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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三年级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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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阅读下列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 今天下大小事务,皆朕一人亲理,无可旁贷。若将要务分任于他人,则断不可行。所以无论巨细,朕必躬自断之。
    ——清·康熙帝

    (1)据材料一概括清朝政治体制的特点并指出其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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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二 毛泽东说:“民国元年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在那个时期是一个比较好的东西;当然,是不完全的、有缺点的,是资产阶级性的,但它带有革命性、民主性。”
    (2)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怎样理解《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带有革命性、民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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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三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年)

    (3)据材料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体现了怎样的原则?其根本目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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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综合上述材料,简要谈谈你对我国政治制度发展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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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题信息:2011年山东省模拟题历史材料题难度较难 来源:李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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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君主专制的加强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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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君主专制加强的措施:

一、“宰相制度的废除”:

(一)措施:
1、集中地方权力于中央。
具体表现为废除元朝行省制,在地方设“三司”,即
布政司:洪武九年(1376)分全国为十三承宣布政使司,每司设左、右布政使,为一省的行政长官。宣德后因军事需要,增设总督、巡抚等官,权位比布政使高。其后,布政使的职权渐小,至清代仅为督抚的僚属,专管一省的财赋和民政。康熙六年(1667)后,每省仅设布政使一员,不分左右,为从二品官。布政司俗称藩司,布政使俗称藩台;
都指挥司:五代宋元时期即有都指挥使,均为统兵将领。明朝设都指挥使司,掌一省的军政;
按察司:唐景龙二年(708)置十道按察使,分察各地。开元二十二年(734)改称采访处置使,后又改为观察处置使。宋以诸路转运使兼按察,专主巡察,别有提点刑狱官。元置提刑按察使,后该为肃政廉访司。明朝仍建提刑按察使司,以按察使为一省司法长官。清朝沿用。又名臬司。俗名臬台、廉访。清末改为提法使。三司分别掌管军政、行政和财政,并分别隶属于中央有关部门。
2、集中央权力于皇帝。
具体表现为废除丞相制,权分六部。宰相在我国封建社会中央集权制度内部可发挥双重作用:既可以辅佐皇帝,帮助皇帝处理政务,决策机要;
也可能因权力过重而威胁君权,造成深刻的君相矛盾。明太祖废除宰相制度后,固然可解决君相矛盾,但必然导致皇帝负担加重,军国大事均由皇帝个人裁决,难免偏颇、草率。明太祖采取的补救措施即设立内阁。

(二)废除原因:
首先,明朝因为改革地方政治制度而加大了丞相的权力,导致皇权与相权矛盾进一步激化。
其次,胡惟庸擅权专恣成为明太祖加强皇权、废除丞相的借口。胡惟庸被杀是加强皇权的必然结果。
最后,宰相制度的废除,标志着君主专制统治进一步加强。

(三)结果:
①加强了皇权,君主专制达到新的高度;
②皇帝政务繁多,身心疲惫。

二、军机处与议政王大臣会议:

议政王大臣会议是清朝初期满洲亲贵大臣商议、决定军国大事的中央议策机关,其实权很大,使皇权受到限制。
军机处是处理全国军政大事的常设核心机构,“承旨、出政皆在于此”。
它与议政王大臣会议最大的区别,在于它没有议政王大臣会议那样的决定权。军机处的设立使议政王大臣会议名存实亡,军政大权完全集中于皇帝手中,君主专制制度发展到顶峰。 
1、议政王大巨会议:清初,军国机要。由议政王大电会议定夺。议政王大臣会议的权力凌驾于内阁、六部之上,皇权受到很大限制。
2、南书房的设置:康熙亲政后,为扩大皇权,在宫内设南书房,挑选翰林院学士入值。当值的翰林院学十实际上参与机务,替t,帝起草谕旨。中枢机构一分为三,内阁、议政七人臣会议与南书房气足鼎立,互相制约,最后集权于皇帝。

三、南书房的设置:

康熙亲政后,为扩大皇权,在宫内设南书房,挑选翰休院学士入值。当值的翰林院学士实际上参与机务,替皇帝起草谕旨。中枢机构一分为三,内阁、议政王大臣会议与南书房三足鼎力,互相制约,最后集权于皇帝。


内阁和军机处的职能及对加强皇权的作用:

明朝内阁是为减轻皇帝沉重的政务负担、为皇帝提供顾问的内侍机构,而不是中央一级的行政权构或决策机构。阁臣虽有替皇帝起草批答大臣奏章的票拟权,但票拟是否被采纳最终还是取决于皇帝的批红。因此,内阁的出现有利于加强皇权。
清朝军机处是处理全国军政大事的中央机构,皇帝选派满汉大臣入值军机处,只能“跪受笔录”皇帝对军政大事裁决,然后传达给中央各部,地方官员去执行。军机处的设立,使清朝初期的议政王大臣会议(对皇权限制很大)实权尽失,军政大权完全集中于皇帝手中,君主专制达到顶峰。

内阁的设立:

时期 名称 职权 特点
明太祖时期 设立殿阁大学士 仅备皇帝顾问兼协理章奏 品秩较低,不参与决策
明成祖时期 设立内阁 参与军国大事的商讨 地位逐渐上升,有专门的衙署和属官
明宣宗以后 可以“票拟”对奏疏的处理意见 地位变得更加重要 首辅权压群臣,六部几乎变成内阁的下属机构了

明清君主专制制度强化的表现、特点、作用:

1、表现
①明朝统治者废除了中书省和丞相,以六部分理全国政务,直接由皇帝控制。自秦朝以来在我国存在了1600多年的宰相制度和隋唐以来700多年的三省制度被废除,形成了中国历史上皇权绝对专制的局面。
②明朝时期逐渐形成了内阁制,内阁的地位虽然逐渐上升,权力越来越大,似最后的决策权仍然在皇手中。
③清朝雍正帝时设置军机处,使全国的军政大权完全集中到皇帝手中,行主专制制度发展到顶峰。
2、特点
①既有继承又有发展,继承了前朝的一些措施,又在此基础上采取了一些新的举措。
②空前强化。皇权从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不断加强。
③体现时代特征。君主专制逐渐达到顶峰,并且走向反动,反映了我国封建社会逐渐衰落的时代特征。
3、作用
①积极作用:明清时期君主专制的加强,对于促进封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德定,对于巩固多民族国家的统一发挥了重要作用,
②消极作用:在绝对君主专制下,皇帝的决策具有个人独断和随意性的特点,难免出现失误;同时,绝对君主专制又助长了官场的因循守旧之风,还导致了官僚主义、贪污腐化之风的盛行。

全面理解专制主义中央集权:

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在古代政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包含专制主义与中央集权制度两层含义。专制主义是就中央的决策方式而言,具体说就是皇帝个人专断独裁,集国家最高权力于一身;中央集权是针对地方分权而言,其特点是地方政府在政治、经济、军事等方面没有独立性,必须严格服从中央。这是我国封建社会基本的政治制度。

一、产生原因   
1.经济上,是由封建的经济基础决定的,封建经济的分散性,要求有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权,维护国家统一,社会安定,保证生产发展。  
2.政治上,封建地主阶级也需要有一个强有力的政权保护封建土地所有制,镇压农民的反抗。  
3.思想上,法家“集权”理论的影响。   

二、兴衰过程   
1.萌芽于战国  
(1)内容: 
①理论上,战国时期,韩非子提出建立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国家。  
②实践上,战国时期,秦国商鞅变法,规定废分封,行县制,实行中央集权制度。   
2.建立于秦朝  
(1)内容:确立皇帝制,三公九卿制、郡县制,颁布秦律。统一度量衡、货币和文字。焚书坑儒,加强思想控制。以法为教,以吏为师。  
(2)特点:把专制主义的决策方式和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有机地结合起来。   
3.巩固于西汉  
(1)内容:实行刺史制度,颁布“推恩令”和“附益之法”,解决王国问题。实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2)特点:重新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直接统治;将儒家思想改造为适应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需要的指导思想。   
4.完善于隋唐 
(1)内容:实行三省六部制,使封建官僚机构形成完整严密的体系,削弱了相权,加强了皇权。创立和完善科举制,扩大了官吏的来源。调整和健全了府兵制。  
(2)特点:  
①用分权的办法来加强君权;  
②官员选拔规范化、制度化。   
5.加强于北宋  
(1)内容:集中军权——解除朝中大将和地方节度使的兵权,设三衙统领禁军并与枢密院互相牵制。集中行政权——设参知政事、枢密使、三司使分割宰相的政、军、财权;派文官做知州,与通判互相牵制。集中财权——在各路设转运使,管理地方财政。集中司法权——中央派文官担任地方司法人员。通过以上措施,皇帝掌握了从中央到地方的军事、行政、财政和司法等大权,铲除了封建藩镇割据的基础。  
(2)特点:强干弱枝;在中央分权的基础上地方分权。   
6.发展于元朝  
(1)内容:在中央,健全了中央官制,设中书省、枢密院和御史台,分管行政、军事和监察事务;设宣政院,统领宗教事务和管辖西藏地区。在地方,实行行省制度。  
(2)特点:地方行政体系有了重大发展;建立了中央政府对边疆地区的直接管理制度。   
7.强化于明清  
(1)内容:明初废丞相,权分六部,地方实行三司分权,改大都督府为五军都督府,分离统兵权和调兵权,制定《大明律》,设厂卫特务机构。实行八股取士。清朝沿用明朝制度,增设军机处,大兴文字狱,强化专制主义中央集权。  
(2)特点: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发展到顶峰。   

