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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三年级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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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一 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整个主权的本原主要寄托于国民。任何团体、任何个人都不得行使主权所未明白授予的所谓权力。在法律面前,所有公民都是平等的。
    ——摘自法国《人权宣言》

    材料二 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中华民国之立法权,以参议院行使之。……临时大总统、副总统由参议院选举之。临时大总统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法院依法审判民事诉讼反刑事诉讼。……参议院对于临时大总统,认为有谋叛行为时,得以总员五分四以上出席,出席员四分三以上可决弹劾之。
    ——摘自《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1)根据材料一,《人权宣言》反映了启蒙思想家的哪些主张?与其相比,《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还体现了什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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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颁布被称为近代中国民主政治发展史上的一座里程碑。谈谈你对此观点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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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题信息:2011年模拟题历史材料题难度较难 来源:颜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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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试题 “材料一 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 主要考查您对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法国《人权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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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含义:

又名《民元约法》,是在中华民国成立后,孙中山与革命党人为了限制袁世凯的权力,由当时位于南京的临时参议院所制定的具有“宪法”性的文件,在1912年3月8日由临时参议院通过,3月11日公布实施。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在中国近代民主化进程中的重要地位:

(1)主权在民的思想,台定了封建君主专制制度。
(2)公民享有民主权利,体现了新生政权对“自由平等”“天赋人权”等启蒙思想基本原则的尊重和实践。
(3)确立了共权分立的政洽体制,从而保证了资产阶级民主;参议院可以选举、弹劫总统,最高法院可以
审判被弹幼的总统,国务员可以凭借责任制内阁牵制总统,体现了资产阶级力图通过法律形式防止袁世凯专制独裁,维护民主共和的愿望与要求。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制定

(一)背景:
1、理论来源:法国的启蒙思想;
2、现实依据:美国1787年宪法;
3、时代背景:南京临时政府的建立、《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颁布、袁世凯就任临时大总统。

(二)革命性、民主性的体现:
《临时约法》否定了封建专制,是为了约束袁世凯,保障民主共和制度,具有现实针对性;约法明确体现了“主权在民”的原则,促使民主共和思想更加深入人心。

(三)进步意义:
1、在政治上,它不仅宣判了清王朝封建专制统治的死刑,而且以根本法的形式废除了中国延续两千年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确立起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政治体制;
2、在思想上,使民主共和的思想深入人心,树立帝制非法、民主共和合法的观念;
3、经济上,确认资本主义关系为合法,有利于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和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
4、文化上,知识分子利用《临时约法》规定的集会、结社、言论、出版自由,纷纷组织党团和创办报刊,大量介绍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为新文化运动创造了条件;
5、在对外上,强调中国是一个领土完整、主权独立、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启发爱国主义的民族感情,防止帝国主义侵略;
6、在国际上,在二十世纪初年的亚洲各国当中,是一部最民主、最有影响的资产阶级民权宪章。

(四)局限性:
《临时约法》具有中华民国临时宪法的性质,在宪法实施以前,它具有与宪法相等的效力。《临时约法》是中国近代唯一一部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宪法性的文献,主流上体现了资产阶级的意志,代表了资产阶级利益,带有革命性和民主性。但是没有规定反帝、反封建的民主纲领,也没有具体涉及关系到“民生”的土地问题,带有很大的阶级局限性,在某些地方甚至是孙中山先生旧三民主义的倒退。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节录):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于1912年3月11日公布,共七章五十六条。
第一章“总纲”,规定:“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中华民国领土,为二十二行省、内外蒙古、西藏、青海”;“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
第二章“人民”,规定:“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人民得享有人身、居住、财产、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信、信仰等自由;人民有请愿、诉讼、考试、选举及被选举等权利;人民有纳税、服兵役等义务。
第三章“参议院”,规定:“中华民国之立法权,以参议院行之”;“参议院以国会成立之日解散,其职权由国会行之”。
第四章“临时大总统副总统”,规定,总统由参议院选举产生;“临时大总统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公布法律”;“临时大总统代表全国,接受外国之大使、公使”;“临时大总统受参议院弹劾后,由最高法院全院审判官互选九人组织特别法庭审判之”。
第五章“国务员”,规定:“国务总理及各部总长,均称为国务员”;“国务员辅佐临时大总统,负其责任”;“国务员受参议院弹劾后,临时大总统应免其职,但得交参议院复议一次”。
第六章“法院”,规定:“法院以临时大总统及司法总长分别任命之法官组织之”;“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之干涉。”
第七章“附则”,规定:“中华民国之宪法,由国会制定,宪法未施行以前,本约法之效力,与宪法等。”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文化分析及相关具体问题:

近年来,一些学者从法律文化的角度重新反思《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历史命运及其对后世的影响,并且对于《临时约法》涉及的一些具体问题也作了进一步的探讨。陈晓枫在《的文化透视》(载于《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6期)一文中指出:《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因具有划时代的历史意义而倍受推崇,是我国第一部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然而《临时约法》的制定者并未充分考虑到中国当时的实际,使之成为一纸空文,但从宪法文化上看,《临时约法》的命运反映的是更广阔的文化传统对于“大典”和“朝纲”的处理法则。作者分析了宪法文化的“突变”与继承问题以及法律工具主义与大典为置律的文化传统之后,进一步分析了《临时约法》的宪法文化,指出:
(1)《临时约法》是根据当时条件下交出政权的急迫需要,违反关于政体设计的理性分析,将政治制度设计为责任内阁制,在法律价值的追求上,表现出工具主义的趋向,使宪法成为从事某种政权追求的工具。这就违反了人民主权、代议民主的宪法本意,表现了中国法律文化中将法作为某种制胜利器的传统特征。而且《临时约法》表现出在争取权力焦点问题上的过分关注,而将其余做轻率处理的态度,对北洋政府视宪法为儿戏起到不良先例作用;
(2)《临时约法》反映了较为浓重的人治色彩。因人立法,法随人变,虽然用意在于保护革命成果,但在资产阶级共和政权建立之初首开人的意志高于法的意志之风,深刻显现了在近代宪政的词语下,向法文化传统认同的倾向;
(3)《临时约法》也同样具有传统政治文化中权力归诸一元的价值追求。作者认为孙中山先生本人在权力结构问题上是始终如一的一元权力追求者。
(4)法律工具主义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当它一旦于执法者不相切合时,容易被搁置,成为具文。《临时约法》的制定者对于《临时约法》的工具主义的利用,最终使其作为工具,终成空文。


《人权宣言》:

1789年8月26日颁布)是在法国大革命时期颁布的纲领性文件。人权宣言以美国的《独立宣言》为蓝本,采用18世纪的启蒙学说和自然权论,宣布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是天赋不可剥夺的人权,肯定了言论、信仰、著作和出版自由,阐明了司法、行政、立法三权分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等原则。


《权利法案》、《独立宣言》和《人权宣言》的比较:

这三个文件与英法美三国资产阶级革命紧密相关,是反映资产阶级愿望的法律文件。
1、通过限制王权、控制议会来掌握政权,以维护资产阶级革命成果,发展资本主义;
2、
都颁布于资产阶级革命前期;
都实践了启蒙思想家的主张,规定了资产阶级民主、自由、平等等基本原则;
鼓舞了革命力量,坚定了革命者的胜利信心,指出了革命的发展方向;
3、
①资产阶级重视法制建设,倡导通过法律手段来协调社会关系,稳定社会秩序;
②正确的革命纲领是革命取得胜利的重要保证,也是社会发展的重要保证。


《人权宣言》:

1、颁布时间:
1789年。
2、颁布机构:制宪议会。
3、主要内容:
①人类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都是不可动摇的人权(天赋人权);
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每个公民都能平等地根据自己的能力担任官职和公共职务;
③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④国家最高权力来自人民,任何团体和个人不得行使国民未明确授予的权力;
4、思想基础:启蒙思想家天赋人权、人民主权、社会契约、自由平等、法治、财产权。
5、评价:进步性
a、它是法国大革命的纲领性文件(性质),将启蒙运动中的政治主张以法律形式肯定下来;
b、宣言揭示了天赋人权、自由、平等的原则,否定了封建等级制度,体现了摧毁君主专制的要求,成为资产阶级夺取政权和巩固政权的思想武器;
c、推动了欧美许多国家民主思想的发展和世界资产阶级民主化的进程。局限性:承认了财产的不平等,实际上只能维护资产阶级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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