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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三年级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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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政治演变历程与丰富内涵是历史学习的重要内容。阅读下列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自古皆封建诸侯,各君其国,卿大夫亦世其官……其后积弊日甚,其势不得不变。于是先从在下者(平民)起……此已开后世布衣将相之例……秦皇尽灭六国以开一统之局……下虽无世禄之臣,而上犹是继体之主(最高统治者仍由王族世袭)也。
    汉祖以匹夫起事,角群雄而定一尊。其君既起自布衣,其臣亦自多亡命……天下之变局,至是始定。
    ---------赵翼《廿二史札记》

    分析材料一,说明“天下之变局”是指什么。结合所学知识,概括由西周至秦汉国家政治体制发生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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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二:(明朝)大学士叶向高,言:“我朝阁臣,只备论思顾问之职,原非宰相。中有一二权势稍重者,皆上窃君上之威灵,下侵六曹之执掌,终以取祸。臣备员六年,百凡皆奉圣断,分毫不敢欺负。部务尽听主者,分毫不敢与闻。”
    -------《明神宗实录》

    材料三:光荣革命后的一段时间里,国王仍能独立行使行政权。……此时的君主立宪政体仍显粗糙。……(汉诺威王朝)乔治一世和乔治二世来自德意志,不谙英国事务,很少出席内阁会议。时间一长,国王不出席内阁会议便也成了惯例。而且从1714年之后,……事实上放弃了对行政权的控制。这样内阁会议先就大事作出决定,然后提交国王认可。如此,一个对议会负责的内阁政府形成了。
    -------《历史教学研究与资源》

    (2)据材料二、三,比较明朝内阁与英国内阁的不同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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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四:观察下面三幅图

    图一


    图二


    图三

    (3)说说每一幅图反映当时中国政治发展的主要特征,并归纳中国政治发展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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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题信息:2012年河北省月考题历史材料题难度较难 来源:刘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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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试题 “国家政治演变历程与丰富内涵是历史学习的重要内容。阅读下列材料,回答问题:材料一:自古皆封建诸侯,各君其国,卿大夫亦世其官……其后积弊日甚,其势不得不...” 主要考查您对

等级森严的分封制

从禅让到王位世袭

至高无上的皇权和中央官制

郡县制的全面推行

中央集权的发展

内阁的出现

责任内阁制的形成(沃尔波尔)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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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从禅让到王位世袭
  • 至高无上的皇权和中央官制
  • 郡县制的全面推行
  • 中央集权的发展
  • 内阁的出现
  • 责任内阁制的形成(沃尔波尔)
  •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分封制概念:

分封制又叫封邦建国,周王将宗族姻亲和功臣分派到各地,广建封国,各诸侯国必须承认周王的权威,承担各种义务。即所谓的“封建亲戚,以藩屏周”。


分封制特征:

(1)概念:
分封制又叫封邦建国,周王将宗族姻亲和功臣分派到各地,广建封国,各诸侯国必须承认周王的权威,承担各种义务。即所谓的“封建亲戚,以藩屏周”。
(2)目的:
巩固统治。
(3)对象:
王族、功臣、先代贵族。
(4)内容:
①周王是国家的最高统治者。
②同姓亲族是分封的主体,还分封功臣、姻亲、殷商降族;
③被封的诸侯必须听从周天子的命令,诸侯有为周天子镇守疆土、随从作战、缴纳贡赋和朝觐述职的义务。
(5)特点:周天子是最高统治者,土地与义务是周天子与诸侯联系的关键,层层受封。
(6)作用:
①周人的势力范围扩大;
②确立了周王天下共主的地位,巩固了统治;
③分封制使西周贵族集团形成了“周王—诸侯—卿、大夫—士”的等级序列;
④分封制所建立的诸侯国有相对的独立性,在某种程度上直接影响了周王权的集中
(7)破坏(春秋战国时期):
原因:①一些诸侯国势力日益壮大:在分封制下,受封的诸侯在他们的领地,有设置官员、建立武装、征派赋役的独立性。②西周后期,王权衰弱。
表现:①楚王问鼎;②诸侯争霸。  
(8)崩溃:
原因:根源在于生产力的发展,并田制瓦解使分封制失去了经济基础。分封制本身的弊端随着时间的推移日益明显,周土的一直辖地越来越少,一些诸侯的势力越来越大,维持分封的宗法血缘关系松弛,加之周王室衰微,战国时各国变法废除分封制。秦统一后在全国范围内建立郡县制,废除了分封制。


分封制与宗法制的联系:

