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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三年级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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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阅读下列材料:
    材料一 商鞅在变法过程中,废除世卿世禄制,“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分为二十级爵);为斗私者,各以轻重被刑大小。……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明尊卑爵秩等级”,以致“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所谓“商君相秦十年,宗室贵戚多怨望者”。
    ——《史记·商君列传》

    材料二 王安石的变法措施引发了当时诸多议论,苏辙以为:“(王安石)不忍贫民而深疾富民,志欲破富民以惠贫民。……及其得志,专以此为事,设青苗法,以夺富民之利。”司马光认为:“王安石不迭政体,专用私见,变乱旧章……敛免役钱,宽富而困贫,以养浮浪之人,使民失业。穷愁无告。”
    ——苏辙《栾城三集》和《续资治通鉴长编》

    材料三 据说美国罗斯福执政时,国内发生了经济危机,闻知中国历史上有一套调节物价的方法,有人介绍说是王荆公的新法。……抗战时期,美国副总统华莱士来华访问,在兰州甫下飞机,即向国府派去的欢迎大员提起王安石来,深表钦佩之忱。
    ——钱穆《国史大纲》

    请回答:
    (1)根据材料一,商鞅变法对贵族政治持什么态度?为此而采取的改革措施产生了怎样的积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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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王安石“新法”遭到废除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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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根据材料三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美国政府为什么重视王安石?王安石变法与罗斯福新政中各有哪些调节物价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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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题信息:2012年专项题历史材料题难度较难 来源:李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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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试题 “阅读下列材料:材料一 商鞅在变法过程中,废除世卿世禄制,“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分为二十级爵);为斗私者,各以轻重被刑大小。……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 主要考查您对

罗斯福实施新政

商鞅变法的军事改革

商鞅之死

富国之法

王安石变法的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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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斯福新政:

1、背景:
危机爆发后,当时美国政府基本延续传统的自由放任政策,使危机迟迟得不到解决。1933年,民主党人富兰克林·罗斯福就任新一任美国总统,他上台之后的首要任务就是尽快让美国从经济危机的阴影中走出来。
2、主要内容:
①新政是以整顿银行业开始的,整顿财政金融体系。
银行休业整顿,恢复银行的信用,这是一种应急性措施,旨在迅速稳定金融资本市场。真正具有改革性意义的措施则是通货膨胀的货币政策和赤字财政政策,它实际上是凯恩斯货币理论的具体实践。这一货币政策的推行必然是宣布美元贬值。美元贬值可以提高美国商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从而刺激出口,带动国内经济的发展。同时也有利地促进美国国内公共工程事业的发展。庞大的工程开支,来自于政府的财政干预,部分开支就是美元贬值造成通货膨胀所得。但是由于美国的世界经济霸主地位,美元贬值必然加剧其它各国的经济困难,推迟了他们的经济复兴。
②加强对工业的计划指导。
中心措施是通过工业复兴法,其目的在于防止盲目竞争引起生产过剩。但并未触及企业的所有制。其中有关工资标准和工作日时数的规定,则起了扩大消费、提高生活水平、缓解社会矛盾的作用。
③调整农业的政策。
实际上是政府通过奖励补偿等手段来压缩农业产量,调整农业生产结构。这样有利于稳定农产品价格,改善农业生产环境,利于环境保护。国家收购农产品等措施则起了国家监督调节经济的作用。
④推行“以工代赈”。
兴办公共工程等系列措施,实际上通过扩大内需来刺激生产发展,起到了调节生产与消费矛盾的作用,同时由国家调节再分配。
3、意义:
(1)罗斯福新政的实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美国逐渐从经济危机的阴影中走了出来,社会生产力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恢复,广大中下层民众也得到了一定的好处。
(2)罗斯福新政开创了资本主义发展的新的发展道路,其核心内容是用国家的力量扩大消费,调整供给与需求的矛盾。
(3)新政标志着资本主义告别自由放任时代,进入了政府大规模干预经济的时代。



军政——强兵:

