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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外历史上的许多重大改革,往往通过限制、冲击原有特权的方式来追求社会的公平与公正。根据相关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试从商鞅变法、王安石变法和梭伦改革的措施中各举一例,说明它们是怎样限制特权、追求社会公平与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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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上述改革都遭到了旧势力的强烈反对,商鞅被车裂而死,王安石被罢官,梭伦被迫到国外游历。作为一个改革者,应该具备什么样的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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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题信息:2011年0116月考题历史问答题难度极难 来源:魏铭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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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试题 “中外历史上的许多重大改革,往往通过限制、冲击原有特权的方式来追求社会的公平与公正。根据相关知识,回答下列问题。(1)试从商鞅变法、王安石变法和梭伦改...” 主要考查您对

梭伦确立财产等级制度

梭伦改革

商鞅变法的军事改革

商鞅变法

强兵之法

王安石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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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财产等级制度:

1、目的:打破贵族的世袭特权;
2、原则:财产的多少;
3、方法:公民每年的总收入折合成农产品计算财产,按财产的多少划分四个等级。

等级 名称财产标准 享受的权利 应尽的义务
第一等级 年收入500斗以上 担任一切官职 提供骑兵(自备军械、军装、马匹)
第二等级 年收入300-500麦斗 任除司库外的高级官职
第三等级 年收入200-300麦斗 担任低级官职 提供重装步兵(自备军械、军装,是军队主要成分)
第四等级 年收入200麦斗以下 不能担任任何官职,只有选举权,无被选举权 轻装步兵和水手(只带棍棒)
4、评价:
(1)局限性:未实现公民间真正的平等。由于确定财产等级的标准是财产的多少,财产越多,等级越高,享受的权力就越大,因此,这一制度并未实现公民之间的真正平等,像第四等级的农民、手工业者在没有薪金补贴的情况下不可能经常参与政权。
(2)进步性:打破了贵族依据世袭特权垄断官职的局面,为非贵族出身的奴隶主开辟了参与政治权利的途径,是一个历史的进步。
 

梭伦改革基本特点:

梭伦改革的特点从目的上看,其主要目的是消除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
从措施上看,很多措施都带有“折中”色彩;
从立场上看,对贵族和平民采取了“不偏不倚”的政策.但自身却站在工商业奴隶主的立场上;
从结果上看,既为雅典民主政治奠定了基础,又带有不可避免的历史局限性。


雅典民主政治确立的进程:

1、公元前6世纪初,梭伦改革,为雅典民主政治奠基;
2、公元前6世纪末,克利斯提尼改革,进一步促进了雅典民主政治的形成;
3、公元前5世纪中后期,伯利克里改革,标志着雅典城邦民主政治最终确立。

梭伦改革是雅典民主政治的奠基石:

梭伦改革中解负令将广大平民从债务奴隶制的枷锁中解放出来,成为享有自由权利的公民,形成了民主政治必须具备的公民群体;
以财产多寡来确定公民的政治权利打破了贵族专权的局面,使工商业奴隶主分享了政治权利,也使下层平民获得了一定的公民权利。
以财产资格取代血缘资格这就根本上瓦解了贵族世袭政治特权的基础;
恢复公民大会设立四百人会议与设立公民陪审法庭等国家权力机构的改革措施打破了享有世袭特权的贵族对国家政权的垄断,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公民参加国家事务的政治权利。
克里斯梯尼改革与伯利克里改革正是在梭伦改革的基础上继续沿着梭伦的方向推进改革,才使得雅典城邦民主政治最终确立。


梭伦改革的社会历史背景:

