民,这就打破了公民大会做为贵族政治的附属品的局面,大大提高了广大公民参政议政的积极性,削弱了贵族长老会议的权力,是雅典政治民主的一大进步。
(2)组成“四百人会议”作为公民大会的常设机构:
“四百人会议”的设置,即是雅典政治的进步表现,又是雅典民主政治局限性的集中体现。首先,参加“四百人会议”的成员只有雅典最初的四个部落;其次,第四等级公民和其他人如奴隶、外来人无权参加“四百人会议”;再次,“四百人会议”实际执掌最高统治权。所以,“四百人会议”的设置,在雅典政治民主化的进程中所起的作用只是打破了世袭贵族垄断政治的局面,使新兴的工商业奴隶主有权参与到政治管理中来。
(3)设立公民陪审法庭作为最高司法机关:
梭伦改革首创陪审法庭制度,这是司法民主化的重要措施,是公民“参与审判”权利的表现,是雅典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公民陪审法庭有审查任何诉讼案件、起诉已判决案件的权利。陪审员从各个等级的公民中抽签产生。这就打破了贵族对司法审判权的长期垄断。梭伦还废除了许多严刑峻法,制订了一些新的法律。在梭伦改革前,雅典行使的德拉古法以严酷著称,对偷窃水果、懒惰等过失都要判处死刑。人民指责它不是用墨水所写,而是用血写的。梭伦改革了这一酷刑,规定除杀人罪外其他罪犯都不得处以死刑。任何公民皆有权提出控告。这是古代雅典尊重人权的一个表现。
3、影响:
(1)打破了贵族垄断政治的局面,使工商业奴隶主有权参与国家政权,中下层平民也取得一些民主权利;
(2)有限的津贴使农民手工业者无法经常参政,实质是奴隶主阶级内部的民主。



鼓励发展工商业:

1、目的:鼓励发展农工商业,扩大平民就业机会,壮大雅典城邦实力。
2、措施:
(1)农业:禁止粮食出口,抑制粮价;改进水渠灌溉系统,提倡种植经济作物;鼓励自给有余的橄榄油等经济作物出口。
(2)手工业:规定凡雅典公民必须让儿子学一门手艺,吸引鼓励有技术的外国人迁居雅典。
(3)商业及其他:改革币制和度量衡;确定私有财产继承自由的原则;倡导节俭,抑制奢侈浪费;惩罚游手好闲之徒。
3、影响:推动了雅典社会的发展。



经济——富国:

(1)目的:以农求富,增强经济实力;
(2)措施:
①废井田,开阡陌(以法律的形式承认土地私有,废除奴隶制土地国有制):
商鞅在经济上推行的重大举措是“废井田、开阡陌”。《史记》记载:商鞅“为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战国策》说商鞅“决裂阡陌,教民耕战”。所谓“阡陌”,指“井田”中间的灌溉渠道以及与之相应的纵横道路,纵者称“阡”,横者称“陌”。“封疆”就是奴隶主贵族受封井田的界限。“开阡陌封疆”就是把标志土地国有的阡陌封疆去掉,废除奴隶制土地国有制。从法律上废除了井田制度。法令规定,允许人们开荒,土地可以自由买卖,赋税则按照各人所占土地的多少来平均负担。这样就破坏了奴隶制的生产关系,促进了封建经济的发展。
②重农抑商,奖励耕织:
商鞅推行重农抑商的政策。规定,生产粮食和布帛多的,可免除本人劳役和赋税,以农业为“本业”,以工商为“末业”。因弃本求末,或游手好闲而贫穷者,全家罚为官奴。商鞅还招募无地农民到秦国开荒。为鼓励小农经济,还规定凡一户有两个儿子,到成人年龄必须分家,独立谋生,否则要出双倍赋税。这些政策有利于增殖人口、征发徭役和户口税,发展封建经济。
③统一度量衡:
商鞅变法前,秦国各地度量衡不统一。为了保证国家的赋税收入,商鞅制造了标准的度量衡器,如今传世之“商鞅量”,上有铭文记有秦孝公“十八年”“大良造鞅”监造,“爰积十六尊(寸)五分尊(寸)之一为升”。从“商鞅量”中得知,商鞅规定的1标准尺约合今0.23公尺,1标准升约合今0.2公升。由量器及其铭文可知,当时统一度量衡一事是十分严肃认真的。商鞅还统一了斗、桶、权、衡、丈、尺等度量衡。要求秦国人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违犯。
度量衡的统一,为人们从事经济、文化的交流活动提供了便利的条件,对赋税制和俸禄制的统一产生了积极作用;有利于消除地方割据势力的影响,为后来秦始皇统一度量衡奠定了基础。


关于商鞅变法“为田开阡陌封疆”的本义探讨:

“为田开阡陌封疆”是商鞅变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但对它的基本含义,自古至今就有较大的争论,占主流的意见是:废除旧的井田制度,承认土地私有,并允许土地可以自由买卖。它的实施,标志着封建土地所有制开始在秦国得到确立。
但是这种说法早在古代就受到某些人的质疑,他们认为“开阡陌”实际上是“置阡陌”,不过,在他们眼里,商鞅变法还是起破坏井田制作用的,只是那叫做“隳经界,立阡陌”,变国家土地公有为个人土地私有。
现代不少学者沿着“置阡陌”的思路而对此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考辨。田昌五等主编《秦汉史》(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认为:开阡陌封疆只能解为设置阡陌封疆,而不能说成是掘掉井田的界。具体地说“为田开阡陌封疆”是指“按地方百里提封九万顷或十万顷的标准,以县为单位计算出土地总面积,除去山泽道路邑居,其余的耕地按良田一夫百亩的标准授予农民。授定之后,设立阡陌封疆,不许私自更动。”袁林《论商鞅田制》(载《赵俪生先生八十寿辰纪念论文集》,山东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一文也认为,商鞅变法后实行土地私有制的说法不能成立,而是完善严密的田界系统,设立阡、陌、阡道、陌道,使随意改为田界变得十分不易,既保证了国家的土地所有权,同时又保证了农民的土地使用权。



军政——强兵:

(1)奖励军功,实行二十等爵制:
商鞅下令“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为私斗争,各以轻重被刑”,以奖励军功而禁止私斗。规定爵位依军功授予,宗室非有军功不得列入公族簿籍。即“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荣华”。就是说有功劳的贵族子弟,可享受荣华富贵;无功劳的,虽家富,不得铺张。
制定二十级爵的作法,意味着商鞅彻底废除了旧世卿世禄制,今后将根据军功的大小授予爵位,官吏从有军功爵的人中选用。二十级爵:一级曰公士,二级曰上造,第十九级曰关内侯,二十级曰彻侯。据《汉书》记载:“商君为法于秦,战斩一首赐爵一级,欲为官者五十石”。也就说明了奖励的做法:将卒在战争中斩敌人首级一个,授爵一级,可为五十石之官:斩敌首二个,授爵二级,可为百石之官。各级爵位均规定有占田宅、奴婢的数量标准和衣服等次。
而所谓私斗,并不是指一般人打架,而是指“邑斗”。“邑”是指一般的城镇,被奴隶主所占有。奴隶主之间为了争夺土地、财产,经常发生争斗。新法规定不准私斗,目的在于削弱奴隶主的势力,加强封建中央集权。严惩私斗的作法是:为私斗者,各以情节轻重,处以刑罚。
由于推崇战功,秦国军队的战斗力大大增强。秦国在对外战争中,国力进一步增强,从而扭转了长期以来被动落后的局面。公元前355年,秦孝公与魏惠王在杜平相会,结束了秦国长期不与中原诸侯会盟的被动局面,提高了秦国的地位。秦国还用武力逐步占有了土地肥沃、农业发展水平较高的巴蜀地区和盛产牛马的西北地区,社会生产得到迅速发展,从而奠定了秦统一的物质基础。
(2)废除“世卿世禄制”,鼓励贵族建立军功:
《史记》记载,秦国规定“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即依军功大小定贵族身份之高低。该规定沉重打击了奴隶主旧贵族,因而,招致了他们的怨恨。《史记》记载:“商君相秦十年,宗室贵戚多怨望者”。历史上任何一次变法,不仅是一种治国方略的重新选择,而且是一种利益关系的重新调整,这也是改革受阻的真正原因。
(3)改革户籍制度,制定连坐法:
秦国的都、乡、邑、聚原来都是自然形成的大小居民点。商鞅为了加强封建专制的统治,管理广大居民,规定居民要登记各人户籍。轻罪用重刑。将魏国李悝的《法经》颁布实行,还增加了连坐法。主要内容是:居民以五家为“伍”、十家为“什”,将什、伍作为基层行政单位。按照编制,登记并编入户籍,责令互相监督。一家有罪,九家必须连举告发,若不告发,则十家同罪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发“奸人”的与斩敌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这与后代的保甲制度相同。商鞅同时规定,旅店不能收留没有官府凭证者住宿,否则店主也要连坐。
(4)普遍推行县制:
商鞅在政治方面的重大改革是“集小都乡邑聚为县”,以县为地方行政单位,废除分封制,“凡三十一县”(也有史书认为是41县或36个县)。县设县令以主县政,设县丞以辅佐县令,设县尉以掌管军事。县下辖若干都、乡、邑、聚。商鞅通过县的设置,把领主对领邑内的政治特权收归中央。该措施有力地配合了“废井田、开阡陌”政策,用政治手段保证了土地私有。巩固了中央集权的封建统治,削弱了豪门贵族在地方的权力。
后来,秦在新占地区设郡,郡的范围较大,又有边防军管性质,因之郡的长官称郡守。后来郡内形势稳定,转向以民政管理为主,于是郡下设若干县,形成秦的郡县制。
(5)定秦律,“燔诗书而明法令”:
商鞍变法时曾采用李悝的《法经》,并改法为律,颁行秦国。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将秦律修订,作为全国统一的法律颁行各地。秦律中的刑罚有:
①死刑,主要有弃市和磔。
②肉刑,有斩足、宫、劓、黥等肢体刑。
③徒刑,将犯人拘禁起来,并使服苦役。
④迁刑,即将犯人流放边地。
⑤笞刑,即鞭笞之刑。
⑥赀罚,让罪人向官府交纳财物或提供劳役以达到惩罚的目的。
商鞅的所作所为是为了排除复古思想的干扰。当时法家认为侠以武犯禁,儒以文害法,似乎儒家的东西都是蛊惑人心的东西,所以为了明法令,它就要烧掉诗书,以法为令,以吏为师。然而,商鞅开创的“燔诗书”的高压政策,不仅极端压制了人民的思想,对于我国文化典籍也是一种摧残。
(6)改革旧习俗:
禁止父子兄弟(成年者)同室居住,推行小家庭政策。强制推行一夫一妻小家庭政策,规定凡一户之中有两个儿子到立户年龄而不分居的,加倍征收户口税。