(1)宗法制和分封制一起,构成了夏商周时期的政治制度的主体,对中国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2)宗法制与分封制互为表里,相辅相成。分封制是宗法制在政治上的体现,宗法制是分封制的内核和纽带,它维系了分封制,维护贵族统治集团内部的稳定和团结。它们体现了西周政治制度等级森严、政治与血缘结合的鲜明特点。

分封制和郡县制的比较:

 

分封制

郡县制

实行条件 与宗法制相联系   在国家大一统的条件下实行
建立基础  血缘关系 地域关系
传承制度 诸侯王位世袭   官吏由皇帝任免调迁,官位概不世袭
官吏权利   拥有封地和相应的爵位 官吏只有俸禄,无封地
与中央关系   诸侯国有很强的地方独立性   郡县是地方行政机构,绝对服从中央
官员职责范围   封地内有行政权,拥有对土地的管理权   辖区内只行使行政管理权,对土地无管理权
历史作用   容易发展为割据势力   有利于中央集权的加强和国家的统一

分封制、郡县制与行省制的比较:

1、相同点:
(1)都属于统治和管理地方的行政制度;
(2)目的都是巩固统治;
(3)结果都产生了一定的积极影响;
(4)对后世都产生了重大影响。
2、不同点:
(1)时代:分封制产生与奴隶社会,盛行于西周;郡县制与行省制都产生于封建社会,郡县制几乎盛行于整个封建社会,行省制确立并盛行于元朝。
(2)地方与中央的制约关系及其地方权力的大小:在分封制下,被封者的爵位和领地等都是世袭的。他们虽然对上承担一定的义务,但独立性很大,实际上是一个独立的王国。在中央政权力量衰弱的时候,被分封者就称霸一方,形成割据称雄的局面。在郡县制下,郡、县长官都是由君主任命,可以随时撤换或调动,郡、县两级政府都是中央的派出机构,权力集中于君主一人手中。郡、县两级的官员按能力选任,破了贵族制下的血缘联系。对居民管理主要按地域划分,进一步清除了氏族制残余。行省是地方最高行政机构,其行政长官直属中书省。
(3)作用与影响:分封制虽在一定时期内产生了一些积极作用,但长期以来破坏了国家统一和社会安定;郡县制与行省制不仅在当时有效地加强了中央集权,维护了国家统一,而且经过后世的发展、完善,积极作用愈益明显。


分封制记忆口诀:

赐封对象三阶层,王族功臣旧贵族;
地方诸侯尽义务,贡赋听命随军征;
土地人民遭瓜分,王侯卿士等级森;
巩固统治拓疆土,东周混战国裂分。


分封制示意图:

 

禅让制含义:

在原始氏族社会里,部落以及部落联盟的首领是经过集体协商和民主选举产生的,这叫做“禅让制”。



禅让制:

出现:据史籍记载,我国原始社会后期部落联盟首领先后有尧舜禹等人,他们是通过民主选举方式成为部落联盟首领的。
原因:当时社会生产力水平低。

王位世袭制——权力继承制度:

形成背景:夏朝的建立
形成时间:大约从禹的儿子启开始,王位世袭制代替了禅让制,部落联盟转化为最早的专制君主
方式:父子相传、兄终弟及
特点:“家天下”
评价:王位世袭制代替禅让制,从根本上讲是:
A、社会历史的倒退
B、禅让制腐朽的结果
C、奴隶主维持其统治的需要
D、生产力发展的结果


中国古代早期三种政治制度之间的关系:


禅让制和王位世袭制:

在原始氏族社会里,部落以及部落联盟的首领是经过集体协商和民主选举产生的,这叫做“禅让制”。当时由于生产力水平较低,人们只能依靠共同劳动来维持生存,而且生产工具和劳动收获都归集体所有,大家共尽义务,享有同等的权力,所以这时还没有作为统治者的“官”,也没有作为被统治者的“民”,部落首领只是部落事务的管理者。据史籍记载,我国原始社会后期的部落联盟首领先后有尧、舜、禹等人。他们都是通过民主选举的方式而成为部落联盟首领的。大约从禹的儿子启开始,民主选举的禅让惯例被破坏。从此王位世袭制代替了禅让制,部落联盟首领转化为最早的专制君主。王位世袭制的确立,是一次重大的历史变革,它是家庭、私有制、阶级和阶级对立存在的重要标志。世袭制的实质是私有制,世袭制的历史在我国历史上沿袭了近4000年,直到1912年清朝覆亡。


皇帝制度建立:

嬴政认为自己德高三皇,功过五帝,自称始皇帝”。

秦朝中央集权制度特点:

一是皇帝独尊、皇权至上、皇位世袭;二是皇帝通过直接任免中央和地方的官吏而掌握了人事大权。这相对于春秋战国时期的分封制更能有效地行使统治权,具有很大的进步性。

秦朝中央集权制度内容:

包括至高无上的皇帝制、中央机构和地方机构的郡县制。
(1)皇帝制度:①皇权至上,大权总揽;②“家天下”的皇位继承制。
(2)中央官制—三公九卿制:三公指丞相(辅佐皇帝处理全国政务)、御史大夫(掌管律令、图籍,并负责监察百官)、太尉(协助皇帝管理军务)。军国大事操纵在皇帝手中。
(3)地方官制—废分封,置郡县(郡守和县令由皇帝直接任免。县以下有乡、里等基层机构)
(4)制订了一套选拔和考核官吏的制度。
(5)制定法律,加强皇权,巩固中央集权。


皇帝制度:

(1)“始皇帝”的由来:秦王嬴政认为自己德高三皇,功过五帝,合称“皇帝”,自称“始皇帝”。从此,“皇帝”成为中国古代最高统治者的称谓,为历代封建王朝所沿用。
(2)权力:皇帝总揽全国的政治、经济、军事等一切大权。中央和地方的主要官员都由皇帝任免。军队调动以虎符为凭,虎符由皇帝控制、发给。
(3)特征:
a.皇帝独尊:成为秦王朝政治制度的基本特征;
b.皇位世袭:“家天下”的皇位继承制是君主权力;
集中的另一体现。
c.皇权至上:全国的政治、经济、军事等一切大权,都由皇帝总揽;中央和地方的主要官员也都由皇帝任免;军队的调动以虎符为凭据,虎符由皇帝控制、发给。

中央官制:

(1)主要官职:
①丞相,为百官之首,帮助皇帝处理全国政事。
②御史大夫是副丞相,执掌群臣奏章,下达皇帝诏令,并负责监察百官。
③太尉,负责管理全国军务。
④诸卿分别掌管着国家的各项具体事务,是中央政府的职能部门。
(2)特点:
①秦朝中央的主要官职,在地位、职责和权利方面相互配合、彼此牵制,军政大权掌握在皇帝手中。
②军政大事的决策,一般先由丞相、御史大夫和诸卿进行朝议,最后由皇帝裁决。
(3)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君主专制下重大事情的决策失误。

地方政府:


 

中国早期政治制度的特点:

①实行王位世袭制,实行分封制和宗法制,互为表里。
②以宗法制为核心。
③族权和政权相结合,带有浓厚的血缘和部族色彩。
④权利和义务相统一。
⑤具有开创性、继承性和发展性。夏朝开创了我国早期的一些典型的政治制度,如王位世袭制。这些政治制度对西周政治制度的发展有直接影响。