梭伦改革之所以会发生,有着深刻的社会历史背景,这可以从两个方面加以理解。
其一是公元前8至前6世纪平民与贵族的尖锐矛盾,致使雅典面临着深刻的政治危机。在当时,在政治上,贵族不仅占据了所有重要的国家官职,而且还把持了作为最高决策机关、监察和审判机关的长老会议。平民则毫无政治权利可言,由平民组成的公民大会形同虚设。在经济上贵族还控制了城邦的经济命脉,通过高利贷、土地兼并等方式盘剥平民。平民处境不断恶化,纷纷破产,无力还债的平民债务人及其家属从此被束缚在土地上,被迫向债权贵族交纳六分之五的收成作为地租,自留六分之一,因此被称为“六一汉”。此外,所有的借款或租地都要以人身作为抵押,平民本人及家属因债务或交不起地租而沦为债务奴隶。由此,平民的反抗不断出现,并酝酿出公元前632年的“基伦暴动”。在此严峻的形势下,司法执政官德拉古在公元前621年把当时的习惯法编订为成文法,限制贵族任意解释习惯法。然而,该法典仍然维护贵族既得利益,如允许债务奴役,对偷窃蔬菜水果者均处死刑等等,被后世称为“血腥法律”,不可能化解雅典所面临的政治危机。
其二是工商业奴隶主阶层的兴起,促进了雅典的社会政治改革。这一时期,随着农业、手工业与外贸的发展,工商业奴隶主阶层逐渐形成。他们不满旧贵族的政治专权,要求参与城邦政治,并卷入了当时的政治纷争。工商业奴隶主阶层一般住在沿海地区,被称为“海岸派”,他们不像“平原派”的旧贵族那样靠放高利贷、收地租和奴役债务奴隶来牟利,而主要关注发展海外贸易,掠夺外邦奴隶与财产。
他们一方面对无法参与城邦政治强烈不满,要求打破平原派的政治专权;
另一方面因经济上富有,也反对属于下层平民的“山地派”彻底改革的激进要求,主张实行温和的改革。不过,在反对贵族专权上,新兴工商业奴隶主和平民是一致的,他们借助于平民的力量向贵族施压,呼吁改革。
正是在上述社会历史背景下,梭伦登上政治舞台而发动改革。他社会阅历丰富,具有振兴雅典城邦的政治理想。在收复为墨加拉侵占的萨拉米斯岛的斗争中,梭伦既激发了雅典公民的爱国主义激情,也树立起良好的政治形象,由此而在公元前594年被推选为首席执政官,全面推行改革。



军政——强兵:

(1)奖励军功,实行二十等爵制:
商鞅下令“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为私斗争,各以轻重被刑”,以奖励军功而禁止私斗。规定爵位依军功授予,宗室非有军功不得列入公族簿籍。即“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荣华”。就是说有功劳的贵族子弟,可享受荣华富贵;无功劳的,虽家富,不得铺张。
制定二十级爵的作法,意味着商鞅彻底废除了旧世卿世禄制,今后将根据军功的大小授予爵位,官吏从有军功爵的人中选用。二十级爵:一级曰公士,二级曰上造,第十九级曰关内侯,二十级曰彻侯。据《汉书》记载:“商君为法于秦,战斩一首赐爵一级,欲为官者五十石”。也就说明了奖励的做法:将卒在战争中斩敌人首级一个,授爵一级,可为五十石之官:斩敌首二个,授爵二级,可为百石之官。各级爵位均规定有占田宅、奴婢的数量标准和衣服等次。
而所谓私斗,并不是指一般人打架,而是指“邑斗”。“邑”是指一般的城镇,被奴隶主所占有。奴隶主之间为了争夺土地、财产,经常发生争斗。新法规定不准私斗,目的在于削弱奴隶主的势力,加强封建中央集权。严惩私斗的作法是:为私斗者,各以情节轻重,处以刑罚。
由于推崇战功,秦国军队的战斗力大大增强。秦国在对外战争中,国力进一步增强,从而扭转了长期以来被动落后的局面。公元前355年,秦孝公与魏惠王在杜平相会,结束了秦国长期不与中原诸侯会盟的被动局面,提高了秦国的地位。秦国还用武力逐步占有了土地肥沃、农业发展水平较高的巴蜀地区和盛产牛马的西北地区,社会生产得到迅速发展,从而奠定了秦统一的物质基础。
(2)废除“世卿世禄制”,鼓励贵族建立军功:
《史记》记载,秦国规定“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即依军功大小定贵族身份之高低。该规定沉重打击了奴隶主旧贵族,因而,招致了他们的怨恨。《史记》记载:“商君相秦十年,宗室贵戚多怨望者”。历史上任何一次变法,不仅是一种治国方略的重新选择,而且是一种利益关系的重新调整,这也是改革受阻的真正原因。
(3)改革户籍制度,制定连坐法:
秦国的都、乡、邑、聚原来都是自然形成的大小居民点。商鞅为了加强封建专制的统治,管理广大居民,规定居民要登记各人户籍。轻罪用重刑。将魏国李悝的《法经》颁布实行,还增加了连坐法。主要内容是:居民以五家为“伍”、十家为“什”,将什、伍作为基层行政单位。按照编制,登记并编入户籍,责令互相监督。一家有罪,九家必须连举告发,若不告发,则十家同罪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发“奸人”的与斩敌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这与后代的保甲制度相同。商鞅同时规定,旅店不能收留没有官府凭证者住宿,否则店主也要连坐。
(4)普遍推行县制:
商鞅在政治方面的重大改革是“集小都乡邑聚为县”,以县为地方行政单位,废除分封制,“凡三十一县”(也有史书认为是41县或36个县)。县设县令以主县政,设县丞以辅佐县令,设县尉以掌管军事。县下辖若干都、乡、邑、聚。商鞅通过县的设置,把领主对领邑内的政治特权收归中央。该措施有力地配合了“废井田、开阡陌”政策,用政治手段保证了土地私有。巩固了中央集权的封建统治,削弱了豪门贵族在地方的权力。
后来,秦在新占地区设郡,郡的范围较大,又有边防军管性质,因之郡的长官称郡守。后来郡内形势稳定,转向以民政管理为主,于是郡下设若干县,形成秦的郡县制。
(5)定秦律,“燔诗书而明法令”:
商鞍变法时曾采用李悝的《法经》,并改法为律,颁行秦国。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将秦律修订,作为全国统一的法律颁行各地。秦律中的刑罚有:
①死刑,主要有弃市和磔。
②肉刑,有斩足、宫、劓、黥等肢体刑。
③徒刑,将犯人拘禁起来,并使服苦役。
④迁刑,即将犯人流放边地。
⑤笞刑,即鞭笞之刑。
⑥赀罚,让罪人向官府交纳财物或提供劳役以达到惩罚的目的。
商鞅的所作所为是为了排除复古思想的干扰。当时法家认为侠以武犯禁,儒以文害法,似乎儒家的东西都是蛊惑人心的东西,所以为了明法令,它就要烧掉诗书,以法为令,以吏为师。然而,商鞅开创的“燔诗书”的高压政策,不仅极端压制了人民的思想,对于我国文化典籍也是一种摧残。
(6)改革旧习俗:
禁止父子兄弟(成年者)同室居住,推行小家庭政策。强制推行一夫一妻小家庭政策,规定凡一户之中有两个儿子到立户年龄而不分居的,加倍征收户口税。


郡县制:

郡县制是春秋战国时期形成并得到全面发展成熟的地方行政制度。它初步形成于春秋时期,当时晋、楚等国在开拓疆土之后,开始在边境地区设置“县”一级行政机构,后来,县作为一级行政机构逐渐由边地向内地推行,而在新的兼并地区,则改为置郡。郡县制的特征之一,是由国君直接委任官员进行管理,有利于集权,这是与以往世袭的封邑制有很大区别的。
战国时期,郡县制在各国得到普遍推行,成为一种强化中央集权专制政治的有效地方行政体制。战国时代郡的设置,继承春秋,主要还是出于军事上的考虑,即为了巩固边防,初期的郡一般多设于边地,其地位不若内地的县。但战国中叶后,边地得到开发,人口增多,郡的地位变得重要起来,某些地区进而形成了郡辖县的现象,产生了郡、县两级行政体制。至于县的设置,在战国时代乃更为普遍。当时一般有城市的都邑都已建有县,县往往是以某个城邑为中心,辖有该城与周围农村地区。郡县的长官郡守、县令,均由国君直接委任,并按时接受考核。郡、县的行政和军事权力,都控制在国君的手中。这样一来,国君就建立起自中央到地方郡、县乃至乡、里的逐级统治系统,从而为君主中央专制集权提供了行政组织上的保障。由此可见,郡县制的确立,是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发展史上的一个重大转折点。

