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试题 “当历史学家谈起《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反法西斯主义、黑人民权运动等史实时,人们会不由自主地想到下列哪一概念?[ ]A.共和B.社会保障C.人权D.君主立宪” 主要考查您对《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第二次世界大战
人权宣言和推动非殖民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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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含义:
又名《民元约法》,是在中华民国成立后,孙中山与革命党人为了限制袁世凯的权力,由当时位于南京的临时参议院所制定的具有“宪法”性的文件,在1912年3月8日由临时参议院通过,3月11日公布实施。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制定
(一)背景:
1、理论来源:法国的启蒙思想;
2、现实依据:美国1787年宪法;
3、时代背景:南京临时政府的建立、《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颁布、袁世凯就任临时大总统。
(二)革命性、民主性的体现:
《临时约法》否定了封建专制,是为了约束袁世凯,保障民主共和制度,具有现实针对性;约法明确体现了“主权在民”的原则,促使民主共和思想更加深入人心。
(三)进步意义:
1、在政治上,它不仅宣判了清王朝封建专制统治的死刑,而且以根本法的形式废除了中国延续两千年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确立起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政治体制;
2、在思想上,使民主共和的思想深入人心,树立帝制非法、民主共和合法的观念;
3、经济上,确认资本主义关系为合法,有利于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和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
4、文化上,知识分子利用《临时约法》规定的集会、结社、言论、出版自由,纷纷组织党团和创办报刊,大量介绍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为新文化运动创造了条件;
5、在对外上,强调中国是一个领土完整、主权独立、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启发爱国主义的民族感情,防止帝国主义侵略;
6、在国际上,在二十世纪初年的亚洲各国当中,是一部最民主、最有影响的资产阶级民权宪章。
(四)局限性:
《临时约法》具有中华民国临时宪法的性质,在宪法实施以前,它具有与宪法相等的效力。《临时约法》是中国近代唯一一部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宪法性的文献,主流上体现了资产阶级的意志,代表了资产阶级利益,带有革命性和民主性。但是没有规定反帝、反封建的民主纲领,也没有具体涉及关系到“民生”的土地问题,带有很大的阶级局限性,在某些地方甚至是孙中山先生旧三民主义的倒退。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节录):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于1912年3月11日公布,共七章五十六条。
第一章“总纲”,规定:“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中华民国领土,为二十二行省、内外蒙古、西藏、青海”;“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
第二章“人民”,规定:“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人民得享有人身、居住、财产、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信、信仰等自由;人民有请愿、诉讼、考试、选举及被选举等权利;人民有纳税、服兵役等义务。
第三章“参议院”,规定:“中华民国之立法权,以参议院行之”;“参议院以国会成立之日解散,其职权由国会行之”。
第四章“临时大总统副总统”,规定,总统由参议院选举产生;“临时大总统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公布法律”;“临时大总统代表全国,接受外国之大使、公使”;“临时大总统受参议院弹劾后,由最高法院全院审判官互选九人组织特别法庭审判之”。
第五章“国务员”,规定:“国务总理及各部总长,均称为国务员”;“国务员辅佐临时大总统,负其责任”;“国务员受参议院弹劾后,临时大总统应免其职,但得交参议院复议一次”。
第六章“法院”,规定:“法院以临时大总统及司法总长分别任命之法官组织之”;“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之干涉。”
第七章“附则”,规定:“中华民国之宪法,由国会制定,宪法未施行以前,本约法之效力,与宪法等。”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文化分析及相关具体问题:
近年来,一些学者从法律文化的角度重新反思《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历史命运及其对后世的影响,并且对于《临时约法》涉及的一些具体问题也作了进一步的探讨。陈晓枫在《的文化透视》(载于《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6期)一文中指出:《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因具有划时代的历史意义而倍受推崇,是我国第一部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然而《临时约法》的制定者并未充分考虑到中国当时的实际,使之成为一纸空文,但从宪法文化上看,《临时约法》的命运反映的是更广阔的文化传统对于“大典”和“朝纲”的处理法则。作者分析了宪法文化的“突变”与继承问题以及法律工具主义与大典为置律的文化传统之后,进一步分析了《临时约法》的宪法文化,指出:
(1)《临时约法》是根据当时条件下交出政权的急迫需要,违反关于政体设计的理性分析,将政治制度设计为责任内阁制,在法律价值的追求上,表现出工具主义的趋向,使宪法成为从事某种政权追求的工具。这就违反了人民主权、代议民主的宪法本意,表现了中国法律文化中将法作为某种制胜利器的传统特征。而且《临时约法》表现出在争取权力焦点问题上的过分关注,而将其余做轻率处理的态度,对北洋政府视宪法为儿戏起到不良先例作用;
(2)《临时约法》反映了较为浓重的人治色彩。因人立法,法随人变,虽然用意在于保护革命成果,但在资产阶级共和政权建立之初首开人的意志高于法的意志之风,深刻显现了在近代宪政的词语下,向法文化传统认同的倾向;
(3)《临时约法》也同样具有传统政治文化中权力归诸一元的价值追求。作者认为孙中山先生本人在权力结构问题上是始终如一的一元权力追求者。
(4)法律工具主义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当它一旦于执法者不相切合时,容易被搁置,成为具文。《临时约法》的制定者对于《临时约法》的工具主义的利用,最终使其作为工具,终成空文。
二次世界大战含义:
二次世界大战(1939年-1945年),是迄今为止人类社会所进行的规模最大的全球性战争。战争最高潮时全球有61个国家和地区参战,有19亿以上的人口被卷入战争。交战双方是以美国、苏联、中国、英国、法国等国组成的反法西斯同盟与以德国,日本,意大利等法西斯国家组成的轴心国集团。战火遍及欧洲、亚洲、美洲、非洲及大洋洲五大洲;交战双方同时也在大西洋、太平洋、印度洋及北冰洋四大洋展开战斗。1945年5月8日,第二次世界大战欧洲战事结束。
第二次世界大战概况:
1、原因:
①根源:由资本主义国家政治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引起的。
②经济危机是加速二战爆发的重要原因。
③凡尔赛—华盛顿体系内部隐含的矛盾的激化是二战爆发的诱因。
④法西斯侵略扩张势力,是二战的罪魁祸首。
⑤绥靖主义政府的影响:绥靖主义者充当了二战的帮凶。
⑥苏联客观上的绥靖主义作用。
⑦30年代各国的反法西斯斗争没有能够阻止世界局势朝着新的世界大战的方向发展。
2、战争:
(1)局部:
①对日本制造侵略中国的九一八事变:国际联盟没有采取真正的制裁措施。
②对意大利侵略埃塞俄比亚:英法控制的国联不把石油等战略物资列入对意大利的禁运范围;英国掌控下的苏伊士运河照旧供意军使用;美国推行“中立政策”,禁止美国船只向交战双方运送武器。
③对德意武装干涉西班牙;英法采取所谓的不干涉政策;拒绝援助西班牙人民的政策;美国执行《中立法》,利利于叛军。
④慕尼黑阴谋:绥靖政策达到顶峰。
⑤二战爆发后:英法没有对德军发动大规模进攻,史称“奇怪战争”。
(2)全面:
①爆发:1939年9月,德军突袭波兰,二战爆发。
②扩大:1941年6月,德军突袭苏联。1941年12月,日军突袭珍珠港。
③转折:中途岛海战、斯大林格勒战役、阿拉曼战役。
④胜利:1943~1945年,意、德、日先后投降。
3、影响:
①造成了前所未有的破坏和灾难。
②摧毁了法西斯主义,争取和平进步的思想日益深入人心。
③沉重打击了国际帝国主义,促进了民族解放运动的蓬勃发展。
④促进了国际社会主义力量的壮大。
⑤客观上推动了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
4、启示:
①全人类的共同利益高于一切。
②对邪恶势力不能姑息养奸。
③和平来之不易,世界大战的悲剧不能重演。
④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不同的国家应该和平共处、进行合作。
⑤反对霸权主义、强权政治和任何形式的侵略扩张昌历史发展和文明进步的要求。
世界反法西斯同盟:
1、原因:
①法西斯的侵略战争不仅威胁到被法西斯侵略的国家的安全,而且也威胁到英、美资本主义大国的利益,法西斯成为世界各国的共同敌人。
②苏德战争和太平洋战争的爆发将苏、美两个大国卷入反法西斯战争,促成了世界反法西斯联盟的形成。
2、过程:
大战爆发后,随着法西斯势力的不断放大。美国出于自身安全的考虑,改变以往的“中立”态度,加强对英国等国的援助。
1941年秋,罗斯福和丘吉尔发表联合宣言——《大西洋宪章》,提出尊重各国的领土和主权完整,倡导自由、和平、反对侵略。
同时,美、英加强了对苏联的援助。
1942年初,中、美、英、苏等26个国家的代表齐集华盛顿共同签署了《联合国家宣言》,标志着世界反法西斯联盟正式形成。
3、主要活动:
①为打败法西斯侵略者,美、英、苏、中四大国经常进行双边或多边的高级会谈,在政治上互相协作。
②为了发挥同盟国家的经济优势,保证战争的顺利进行,四大盟国在经济上互相支持。
③以中国为中心的亚太战场,以苏联为中心的苏德战场和美苏盟军支持的北非战场在军事上互相配合,共同打击法西斯势力。
4、意义:
壮大了反法西斯国家的力量,鼓舞了世界人民反对法西斯的斗志,加速了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胜利过程。
保障人权——通过《世界人权宣言》:
1、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宣言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 ;
2、在保护妇女、儿童权益方面特别通过一系列宣言公约如《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儿童权利宣言》等。
推动非殖民化
1、联合国已制订并通过一系列反对种族主义、种族隔离的宣言和公约;
2、并专门成立非殖民地化特委会;
3、联合国不再是美苏大国控制下争夺世界霸权的工具,它已日益成为发展中国家反对殖民主义的舞台。
人权宣言和推动非殖民化:
《世界人权宣言》(节录):
(1948年12月10日)
第一条: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
第二条:人人有资格享受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
……
第三条: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
第七条: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有权享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不受任何歧视。人人有权享受平等保护,以免受违反本宣言的任何歧视行为以及煽动这种歧视的任何行为之害。
……
第二十二条:每个人,作为社会的一员,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并有权享受他的个人尊严和人格的自由发展所必需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各种权利的实现,这种实现是通过国家努力和国际合作并依照各国的组织和资源情况。
《儿童权益宣言》:
1959年11月2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儿童权益宣言》,提出了各国儿童应当享有的各项基本权利。但是儿童工作者指出,宣言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能起到更大的作用。“随着人权法的发展,许多国家呼吁制订一项全面规定儿童权利、具有广泛适用意义并具有监督机制的专门法律文书”,以“促使国际社会在保护儿童权利问题方面能够普遍承担义务”。在这种背景下,1978年三十三届联大通过决议,决定成立《儿童权益公约》起草工作组。自1979年至1989年用十年时间完成了起草工作,同年11月20日第四十四届联合国大会第44/25号决议协商一致通过,并向各国开放供签署、批准和加入。迄今为止已有190多个国家批准履行《儿童权益公约》。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节录):
(1965年12月21日)
本公约缔约国
鉴于联合国宪章是以全体人类天赋人权和平等的原则基础,所有成员国均承担采取共同及个别行动与本组织合作,以达到联合国宗旨之一,即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鼓励对于全体人类的人权及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与遵守……
鉴于人人在法律上均为平等并有权享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以防止任何歧视及任何鼓励歧视之行为……
鉴于1963年11月20日联合国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宣言(大会决议案1904(18))郑重宣告迅速消除全世界一切种族歧视形式和现象及确保对人格尊严的了解及尊重,确属必要,确信任何基于种族差别之种族优越学说,在科学上均属错误,在道德上应予谴责,导致社会地位上的不公平并产生危险,无论任何地方,种族歧视在理论上或实践上均无可辩解,……
决心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迅速消除一切种族歧视的形式及现象,防止并打击种族学说及惯例,以便促进种族间的谅解,建立无任何形式的种族隔离及种族歧视的国际社会……
南非种族隔离政策:
1652年,荷兰殖民者踏上南非土地,但在20世纪初,英国人最终取得了在南非的主宰权。种族隔离制度自殖民统治开始时即已存在。1948年马兰的国民党政府的上台标志着系统的种族隔离制度的开始。从1948年国民党上台执政到1961年南非共和国成立的13年间,国民党制定和修改了60多项种族主义法律条文,如“失业保险法修正案”规定:年薪在180英镑之下的人不适用该法。这是针对工资水平相对较低的非洲黑人;“禁止杂婚法”则硬性规定不准欧洲人与任何非欧洲人通婚,否则证婚牧师将被判10年苦役,而与白人女子结婚的黑人男子则要被判死刑;“铁路和港口使用法修正案”加强了列车、轮船上的种族歧视;以“欧洲人同长佛尔人共用一部电话机是一种耻辱”为由,要求在电话室也实行种族隔离;政府还颁布法令,对各种场合要实行的种族隔离制度进行了细致入微的分类,连飞机上的座椅、厕所里的手巾都规定要采取种族隔离措施;国家机关要用欧洲人代替担任国家公职的非洲黑人;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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