(1)奖励军功,实行二十等爵制:
商鞅下令“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为私斗争,各以轻重被刑”,以奖励军功而禁止私斗。规定爵位依军功授予,宗室非有军功不得列入公族簿籍。即“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荣华”。就是说有功劳的贵族子弟,可享受荣华富贵;无功劳的,虽家富,不得铺张。
制定二十级爵的作法,意味着商鞅彻底废除了旧世卿世禄制,今后将根据军功的大小授予爵位,官吏从有军功爵的人中选用。二十级爵:一级曰公士,二级曰上造,第十九级曰关内侯,二十级曰彻侯。据《汉书》记载:“商君为法于秦,战斩一首赐爵一级,欲为官者五十石”。也就说明了奖励的做法:将卒在战争中斩敌人首级一个,授爵一级,可为五十石之官:斩敌首二个,授爵二级,可为百石之官。各级爵位均规定有占田宅、奴婢的数量标准和衣服等次。
而所谓私斗,并不是指一般人打架,而是指“邑斗”。“邑”是指一般的城镇,被奴隶主所占有。奴隶主之间为了争夺土地、财产,经常发生争斗。新法规定不准私斗,目的在于削弱奴隶主的势力,加强封建中央集权。严惩私斗的作法是:为私斗者,各以情节轻重,处以刑罚。
由于推崇战功,秦国军队的战斗力大大增强。秦国在对外战争中,国力进一步增强,从而扭转了长期以来被动落后的局面。公元前355年,秦孝公与魏惠王在杜平相会,结束了秦国长期不与中原诸侯会盟的被动局面,提高了秦国的地位。秦国还用武力逐步占有了土地肥沃、农业发展水平较高的巴蜀地区和盛产牛马的西北地区,社会生产得到迅速发展,从而奠定了秦统一的物质基础。
(2)废除“世卿世禄制”,鼓励贵族建立军功:
《史记》记载,秦国规定“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即依军功大小定贵族身份之高低。该规定沉重打击了奴隶主旧贵族,因而,招致了他们的怨恨。《史记》记载:“商君相秦十年,宗室贵戚多怨望者”。历史上任何一次变法,不仅是一种治国方略的重新选择,而且是一种利益关系的重新调整,这也是改革受阻的真正原因。
(3)改革户籍制度,制定连坐法:
秦国的都、乡、邑、聚原来都是自然形成的大小居民点。商鞅为了加强封建专制的统治,管理广大居民,规定居民要登记各人户籍。轻罪用重刑。将魏国李悝的《法经》颁布实行,还增加了连坐法。主要内容是:居民以五家为“伍”、十家为“什”,将什、伍作为基层行政单位。按照编制,登记并编入户籍,责令互相监督。一家有罪,九家必须连举告发,若不告发,则十家同罪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发“奸人”的与斩敌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这与后代的保甲制度相同。商鞅同时规定,旅店不能收留没有官府凭证者住宿,否则店主也要连坐。
(4)普遍推行县制:
商鞅在政治方面的重大改革是“集小都乡邑聚为县”,以县为地方行政单位,废除分封制,“凡三十一县”(也有史书认为是41县或36个县)。县设县令以主县政,设县丞以辅佐县令,设县尉以掌管军事。县下辖若干都、乡、邑、聚。商鞅通过县的设置,把领主对领邑内的政治特权收归中央。该措施有力地配合了“废井田、开阡陌”政策,用政治手段保证了土地私有。巩固了中央集权的封建统治,削弱了豪门贵族在地方的权力。
后来,秦在新占地区设郡,郡的范围较大,又有边防军管性质,因之郡的长官称郡守。后来郡内形势稳定,转向以民政管理为主,于是郡下设若干县,形成秦的郡县制。
(5)定秦律,“燔诗书而明法令”:
商鞍变法时曾采用李悝的《法经》,并改法为律,颁行秦国。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将秦律修订,作为全国统一的法律颁行各地。秦律中的刑罚有:
①死刑,主要有弃市和磔。
②肉刑,有斩足、宫、劓、黥等肢体刑。
③徒刑,将犯人拘禁起来,并使服苦役。
④迁刑,即将犯人流放边地。
⑤笞刑,即鞭笞之刑。
⑥赀罚,让罪人向官府交纳财物或提供劳役以达到惩罚的目的。
商鞅的所作所为是为了排除复古思想的干扰。当时法家认为侠以武犯禁,儒以文害法,似乎儒家的东西都是蛊惑人心的东西,所以为了明法令,它就要烧掉诗书,以法为令,以吏为师。然而,商鞅开创的“燔诗书”的高压政策,不仅极端压制了人民的思想,对于我国文化典籍也是一种摧残。
(6)改革旧习俗:
禁止父子兄弟(成年者)同室居住,推行小家庭政策。强制推行一夫一妻小家庭政策,规定凡一户之中有两个儿子到立户年龄而不分居的,加倍征收户口税。