正确理解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

1、含义:
(1)君主专制主义──专制主义是指中央的决策方式,具体说就是皇帝的个人专断独裁,皇帝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凡行政、军事、经济等一切大权,均由皇帝总揽;
(2)中央集权──指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中央集权指全国各种军、政、财权归属中央,地方完全由中央管理和控制,充分执行中央的政令。
2、产生根源:
①经济上,是由封建经济基础决定的,封建经济的分散性,要求有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权,维护国家统一和社会安定,保证生产的发展。
②政治上,封建地主阶级也需要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府保护封建土地所有制,镇压农民的反抗。
③理论上,韩非子有关建立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制度的思想奠定了理论基础。
3、发展过程:
(1)萌芽──战国时期:
①理论上,韩非子提出建立君主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主张;
②实践上,商鞅变法,废分封,行县制,实行中央集权制度。
(2)创立──秦朝:
①内容:皇帝制;三公九卿制、地方郡县制、颁秦律、焚书坑儒等。
②特点:把专制主义的决策方式和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有机地结合起来。
③意义:客观上适应了封建地主阶级在政治上、经济上的需要,顺应了历史发展的潮流。
(3)巩固──西汉:
①内容:推行郡县封国并行制,导致王国势力膨胀。汉武帝颁布推恩令,解除王国的威胁;思想上实行“大一统”(即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②特点:重新加强中央对地方的直接统治;将儒家思想改造为适应专制主义中央集权需要的指导思想
(4)完善──隋唐:
①内容:隋首创三省六部制和科举制,唐朝继承并完备;创立和完善科举制。
②特点:分散了丞相和中央机构的权力。三省的长官都是丞相,把秦朝以来的丞相职权一分为三,互相牵制,又把最高行政机构尚书省的权力分给六部,防止专权。科举制使官员选拔规范化、制度化,其机构运转更加灵活。
(5)加强──北宋:
解除朝中大将和地方节度使的兵权;派文臣到各地做知州,派转运使管理地方财政;组建禁军并由皇帝直接控制。其特点是削弱地方权力和剥夺大将的兵权,财权、行政权和兵权收归中央,由皇帝直接控制。
(6)新发展──元朝:
实行行省制度,即中央设中书省,地方设行中书省(简称省);行省制度是古代郡县制的新发展,初步奠定了明清乃至当代省区的规模,对巩固和发展统一多民族国家起了积极作用。
(7)强化(或顶峰)──明清:
明初把丞相权分六部,设厂卫特务机构和三司,采取八股取士。前清沿用明制,增设军机处,大兴文字狱。特点是分散丞相权力和地方长官的权力,加强皇权,同时加强思想控制。明清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强化,表明封建制度的衰落。
4、评价:
积极作用:顺应了历史发展的潮流,在封建社会的初期和中期具有进步意义,表现在:
①维护了国家的统和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发展;
②防止了分裂割据,抵御外来侵略,镇压人民起义,协调统治集团内部矛盾,保持社会稳定;
③便于组织公共工程建设,保证中外经济文化的正常交流,推动科技文化事业的发展,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消极作用:表现在封建社会的后期:
①对人民的政治压迫和经济压迫十分残酷;
②束缚了商品经济发展,阻碍了资本主义萌芽;
③导致思想禁锢和文化专制,严重阻碍了科技文化的发展。
5、基本矛盾:
(1)中央与地方割据势力的矛盾;
(2)中央内部皇权与相权的矛盾。
6、发展趋势:
(1)不断改革中央行政机构,削弱相权,加强皇权;
(2)不断改革地方行政机构,加强中央对地方,特别是对边疆地区的管辖;
(3)加强对人们的思想控制;
(4)加强对官员的选拔与监督。
7、特点:
(1)皇权的至高无上和不可分割;
(2)帝位终身制和皇位世袭制;
(3)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官吏一律由皇帝直接任免,不得世袭;
(4)皇帝从决策到行使立法、行政、司法等权力具有独断性和随意性;
(5)皇权借助于神权,宣扬“君权神授”等理论;
(6)以文化专制巩固政洽专制;
(7)中央和地方、君权与相权的矛盾伴随中央集权制度发展的始终;
(8)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在明清时期登峰造极,并走向反动。  


郡县制含义:

指对古代中央集权体制下,郡、县二级政权的地方行政制度(类似于现在的行政区划)。起源于周朝,起初是封建制的补充,后经过秦汉发展,取代封建制成为主要体制。亚洲其他国家也从中国学习了该体制,如日本、朝鲜。


分封制和郡县制的比较:

 

分封制

郡县制

实行条件 与宗法制相联系   在国家大一统的条件下实行
建立基础  血缘关系 地域关系
传承制度 诸侯王位世袭   官吏由皇帝任免调迁,官位概不世袭
官吏权利   拥有封地和相应的爵位 官吏只有俸禄,无封地
与中央关系   诸侯国有很强的地方独立性   郡县是地方行政机构,绝对服从中央
官员职责范围   封地内有行政权,拥有对土地的管理权   辖区内只行使行政管理权,对土地无管理权
历史作用   容易发展为割据势力   有利于中央集权的加强和国家的统一

分封制、郡县制与行省制的比较:

1、相同点:
(1)都属于统治和管理地方的行政制度;
(2)目的都是巩固统治;
(3)结果都产生了一定的积极影响;
(4)对后世都产生了重大影响。
2、不同点:
(1)时代:分封制产生与奴隶社会,盛行于西周;郡县制与行省制都产生于封建社会,郡县制几乎盛行于整个封建社会,行省制确立并盛行于元朝。
(2)地方与中央的制约关系及其地方权力的大小:在分封制下,被封者的爵位和领地等都是世袭的。他们虽然对上承担一定的义务,但独立性很大,实际上是一个独立的王国。在中央政权力量衰弱的时候,被分封者就称霸一方,形成割据称雄的局面。在郡县制下,郡、县长官都是由君主任命,可以随时撤换或调动,郡、县两级政府都是中央的派出机构,权力集中于君主一人手中。郡、县两级的官员按能力选任,破了贵族制下的血缘联系。对居民管理主要按地域划分,进一步清除了氏族制残余。行省是地方最高行政机构,其行政长官直属中书省。
(3)作用与影响:分封制虽在一定时期内产生了一些积极作用,但长期以来破坏了国家统一和社会安定;郡县制与行省制不仅在当时有效地加强了中央集权,维护了国家统一,而且经过后世的发展、完善,积极作用愈益明显。


