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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三年级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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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阅读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材料一 “本宪法所授予之立法权,均属于由参议院与众议院组成之合众国国会。众议院以各州人民每两年所选举之议员组织之,行政权属于合众国大总统。大总统之任期为四年。总统经咨询参议院和取得其同意有权缔结条约,但须经出席参议员三分之二的批准,合众国的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和国会不时规定和设立的下级法院。” “本宪法和依本宪法所制定的合众国法律,以及根据合众国的权力已缔结或将缔结的一切条约,都是全国的最高法律,宪法未 授予合众国,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由各州各自保留,或由人民保留。”
    ——摘编自《美国宪法》

    材料二 1911.10—1913.4上海等七地区政党社团统计表

    ——摘自杨立强《论民国初年的政党、党政与社会》

    材料三 改革开放以后中国政治建设大事记:
    Ⅰ 1980年,邓小平同志发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
    Ⅱ 1982年,全国人大通过经全面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Ⅲ 1997年,中国共产党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史任务。1999年写入宪法。
    Ⅳ 改进地方选举制度,定期召开全国人大、政协“两会”,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Ⅴ 签署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等25项国际人权公 约。
    (1)根据材料一,归 纳美国民主制度的具体内容。这体现了美国立国先贤们哪些政治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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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材料二所述情形出现的政治原因有哪些?试用一句话概括当时政治变迁的总体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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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从材料三可以看出,改革开放后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具有哪些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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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题信息:2013年同步题历史材料题难度一般 来源:刘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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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试题 “阅读材料,回答下列问题。材料一 “本宪法所授予之立法权,均属于由参议院与众议院组成之合众国国会。众议院以各州人民每两年所选举之议员组织之,行政权属于...” 主要考查您对

1787年宪法的颁布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创立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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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787年宪法的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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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建立

邦联概念:

为进行相互贸易或其他的共同目的而组成的一种松散的国家联合,各成员拥有独立的内政外交权力,没有全国统一的宪法、军队与财政,政府权力极为有限。


美国总统制和英国君主立宪制异同:

国家政体 美国总统制 英国君主立宪制
相同点 经济基础 私有制
国家性质 资产阶级专政
政党制度 两党制
议会制度 两院制
原则 三权分立
不同点 国家元首是谁 总统 国王
国家元首的产生方式 选民选举产生 世袭
国家元首有无任期 任期制 终身制
国家首脑有无实权
政府首脑是谁 总统 首相
政府如何产生 总统任命 议会产生
国家的权力中心是谁 总统 议会

地方“自治”与中央政权的关系:

美国在加强中央权利的同时,也在防止这种权利的膨胀,于是宪法规定各州拥有较大权力。州政府机构的设置与联邦政府相同,也由立法、行政、司法三部分实行分权和制衡。州的行政首脑是州长,州议会实行两院制。


1787年宪法的颁布:

1、理论来源: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如果同一个人或是由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权(立法权)、执行公共决议(行政权)和裁判私人犯罪或讼争权(司法权),则一切都完了。

2、原则:
“分权与制衡”。

3、内容:
①立法权归于国会。国会实行两院制(参议院、众议院);国会拥有宣战权等。
②行政权归于总统。法律的实施经总统批准。
③司法权:归于联邦法院。对法律拥有最高解释权。
④“分权与制衡”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权力之间制约达到平衡。

4、重要进步意义:
(1)世界上第一部比较完整的资产阶级成文宪法,奠定了美国政治制度的法律基础;
(2)西欧的启蒙思想政治学说与美国实际的结合,在整个政治制度史中堪称典范,对以后资本主义国家制度的建立起到示范作用。
(3)联邦制赋予政府强有力的权力,利于国家的巩固;联邦政府实行三权分立原则,权力之间制约平衡,防止专制独裁,保障了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实行。
(4)地方自治权与中央政权形成较为和谐统一的关系,维护国家主权的同时,有利于地方的积极性的调动和创造性的发挥。
(5)体现和维护了独立战争的重大成果,使政府建立在民主原则的基础上,带来美国的长期稳定。