郡县制:

郡县制是春秋战国时期形成并得到全面发展成熟的地方行政制度。它初步形成于春秋时期,当时晋、楚等国在开拓疆土之后,开始在边境地区设置“县”一级行政机构,后来,县作为一级行政机构逐渐由边地向内地推行,而在新的兼并地区,则改为置郡。郡县制的特征之一,是由国君直接委任官员进行管理,有利于集权,这是与以往世袭的封邑制有很大区别的。
战国时期,郡县制在各国得到普遍推行,成为一种强化中央集权专制政治的有效地方行政体制。战国时代郡的设置,继承春秋,主要还是出于军事上的考虑,即为了巩固边防,初期的郡一般多设于边地,其地位不若内地的县。但战国中叶后,边地得到开发,人口增多,郡的地位变得重要起来,某些地区进而形成了郡辖县的现象,产生了郡、县两级行政体制。至于县的设置,在战国时代乃更为普遍。当时一般有城市的都邑都已建有县,县往往是以某个城邑为中心,辖有该城与周围农村地区。郡县的长官郡守、县令,均由国君直接委任,并按时接受考核。郡、县的行政和军事权力,都控制在国君的手中。这样一来,国君就建立起自中央到地方郡、县乃至乡、里的逐级统治系统,从而为君主中央专制集权提供了行政组织上的保障。由此可见,郡县制的确立,是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发展史上的一个重大转折点。

二十等爵制:

二十等爵制,是商鞅在秦国推行的军功爵禄制度。所谓“军功爵”,其实质含义便是奖励军功,鼓励杀敌求胜,它是新兴阶级提高军队战斗力的一项措施;同时,也是调整当时社会关系的一个途径。早在公元前493年,晋国赵简子戚地誓师即宣布:“克敌者,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士田十万,庶人工商遂,人臣隶圉免”(《左传·哀公二年》)。这可以视为军功爵的滥觞。进入战国之后,军功爵在各国纷纷实行,如吴起在魏国就明确提倡对精锐材力之士“必加其爵列”。又如齐国的“技击”,斩敌一首“则赐赎锱金”,而魏国入选的“武卒”,也可以“复其户,利其田宅”(《荀子·议兵》)。当时,在全面贯彻军功爵制方面最为彻底的,无疑当首推秦国。其标志就是商鞅在变法过程中创建和推广的“二十等爵制”。
“二十等爵制”是典型的战场奖赏法。一方面施行厚赏,另方面也厉行重罚。秦国的二十等爵制可以分为四个等级,相当于士的是:一级公士,二级上造,三级簪袅,四级不更;相当于大夫的是:五级大夫,六级官大夫,七级公大夫,八级公乘,九级五大夫。相当于卿的是:十级左庶长,十一级右庶长,十二级左更,十三级中更,十四级右更,十五级少上造,十六级大良造,十七级驷车庶长,十八级大庶长;相当于诸侯的是:十九级关内侯,二十级彻(通)侯。按照不同的爵位,享受不同的政治、经济特权。立了军功,爵位逐次递进;反之,有罪可以“夺爵”。如据《史记·白起王翦列传》记载,名将白起因在攻打赵都城邯郸问题上,与秦昭王意见不合,而被剥夺了全部爵位,沦为兵士,“免武安君为士伍”。