郡县制的全面推行:

1.由来:
(1)郡县制度是春秋战国时期以来逐步形成的地方行政制度。
(2)春秋时期,一些诸侯国在新兼并的地区设郡县。
(3)秦统一后,秦始皇采纳李斯的建议,在全国范围内推行郡县制。
2.内容:
(1)行政区划:
①秦始皇把全国分为36郡,由中央政府直接管辖。一郡之内又分若干县。
②县以下设乡、里等基层行政机构。
(2)官僚机构:
①郡守是郡的最高行政长官,对上承受中央命令,对下督责所属各县。郡守定期向丞相汇报工作。
②县的长官称县令或县长,主要任务是治理民众,管理财政、司法、狱讼和兵役。
③郡守和县令、县长都由皇帝直接任命。
3.影响:
(1)秦朝通过郡县制,实现了对地方政权直接有效的控制,把全国的每个地方、每户人家都纳入国家政治体制中。
(2)秦朝形成的中央集权制度,奠定了中国两千多年政治制度的基本格局,为历代王朝所沿用,且不断加强和完善。


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基本特征和演变规律:

基本特征是:皇权至高无上,皇权不可转让,皇位实行世袭,君尊臣卑等。主要通过克服中央与地方的矛盾和克服君权与相权的矛盾使皇权愈来愈尊,臣民愈来愈卑,是古代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发展的总趋势。


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基本特征:

皇权至高无上,皇权不可转让,皇位实行世袭,君尊臣卑等。
主要通过克服中央与地方的矛盾和克服君权与相权的矛盾使皇权愈来愈尊,臣民愈来愈卑,是古代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发展的总趋势。


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发展变化:

①战国时期初步形成  战国时期封建经济的发展、新兴地主阶级力量的增长、国家局部统一局面的出现,为中央集权制度的形成创造了社会条件。法家的重要代表人物韩非子提出的中央集权和以法治国的思想,形成了一套系统的中央集权理论。  
②秦朝正式建立  秦始皇统一中国后,继承了商鞅变法的成果并实践了韩非子的理论,创立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它包括皇帝制、三公九卿制等,正式确立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这对战国前的分封制来说是一大进步;对于巩固国家统一、维护封建统治基础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③西汉巩固  景帝在削藩的基础上,平定七国之乱,收回王国官吏任免权。武帝时,颁布了推恩令、实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终于找到了一种最适合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政治制度所需要的理论基础。从此,封建政治制度的政体基本定型,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制度得以巩固。
④隋唐完善 三省六部制与科举制的实行,提高了行政效率,扩大了统治基础,有利于官僚队伍文化素质的提高,使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进一步完善。
⑤北宋加强  北宋采取“杯酒释兵权”、设枢密院、更戍法等举措,形成强干弱枝内外相制的格局,收回朝中大将和节度使兵权,并将地方的行政、军事、财政权力收归中央,防止地方割据局面的出现,加强了中央集权,但使北宋形成了庞大的官僚机构和庞大的军队,导致了严重的积贫积弱的社会危机。
⑥元朝新发展  元朝实现了全国性的大统一。为了加强封建统治和对辽阔疆域的管辖,在中央设中书省;地方实行行省制度。既是元朝巩固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成功的尝试,同时又是加强中央集权的新举措,是对古代郡县制度的重大发展,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
 ⑦明清达到顶峰  明朝建立后,为处理君臣关系和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在中央废丞相,权分六部,使秦朝以来的宰相制度走到了尽头;在地方废行省,设三司,地方势力进一步削弱。明朝还遍设厂卫特务组织,实行八股取士,这是专制主义加强的突出表现。清朝沿用明制,后增设军机处,大兴文字狱,使我国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发展到登峰造极的程度。

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历史评价:

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是建立于封建经济基础之上的。封建经济的分散性要求有一个强有力的中央集权来维护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以保障封建经济的发展。  
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是与中国封建生产方式相适应的。  
其历史作用是:它促进了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形成和发展,巩固了国家统一,为封建经济的发展创造了条件,也有利于民族融合,使中国产生了高于同一时期世界上其他国家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但是也加强了对人民的控制,影响了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自由活泼发展。这种制度又往往取决于君主个人政治品质的优劣,统治集团内部的各种矛盾斗争(宦官专权、朋党之争、外戚干政等)可以说都是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副产品。其消极作用在封建社会后期越来越大,特别是明清以后,阻碍了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和社会的变革,禁锢了人们的头脑,造成了生产力的停滞。这也是中国长期停滞于封建社会的重要政治原因。