二十等爵制:

二十等爵制,是商鞅在秦国推行的军功爵禄制度。所谓“军功爵”,其实质含义便是奖励军功,鼓励杀敌求胜,它是新兴阶级提高军队战斗力的一项措施;同时,也是调整当时社会关系的一个途径。早在公元前493年,晋国赵简子戚地誓师即宣布:“克敌者,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士田十万,庶人工商遂,人臣隶圉免”(《左传·哀公二年》)。这可以视为军功爵的滥觞。进入战国之后,军功爵在各国纷纷实行,如吴起在魏国就明确提倡对精锐材力之士“必加其爵列”。又如齐国的“技击”,斩敌一首“则赐赎锱金”,而魏国入选的“武卒”,也可以“复其户,利其田宅”(《荀子·议兵》)。当时,在全面贯彻军功爵制方面最为彻底的,无疑当首推秦国。其标志就是商鞅在变法过程中创建和推广的“二十等爵制”。
“二十等爵制”是典型的战场奖赏法。一方面施行厚赏,另方面也厉行重罚。秦国的二十等爵制可以分为四个等级,相当于士的是:一级公士,二级上造,三级簪袅,四级不更;相当于大夫的是:五级大夫,六级官大夫,七级公大夫,八级公乘,九级五大夫。相当于卿的是:十级左庶长,十一级右庶长,十二级左更,十三级中更,十四级右更,十五级少上造,十六级大良造,十七级驷车庶长,十八级大庶长;相当于诸侯的是:十九级关内侯,二十级彻(通)侯。按照不同的爵位,享受不同的政治、经济特权。立了军功,爵位逐次递进;反之,有罪可以“夺爵”。如据《史记·白起王翦列传》记载,名将白起因在攻打赵都城邯郸问题上,与秦昭王意见不合,而被剥夺了全部爵位,沦为兵士,“免武安君为士伍”。


商鞅变法:

是指战国时期秦国的秦孝公即位以后,决心图强改革,便下令招贤。商鞅自魏国入秦,并提出了废井田、重农桑、奖军功、实行统一度量和郡县制等一整套变法求新的发展策略,深得秦孝公的信任,任他为左庶长,开始变法。经过商鞅变法,秦国的经济得到发展,军队战斗力不断加强,发展成为战国后期最富强的封建国家。

商鞅变法的性质和特点:

1、性质:
商鞅变法是新兴地主阶级领导的一场彻底的封建化改革运动。
2、特点:
商鞅变法核心内容可概括为“农战”和“法治”。
商鞅变法是实行最彻底、对旧贵族打击最严重,变法措施最全面,为期最长久,影响最深远的改革。商鞅变法以法律形式废除奴隶主贵族的特权,发展封建经济,增加政府收入,富国强兵,建立新型地主阶级的统治。商鞅变法的许多措施,如,“重农抑商”、“统一度量衡”、“废分封,行县制”、“什伍连坐”等不仅为秦国完成统一奠定了雄厚的经济基础与国家治理基础,对日后中国历史的发展也有重大影响。


商鞅变法与春秋战国时期的其他改革比较:

(1)措施最全面:涉及政治、经济、军事、司法、文化、习俗等方面;
(2)措施最彻底:废除井田制,废除世卿世禄;
(3)历时最久:先后两次改革,持续18年;
(4)推行力度最大;
(5)成效最明显:增强秦国实力,为秦统一奠定了基础。


商鞅变法概述:

一、历史背景:
1、政治:分封制宗法制遭破坏,春秋战国时期社会转型,(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
2、经济:铁器牛耕出现推动生产力的发展(改革变法的根本原因) 。
3、军事(主观动力):争霸战争需要“富国强兵”(变法的直接推动力)。
4、思想:法家学说成为改革的思想武器。
[重点强调]根本原因: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二、举措:
1、经济方面的主要措施有:废井田、开阡陌;重农抑商,奖励耕织;统一度量衡。
2、政治和军事方面的措施有:
奖励军功,实行“二十等爵制”;
废除“世卿世禄制”;
严格户籍管理制度,制定连坐法;
普遍推行县制;
制定秦律,“燔诗书而明法令”。
商鞅变法的核心内容可概括为“农战”和“法治”。
三、结果:
(成功)“商鞅虽死,秦法未灭”秦国实现了富国强兵。 

商鞅变法的内容和积极作用:

措施 积极作用
经济 废井田,开阡陌 废除奴隶制经济基础,确立封建经济基础
奖励耕织,重农抑商 提高生产积极性,增强国家实力,促进了封建经济发展
统一度量衡 便利赋税征收;为经济活动提供便利
军事 奖励军功,实行二十等爵制(严禁私斗) 大大提高了军队战斗力,也为人们争取更高的社会地位提供了一个途径
政治 废除世卿世禄制 打击了奴隶主贵族特权
普遍推行县制 加强了中央集权
司法 实行什伍、连坐制度 加强了户籍管理,为收税、征兵提供了依据;加强了专制统治
制定秦律,轻罪重罚 用法律形式把改革的内容固定下来
文化 燔诗书而明法令 加强了对人民的思想控制
习俗 “塞私门之请”推行“分异”令 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入,增强了国家的经济实力


强兵之法:

1、目的:改变积弱的局面,巩固封建统治秩序和整顿、加强军队。
2、内容:
①保甲法:
熙宁三年司农寺制定《畿县保甲条例颁行》。其主要内容是乡村住户,不论主客户,每十家(后改为五家)组成一保,五保为一大保,十大保为一都保。凡家有两丁以上的出一人为保丁,以住户中最有财力和才能的人担任保长、大保长和都保长,同保人户互相监察。农闲时集中训练武艺,夜间轮差巡查维持治安。王安石推行保甲法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防范和镇压农民的反抗,以及节省军费。
②保马法:
规定百姓可自愿申请养马,每户一匹,富户两匹,由政府拨给官马或给钱自购。养马户可减免部分赋税,马病死则要赔偿。
③将兵法:
作为强兵的措施,王安石一方面精简军队、裁汰老弱,合并军营。另一方面实行将兵法。自熙宁七年始,在北方各路陆续分设100多将,每将置正副将各1人,选派有武艺又有战斗经验的军官担任,专门负责本单位军队的训练,凡实行将兵法的地方,州县不得干预军政。将兵法的实行,使兵知其将,将练其兵,提高了军队的战斗素质。
④设军器监:
政府下令设置军器监,监督制造兵器,严格管理,提高武器质量。从此,武器生产量增加,质量也有所改善。
3、作用:
节省了政府开支,提高了军队的战斗力,增加武器装备。



王安石变法概述:

1、背景:
(1)北宋中期土地兼并严重,赋税繁重,阶级矛盾激化,农民起义不断,社会动荡不安;
(2)民族矛盾激化,辽、西夏威胁;
(3)宋初空前强化君主专制集权,出现冗官、冗兵、冗费,形成积贫积弱局面;
(4)庆历新政失败,社会矛盾更加尖锐,改革呼声强烈,宋神宗任用富有改革精神的王安石变法。
2、性质:
王安石变法是在不触动封建土地私有制的前提下,对生产关系进行的局部调整,是社会改良性质的改革。
3、历史地位:
王安石变法在一定程度上和一定时期内扭转了积贫、积弱的局面,有利于社会进步,是北宋杰出的文学家、政治家和改革家。但王安石变法是封建地主阶级针对北宋统治危机进行的改革运动,它不可能从根本上摆脱封建统治危机,注定改革必然失败。
4、积极作用:
(1)在经济方面,使农业生产有了较大的发展,同时,抑制了大地主、大官僚的兼并,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入。
(2)在军队方面,节省了军费开支,同时也提高了军队的战斗力,有效的解决了冗兵的问题。
(3)在文化方面,改革科举考试的内容,有利于思想解放,培养了大批学以致用的人才。
(4)王安石变法使得宋朝的国力由弱转强,一度扭转了统治危机,积贫积弱局面有所改变,短期内取得了富国强兵的效果。
5、局限性:
(1)变法没有触动大地主土地所有制,因此,它不可能使北宋从根本上摆脱封建统治的危机。
(2)变法以维护地主阶级的统治为出发点,农民的处境没有根本的改变,负担依然沉重。

