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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二年级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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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隋唐科举制、雅典梭伦的财产等级制、罗马的万民法,其相似的作用是
    [     ]

    A.拓宽了官吏选拔途径
    B.扩大了统治基础
    C.推动民主政治的发展
    D.实现了选贤任能
    本题信息:2012年河北省期中题历史单选题难度一般 来源:魏铭洁(高中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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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试题 “中国隋唐科举制、雅典梭伦的财产等级制、罗马的万民法,其相似的作用是[ ]A.拓宽了官吏选拔途径B.扩大了统治基础C.推动民主政治的发展D.实现了选贤任能” 主要考查您对

科举制

罗马法的发展与完善

梭伦确立财产等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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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举制含义:

科举制度,是中国古代读书人参加人才选拔考试的制度。它是历代封建王朝通过考试选拔官吏的一种制度。由于采用分科取士的办法,所以叫做科举。科举制从隋代开始实行,到清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举行最后一科进士考试为止,经历了1298年。1905年9月2日,清政府废除科举制度。
隋朝建立、唐朝完善并为后代沿用的选拔官吏的制度。魏晋实行九品中正制,高门士族拥有政治特权,世代垄晰高官显位。南北朝时士族门阀已日趋腐朽。
隋朝废除了九品中正制,采取科举取士的办法,隋初规定原有的秀才、明经两科,由州县学送生徒到中央参加考试。隋炀帝时又置进士科,科举制逐渐形成。唐朝前期,科举制进一步得到完善和发展。


古代选官制度经历三个阶段:

世官制、察举制、科举制。魏晋南北朝时期实行九品中正制。

科举制的发展、评价及影响:

(1)发展:
开创──隋文帝:开始采用分科考试的方式选拔官员;炀帝:始建进士科,科举制形成。
继承和完善──唐太宗:以进士、明经两科为主;武则天:首创武举和殿试;玄宗:提高科举考试的地位。
进一步发展──北宋初期:实行分级考试、改革考试方法等;中期:王安石变法改革科举制度。
僵化──明清:八股取士。
结束──清末(1905年)戊戌变法时废除八股。
(2)评价:
进步性:
①改变了秦汉以来以推荐为主的官员选拔制度,是历史的一大进步;
②有利于笼络人才,缓和矛盾,扩大了统治基础;
③有利于提高官员的文化素质;
④大大加强了中央集权,有利于政局稳定,推动教育和文化的发展。
局限性:忽视实用学问的研究,极大地束缚了知识分子的创造性,压抑了科技的发展,阻碍社会的进步,是中国近代落后于西方的文化因素。
(3)影响:
科举制度对中国及世界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法国、英国、美国等国家的选拔官吏的政治制度也都直接受到中国的科举制度的影响。西方现代的文官选拔制度,我国现代教育制度和干部选拔制度都是中国科举制的继承和发展。因此,孙中山先生曾充分肯定中国科举制度是“世界各国中所用以拔取真才之最古最好的制度”。西方人将中国的科举制度称之为“中国第五大发明”。

科举制度创立利弊:

科举制是封建选官制度的一大进步。它把读书、考试与做官紧密联系起来,有利于打破特权垄断、扩大官吏人才来源、提高官员文化素质。科举取士,把选拔人才和任命官吏的权力,从世家大族的手里集中到中央政府,大大加强了中央集权。这一制度为历朝沿用,影响深远。
1、积极作用(前期—隋唐宋元时期):
有益于扩大和巩固封建统治的政治基础,广大庶族地主通过科举入仕做官,给封建政权注入了生机和活力。
有利于形成高素质的文官队伍。营造了中华民族尊师重教的传统和刻苦勤奋读书的氛围。
促进了文学的繁荣,如唐朝以诗赋取士,促进唐诗繁荣。
2、消极作用(后期—明清时期):
明清实行八股取士,从内容到形式严重束缚了应考者,使许多知识分子不讲求实际学问或束缚了知识分子的思想。八股取士所带来的脱离实际的学风,对学术文化产生了极为消极的影响。清末阻碍了科学文化的发展,是近代中国自然科学落后的重要原因之一。科举制度不利于知识创新,更不利于创新人才的培养。


科举制度的演变:

(1)宋朝的科举制度
与唐代相比,宋朝科举制度在规模和制度上都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具体表现如下: 
①科举制度的地位提高。宋初废止了两汉以来的察举制度,视科举为取士正途。 
②扩大科举名额。宋朝科举考试除按照常例录取正奏名之外,还增设特奏名。特奏名是特赐连续多次应省试而不第的年老举子以本科出生,又称“特奏名及第”或“恩科及第”。 
③提高科举及第后的地位和待遇,对寒门子弟产生了很强的吸引力。 
④确定考试时间。宋英宗时确定了科举考试时间为“三年一贡举”,此后成为定制。
⑤内容改革。王安石变法时,废除贴经、墨义、诗赋等传统科目,改试经义,专用《三经新义》取士。 
⑥殿试成为定制。殿试始于唐朝武则天,但没有成为制度。宋太祖时形成三级科举考试制度,即州试(由地方官主持)、省试(由尚书省礼部主持)、殿试(由皇帝主持)。后又将殿试成绩评定等第。 
⑦建立新制,防止科场作弊。为了维护考试的客观性和公平性,防止作弊,宋朝在科举考试的实践中建立了一些新制度,主要内容有: 
a. 建立锁院制,即主考官(称知贡举,还配置“同知贡举”,即副主考官,使权力相互监督和制约)一旦受命,立即住进贡院,与外界隔离,以避免请托。
b. 实行别头试,即凡是省试主考官、州郡发解官和地方长官的子弟、亲戚、门生故旧等参加科举考试,都应另派考官,别院应试。别头试最初出现于唐朝进士科考试中。 
c. 采用糊名法,即将试卷上的姓名、籍贯等密封起来,以防止考官徇私舞弊。唐武则天首创此法,但没有形成制度。
d. 创立誊录制,即在誊录官监督之下,由书吏用朱笔誊抄试卷。誊抄后的试卷称为“朱卷”,原来的试卷称“墨卷”。  宋朝科举考试制度在扩大科举名额,提高及第者的社会地位和待遇的同时,在制度建设方面也作了积极而有成效的探索,为中国科举考试制度的日臻成熟和完善作出了独特的贡献。 
(2)元朝的科举制度 
元朝科举考试分为乡试(行省考试)、会试(礼部考试)和御试(即殿试)三级。将地方解送考试,始于元朝。相对于其他的朝代,元朝科举制度具有以下显著特点: 
①民族歧视明显。元朝统治者将国人分为四等,四等人在考试科目、答题要求、考试结果等方面各不相同。
②规定从《四书》中出题,以《四书章句集注》为答题标准。《四书章句集注》成为科举考试的答题标准,取得了与《五经》的同等地位,成为 士人和各类学校必读的教科书,影响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的文化教育长达数百年之久。 
③科举制度日趋严密。比如考生进入贡院时要进行严格的搜检,不许夹带违规的文字资料;考生违反考场纪律,取消考试资格;详细规定了有关官员应尽的职责等。 
(3)明朝的科举制度 
明朝科举制度是中国科举制度史上的鼎盛时期。它在继承宋、元科举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了称为“永制”的科举定式,将八股文作为一种固定的考试文体,并将学校教育纳入科举体系,这严重地影响和制约着学校教育的发展。 
①建立科举定式  明朝科举制度确定每逢三年开科考试,规定科举考试分为乡试、会试和殿试,再加上具有预备性质的童试,实际上分为依次递进的四级考试,即童试——乡试——会试——殿试。 
童试:又称童生试,是府、州、县学的入学考试,也是科举的预备考试,包括县试、府 历史老照片不能说的秘密慈禧军阀明末清初文革晚清 试、院试三级考试。县试由知县主持,录取者参加由知府主持的府试,府试录取者再参加由各省提学官在府、州巡回举行的院试,院试录取者取得县学、州学、府学学生资格,称为生员,俗称秀才、相公。 
乡试:又称乡闱、大比、秋闱、秋试等,是在省城举行的考试。在乡试举行之前,由各省提学官主持的考试称为科试,考试成绩一、二等的生员才有资格参加乡试,称为科举生员。乡试录取者称举人,俗称孝廉,第一名为解元。举人是一种正式的功名和资格,可经吏部铨选而授官。乡试中榜称乙榜、乙科。 
会试:在京城由礼部主持的考试,又称礼闱、春试、春闱等。会试中式者为贡士,第一名称会元。 
殿试:又称廷试,由皇帝主持,规定不用八股文。殿试没有黜落者,只是确定考生的等第,结果分三甲:一甲赐进士及第,只有三名,第一名为状元,第二名为榜眼,第三名为探花,合称三鼎甲;二甲赐进士出身;三甲赐同进士出身,二、三甲第一名称传胪。殿试中式为进士,又称甲科、甲榜。一甲三人立即授官,二甲、三甲进士参加翰林院庶吉士考试,称之为“馆试”,录取者入翰林院学习。翰林院为明朝“储才重地”,其受重视程度为前代所绝无。 
②八股文成为固定的考试文本  八股文是在宋朝经义的基础上演变而成的,是一种命题作文,有固定的结构,由破题、承题、起讲、入手(又称出题、领题等)、起股、中股、后股、束股八个部分组成。其中起股、中股、后股和束股四个部分,是文章的主体,各有两股,两股的文字繁简、声调缓急,都要对仗,合称八股,八股文之名由此而来。  八股文对于考试文体的标准化,促进人才选拔的客观公正,是有积极意义的。但它禁锢了士人的思想,严重败坏了士风、学风和社会风气,对学校教育的影响尤为危害。 
③学校教育纳入科举体系  学校教育的直接目的是为了参加科举考试,只有接受学校教育取得出身的学子才有资格参加科举考试。学校教育与科举制度紧密结合,一方面,有利于士人向学,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另一方面,也是更为重要的方面,学校教育被纳入科举体系,成为科举制度的附属物。明朝学校教育的主要内容和重点是学做八股文,学习各种科举中式者的八股文刻本是读书人的主要功课,而经史等典籍遭到冷落。 
(4)清朝的科举制度 
清朝以科举制度为“国家抡才大典”,考试分为常科和制科。常科是主要形式,包括文科、武科和翻译科等。文科是清朝科举考试的主体,沿袭明制,三年一大考,士人依次通过童试、乡试、会试、殿试四级考试。武科的目的在于选拔文武兼备的军事人才,实行武童试、武乡试、武会试、武殿试四级考试。翻译科始建于顺治时,是清朝创立的一个科目,意在选拔满蒙语言文字翻译人才,分为满洲翻译(将汉文翻译成满文)和蒙古翻译(将满文翻译成蒙古文)。制科是清朝科举考试的特殊科目,设有博学鸿词科、经济特科、孝廉方正科。其中,博学鸿词科影响最大,设于康熙时,选拔标准是“学行兼优,文词卓越之人”,选拔的方法是高级官员推荐和皇帝亲自考试相结合。  清朝统治者制订了缜密的科场条例,为士人提供相对公平的竞争环境,以维护和巩固其统治,但是,清朝科场舞弊层出不穷,积重难返。学校受科举的影响日益加深,逐渐成为科举的备考和训练机构,学校教育的目的、内容、方法等都围绕着科举考试进行,教学管理松弛,学校丧失了作为教育机构的独立性,完全成为科举的附庸,日益走向衰败。