内阁的出现:

为减轻皇帝沉重的政务,协助皇帝处理政务,明太祖设殿阁大学十作为侍从顾问,但他们很少能参与决策政事。明成祖时,选拔翰林院官员人值文渊阁,参与机密事务的决策,内阁制度正式确立。后来内阁地位日益提高,大学士有了替皇帝起草批答大臣奏章的票拟权。张居正任首辅时,大权尽归内阁,六部几乎变成内阁的下届机构。

内阁的性质:

明朝内阁始终不是法定的中央一级的行政机构或决策机构,只是为皇帝提供顾问的内侍机构。内阁是君主专制强化的产物,不可能对皇权起到制约作用

宰相制与内阁制的区别:

在宰相制下,宰相被制度赋予决策大权,其地位十分巩固。但内阁只是皇帝的侍从咨询机构,本身并无决策权。虽有内阁大学士大权在握的现象发生,但其权力并不来自于制度及其职位,而来自于最高统治者的个人支持与信任。一旦失宠,其地位便会一落千丈。因此,尽管有人认为明代的首辅即变相重设的宰相,但其权力与前代宰相已不可同日而语,更谈不上制约皇权。

明朝内阁制度与西方近代内阁制的本质不同: 

内阁是皇权专制的产物,它维系了君主的绝对权力,保证了君主对全国有效的统治,进一步巩固了皇权至高无上的地位。  
西方近代内阁是政治民主监督机制,有助于防止专制独裁。  


内阁的设立:

1、原因: 
①废除丞相后,全国重大政务都由明太祖决断,明太祖深感力不从心。 
②设置殿阁大学士作为侍从顾问,帮助他处理繁多的政务。 
③明成祖在位时,选拔翰林院官员作为殿阁大学士,入值宫内的文渊阁,随侍皇帝,并开始参与机密事务的决策,“内阁”由此出现。(明成祖时期确立内阁制度) 
2、过程:
明太祖,设殿阁大学士,备皇帝顾问;明成祖,正式设立内阁;明宣宗,授予内阁票拟权;明成历年间,“部权尽归内阁”。
3、实质:
君主专制强化的产物,不可能对皇权起到制约作用。
5、职能:
为皇帝提供顾问的内侍机构(不是法定的中央一级的行政机构或决策机构);阁臣升降、职权大小存在不确定性(阁臣升降由皇帝决定,职权大小依皇帝旨意而定,票拟是否被采用最终取决于皇帝的批红)。
6、地位:
明朝内阁始终不是法定的中央一级的行政机构或决策机构,只是为皇帝提供顾问的内侍机构。阁臣的升降由皇帝决定,职权的大小依皇帝旨意而定,票拟是否被采纳最终还得取决于皇帝的批红。(内阁与丞相的本质区别:是否限制皇权)

明清时期内阁创立与终消亡:

1、明太祖为巩固统治,废除了丞相制度。后由于臣务繁多,设置殿阁大学士,作为待从顾问,为后来的内阁制度,奠定了基础。
2、明成祖时,选拔翰林院官员入值文渊阁,参与机密事务的决策。由于文渊阁处在宫内,阁臣又常在殿阁随侍臣帝,故称“内阁”。内阁制度正式确立。
3、明宣宗时,又授予内阁大学士替皇帝批答大臣奏章的票拟权。后来,内阁地位日益提高,万历年间首辅张居正更是权倾朝野。
4、清初,议政王大臣会议凌驾于内阁、六部之上;康熙亲政后,与议政王大臣会议和南书房三足鼎立,互相制约;雍正时期内阁名存实亡。


责任内阁制:

内阁的英文是cabinet,原意是密室。英国国王很早就有在宫中召集一些贵族、大臣和高级教士开会、商讨国家大事的传统(即枢密会议)。“光荣革命”前,英国国王经常在一间小密室,召集少数亲信大臣商议国家机密,“内阁”和“内阁会议”的名称由此而来。后来内阁成为议决国家大事的最高行政班子。“光荣革命”后,英国国工逐渐退出内阁,成为“统而不治”的国家元首。内阁承担实际行政职责,其权力和改要性也随之加强。但到18世纪初,内阁还不是法定的政权组织形式,只是有少数大冲参加的会议。国王退出内阁后,内阁会议转而由内阁中的财政大臣主持。主持会议的大臣渐渐获得“首相”的称号。1721年,财政大臣沃波尔主持内阁会议,协调各部门的工作,实际卜成为英国历史上的第一任首相。在18、19世纪形成的一些惯例中,英国逐渐确立厂内阁对议会负责的制度。内阁全体成员对政府事务集体负责.并与首相在政治下共进退。如果议会通过对政府的不信任案,内阁就要下台,或者宜布解散议会、重新选举。直接诉诸选民的裁决:在内阁权力逐渐增强的同时。国王的权力彼逐渐削弱,国王不再有提名首相的权力。19世纪中期,随着选举权的扩大和两党制的发展,议会选举中获得多教常位的政党组阁,该党领袖就是首相。责任内阁制在英国确立下来了。


