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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身关系是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人格、身份、地位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中_________是人格独立、在人身上不依附于对方的标志(   )
    A.工作自由B.参加社会活动的自由
    C.姓名权D.家庭地位平等

    本题信息:政治单选题难度一般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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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试题 “人身关系是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人格、身份、地位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中_________是人格独立、在人身上不依附于对方的标志( )A.工作自由B.参加社会活...” 主要考查您对

构建和睦家庭

法律保护下的婚姻

夫妻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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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与义务:

(1)父母对子女最重要的义务是抚养和教育义务。抚养,是父母为子女的生活、学习等提供物质条件,在生活上加以妥善照料。教育,是父母从思想文化、科学知识上给予子女一定的指导和帮助。
(2)父母还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
(3)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赡养父母,为父母提供物质上、经济上的帮助都是子女不可推卸的义务。所有具有赡养能力的子女都应当赡养父母,给付一定的赡养费用。扶助,是指子女应该在精神上、生活上给予父母关心和照料。子女应当尊重、体贴父母,使父母愉快地安度晚年。
(4)我国婚姻法和继承法还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且互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5)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侵犯家庭成员权利、破坏家庭和睦的主要行为及法律责任:

①主要行为:
A遗弃:一个人拒绝扶(抚)养其有义务扶(抚)养的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的行为。
B家庭暴力:对家庭成员进行身体、精神上的暴力侵犯的行为,这是破坏家庭关系的祸首。
C虐待: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有病不治、强迫过度劳动或限制人身自由、凌辱人格等方法,从身体或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的行为。
②法律责任:
A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家长不得遗弃未成年人;遗弃未成年人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B婚姻法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委会、村委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公安机关有权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对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构建和睦家庭:



婚姻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

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等。

结婚应具备的条件:

(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是否结婚、与谁结婚,完全由当事人自主决定。
(2)男女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婚龄。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3)结婚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4)禁止男女双方在两种情况下结婚:
―是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这是基于优生学规律和社会伦理道德的要求所作的规定;
二是如果一方或双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也不能结婚。

结婚的程序:

(1)结婚登记的含义:男女双方要采取一定的方式,履行一定的手续,以表明本人要求结婚的意愿,并接受相关机关对法定条件的审查。只有符合条件,婚姻关系才能得到确认。这就是履行结婚登记。
(2)进行结婚登记的作用:
①进行结婚登记是确认夫妻关系合法有效、巩固和确认夫妻双方权利义务的必经的法律程序。
②没有履行结婚登记程序的婚姻不受法律保护,一旦涉及双方共同财产和子女抚养问题时,就会变得相当棘手,受伤害的往往是女方和子女。
(3)结婚登记的三个步骤:
①申请:指自愿要求结婚的两个人必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之所以这样规定,一是为了防止包办婚姻,二是为了方便在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审查过程中回答询问。
②审查:指婚姻登记机关对申请人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看是否真实、合法、齐全,申请人是否具备了结婚的条件。对审查中随时进行的补充询问,申请人要如实回答。
③批准:即审查结束后,如果符合结婚条件,婚姻登记机关就会当场登记,并发给结婚证。如果不符合结婚条件,婚姻登记机关将不予登记,同时说明理由。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特别提醒 同居关系、事实婚姻不同于合法婚姻。同居关系是违法的,不具有法律意义;事实婚姻因没有经过法定程序,本质上也是一种不合法的关系,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要具体分析;而合法婚姻则是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合法的婚姻关系,明确了双方的法律权利和义务,受到法律的保护。


人身关系的含义:

是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人格、身份、地位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体现在夫妻双方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夫妻间的人身关系体现:

(1)夫妻双方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在夫妻关系中,姓名权是人格独立、在人身上不依附于对方的标志。
(2)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
(3)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这是将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落实到每一个家庭的要求。 

夫妻财产主要内容:

(1)夫妻共同财产定义:
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2)夫妻个人财产范围:
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3)夫妻约定财产含义:
夫妻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约定决定夫妻财产的归属。 

判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

(1)男女平等。基于所应分割的财产是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在离婚分割时双方也处于平等地位。
(2)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一方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得侵害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应视女方的经济状况及子女的实际需要给予必需的照顾。
(3)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这是尊重公民财产权利的一种表现。尤其是一方自愿放弃全部或部分权利时,自不应加以禁止。
(4)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一是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分割时不应损害其效用和价值;二是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分割时也应视各自的实际需要,从而做到方便生活,物尽其用。
(5)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贪污、受贿、盗窃等非法所得,必须依法追缴。夫妻因从事生产、经营等与他人有财产共有关系的,离婚时应先分出属于夫妻的份额,然后再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约定财产制:

《婚姻法》第十九条是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除应当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外,其余的均按夫妻共同财产对待。夫妻对财产的约定,可以在婚前进行,也可以在婚后进行,还可以变更,甚至附条件或附期限。 
约定须具备一定的要件才具有法律约束力:
要求夫妻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平等自愿、协商一致;
内容明确合法;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约定的财产涉及需要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相应的手续。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相对于法定财产制而言的。法定财产制是指在夫妻婚前或婚后均未就夫妻财产关系作出约定,或所作约定无效时,依法律规定而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
约定财产制是指由婚姻当事人以约定的方式,选择决定夫妻财产制形式的法律制度。许多国家的立法都规定了约定财产制,它具有优先于法定财产制适用的效力。
注意: 
婚姻法还规定夫妻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和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夫妻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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