商鞅之死:

1、原因:
①新法触犯贵族的利益,遭到保守势力的顽强抵制和抗拒:
商鞅变法对于沉寂的秦国社会不啻于一场巨大的政治风暴,沉重打击了世袭贵族的种种特权,高官厚禄、富贵荣华一如风卷残云而去。主持变法的商鞅成为王族贵戚的眼中钉。贵族保守势力伺机制造事端,向商鞅发难。
早在商鞅变法之始,贵族甘龙、杜挚就反对变革祖宗之法。太子驷的老师公子虔和公孙贾是反对派的首领。他们利用太子年幼无知,唆使他触犯新法,给商鞅出难题。商鞅怀着“板身无二虑,尽公不顾私”的雄心,对反对派用铁的手腕回击:他无法处罚太子,就惩罚其师,公孙贾被处以黥刑(脸上刺字),公子虔再次犯法后处以劓刑(割去鼻子);他还用残酷的血腥手段镇压,仅一天就处死七百余人,以至于“渭水尽赤,号哭之声动天地”。并将另外一批不满变法的人流放到边远地区。从此,树立了变法的权威,没人再公开对抗。但这也播下了仇恨的种子,总有一天会化为更为血腥的行动。
②秦孝公去世→失去依靠;秦惠文王即位→守旧势力复仇。
商鞅在秦国二十余年,屡建奇功,声名卓著,但时刻为守旧势力所嫉恨,遭受攻击,他们在暗中等待反扑时机。公元前338年秦孝公去世,太子驷即位,这就是秦惠文王。秦惠文王身边以前遭到商鞅惩罚的公子虔和公孙贾向惠文王进谗言:“大臣权势太重则国家危险,左右太亲近就会使自家性命危险。秦国妇女儿童都知道商君之法,不谈大王之法,商君反为王,大王变成了臣子。”诬告商鞅谋反。惠文王下令逮捕商鞅。
2、经过:
前338年,秦孝公崩,惠文王嬴驷即位,公子虔告商鞅谋反,商鞅逃亡至边关,欲宿客舍,结果因未出示证件,店家害怕“连坐”不敢留宿,自是“作法自毙”;欲逃往魏国,魏人因商鞅曾背信攻破魏帅,亦不愿收留。后来商鞅回到商邑,发邑兵北出击郑国,秦国发兵讨之,杀鞅于郑国黾池,死后被秦惠王处“车裂之刑”于彤,灭商君之族。
3、结果:
商鞅虽死,而秦卒行其法。商鞅虽死,但他推行的新法未废。商鞅变法兢兢业业二十余年,深入人心,妇幼皆知。虽然商鞅个人落了个悲惨的结局,但他“废井田”、“开阡陌”、“重农桑”等改革措施却在他死后保留下来,新的生产关系和设县、什伍户籍等政治体制也在秦国确立。

商鞅变法成功的原因:

1、顺应了封建制取代奴隶制的历史潮流,,符合新兴地主阶级的要求(根本原因)。
2、改革措施全面彻底,执法如山(法不阿贵)。
3、充分的舆论宣传,取信于民(徙木立信)。
4、秦孝公的大力支持(政治保障)。
5、其它:有利的经济环境、开放的政治机制、切合国情的立法、新兴地主阶级领导。


关于商鞅之死的不同版本表述:

传统上我们使用人教版教材,新课程改革后高中历史教材出现了几个版本。但对于商鞅的死因,不同版本有如下不同的叙述:
1、岳麓版《历史》选修《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岳麓书社2004年6月版)第五课“商鞅变法与秦的强盛”有如下讲述:“……无奈之下,商鞅只得返回商地,最后遭擒,被车裂而死”(p37)。
2、人教版《历史》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人民教育出版社2004年5月版)则是另外不同的说法:第二单元第3课“富国强兵的秦国”讲到“……公元前338年,秦孝公去世,太子即位,这就是秦惠文王。秦惠文王身边以前曾遭到商鞅惩罚的亲信诬告商鞅谋反,他下令发兵捕拿商鞅。商鞅走投无路,被迫在封邑起兵自卫,兵败被杀,尸体运回国都咸阳车裂示众,一代雄才就这样为变法献出了自己的生命。”(p26)
3、大象版《历史》选修(一)《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2005年7月第2版)基本也持此说。第二章第二节“商鞅变法”讲到:“……秦惠文王于是下令逮捕商鞅。商鞅闻讯逃奔到魏国,魏国又将他遣返秦国。他走投无路,最后回到封地,组织徒属进行抵抗,终因寡不敌众被捕杀。而后秦惠文王下令将其车裂,并诛灭九族。”(p28)
我们看到岳麓版教材认为商鞅是直接被车裂而死的,而人教版教材和大象版教材则认为商鞅是死后被车裂尸体的。



富国之法:

1、目的:改变积贫的局面,调整封建国家、地主和农民关系,发展生产。
2、内容:
①青苗法:
宋仁宗时,陕西百姓缺少粮、钱,转运使李参让他们自己估计当年谷、麦产量,先向官府借钱,谷熟后还,官称“青苗钱”。王安石、吕惠卿等据此经验,制定青苗法。它规定把以往为备荒而设的常平仓、广惠仓的钱谷作为本钱。每年分两期,即在需要播种和夏秋未熟的正月和五月,按自愿原则,由农民向政府借贷钱物,收成后加息,随夏秋两税纳官。实行青苗法的目的,在于使农民在青黄不接时免受兼并势力的高利贷盘剥,并使官府获得一大笔“青苗息钱”的收入。
②农田水利法:
熙宁二年十一月颁布农田水利法,奖励各地开垦荒田兴修水利,建立堤坊,修筑圩埠,由受益人户按户等高下出资兴修。如果工程浩大,受利农户财力不足,可向官府借贷“青苗钱”,按借青苗钱的办法分两次或三次纳官,同时对修水利有成绩的官吏,按功绩大小给予升官奖励。凡能提出有益于水利建设的人,不论社会地位高低,均按功利大小酬奖。此法是王安石主张“治水土”以发展农业,增加社会财富的重要措施。
③募役法(免役法):
规定,废除原来按户等轮流充当衙前等州、县差役的办法,改由州县官府出钱雇人应役,各州县预计每年雇役所需经费,由民户按户等高下分摊。上三等户分八等交纳役钱,随夏秋两税交纳,称免役钱。原不负担差役的官户、女户、寺观,要按同等户的半数交纳钱,称助役钱。此法的用意是要使原来轮充职役的农村居民回乡务农,原来享有免役特权的人户不得不交纳役钱,官府也因此增加了一宗收入。
④市易法:在东京设置市易务,出钱收购滞销货物,市场短缺时再卖出。这就限制了大商人对市场的控制,有利于稳定物价和商品交流,也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入。
⑤方田均税法:
熙宁五年八月司农寺制定《方田均税条约》颁行。此法分“方田”与“均税”两个部分。“方田”就是每年九月由县令负责丈量土地,按肥瘠定为五等,登记在帐籍中。“均税”就是以“方田”的结果为依据均定税数。凡有诡名挟田,隐漏田税者,都要改正。这个法令是针对豪强隐漏田税、为增加政府的田赋收入而发布的。
⑥均输法:
主要内容有:要求发运使必须清楚东南六路的生产情况和北宋宫廷的需求情况,依照“徙贵就贱,用近易远”的原则,必须在路程较近的生产地采购,节省货款和转运费。另外,还赋予发运使一定的权力,使他们能够斟酌某时某地的具体情况适当地采取一些权宜措施。这就减轻了纳税户的额外负担,限制了富商大贾对市场的操纵和对民众的盘剥,便利了市民生活。
3、作用:
有利于减轻人民负担,发展生产;增加政府财政收入。



