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试题 “材料一 北宋初年规定:租佃土地须“命立要契,举借粮种,及时种莳。俟收成,依契约分,无致争讼”。如有纠纷,“只凭契照为之定夺”。宋仁宗天圣五年(1027年)诏...” 主要考查您对北宋社会矛盾的日益激化
富国之法
等考点的理解。关于这些考点您可以点击下面的选项卡查看详细档案。
“北宋中期”:
一般认为宋真宗、仁宗、英宗、神宗四朝是北宋的中期。
北宋中期社会矛盾的日益激化:
1、阶级矛盾的激化:
(1)土地大量兼并:
宋代建国后,宋太祖赵匡胤剥夺了功臣宿将的兵权,但不抑制兼并,而且纵容功臣、大将们兼并土地(鼓励他们“多积金、市田宅以遗子孙”)。土地买卖与典卖相当普遍,土地集中的趋势加速,农民失去土地的数字在增加,“富者有弥望之田,贫者无立锥之地。有力者无田可种,有田者无力可耕”。
(2)人民的负担沉重:
人民的负担有三,即繁重的赋税徭役、连年战争和频繁的自然灾害。全国的居民有主户和客户之分。主户分成五等,乡村上三等户为“上户”,是各类地主。四、五等户称为“下户”,有少量的土地;客户是没有土地的农民,占总户数百分之三十五左右。五等户和客户都要租种土地。地租根据具体的情况或对半分成,或四六分成,没有耕牛的佃户要把六成以上的收成交给地主。土地赋税实行的是两税,夏秋两季交纳。从名义上说,客户不交纳两税。但他们要负担各种名目的人头税,还要承担各种徭役。上户采取各种手段把赋税转嫁到下户的身上。纳税户除按规定的数量纳税,还有“支移”和“折变”等负担。在两税之外,还有丁口赋、各种杂变之税。徭役和差役。这是赋税之外的又一项沉重的负担。
(3)各地农民起义不断:
993年,王小波在四川发动起义,他宣告:“吾疾贫富不均,今为汝均之。”起义的队伍发展到数万人。同年12月,王小波牺牲后其妻弟李顺为帅,主力军于淳化五年正月攻下成都。李顺在成都建立“大蜀”政权,自称大蜀王,年号应远。推行一系列的打击恶霸豪绅的措施,起义军得到百姓的响应和支持。后来政府军残酷镇压了起义军。王小波、李顺起义虽然失败了,但是这次起义具有重要的意义。这次起义沉重打击了宋朝政府;第一次提出“均贫富”的口号;真宗咸平三年(1000年),王均的起义又爆发了。仁宗庆历年间,农民起义和兵变在各地相继爆发,正如欧阳修所说“一年多于一年,一伙强于一伙”。
注意;一般的农民起义都发生在王朝的末期,而王小波、李顺起义则发生在北宋中期,可见社会矛盾的激化。
2、民族矛盾的激化:
宋太宗在灭北汉之后,曾经两度出动大军征辽,企图收回幽云十六州,可是都失败了。1040~1042年(康定元年到庆历二年),西夏皇帝元昊对宋发动多次大规模的军事进攻。
3、统治阶级内部矛盾:
景祐三年(1036年),范仲淹上百官图讽刺宰相吕夷简任用亲信,又上书讥切时弊,希望宋仁宗不要一味信任吕夷简。为此,范仲淹被吕夷简指责为离间君臣、引用朋党,被罢官。从此朋党问题成了宋朝统治集团斗争的一个重要内容。在范仲淹遭受排斥时,有欧阳修、蔡襄等一批位居政要并以文学知名的人士支持他。当时尽管支持范仲淹的人都被罢官,但不断有人上疏要求复用范仲淹,反对用“朋党”的罪名堵塞言路。朋党之争实质是当时要求改革新朝政的势力同守旧势力的斗争。
“北宋中期”四帝:
一般认为宋真宗、仁宗、英宗、神宗四朝是北宋的中期。
宋真宗赵恒(998-1022),宋太宗赵光义第三子,在位25年,宋真宗统治时期治理有方,北宋的统治日益坚固,国家管理日益完善,社会经济繁荣,北宋比较强盛,史称咸平之治。在位期间,以每年向辽纳白银十万良、绢二十万匹来收买与辽的和平,定澶渊之盟。这是宋朝向番方纳岁币换取和平的开始。