三、进步作用和消极作用   
1.进步作用:  
(1)有利于中央对地方的有效管理,防止分裂割据;有利于抵御外国侵略;有利于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巩固和发展。  
(2)有利于维护国内政局的稳定,为经济文化的发展创造一个相对稳定的和平环境。  
(3)有利于政府集中人力、物力和财力进行大规模的经济文化建设。  
(4)有利于各地区、各民族间经济文化的交流,推动了先进的生产技术和文化在较广阔范围内的传播。   
2.消极作用:  
(1)经济上束缚社会生产力的发展,阻碍了商品经济和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  
(2)政治上,专制统治的空前强化剥夺了人民的政治权利和言论自由,民主思想和行动受到压制和打击。  
(3)思想文化上,专制统治使知识分子脱离实际,阻碍了科技创新和文化的进步。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含义:

又名《民元约法》,是在中华民国成立后,孙中山与革命党人为了限制袁世凯的权力,由当时位于南京的临时参议院所制定的具有“宪法”性的文件,在1912年3月8日由临时参议院通过,3月11日公布实施。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在中国近代民主化进程中的重要地位:

(1)主权在民的思想,台定了封建君主专制制度。
(2)公民享有民主权利,体现了新生政权对“自由平等”“天赋人权”等启蒙思想基本原则的尊重和实践。
(3)确立了共权分立的政洽体制,从而保证了资产阶级民主;参议院可以选举、弹劫总统,最高法院可以
审判被弹幼的总统,国务员可以凭借责任制内阁牵制总统,体现了资产阶级力图通过法律形式防止袁世凯专制独裁,维护民主共和的愿望与要求。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制定

(一)背景:
1、理论来源:法国的启蒙思想;
2、现实依据:美国1787年宪法;
3、时代背景:南京临时政府的建立、《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颁布、袁世凯就任临时大总统。

(二)革命性、民主性的体现:
《临时约法》否定了封建专制,是为了约束袁世凯,保障民主共和制度,具有现实针对性;约法明确体现了“主权在民”的原则,促使民主共和思想更加深入人心。

(三)进步意义:
1、在政治上,它不仅宣判了清王朝封建专制统治的死刑,而且以根本法的形式废除了中国延续两千年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确立起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政治体制;
2、在思想上,使民主共和的思想深入人心,树立帝制非法、民主共和合法的观念;
3、经济上,确认资本主义关系为合法,有利于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和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
4、文化上,知识分子利用《临时约法》规定的集会、结社、言论、出版自由,纷纷组织党团和创办报刊,大量介绍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为新文化运动创造了条件;
5、在对外上,强调中国是一个领土完整、主权独立、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启发爱国主义的民族感情,防止帝国主义侵略;
6、在国际上,在二十世纪初年的亚洲各国当中,是一部最民主、最有影响的资产阶级民权宪章。