王安石变法的失败:

1、原因:
(1)王安石变法触犯了大地主大官僚的利益,遭到大地主、大官僚的阻挠和破坏。(这是最主要、也是最根本的原因)
(2)宋神宗在变法后期的动摇。
(3)宋神宗死后,司马光任宰相,废除了新法。
(4)在变法过程中,由于用人不当,出现了新法危害百姓的现象。
2、启示:
(1)改革是历史发展的要求和产物。
(2)改革是革除社会弊政,促进社会发展和国家强盛的重要手段。
(3)改革必然涉及到某些人的特权和私利,因而会有阻力,甚至充满了尖锐的斗争。因此,改革者要有远见卓识,行动要坚决彻底,要注意用人。


王安石的用人与变法失败的关系:

在学问、道德与人品方面,王安石都是一流人物,在这一点上,连他的政治夙敌也不得不肃然起敬。但他的变法并未取得最后的成功,原因是王安石用人不当,一批有才无德的“小人”成为王安石的最得力助手,导致变法在执行时走样,不得人心。
被称为“护法善神”的吕惠卿是一个极有政治天赋的人物,王安石曾对他称赞不已。熙宁初年王安石初为参知政事时,曾对宋神宗说:“惠卿之贤,岂特今人,虽前世儒者未易比也。学先王之道而能用者,独惠卿而已。”从新法的实行过程来看,安石此话不假,如果没有吕惠卿的坚决支持,王安石的变法工作不会那么顺利。然而,这只是一个方面,吕惠卿的弱点同样非常突出,这就是他的私心太重,心胸狭小。在王安石第一次罢相期间,吕惠卿这种自私的秉性暴露无遗,具体表现在:第一,为达到取代王安石的目的,大说王安石的坏话,损坏王安石的名声;第二,排挤曾与自己共同主持新法的同僚,对此,沈括、韩绛等人很有意见;第三,大肆提拔自己的兄弟及亲朋好友,如其弟吕升卿、吕和卿、妻弟方希觉等人,在吕惠卿政务期间迅速得到提升;第四,谋取私利,大肆置办田产。
王安石的另一个得力助手邓绾,也是一个典型的势利小人,他有句名言:“笑骂由汝,好官须我为之。”从这句话可以想见其为人。但就是这种人,却一直得到王安石的提拔。邓绾依靠高超的献媚术,迅速升到御史中丞、龙图阁侍制的高位。他利用言官的弹劾权,确实为王安石帮了不少忙。但他人品太差,见风使舵,谁有用就歌颂谁,谁无用就贬损谁。王安石第一次罢相期间,他见吕惠卿有代王安石的可能,于是跟在吕惠卿的后面说王安石的坏话,俨然成为吕惠卿的忠实信徒。王安石复职后,邓绾又极力掩盖自己的行为,故意拉开与吕惠卿的距离,甚至又说起吕惠卿的坏话,“奋力”揭发吕惠卿私置田产等不法行为。邓绾的露骨做法不仅使宋神宗很生气,连王安石也觉得此人太没有原则性。宋神宗厌恶其为人,亲自下令罢免了邓绾的官职。不久以后,王安石便辞职,结束了他的变法生涯。
在识人用人方面,王安石相当的书呆子气,他自己是君子,往往就认为他周围的人也是君子,他的这一缺点对变法造成了极大的危害。变法期间,由王安石提拔的一大批新锐官员都被人们视为“小人”。在王安石罢相前后,宋神宗都意识到了这个问题的严重性,但王安石本人却没有意识到这一点。直到退居江宁养老时,才逐渐对此有所认识,但那时已经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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