宋仁宗赵祯(1010—1063年),宋真宗的第六子,北宋第四代皇帝,1018年立为皇太子,赐名赵祯,1023年即帝位,时年13岁。1063年病死开封,享年54岁,在位41年。宋仁宗是宋代帝王中的明君圣主,在位时间最长,其间国家太平,边境安定,经济繁荣,科学文化发达,人民生活安定。仁宗善于纳谏还成全了千古流芳的包青天,还出现了“求之千百年间,盖示一二见”、在《岳阳楼记》中唱出“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范仲淹,以及倡导文章应明道、致用,领导北宋古文运动的欧阳修……
宋英宗赵曙(1032-1067年)是真宗之弟商王赵元份的孙子,濮安懿王赵允让的儿子(仁宗无子)。嘉祐七年(1062)立为皇太子,封钜鹿郡公。嘉祐八年即帝位。体弱多病,继位之初即大病一场,而不得不由曹太后垂帘,后虽亲政,但于1067年病逝于宫中福宁殿。在位四年,葬于永厚陵。
宋神宗赵顼(1048~1085年),英宗长子,北宋第六代皇帝,1067年~1085年在位。即位后命王安石推行变法,以期振兴北宋王朝,史称王安石变法,又称熙宁变法。由于改革操之过急,不得其法,最终失败收场,不过神宗还是维持新法将近二十年。20岁即位,在位18年(1067—1085),38岁时病死,葬于永裕陵。
富国之法:
1、目的:改变积贫的局面,调整封建国家、地主和农民关系,发展生产。
2、内容:
①青苗法:
宋仁宗时,陕西百姓缺少粮、钱,转运使李参让他们自己估计当年谷、麦产量,先向官府借钱,谷熟后还,官称“青苗钱”。王安石、吕惠卿等据此经验,制定青苗法。它规定把以往为备荒而设的常平仓、广惠仓的钱谷作为本钱。每年分两期,即在需要播种和夏秋未熟的正月和五月,按自愿原则,由农民向政府借贷钱物,收成后加息,随夏秋两税纳官。实行青苗法的目的,在于使农民在青黄不接时免受兼并势力的高利贷盘剥,并使官府获得一大笔“青苗息钱”的收入。
②农田水利法:
熙宁二年十一月颁布农田水利法,奖励各地开垦荒田兴修水利,建立堤坊,修筑圩埠,由受益人户按户等高下出资兴修。如果工程浩大,受利农户财力不足,可向官府借贷“青苗钱”,按借青苗钱的办法分两次或三次纳官,同时对修水利有成绩的官吏,按功绩大小给予升官奖励。凡能提出有益于水利建设的人,不论社会地位高低,均按功利大小酬奖。此法是王安石主张“治水土”以发展农业,增加社会财富的重要措施。
③募役法(免役法):
规定,废除原来按户等轮流充当衙前等州、县差役的办法,改由州县官府出钱雇人应役,各州县预计每年雇役所需经费,由民户按户等高下分摊。上三等户分八等交纳役钱,随夏秋两税交纳,称免役钱。原不负担差役的官户、女户、寺观,要按同等户的半数交纳钱,称助役钱。此法的用意是要使原来轮充职役的农村居民回乡务农,原来享有免役特权的人户不得不交纳役钱,官府也因此增加了一宗收入。
④市易法:在东京设置市易务,出钱收购滞销货物,市场短缺时再卖出。这就限制了大商人对市场的控制,有利于稳定物价和商品交流,也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入。
⑤方田均税法:
熙宁五年八月司农寺制定《方田均税条约》颁行。此法分“方田”与“均税”两个部分。“方田”就是每年九月由县令负责丈量土地,按肥瘠定为五等,登记在帐籍中。“均税”就是以“方田”的结果为依据均定税数。凡有诡名挟田,隐漏田税者,都要改正。这个法令是针对豪强隐漏田税、为增加政府的田赋收入而发布的。
⑥均输法:
主要内容有:要求发运使必须清楚东南六路的生产情况和北宋宫廷的需求情况,依照“徙贵就贱,用近易远”的原则,必须在路程较近的生产地采购,节省货款和转运费。另外,还赋予发运使一定的权力,使他们能够斟酌某时某地的具体情况适当地采取一些权宜措施。这就减轻了纳税户的额外负担,限制了富商大贾对市场的操纵和对民众的盘剥,便利了市民生活。
3、作用:
有利于减轻人民负担,发展生产;增加政府财政收入。
与“材料一 北宋初年规定:租佃土地须“命立要契,举借粮种,及时...”考查相似的试题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