5、局限性:
(1)刚刚独立的美国既要建立强有力的政权以确保独立,又要防止政权走向独裁,故美国1787年宪法强调三权分立的原则,强调政权的组织形式,但没有真正解决人权问题,在印第安人、黑人问题上种族歧视明显,妇女地位低下。
(2)明确财产性划分标准。

6、进步性:
①世界上第一部比较完整的资产阶级成文宪法,奠定了美国政治制度的法律基础;
②西欧的启蒙思想政治学说与美国实际的结合,在整个政治制度史中堪称典范,对以后资本主义国家制度的建立起到示范作用。
③联邦制赋予政府强有力的权力,利于国家的巩固;联邦政府实行三权分立原则,权力之间制约平衡,防止专制独裁,保障了资产阶级民主制度。
④地方自治权与中央政权形成和谐统一的关系,维护国家主权的同时,有利于地方的积极性的调动和创造性的发挥。
⑤体现和维护了独立战争的重大成就,使政府建立在民主原则的基础上,带来美国长期稳定。


两党制的雏形: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含义:

又名《民元约法》,是在中华民国成立后,孙中山与革命党人为了限制袁世凯的权力,由当时位于南京的临时参议院所制定的具有“宪法”性的文件,在1912年3月8日由临时参议院通过,3月11日公布实施。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在中国近代民主化进程中的重要地位:

(1)主权在民的思想,台定了封建君主专制制度。
(2)公民享有民主权利,体现了新生政权对“自由平等”“天赋人权”等启蒙思想基本原则的尊重和实践。
(3)确立了共权分立的政洽体制,从而保证了资产阶级民主;参议院可以选举、弹劫总统,最高法院可以
审判被弹幼的总统,国务员可以凭借责任制内阁牵制总统,体现了资产阶级力图通过法律形式防止袁世凯专制独裁,维护民主共和的愿望与要求。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制定

(一)背景:
1、理论来源:法国的启蒙思想;
2、现实依据:美国1787年宪法;
3、时代背景:南京临时政府的建立、《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颁布、袁世凯就任临时大总统。

(二)革命性、民主性的体现:
《临时约法》否定了封建专制,是为了约束袁世凯,保障民主共和制度,具有现实针对性;约法明确体现了“主权在民”的原则,促使民主共和思想更加深入人心。

(三)进步意义:
1、在政治上,它不仅宣判了清王朝封建专制统治的死刑,而且以根本法的形式废除了中国延续两千年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确立起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政治体制;
2、在思想上,使民主共和的思想深入人心,树立帝制非法、民主共和合法的观念;
3、经济上,确认资本主义关系为合法,有利于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和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
4、文化上,知识分子利用《临时约法》规定的集会、结社、言论、出版自由,纷纷组织党团和创办报刊,大量介绍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为新文化运动创造了条件;
5、在对外上,强调中国是一个领土完整、主权独立、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启发爱国主义的民族感情,防止帝国主义侵略;
6、在国际上,在二十世纪初年的亚洲各国当中,是一部最民主、最有影响的资产阶级民权宪章。