责任制内阁的职权及特点:

①责任制内阁简称内阁,内阁的首脑是首相,内阁成员是各部大臣。内阁成员集体负责,必须在大政方针上保持一致,要与首相共进退。 
②内阁名义上对国王负责,其实是对议会负责。首相有权提名内阁成员即各部大臣,决定国家的重要政策,掌握国家的行政大权。他又能通过议会掌握立法权。这样,首相实际上掌握了国家大权。 


内阁的由来:

①国王经常在一个秘密的小房间里召开会议,因此人们称之为内阁会议。 
②18世纪初,内阁还不是一个法定组织,只是由少数大臣参加的一种会议。 
③1721年,担任财政大臣的下院多数党领袖沃尔波尔,经常主持内阁会议,沃尔波尔实际上成为英国的第一位首相。 

政党制度的由来: 

①为了获得议会多数席位,英国资产阶级正常间展开了激烈竞争,资产阶级议会政党制度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 
②主要特点:虽然保留了君主,但由议会掌权,以议会内阁制为核心。真正掌握国家实权的是代议制政府;国王不仅“临朝不理政”,而且游离于党派政治纷争之外,无权废除任何法律。 
③国王的地位:国王作为国家元首,是国家统一的象征;同时,他也是英联邦首脑,起着维系英联邦的纽带作用。

责任内阁制形成过程:

①威廉三世:17后期召集部分枢密大臣在小密室商讨国家大事,内阁取代枢密院,成为直辖于国王的最高行政机关;
②乔治一世:18c早期开创了国王不出席内阁会议的先例,行政权开始从国王转移到内阁;
③沃波尔:18c初期开创了下院多数党领袖担任首相并组阁的先例,开始形成责任内阁制。内阁要对议会负责,一旦遭到议会不信任提案,内阁就要提请辞职或解散议会,重新选举。
④18世纪后期和19世纪上半期英国责任制内阁进一步完善,标志着英国资产阶级代议制民主政治的最终确立。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含义:

又名《民元约法》,是在中华民国成立后,孙中山与革命党人为了限制袁世凯的权力,由当时位于南京的临时参议院所制定的具有“宪法”性的文件,在1912年3月8日由临时参议院通过,3月11日公布实施。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在中国近代民主化进程中的重要地位:

(1)主权在民的思想,台定了封建君主专制制度。
(2)公民享有民主权利,体现了新生政权对“自由平等”“天赋人权”等启蒙思想基本原则的尊重和实践。
(3)确立了共权分立的政洽体制,从而保证了资产阶级民主;参议院可以选举、弹劫总统,最高法院可以
审判被弹幼的总统,国务员可以凭借责任制内阁牵制总统,体现了资产阶级力图通过法律形式防止袁世凯专制独裁,维护民主共和的愿望与要求。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制定

(一)背景:
1、理论来源:法国的启蒙思想;
2、现实依据:美国1787年宪法;
3、时代背景:南京临时政府的建立、《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颁布、袁世凯就任临时大总统。

(二)革命性、民主性的体现:
《临时约法》否定了封建专制,是为了约束袁世凯,保障民主共和制度,具有现实针对性;约法明确体现了“主权在民”的原则,促使民主共和思想更加深入人心。

(三)进步意义:
1、在政治上,它不仅宣判了清王朝封建专制统治的死刑,而且以根本法的形式废除了中国延续两千年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确立起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政治体制;
2、在思想上,使民主共和的思想深入人心,树立帝制非法、民主共和合法的观念;
3、经济上,确认资本主义关系为合法,有利于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和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
4、文化上,知识分子利用《临时约法》规定的集会、结社、言论、出版自由,纷纷组织党团和创办报刊,大量介绍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为新文化运动创造了条件;
5、在对外上,强调中国是一个领土完整、主权独立、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启发爱国主义的民族感情,防止帝国主义侵略;
6、在国际上,在二十世纪初年的亚洲各国当中,是一部最民主、最有影响的资产阶级民权宪章。