(四)局限性:
《临时约法》具有中华民国临时宪法的性质,在宪法实施以前,它具有与宪法相等的效力。《临时约法》是中国近代唯一一部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宪法性的文献,主流上体现了资产阶级的意志,代表了资产阶级利益,带有革命性和民主性。但是没有规定反帝、反封建的民主纲领,也没有具体涉及关系到“民生”的土地问题,带有很大的阶级局限性,在某些地方甚至是孙中山先生旧三民主义的倒退。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节录):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于1912年3月11日公布,共七章五十六条。
第一章“总纲”,规定:“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中华民国领土,为二十二行省、内外蒙古、西藏、青海”;“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
第二章“人民”,规定:“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人民得享有人身、居住、财产、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信、信仰等自由;人民有请愿、诉讼、考试、选举及被选举等权利;人民有纳税、服兵役等义务。
第三章“参议院”,规定:“中华民国之立法权,以参议院行之”;“参议院以国会成立之日解散,其职权由国会行之”。
第四章“临时大总统副总统”,规定,总统由参议院选举产生;“临时大总统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公布法律”;“临时大总统代表全国,接受外国之大使、公使”;“临时大总统受参议院弹劾后,由最高法院全院审判官互选九人组织特别法庭审判之”。
第五章“国务员”,规定:“国务总理及各部总长,均称为国务员”;“国务员辅佐临时大总统,负其责任”;“国务员受参议院弹劾后,临时大总统应免其职,但得交参议院复议一次”。
第六章“法院”,规定:“法院以临时大总统及司法总长分别任命之法官组织之”;“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之干涉。”
第七章“附则”,规定:“中华民国之宪法,由国会制定,宪法未施行以前,本约法之效力,与宪法等。”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文化分析及相关具体问题:

近年来,一些学者从法律文化的角度重新反思《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历史命运及其对后世的影响,并且对于《临时约法》涉及的一些具体问题也作了进一步的探讨。陈晓枫在《的文化透视》(载于《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6期)一文中指出:《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因具有划时代的历史意义而倍受推崇,是我国第一部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然而《临时约法》的制定者并未充分考虑到中国当时的实际,使之成为一纸空文,但从宪法文化上看,《临时约法》的命运反映的是更广阔的文化传统对于“大典”和“朝纲”的处理法则。作者分析了宪法文化的“突变”与继承问题以及法律工具主义与大典为置律的文化传统之后,进一步分析了《临时约法》的宪法文化,指出:
(1)《临时约法》是根据当时条件下交出政权的急迫需要,违反关于政体设计的理性分析,将政治制度设计为责任内阁制,在法律价值的追求上,表现出工具主义的趋向,使宪法成为从事某种政权追求的工具。这就违反了人民主权、代议民主的宪法本意,表现了中国法律文化中将法作为某种制胜利器的传统特征。而且《临时约法》表现出在争取权力焦点问题上的过分关注,而将其余做轻率处理的态度,对北洋政府视宪法为儿戏起到不良先例作用;
(2)《临时约法》反映了较为浓重的人治色彩。因人立法,法随人变,虽然用意在于保护革命成果,但在资产阶级共和政权建立之初首开人的意志高于法的意志之风,深刻显现了在近代宪政的词语下,向法文化传统认同的倾向;
(3)《临时约法》也同样具有传统政治文化中权力归诸一元的价值追求。作者认为孙中山先生本人在权力结构问题上是始终如一的一元权力追求者。
(4)法律工具主义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当它一旦于执法者不相切合时,容易被搁置,成为具文。《临时约法》的制定者对于《临时约法》的工具主义的利用,最终使其作为工具,终成空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5492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新中国的第一部正式宪法。宪法确立了我国的政治制度和政府组织原则,规定了人民的权利和义务,制定了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方针政策,并将过渡时期总路线写人宪法中。

1954年宪法共有106条,分为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旗、国徽和首都等四章。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的意义:

1954年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颁行的第一部宪法,它制定于中国共产党提出过渡时期总路线并领导人民实行社会主义改造、进行工业化建设的过程中(而不是在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确立之后),明确规定“通过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保证逐步消灭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社会。”从而确立了我国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方向和途径。因此说这是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1954年宪法记载了中国人民长期奋斗的胜利结果,其意义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它是在自下而上、经过普选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基础上,并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代表了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2、它以根本大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了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利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与宪法的颁行,标志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我国正式建立起来。宪法同时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3、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成为人民权利的大宪章。
4、它确立了我国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方向和途径,为向社会主义过渡提供了法律保障。1954年宪法确立了新中国政治体制的基本架构,在我国政治建设史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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