(四)局限性:
《临时约法》具有中华民国临时宪法的性质,在宪法实施以前,它具有与宪法相等的效力。《临时约法》是中国近代唯一一部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宪法性的文献,主流上体现了资产阶级的意志,代表了资产阶级利益,带有革命性和民主性。但是没有规定反帝、反封建的民主纲领,也没有具体涉及关系到“民生”的土地问题,带有很大的阶级局限性,在某些地方甚至是孙中山先生旧三民主义的倒退。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节录):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于1912年3月11日公布,共七章五十六条。
第一章“总纲”,规定:“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中华民国领土,为二十二行省、内外蒙古、西藏、青海”;“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
第二章“人民”,规定:“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人民得享有人身、居住、财产、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信、信仰等自由;人民有请愿、诉讼、考试、选举及被选举等权利;人民有纳税、服兵役等义务。
第三章“参议院”,规定:“中华民国之立法权,以参议院行之”;“参议院以国会成立之日解散,其职权由国会行之”。
第四章“临时大总统副总统”,规定,总统由参议院选举产生;“临时大总统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公布法律”;“临时大总统代表全国,接受外国之大使、公使”;“临时大总统受参议院弹劾后,由最高法院全院审判官互选九人组织特别法庭审判之”。
第五章“国务员”,规定:“国务总理及各部总长,均称为国务员”;“国务员辅佐临时大总统,负其责任”;“国务员受参议院弹劾后,临时大总统应免其职,但得交参议院复议一次”。
第六章“法院”,规定:“法院以临时大总统及司法总长分别任命之法官组织之”;“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之干涉。”
第七章“附则”,规定:“中华民国之宪法,由国会制定,宪法未施行以前,本约法之效力,与宪法等。”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文化分析及相关具体问题:

近年来,一些学者从法律文化的角度重新反思《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历史命运及其对后世的影响,并且对于《临时约法》涉及的一些具体问题也作了进一步的探讨。陈晓枫在《的文化透视》(载于《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6期)一文中指出:《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因具有划时代的历史意义而倍受推崇,是我国第一部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然而《临时约法》的制定者并未充分考虑到中国当时的实际,使之成为一纸空文,但从宪法文化上看,《临时约法》的命运反映的是更广阔的文化传统对于“大典”和“朝纲”的处理法则。作者分析了宪法文化的“突变”与继承问题以及法律工具主义与大典为置律的文化传统之后,进一步分析了《临时约法》的宪法文化,指出:
(1)《临时约法》是根据当时条件下交出政权的急迫需要,违反关于政体设计的理性分析,将政治制度设计为责任内阁制,在法律价值的追求上,表现出工具主义的趋向,使宪法成为从事某种政权追求的工具。这就违反了人民主权、代议民主的宪法本意,表现了中国法律文化中将法作为某种制胜利器的传统特征。而且《临时约法》表现出在争取权力焦点问题上的过分关注,而将其余做轻率处理的态度,对北洋政府视宪法为儿戏起到不良先例作用;
(2)《临时约法》反映了较为浓重的人治色彩。因人立法,法随人变,虽然用意在于保护革命成果,但在资产阶级共和政权建立之初首开人的意志高于法的意志之风,深刻显现了在近代宪政的词语下,向法文化传统认同的倾向;
(3)《临时约法》也同样具有传统政治文化中权力归诸一元的价值追求。作者认为孙中山先生本人在权力结构问题上是始终如一的一元权力追求者。
(4)法律工具主义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当它一旦于执法者不相切合时,容易被搁置,成为具文。《临时约法》的制定者对于《临时约法》的工具主义的利用,最终使其作为工具,终成空文。



1949年9月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新”的表现:

没有反动分子参加;成立了新中国;
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是在推翻国民政府之后召开的,不是对旧政府的改造;
政协会议之后,不是要召开国民大会制定宪法而成立新中国;
而是把《共同纲领》当成临时宪法、作为新中国的施政纲领。

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

1949年6月15日至19日,在北平中南海勤政殿召开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第一次会议,有23个单位,134人参加。筹备会选举了它的常务委员会,毛泽东为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是周恩来、李济深、沈钧儒、郭沫若、陈叔通。筹备会的任务是完成召开新政治协商会议的各项必要的准备工作。常务委员会下设6个小组分头开展工作。9月17日,召开了筹备会第二次会议。这次会议一致决定将新政治协商会议正式定名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为中国的独立、民主、和平、统一和富强而奋斗。”“国家政权属于人民。”“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护公共财物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全体国民的公德。”“国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实行团结互助。”“外交政策,以保障本国独立、自由和领土主权的完整,拥护国际的持久和平和各国人民间的友好合作,反对帝国主义的侵略政策和战争政策为原则。”