罗马法:

罗马法是欧洲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完备的法律体系。罗马法坚持两大准则:保护私有财产;提倡法律面前公民人人平等。

万民法产生的背景:

①公元前3世纪早期,罗马征服并统一了意大利半岛,然后向地中海地区扩张。
②罗马帝国建立至1世纪后期,罗马帝国已经建立三十多个海外行省,控制欧、亚、非三大洲的广阔疆域,统治了许多不同的民族。
③在征服过程中,不同民族之间的矛盾显现出来。仅适用于罗马内部的公民法己无法应对这些新变化。

万民法的诞生:

①罗马帝国的皇帝高度重视法律的制定,把法政大权掌握在自己手里。
②法学家也积极立法,进行法律解释,以充实罗马法律。
③为巩固统治,帝国对上层阶级大量授予公民权,对无罗马公民权的外邦人给以适当的司法保障。
④3世纪,帝国境内自由民内部公民与非公民的区别不复存在,万民法成为适用于罗马统治范围内一切自由民的法律。(公民法与万民法的区别:使用范围不同)
⑤6世纪,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组织法学家,把历代的罗马法加以以系统化和法典化,汇编成《民法大全》,罗马法体系最终完成。


对罗马法的整体和构成部分的认识:

(1)罗马法是一系列法律的总称,而不是某一部法律的名称。
(2)《十二铜表法》的制定,标志着罗马成文法的诞生;《查士丁尼民法大全》标志着罗马法体系的最终完成。
(3)万民法与公民法的关系是相互补充的,而不是相互对立的。

罗马法的本质及影响:

(1)罗马法的实质:维护罗马统治者的利益,保护除奴隶以外的自由民的权利,是奴隶制的法制体系。恩格斯说:“罗马法是第一个世界性的法律”,是“充分预料到现代私有制的法律”。
(2)世界性的法律影响:近代欧洲都以罗马法为基础,制定了本国的法律制度,如《德国民法典》、《拿破仑法典》等都以罗马法为法律蓝本。现在世上许多国家的陪审制度、律师制度、诉讼原则都渊源于罗马法。世上公认的法学理论、法制民主原则也均发端于罗马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也成了法治建设永恒的价值观了。

罗马公民法特点:

①对象上,专门适用于罗马公民。
②程序上,注重形式,程序繁琐,缺乏灵活与变通。
③内容上,侧重于国家事务和法律程序等方面,涉及个人财产关系等问题的私法规范不够完善。(公民法:适用罗马公民;呆板;侧重公法)

罗马万民法特点:

①对象上,适用于罗马境内各族人民即罗马人和外邦人。
②程序上,简洁灵活且实用有效,侧重私法。
③内容上,注重调解贸易及财产等经济和民事纠纷。
④核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罗马法三个构成部分的关系:

罗马法在其发展史上达到鼎盛阶段是在元首制时期,主要体现在公民法、万民法和自然法的确立。
公民法基本上是罗马及其公民的法律。
万民法是对公民法的补充,因为它对帝国的外来居民特别适用。
罗马法最重要的分支是自然法,它不是司法实践的产物,而是哲学的产物;自然法概念的发展,标志着罗马法律的成熟。

法律 时间 背景 适用范围 评价
《十二铜表法》 公元前5世纪中期 习惯法不能维护平民利益 罗马各个阶层罗 马第一部成文法,限制了贵族的专横,打破了他们对法律知识的垄断,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平民利益。该法是罗马成文法发展史的起点。
公民法 公元前509年—公元前3世纪中叶 罗马共和国建立,需要调节公民之间的利益关系。 罗马公民 罗马公民受到法律的保护,并享受法律赋予的权利。
万民法 3世纪 在罗马帝国形成过程中,各种新的社会矛盾凸显 帝国统治下的一切自由民 有效地调节了罗马社会发展中的新矛盾,有利于帝国的发展和长治久安。
民法大全 公元6世纪  它是历代罗马法系统化和法典化,标志着罗马法体系最终形成。

罗马法的演变发展过程:

①从习惯法到成文法:公元前5世纪中期,由贵族组成的十人委员会制定的法律,镌刻于十二块铜表上,称为《十二铜表法》,它标志着罗马成文法的诞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贵族特权,保护了平民利益。
②从公民法到万民法。公元前3世纪中期之前,罗马法律的适用范围仅限于罗马公民,用来调整罗马公民之间的关系,被成为公民法。它具有明显的狭隘性。随着罗马的对外扩张,演变成为适应于罗马统治范围内一切自由民的法律,称为“万民法”。
③从零散到形成完整体系,查士丁尼一世在位时,成立专门的委员会编纂罗马法,形成了法律汇编,统称《民法大全》。它标志着罗马法体系的最终完成。

罗马法影响:

(1)对罗马的影响:
①积极方面
政治上:维护皇帝和元老院的权力,实际上是维护奴隶制度,理论上承认公民的平等权利,巩固帝国的统治基础;
经济上:保护私有财产;对各种契约均有较详细的规定,稳固了帝国的经济基础。
②局限性
罗马法是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工具。奴隶被当作私人的财产,没有任何权利,不能体现真正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与现代的法制有明显的不同,不可避免地带有阶级和时代的局限性。保护奴隶制度,维护奴隶主对奴隶的剥削和压迫;妇女权利受限。
(2)对世界的影响:
①为近代新兴资产阶级的民权理论提供了思想渊源,为资产阶级战胜封建势力提供了理论武器。
②为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巩固提供了现成的法律形式。
③为近代欧洲大陆国家立法提供了范本。

罗马法影响深远的原因:

①统治范围广,传播远                 
②比较完善,系统性,逻辑性强,法理精深               
③有一些人类共同准则                 
④商品经济的发展,使之不断修正                  
⑤其发达是罗马统治者尊重法学,尊重法学家的结果


罗马法的形成概况:


确立财产等级制度:

1、目的:打破贵族的世袭特权;
2、原则:财产的多少;
3、方法:公民每年的总收入折合成农产品计算财产,按财产的多少划分四个等级。

等级 名称财产标准 享受的权利 应尽的义务
第一等级 年收入500斗以上 担任一切官职 提供骑兵(自备军械、军装、马匹)
第二等级 年收入300-500麦斗 任除司库外的高级官职
第三等级 年收入200-300麦斗 担任低级官职 提供重装步兵(自备军械、军装,是军队主要成分)
第四等级 年收入200麦斗以下 不能担任任何官职,只有选举权,无被选举权 轻装步兵和水手(只带棍棒)
4、评价:
(1)局限性:未实现公民间真正的平等。由于确定财产等级的标准是财产的多少,财产越多,等级越高,享受的权力就越大,因此,这一制度并未实现公民之间的真正平等,像第四等级的农民、手工业者在没有薪金补贴的情况下不可能经常参与政权。
(2)进步性:打破了贵族依据世袭特权垄断官职的局面,为非贵族出身的奴隶主开辟了参与政治权利的途径,是一个历史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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