郡县制:

郡县制是春秋战国时期形成并得到全面发展成熟的地方行政制度。它初步形成于春秋时期,当时晋、楚等国在开拓疆土之后,开始在边境地区设置“县”一级行政机构,后来,县作为一级行政机构逐渐由边地向内地推行,而在新的兼并地区,则改为置郡。郡县制的特征之一,是由国君直接委任官员进行管理,有利于集权,这是与以往世袭的封邑制有很大区别的。
战国时期,郡县制在各国得到普遍推行,成为一种强化中央集权专制政治的有效地方行政体制。战国时代郡的设置,继承春秋,主要还是出于军事上的考虑,即为了巩固边防,初期的郡一般多设于边地,其地位不若内地的县。但战国中叶后,边地得到开发,人口增多,郡的地位变得重要起来,某些地区进而形成了郡辖县的现象,产生了郡、县两级行政体制。至于县的设置,在战国时代乃更为普遍。当时一般有城市的都邑都已建有县,县往往是以某个城邑为中心,辖有该城与周围农村地区。郡县的长官郡守、县令,均由国君直接委任,并按时接受考核。郡、县的行政和军事权力,都控制在国君的手中。这样一来,国君就建立起自中央到地方郡、县乃至乡、里的逐级统治系统,从而为君主中央专制集权提供了行政组织上的保障。由此可见,郡县制的确立,是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发展史上的一个重大转折点。

二十等爵制:

二十等爵制,是商鞅在秦国推行的军功爵禄制度。所谓“军功爵”,其实质含义便是奖励军功,鼓励杀敌求胜,它是新兴阶级提高军队战斗力的一项措施;同时,也是调整当时社会关系的一个途径。早在公元前493年,晋国赵简子戚地誓师即宣布:“克敌者,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士田十万,庶人工商遂,人臣隶圉免”(《左传·哀公二年》)。这可以视为军功爵的滥觞。进入战国之后,军功爵在各国纷纷实行,如吴起在魏国就明确提倡对精锐材力之士“必加其爵列”。又如齐国的“技击”,斩敌一首“则赐赎锱金”,而魏国入选的“武卒”,也可以“复其户,利其田宅”(《荀子·议兵》)。当时,在全面贯彻军功爵制方面最为彻底的,无疑当首推秦国。其标志就是商鞅在变法过程中创建和推广的“二十等爵制”。
“二十等爵制”是典型的战场奖赏法。一方面施行厚赏,另方面也厉行重罚。秦国的二十等爵制可以分为四个等级,相当于士的是:一级公士,二级上造,三级簪袅,四级不更;相当于大夫的是:五级大夫,六级官大夫,七级公大夫,八级公乘,九级五大夫。相当于卿的是:十级左庶长,十一级右庶长,十二级左更,十三级中更,十四级右更,十五级少上造,十六级大良造,十七级驷车庶长,十八级大庶长;相当于诸侯的是:十九级关内侯,二十级彻(通)侯。按照不同的爵位,享受不同的政治、经济特权。立了军功,爵位逐次递进;反之,有罪可以“夺爵”。如据《史记·白起王翦列传》记载,名将白起因在攻打赵都城邯郸问题上,与秦昭王意见不合,而被剥夺了全部爵位,沦为兵士,“免武安君为士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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