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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二年级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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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阅读下列材料。
    材料一:

    材料二:太和九年(485年),孝文帝下均田令:十五岁以上男子授露田四十亩、桑田二十亩,妇女授露田二十亩。奴婢授田额与良民同。……所授之田,不准买卖。身死或年逾七十者将露田还官。此外,初授田男子另给桑田20亩,作为世业,身终不还,可传子别,不许买卖。……新附民户,每三口加宅田一亩。桑田及宅地为世业,授田后不准迁徙。
    ——王钟翰《中国民族史》

    材料三:今介甫(王安石)为政……士吏兵农工商僧道无一人得袭故而守常者,纷纷扰抚,莫安其居……。
    ——司马光《家传集》

    请完成:
    (1)材料一反映的是哪次改革的什么措施?这项改革措施对当时的社会发展进程产生了什么重大影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根据材料二均田令的内容,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其历史意义?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结合所学知识,列举材料三中王安石针对“士、兵、农、商”的改革措施有哪些?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题信息:2010年辽宁省期末题历史读图题难度较难 来源:魏铭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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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试题 “阅读下列材料。材料一:材料二:太和九年(485年),孝文帝下均田令:十五岁以上男子授露田四十亩、桑田二十亩,妇女授露田二十亩。奴婢授田额与良民同。……所...” 主要考查您对

商鞅变法的经济改革

北魏卓有成效的新制

富国之法

强兵之法

取士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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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富国:

(1)目的:以农求富,增强经济实力;
(2)措施:
①废井田,开阡陌(以法律的形式承认土地私有,废除奴隶制土地国有制):
商鞅在经济上推行的重大举措是“废井田、开阡陌”。《史记》记载:商鞅“为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战国策》说商鞅“决裂阡陌,教民耕战”。所谓“阡陌”,指“井田”中间的灌溉渠道以及与之相应的纵横道路,纵者称“阡”,横者称“陌”。“封疆”就是奴隶主贵族受封井田的界限。“开阡陌封疆”就是把标志土地国有的阡陌封疆去掉,废除奴隶制土地国有制。从法律上废除了井田制度。法令规定,允许人们开荒,土地可以自由买卖,赋税则按照各人所占土地的多少来平均负担。这样就破坏了奴隶制的生产关系,促进了封建经济的发展。
②重农抑商,奖励耕织:
商鞅推行重农抑商的政策。规定,生产粮食和布帛多的,可免除本人劳役和赋税,以农业为“本业”,以工商为“末业”。因弃本求末,或游手好闲而贫穷者,全家罚为官奴。商鞅还招募无地农民到秦国开荒。为鼓励小农经济,还规定凡一户有两个儿子,到成人年龄必须分家,独立谋生,否则要出双倍赋税。这些政策有利于增殖人口、征发徭役和户口税,发展封建经济。
③统一度量衡:
商鞅变法前,秦国各地度量衡不统一。为了保证国家的赋税收入,商鞅制造了标准的度量衡器,如今传世之“商鞅量”,上有铭文记有秦孝公“十八年”“大良造鞅”监造,“爰积十六尊(寸)五分尊(寸)之一为升”。从“商鞅量”中得知,商鞅规定的1标准尺约合今0.23公尺,1标准升约合今0.2公升。由量器及其铭文可知,当时统一度量衡一事是十分严肃认真的。商鞅还统一了斗、桶、权、衡、丈、尺等度量衡。要求秦国人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违犯。
度量衡的统一,为人们从事经济、文化的交流活动提供了便利的条件,对赋税制和俸禄制的统一产生了积极作用;有利于消除地方割据势力的影响,为后来秦始皇统一度量衡奠定了基础。


关于商鞅变法“为田开阡陌封疆”的本义探讨:

“为田开阡陌封疆”是商鞅变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但对它的基本含义,自古至今就有较大的争论,占主流的意见是:废除旧的井田制度,承认土地私有,并允许土地可以自由买卖。它的实施,标志着封建土地所有制开始在秦国得到确立。
但是这种说法早在古代就受到某些人的质疑,他们认为“开阡陌”实际上是“置阡陌”,不过,在他们眼里,商鞅变法还是起破坏井田制作用的,只是那叫做“隳经界,立阡陌”,变国家土地公有为个人土地私有。
现代不少学者沿着“置阡陌”的思路而对此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考辨。田昌五等主编《秦汉史》(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认为:开阡陌封疆只能解为设置阡陌封疆,而不能说成是掘掉井田的界。具体地说“为田开阡陌封疆”是指“按地方百里提封九万顷或十万顷的标准,以县为单位计算出土地总面积,除去山泽道路邑居,其余的耕地按良田一夫百亩的标准授予农民。授定之后,设立阡陌封疆,不许私自更动。”袁林《论商鞅田制》(载《赵俪生先生八十寿辰纪念论文集》,山东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一文也认为,商鞅变法后实行土地私有制的说法不能成立,而是完善严密的田界系统,设立阡、陌、阡道、陌道,使随意改为田界变得十分不易,既保证了国家的土地所有权,同时又保证了农民的土地使用权。