王安石变法的命运:

1、保守派反对变法,对变法百般阻挠和破坏;
2、王安石提出“三不足”的思想,坚持变法:
(1)目的:驳斥保守派以“天变降罚”作舆论武器,破坏变法。
(2)内容:“天变不足惧,人言不足恤,祖宗之法不足守”
(3)意义:驳斥了反对派的谬论,显示了他过人的胆识、智慧能力和勇气。
3、宋神宗对变法的态度的变化:
作为最高统治者,宋神宗态度的动摇不定,使变法的过程更加艰难和曲折。这一过程,可以概括为四个阶段:支持王安石,变法顺利进行──态度动摇,1074年王安石辞职──1075年,恢复王安石职务,继续变法──和王安石意见不一,1076年王安石再次辞职,法令陆续废止,王安石退居江宁至死。
4、司马光当宰相,废除新法。


变法派与保守派:

变法派与保守派的对立王安石变法过程中始终存在变与不变的激烈争论,形成了变法派与传统派(反变法派)的激烈对立,并进而形成了党派之争。
从地域上讲,改革派大多来自南方。在我们选取的16位改革派(神宗除外)中,竟有13位是南方人,将近80%。这一方面证明了宋代经济文化重心南移的事实,随之而来的是南方籍官员在朝廷中的比重越来越大;另一方面也证明了南方人士在思想观念方面较北方开明,南方人士较少受传统观念的束缚。在传统保守派中,北方士人的比例大大加强,差不多要占到50%,这也决不是偶然现象。河南、河北、山西等地都是受传统文化影响最深的地区,是宋代商品经济不太发达的地区。这些地区的士大夫们不太容易受新观念的影响,他们对思维活跃的南方士人是既嫉妒又鄙视,因此,他们很容易结成联盟反对南方士人为核心的变法派。尽管宋神宗和王安石对他们过于保守的态度十分不满,但非常尊敬他们,并没有因为反对而把他们清扫出门,这一点是很不容易的。从这里也可以看出,神宗是一位有开拓精神的帝王,他没有被太祖圣训所束缚,对南北士人是一视同仁的。
从年龄上讲,两派有明显的差别。以熙宁四年(1070年)为计算标准,变法派16人(吕嘉问、王子韶除外)的平均年龄为40.9岁,传统派19人的平均年龄为56.5岁,两派年龄差为15.6岁。这一点尽管说明不了大问题,但它表明,人在年富力强的阶段,易于充满进取和冒险精神,不甘心被传统所束缚。而随着年龄的增长,守成心态渐强,乐于维持而不愿意变革,追求那种“吏循则民安,气和而灾息”的理想。宋神宗此时正是20多岁的小伙子,年轻气盛,欲有所作为而大量引用年轻人是不难理解的。
从任职上看,改革派多在京师且身居要职,掌握了朝廷行政、人事、监察、财政等大权,这是改革的需要,否则改革是无法进行下去的。而传统派则不同,他们很多原为前朝重臣,熙宁初年一般都在朝廷任职,而随着变法的深入进行,他们越来越不合时宜,大多都被贬到地方任职。这些资历颇深的官员离开京城,对变法的加速进行无疑是有好处的;但他们遍布各地,掌握地方大权,却无形中又成为变法实施的阻力。这是一对矛盾,但当时宋神宗和王安石解决不了这个矛盾,因为他们既要全力支持以王安石为首的变法派,又不能对这批老重臣采取过分严厉的措施。
新法的两派对立,实际主要是因观念的差异造成的,并由此形成了改革派“新党”和传统派“旧党”,两派的斗争延续了30多年,留下了极为深远的历史影响。值得注意的是,在变法过程中,尽管变法派往往只占朝廷官员中的少数,但由于神宗是一位坚定的变法派,他基本上站在变法派的立场上,因此变法始终是向变法派期望的方向发展的(尽管结果并不尽如人意),传统派基本处于不利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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