新旧政协之比较: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诞生是中国历史发展的必然。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取得胜利的重要成果。它与1946年的重庆政协(旧政协)相比较,两者之间是根本不同的。
1、两者所处的时代和担负的使命不同
旧政协是处在抗日战争胜利后的历史转折时期召开的,其担负的历史使命是要结束国民党一党专政,避免内战,成立由各民主党派和民主人士参加的民主联合政府,在和平、民主、团结的基础上,建设一个独立、自由、富强的新中国。但由于国民党统治集团在美帝的支持下,以独裁、内战的方针对抗“和平建国”的基本方针,致使旧政协未能完成历史赋予的重任。人民政协是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夺取了民主革命的伟大胜利,结束了三大敌人在中国的统治,开创了人民新纪元的重大转折时期召开的。它担负的历史使命是要团结各民主阶级及一切爱国民主人士、少数民族、海外华侨,实行新民主主义,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建立和巩固由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建设独立、民主、和平、统一、富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并促进中国革命由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转变。
2、两者的主体不同
旧政协是由国民党、共产党、民主同盟、青年党的代表及少数社会贤达参加的会议,其他民主党派和进步团体的代表,被国民党拒之门外。当时国民党掌握着全国的政权,因而会议是由国民党召集,并以它为主体的。人民政协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召集的,是以革命民主力量为主体,决不允许反动分子参加的会议。1949年6月,新政协筹备会通过的《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组织条例》第一条对参加会议的单位及代表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3、两者的性质和成就不同
旧政协由于受到国民党反动派的干扰和破坏,是一次带有一定的妥协性和局限性的会议,旧政协签订的几项协议最后成了一纸空文;而人民政协由于领导者和主体力量与旧政协不同,所以它成为充分体现革命性和人民性的“全中国人民民主统一阵线的组织”,人民政协在新中国建国初期做出了重大贡献。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时间:1949年9月。
地点:北平。
参加会议的代表:
除中国共产党外,还有来自各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部队、团体、各地区、民族和华侨的代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也显示了中国人民的大团结。
会议中心议题:
是讨论新中国的成立问题。包括制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
选举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及主席、副主席;确定首都、国旗、国歌等。
“共同纲领”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性质,还规定了国家政权机关、军事制度、经济政策、文教政策、外交政策的总原则,具有临时宪法的性质。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召开,从此确立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的政治协商制度。

新中国成立的历史条件:

1、人民解放战争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取得基本胜利。
2、中国共产党七届二中全会决议和毛泽东发表的《论人民民主专政》为新中国成立作了理论准备。
3、国民党反动政府已被推翻。
4、全国人民热烈拥护在共产党领导下迅速成立的中央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伟大历史意义:

1、国内意义:
中国人民经过一百多年的英勇斗争,终于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基本胜利,中国人民从此站起来了,成为国家的主人。中国的历史进入了一个新纪元;新中国的成立标志着一百多年来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历史从此结束,开始了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新时期。
2、国际意义:在占世界人口近四分之一的大国里,冲破帝国主义的东方战线,壮大了世界和平、民主和社会主义的力量,鼓舞了世界被压迫民族和被压迫人民争取解放的斗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


民主党派热烈响应中共中央召开新政协的号召:

1948年4月底,中共中央在发表纪念“五一”劳动节的口号中,发出召开新的政治协商会议,成立民主联合政府的号召,当即得到了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海外华侨团体和无党派民主人士的热烈响应。他们通电认为,中共的号召,“适合人民时势之要求,尤符同人等之本旨”。“事关国家民族前途,至为重要。全国人士自宜迅速集中意志,研讨办法,以期根绝反动,实现民主。”从1948年8月起,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陆续离开香港和南方大城市北上,进入东北和华北解放区,“愿在中共领导下献其绵薄”,同中国共产党一起进行新政治协商会议的筹备工作。

关于国庆日的决定:

1949年10月9日在政协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通过了由许广平代马叙伦(中国民主促进会主席)提出的以10月1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日的建议。12月2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采纳了这一建议,并作出正式决定。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同就把建立国家的政治制度当作头等大事。作为临时宪法的《共同纲领》明确规定: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

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正式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经全国人民普选产生,由各党派和杜会各阶层的人士组成。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确立,奠定了新中国的各项政治建设的基础,规范了政府与人民的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昭示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权力属于人民。


新中国民主政治的鲜明特色:

民主是一种价值观念,更是一种国家制度。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其根本特点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从政治制度建设的层面上讲,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它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政治制度,又称三大基本政治制度。同时,民主政治的建设必须有制度化、法制化的保障。因此,依法治国就成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西方代议制的异同:

1.相同点:
(1)都是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都是一种代议制。
(2)都是定期选举产生议员的间接民主形式,即代议民主。
2.不同点:
(1)阶级本质(国体)不同: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适应并服务于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资产阶级议会制度与资产阶级专政的国体相适应,并服务于资产阶级专政。
(2)经济基础不同: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之上的,为维护社会主义经济服务。西方代议制是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之上的,是维护资产阶级私有制的工具。
(3)行使权力的主体不同:
人民代表大会权力的主体是人民,西方国家的议会权力的主体是议员,议员都是维护资产阶级利益的。
(4)权限和活动原则不同:
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活动原则统一行使一切国家权力。西方国家的议会制一般以三权分立的原则组织起来,立法、司法、行政三权相互制约,彼此平衡。
(5)代议机关与政党的关系不同:
西方国家议会里通常是多党共存,通过议会党团及其领袖在议会内活动,党与党之间有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议会政治与政党政治紧密结合。在两党制国家,两大政党在议会中起主导作用;在多党制国家,议会中多党林立,政党间的合作与斗争、联合与分裂不断。
中国全国人大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进行工作。中共和其他民主党派都有全国人大代表,但这些代表并不是由党派产生的,在全国人大的活动也不是按党派来展开的。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创立:

(1)依据:《共同纲领 》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普选产生。
(2)标志:195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体现了人民民主、社会主义原则。
(3)内容: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它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4)地位:是我国根本的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行的含义:

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之一,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重要内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就是在统一的祖国大家庭里,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机关,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自主地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行使当家做主的权利。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行的特点:

(1)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的自治,各自治区都是中央政府领导下的一级地方机构,都必须服从中央集中统一的领导,但必须充分考虑各民族地区的具体情况和需要。
(2)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不只是单纯的民族自治或地方自治,而是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的结合,是政治因素和经济因素的结合。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行:

1、原因:
(1)中国在历史上长期以来就是一个集中统一的国家。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中国境内各民族逐步汇合成了中华民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符合中国的国情和历史传统。
(2)长期以来中国的民族分布以大杂居、小聚居为主。长期的经济文化联系,形成了各民族只适宜于合作互助,而不适宜于分离的民族关系。
(3)我国人口、资源分布和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只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才有利于各民族的发展和国家的繁荣、昌盛。
(4)自1840年以来,中国各民族都面临着反帝反封建、为民族解放而奋斗的共同任务和命运。在共御外敌、争取民族独立和解放的长期斗争中,中国各民族建立了休戚与共的亲密关系和政治认同感。这就为建立一个统一的新中国,并在少数民族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奠定了坚实的政治和社会基础。
2、目的:为实现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民族共同繁荣。
3、依据:共同纲领的规定和1954年宪法的确认,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4、意义:满足了少数民族自己当家作主的愿望,实现了民族平等,也保证了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
5、作用:
(1)有助于把国家统一和少数民族自治结合起来,既维护了国家主权统一,又保障了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地区事务的权利。
(2)有助于把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具体特点结合起来,做到因民族制宜,因地区。
(3)有助于把国家富强和民族繁荣结合起来。
(4)有助于把各民族热爱祖国的感情和热爱本民族的感情结合起来。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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