均田制:

北魏时期实行的国有和私有相结合的封建土地制度。主要内容是国家把荒地分给丁男露田40亩,妇女20亩;丁男受桑田20亩。露田在农民60岁免课赋或身死时归还政府;桑田传给子孙。地主按级别也分给公田。均田制的实行,把农民与土地结合起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土地兼并,调动了农民积极性,有利于农业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同时推动着鲜卑族经济的转型,加强了民族大融合。

三长制:

北魏的基层行政组织制度。为配合均田制的实行,北魏统治者规定:五家立一邻长;五邻设一里长;五里设一党长。它的职责是检查户口,征收赋税,征发徭役和兵役,推行均田制。它的推行,健全了县以下的地方基层政权,完善了国家从中央到地方的行政体制,保证了国家对人民的控制,巩固了北魏的统治。

卓有成效的新制:


北魏前期——制度创新(冯太后主持):

1、重点:建立新制度,取代旧制度
2、措施:
(1)制定俸禄制,整顿吏治:
原因:官吏无俸禄,吏治黑暗,贪污成风。
内容:俸禄由国家统一筹集,不许官吏自筹。惩治贪污。
作用:使吏治有了好转。
(2)推行均田制:
原因:中原战乱,百姓流亡,政府控制着大量的无主荒地。
主要规定:
①男子15岁以上,授种票谷的露田40亩,妇人20亩。奴婢同样授田。耕牛1头授田叨亩,限4头牛。授田视轮休需要加倍或再加倍。授田不准买卖,年老或身死还田,奴婢和牛的授田随奴婢和牛的有无而还授。男子授桑田20亩。桑田世业,不必还给国家,可传给子孙,可卖其多余的,也可买其不足20亩的部分。产麻地男子授麻田10亩,妇人50亩,年老及身死后还田。受田以后,百姓不得随意迁徙。贵族和官僚可以通过奴婢和耕牛另外获得土地。
②地方官吏按官职高低授给数额不等的职分田,刺史15顷,太守10顷,治中、别驾各8顷,县令、郡丞各6顷,不准买卖,离职时交于继任者。北齐、北周、隋、唐都沿用均田制,具体办法有所变更。北齐男子18岁开始授田。唐代女子不授田,男子授永业田20亩,口分田80亩,狭乡减半。永业田、口分田均不得买卖,但迁徙和身死无力营葬者可卖永业田,从狭乡迁往宽乡者可出卖口分田。
实质:是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是北魏政权的经济基础,是其他新制推行的出发点。
作用:一定程度上使无地农民获得了无主的荒地,提高了生产积极性,推动了北方地区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
(3)设立三长(zhǎng)制:
目的:配合均田制的推行,强化对地方的控制;
内容:即邻长、里长、党长北魏后期的基层政权组织。
性质:北魏基层行政组织。职责:检查户口,征收赋税,征发兵役和徭役,推行均田制。
作用:三长制的推行一是健全了从中央到地方的行政体制,保证了国家对人民有效地控制;二是有利于推行均田制。
(4)推行新租调制:
目的:适应均田制,保证国家赋税的征收;
内容:一对夫妇每年向政府缴纳一定数量的租调。
作用:使农民负担大为减轻,成为国家的编户齐民,增加了政府的收入。
3、影响:
这些改革措施以发展生产,缓和矛盾,巩固政权为目的,形成了以均田制为中心的一整套政治经济制度。这些制度彼此影响,互相作用,有力促进了北魏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巩固了北魏的政权,为孝文帝后期推行更深层次的改革奠定了基础。



富国之法:

1、目的:改变积贫的局面,调整封建国家、地主和农民关系,发展生产。
2、内容:
①青苗法:
宋仁宗时,陕西百姓缺少粮、钱,转运使李参让他们自己估计当年谷、麦产量,先向官府借钱,谷熟后还,官称“青苗钱”。王安石、吕惠卿等据此经验,制定青苗法。它规定把以往为备荒而设的常平仓、广惠仓的钱谷作为本钱。每年分两期,即在需要播种和夏秋未熟的正月和五月,按自愿原则,由农民向政府借贷钱物,收成后加息,随夏秋两税纳官。实行青苗法的目的,在于使农民在青黄不接时免受兼并势力的高利贷盘剥,并使官府获得一大笔“青苗息钱”的收入。
②农田水利法:
熙宁二年十一月颁布农田水利法,奖励各地开垦荒田兴修水利,建立堤坊,修筑圩埠,由受益人户按户等高下出资兴修。如果工程浩大,受利农户财力不足,可向官府借贷“青苗钱”,按借青苗钱的办法分两次或三次纳官,同时对修水利有成绩的官吏,按功绩大小给予升官奖励。凡能提出有益于水利建设的人,不论社会地位高低,均按功利大小酬奖。此法是王安石主张“治水土”以发展农业,增加社会财富的重要措施。
③募役法(免役法):
规定,废除原来按户等轮流充当衙前等州、县差役的办法,改由州县官府出钱雇人应役,各州县预计每年雇役所需经费,由民户按户等高下分摊。上三等户分八等交纳役钱,随夏秋两税交纳,称免役钱。原不负担差役的官户、女户、寺观,要按同等户的半数交纳钱,称助役钱。此法的用意是要使原来轮充职役的农村居民回乡务农,原来享有免役特权的人户不得不交纳役钱,官府也因此增加了一宗收入。
④市易法:在东京设置市易务,出钱收购滞销货物,市场短缺时再卖出。这就限制了大商人对市场的控制,有利于稳定物价和商品交流,也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入。
⑤方田均税法:
熙宁五年八月司农寺制定《方田均税条约》颁行。此法分“方田”与“均税”两个部分。“方田”就是每年九月由县令负责丈量土地,按肥瘠定为五等,登记在帐籍中。“均税”就是以“方田”的结果为依据均定税数。凡有诡名挟田,隐漏田税者,都要改正。这个法令是针对豪强隐漏田税、为增加政府的田赋收入而发布的。
⑥均输法:
主要内容有:要求发运使必须清楚东南六路的生产情况和北宋宫廷的需求情况,依照“徙贵就贱,用近易远”的原则,必须在路程较近的生产地采购,节省货款和转运费。另外,还赋予发运使一定的权力,使他们能够斟酌某时某地的具体情况适当地采取一些权宜措施。这就减轻了纳税户的额外负担,限制了富商大贾对市场的操纵和对民众的盘剥,便利了市民生活。
3、作用:
有利于减轻人民负担,发展生产;增加政府财政收入。



强兵之法:

1、目的:改变积弱的局面,巩固封建统治秩序和整顿、加强军队。
2、内容:
①保甲法:
熙宁三年司农寺制定《畿县保甲条例颁行》。其主要内容是乡村住户,不论主客户,每十家(后改为五家)组成一保,五保为一大保,十大保为一都保。凡家有两丁以上的出一人为保丁,以住户中最有财力和才能的人担任保长、大保长和都保长,同保人户互相监察。农闲时集中训练武艺,夜间轮差巡查维持治安。王安石推行保甲法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防范和镇压农民的反抗,以及节省军费。
②保马法:
规定百姓可自愿申请养马,每户一匹,富户两匹,由政府拨给官马或给钱自购。养马户可减免部分赋税,马病死则要赔偿。
③将兵法:
作为强兵的措施,王安石一方面精简军队、裁汰老弱,合并军营。另一方面实行将兵法。自熙宁七年始,在北方各路陆续分设100多将,每将置正副将各1人,选派有武艺又有战斗经验的军官担任,专门负责本单位军队的训练,凡实行将兵法的地方,州县不得干预军政。将兵法的实行,使兵知其将,将练其兵,提高了军队的战斗素质。
④设军器监:
政府下令设置军器监,监督制造兵器,严格管理,提高武器质量。从此,武器生产量增加,质量也有所改善。
3、作用:
节省了政府开支,提高了军队的战斗力,增加武器装备。



比较商鞅变法和王安石变法:

秦国的商鞅变法和北宋的王安石变法,是中国历史上著名的两次变法。商鞅变法之际,诸国并立,一国国君若能大行革新即可图强并打倒敌国,可谓变法成则国存、变法败则国亡,大有只许成功、不许失败之势。而王安石时代,北宋实行了高度中央集权和君主专制,改革仅为挽救时弊、富国强兵,其迫切性大大不如战国,况全国吏治败坏、积重难返,保守势力又过于顽强,终于落得失败的结局。
(1)相同点:
①直接目的都是为了富国强兵。
②变法都得到了王权的支持。
③变法内容触动了旧势力的利益,遭到他们的激烈反对。
④变法者的个人命运基本相同。
⑤变法都对生产关系作出了调整。
(2)不同点:
①背景不同:商鞅变法发生在新旧交替的社会大变革时期;王安石变法则发生在北宋中期统治危机四伏时。
②根本目的不同,商鞅变法要从根本上废除旧制度,建立新制度;王安石变法则是为了挽救北宋统治危机,部分调整生产关系。
③性质不同:商鞅变法是一场封建化的运动;王安石变法则是对封建社会内部矛盾进行局部调整的改革。
(3)认识:
①改革必然会遭到旧势力的阻挠,不可能一帆风顺,要充分考虑到改革的复杂性和艰巨性。
②改革的成败关键要看其积极成果能否得以保留和维持,不以改革者个人命运为转移。
③改革措施要针对实际情况,行之有效,推行改革过程中要用人得当。
④改革家要有远见卓识和坚定的政治魄力。


取士之法:

1、目的:
选拔和培养人才,为变法造舆论。
2、内容:
①改革科举制度:
废明经诸科,进士科专考经义和时务策,设明法科。王安石认为“欲一道德则修学校,欲修学校则贡举法不可不变”。改革贡举法,废明经、存进士,熙宁三年(1070年)三月,进士殿试罢诗、赋、论三题而改试时务策。熙宁四年(1071年),颁布改革科举制度,废除以空洞的华而不实的诗赋词章取士的旧制,恢复以《春秋》,三传明经取士。即要求考生联系当前实际采取参加经义策论的考试。另设“明法科”。这就把科举的立足点放在选拔具有经纶济世之志和真才实学的天平上,从而扩大了考选名额,使一大批新进之士取代反对改革的旧官。
②整顿太学,设专门学校培养人才:
实行“太学三舍法”,希望以学校的平日考核来取代科举考试,选拔真正的人才。“三舍法”,即把太学分为外舍、内舍、上舍三等,“上等以官,中等免礼部试,下等免解”,后来地方官学也推行此法,反映了班级教学的特色。还设置武学、医学、律学等专门学校,培养人才。
③惟才用人:
重用有志于改革的官员,打破按资升迁的成规。王安石的用人观:对于如何提拔人才、选取人才,王安石颇有见地,他发了不少高论来阐述自己“教之、养之、取之、任之”的系统人才观。
“教之”,即通过学校教育来培养人才。为此王安石力主兴办太学、州县学等各级学校,同时,王安石还设置武学、律学与医学,培养国家急需的专门人才。
“养之”,即优待和栽培人才。王安石认为对人才应当利、礼、法共用,“饶之以财,约之以礼,裁之以法”,“饶之以财”就是“高薪养廉”,给官吏们优厚的工资待遇,使他们衣食无忧,从而远离腐败贪污。“约之以礼”就是用“礼”加强官员的思想道德教育,提高官员廉洁自律的能力,从内部做到拒腐防变。“裁之以法”就是对于那些贪赃枉法的官吏则应严厉惩治。
“取之”,即发现、选拔人才。王安石坚决反对北宋旧有恩荫制度和科举制度,而是极力推崇古代的荐举制度。在荐举人才时,并不是一两个人说了算,而是要征求众人意见,并且,还要用实践效果来检验人才是否能当大任。
“任之”,即任用人才。任用之道,关键是任人唯贤、任人唯才、任人唯德,以人之才德为唯一标准。并且,王安石强调用人要“久于其职”,忌讳频繁的迁调。
王安石理想中的人才是德才兼备,但实际操作过程中理想与现实剥离开来了。为了变法的顺利进行,王安石向神宗皇帝举荐了不少人才,让他们加入到变法大军中来,其中确实不乏年轻有为者。尽管王安石再三强调选用人才要德才兼备,切忌让那些“巧言令色”之徒得势,可是他的队伍里还是掺进了不少投机钻营道德败坏之徒,这些人或者有才无德或者无才无德,他们只不过凭借极力吹捧新法以取得王安石的赏识从而进入到变法大军中来,结果使得王安石两次罢相,最终变法失败。
3、作用:
培养人才,发挥其才干,为变法起了舆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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