(四)局限性:
《临时约法》具有中华民国临时宪法的性质,在宪法实施以前,它具有与宪法相等的效力。《临时约法》是中国近代唯一一部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宪法性的文献,主流上体现了资产阶级的意志,代表了资产阶级利益,带有革命性和民主性。但是没有规定反帝、反封建的民主纲领,也没有具体涉及关系到“民生”的土地问题,带有很大的阶级局限性,在某些地方甚至是孙中山先生旧三民主义的倒退。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节录):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于1912年3月11日公布,共七章五十六条。
第一章“总纲”,规定:“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中华民国领土,为二十二行省、内外蒙古、西藏、青海”;“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
第二章“人民”,规定:“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人民得享有人身、居住、财产、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信、信仰等自由;人民有请愿、诉讼、考试、选举及被选举等权利;人民有纳税、服兵役等义务。
第三章“参议院”,规定:“中华民国之立法权,以参议院行之”;“参议院以国会成立之日解散,其职权由国会行之”。
第四章“临时大总统副总统”,规定,总统由参议院选举产生;“临时大总统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公布法律”;“临时大总统代表全国,接受外国之大使、公使”;“临时大总统受参议院弹劾后,由最高法院全院审判官互选九人组织特别法庭审判之”。
第五章“国务员”,规定:“国务总理及各部总长,均称为国务员”;“国务员辅佐临时大总统,负其责任”;“国务员受参议院弹劾后,临时大总统应免其职,但得交参议院复议一次”。
第六章“法院”,规定:“法院以临时大总统及司法总长分别任命之法官组织之”;“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之干涉。”
第七章“附则”,规定:“中华民国之宪法,由国会制定,宪法未施行以前,本约法之效力,与宪法等。”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文化分析及相关具体问题:

近年来,一些学者从法律文化的角度重新反思《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历史命运及其对后世的影响,并且对于《临时约法》涉及的一些具体问题也作了进一步的探讨。陈晓枫在《的文化透视》(载于《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6期)一文中指出:《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因具有划时代的历史意义而倍受推崇,是我国第一部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然而《临时约法》的制定者并未充分考虑到中国当时的实际,使之成为一纸空文,但从宪法文化上看,《临时约法》的命运反映的是更广阔的文化传统对于“大典”和“朝纲”的处理法则。作者分析了宪法文化的“突变”与继承问题以及法律工具主义与大典为置律的文化传统之后,进一步分析了《临时约法》的宪法文化,指出:
(1)《临时约法》是根据当时条件下交出政权的急迫需要,违反关于政体设计的理性分析,将政治制度设计为责任内阁制,在法律价值的追求上,表现出工具主义的趋向,使宪法成为从事某种政权追求的工具。这就违反了人民主权、代议民主的宪法本意,表现了中国法律文化中将法作为某种制胜利器的传统特征。而且《临时约法》表现出在争取权力焦点问题上的过分关注,而将其余做轻率处理的态度,对北洋政府视宪法为儿戏起到不良先例作用;
(2)《临时约法》反映了较为浓重的人治色彩。因人立法,法随人变,虽然用意在于保护革命成果,但在资产阶级共和政权建立之初首开人的意志高于法的意志之风,深刻显现了在近代宪政的词语下,向法文化传统认同的倾向;
(3)《临时约法》也同样具有传统政治文化中权力归诸一元的价值追求。作者认为孙中山先生本人在权力结构问题上是始终如一的一元权力追求者。
(4)法律工具主义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当它一旦于执法者不相切合时,容易被搁置,成为具文。《临时约法》的制定者对于《临时约法》的工具主义的利用,最终使其作为工具,终成空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5492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新中国的第一部正式宪法。宪法确立了我国的政治制度和政府组织原则,规定了人民的权利和义务,制定了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方针政策,并将过渡时期总路线写人宪法中。

1954年宪法共有106条,分为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旗、国徽和首都等四章。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的意义:

1954年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颁行的第一部宪法,它制定于中国共产党提出过渡时期总路线并领导人民实行社会主义改造、进行工业化建设的过程中(而不是在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确立之后),明确规定“通过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保证逐步消灭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社会。”从而确立了我国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方向和途径。因此说这是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1954年宪法记载了中国人民长期奋斗的胜利结果,其意义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它是在自下而上、经过普选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基础上,并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代表了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2、它以根本大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了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利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与宪法的颁行,标志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我国正式建立起来。宪法同时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3、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成为人民权利的大宪章。
4、它确立了我国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方向和途径,为向社会主义过渡提供了法律保障。1954年宪法确立了新中国政治体制的基本架构,在我国政治建设史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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