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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三年级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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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阅读下列材料,结合所学知识回答问题。
    材料一:据《唐律疏议》卷一“十恶”条一曰谋反(谓谋危社稷);二曰谋大逆(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阁);三曰谋叛(谓谋背国从伪)……“诸谋反及大逆者皆斩”。
    ——张晋落《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

    (1)、概括材料一的主要内容,并指出中国封建社会法律的本质特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材料二:古代罗马人相信,法律的目的是保证“正直生活,不害他人,各得其所”;人生而平等,都享有为任何人不能剥夺的一些基本权利……法是最高的理性……法是一种最高权利,是理智的人的精神和理性,是正义和非正义的人的标准。
    (2)据材料二归纳罗马法包含的基本原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和材料一对比,两则材料的主要差别是什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材料三:1804年制定的《法国民法典》,就继承了古罗马《法学阶梯》的人法、物法、诉讼法的体例;而1900年实施的《德国民法典》则是以古罗马《学说汇纂》为蓝本的,形成了总则、债法、物法、亲属法、继承法。法、德两国的民法体系,又为瑞士、意大利、丹麦、日本等众多国家直接或间接的加以仿效。
    (4)依据材料三,说明罗马法与近代西方国家法典的关系。并结合史实指出近代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对法制建设的态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材料四:

    (5)结合所学知识指出材料四中的两部法典有何相同之处。并说明它们实施的结果及其原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材料五:新中国成立之初,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一系列法律,初步形成新中国法律体系的雏形。当时党内高层,认为法律的主要功能是对敌专政、惩罚犯罪分子。比如,1957年7月,中央规定地方司法机关向地方党委负责。辩护制度、律师制度被批判为“替坏人说话,敌我不分,为阶级敌人开脱、掩护”。
    材料六: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注重法制建设,已制定宪法和现行有效法律(截止2010年)共237件、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保护改革开放和人民群众的基本利益。仅以1982——1992年为例,我国颁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修正)、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专利法、著作权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继承法、工会法、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矿山安全法、传染病防治法、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矿产资源法、水法、草原法、渔业法、森林法等。
    ——摘编自赵惜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展历程的全景回顾”

    (6)根据材料五,六,概括建国初期和改革开放时期法律建设的基本特点和形成这些特点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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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题信息:2012年天津月考题历史读图题难度较难 来源:李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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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试题 “阅读下列材料,结合所学知识回答问题。材料一:据《唐律疏议》卷一“十恶”条一曰谋反(谓谋危社稷);二曰谋大逆(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阁);三曰谋叛(谓谋...” 主要考查您对

君主专制的演进

维系统治、影响后世

1787年宪法的颁布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法律制度走向健全(82年宪法)

民主制度的重建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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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主制度的重建与完善

君主专制含义:

是中国封建王朝的产物,加强了古代帝王的个人权力,在某些程度上巩固了中国的封建制度。


君主专制的演进:

①汉初承袭秦朝的皇帝制度和三公九卿制“汉承秦制”;汉武帝时设立“中朝”决策机构和“外朝”执行机构且起用布衣为相;东汉时“虽置三公事归台阁”(尚书台成为决策和发号施令的中枢机构)。中朝与外朝:所谓“中朝”,是皇帝亲信左右、侍中、尚书等组成的参谋、决策机构。因其在宫内办事,故称“内朝”。随着中朝成为实际的决策机关,而以丞相为首的外朝官逐渐成为执行一般政务的机关。中外朝的形成,显示了皇权的高度集中。孟祥才指出,汉武帝以后,国家的决策大权基本上集中于中朝。特别在汉成帝正式建三公官将丞相的权力一分为三之后,中朝的权力得到进一步加强。而到东汉光武帝统治时期,尚书台的组织进一步扩大,权力进一步增强,丞相等三公官就变成较单纯的执行官员,在决策中的作用已经越来越微不足道了。
②隋唐三省六部制:(相权一分为三三省相互牵制和监督保证了君权的独尊。)设中书省(决策)——门下省(审核)——尚书省(执行)尚书省下设吏、户、礼、兵、刑、工六部。白钢认为:“隋唐五代时期的中央行政体制的最突出特点,是确立了尚书省为全国政务中枢。”同时,以中书、门下两省为决策机构,尚书省为行政中枢,尚书省长官被排除在决策系统之外,从而彼此制约,以掌管国家大政,把决策与行政相分离的办法,是政制史上的一大进步。三省六部制中的六部:吏部,位列六部之首;户部,最为富有;礼部,最为清贫;兵部、刑部、工部,多与杂流交道,为士大夫所轻视。后人又将户、吏、刑、兵、礼、工六部用富、贵、威、武、贫、贱六字来形容。
③宋“二府三司”:中书门下(行政)、枢密院(军政)合称“二府”后以增设参知政事为副相分割宰相的行政权。设三司使管理财政分割宰相的财权。
④元“一省二院”:指在中央设中书省(最高行政机构)和枢密院(最高军事机构)、宣政院(管宗教和西藏)。元朝设中书省,替代前代的三省。中书省是最高行政机关。中书省的长官行使宰相职权。元朝后期,宰相权势熏天,有时甚至可以左右皇位的继承。
⑤明太祖调整中央和地方官制加强中央集权:中央:(废除丞相制度权分六部加强中央集权)地方:(实行三司分权大权统归中央)
⑥清朝君主制度达到顶峰——从议政王大臣会议到军机处
皇太极:议政王大臣会议(军国机要)设内阁置六部(奏章票拟)皇权(受限制)
康熙:设南书房(参与机务起草谕旨)——中枢机构一分为三(内阁、议政王大臣、南书房)皇帝(集权)
雍正:军机处的设置(上传下达)——君主专制制度发展到顶峰。



罗马法影响:

①罗马统治的有力支柱。稳定了社会秩序,保护了统治阶级的政治和经济利益。 
②罗马法保护私有财产,提倡法律面前公民人人平等。 
③罗马法是欧洲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完备的法典,影响广泛而深远。 
④近代时期。贺产阶级根据罗马法中的思想,制定出保障自己利益的法律。利用和发展了罗马法中的思想和制度,作为反对封建制度、推进资本主义发展的有力武器。 
⑤但是,罗马法也保护奴隶制度,维护奴隶主对奴隶的剥削和压迫。 

罗马法实质(目的):

维护奴隶主贵族的政治、经济利益。

罗马法的作用和影响:

1.对罗马的影响(作用:巩固罗马)
(1)公民法的实施,极大地激发和调动了罗马平民的爱国热情与参政的积极性,巩固了罗马共和国政权。
(2)万民法较好地理顺了各种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巩固了罗马帝国政权,促进了社会稳定和帝国境内各民族的共同发展。
(3)整体而言,随着罗马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法律逐渐影响到国家和个人生活的各个领域(如:政治上——规范官吏从政行为;经济上——保护正当商业利益;社会关系上——调节个人财产关系),有利于罗马帝国的长治久安与繁荣进步。
2.对后世的影响(地位:泽被后世)
(1)罗马法在世界法制史上占有十分重要地位。罗马帝国灭亡以后,对罗马法的研究在中世纪(欧洲封建时代)和文艺复兴时期两度掀起热潮。
(2)罗马法成为近代资产阶级法学的渊源和近代法律的先驱。
(3)罗马法中所蕴涵的人人平等、公正至上的法律观念,具有超越时间、地域与民族的永恒价值。


邦联概念:

为进行相互贸易或其他的共同目的而组成的一种松散的国家联合,各成员拥有独立的内政外交权力,没有全国统一的宪法、军队与财政,政府权力极为有限。


美国总统制和英国君主立宪制异同:

国家政体 美国总统制 英国君主立宪制
相同点 经济基础 私有制
国家性质 资产阶级专政
政党制度 两党制
议会制度 两院制
原则 三权分立
不同点 国家元首是谁 总统 国王
国家元首的产生方式 选民选举产生 世袭
国家元首有无任期 任期制 终身制
国家首脑有无实权
政府首脑是谁 总统 首相
政府如何产生 总统任命 议会产生
国家的权力中心是谁 总统 议会

地方“自治”与中央政权的关系:

美国在加强中央权利的同时,也在防止这种权利的膨胀,于是宪法规定各州拥有较大权力。州政府机构的设置与联邦政府相同,也由立法、行政、司法三部分实行分权和制衡。州的行政首脑是州长,州议会实行两院制。


1787年宪法的颁布:

1、理论来源: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如果同一个人或是由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权(立法权)、执行公共决议(行政权)和裁判私人犯罪或讼争权(司法权),则一切都完了。

2、原则:
“分权与制衡”。

3、内容:
①立法权归于国会。国会实行两院制(参议院、众议院);国会拥有宣战权等。
②行政权归于总统。法律的实施经总统批准。
③司法权:归于联邦法院。对法律拥有最高解释权。
④“分权与制衡”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权力之间制约达到平衡。

4、重要进步意义:
(1)世界上第一部比较完整的资产阶级成文宪法,奠定了美国政治制度的法律基础;
(2)西欧的启蒙思想政治学说与美国实际的结合,在整个政治制度史中堪称典范,对以后资本主义国家制度的建立起到示范作用。
(3)联邦制赋予政府强有力的权力,利于国家的巩固;联邦政府实行三权分立原则,权力之间制约平衡,防止专制独裁,保障了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实行。
(4)地方自治权与中央政权形成较为和谐统一的关系,维护国家主权的同时,有利于地方的积极性的调动和创造性的发挥。
(5)体现和维护了独立战争的重大成果,使政府建立在民主原则的基础上,带来美国的长期稳定。

5、局限性:
(1)刚刚独立的美国既要建立强有力的政权以确保独立,又要防止政权走向独裁,故美国1787年宪法强调三权分立的原则,强调政权的组织形式,但没有真正解决人权问题,在印第安人、黑人问题上种族歧视明显,妇女地位低下。
(2)明确财产性划分标准。

6、进步性:
①世界上第一部比较完整的资产阶级成文宪法,奠定了美国政治制度的法律基础;
②西欧的启蒙思想政治学说与美国实际的结合,在整个政治制度史中堪称典范,对以后资本主义国家制度的建立起到示范作用。
③联邦制赋予政府强有力的权力,利于国家的巩固;联邦政府实行三权分立原则,权力之间制约平衡,防止专制独裁,保障了资产阶级民主制度。
④地方自治权与中央政权形成和谐统一的关系,维护国家主权的同时,有利于地方的积极性的调动和创造性的发挥。
⑤体现和维护了独立战争的重大成就,使政府建立在民主原则的基础上,带来美国长期稳定。


两党制的雏形: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含义:

又名《民元约法》,是在中华民国成立后,孙中山与革命党人为了限制袁世凯的权力,由当时位于南京的临时参议院所制定的具有“宪法”性的文件,在1912年3月8日由临时参议院通过,3月11日公布实施。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在中国近代民主化进程中的重要地位:

(1)主权在民的思想,台定了封建君主专制制度。
(2)公民享有民主权利,体现了新生政权对“自由平等”“天赋人权”等启蒙思想基本原则的尊重和实践。
(3)确立了共权分立的政洽体制,从而保证了资产阶级民主;参议院可以选举、弹劫总统,最高法院可以
审判被弹幼的总统,国务员可以凭借责任制内阁牵制总统,体现了资产阶级力图通过法律形式防止袁世凯专制独裁,维护民主共和的愿望与要求。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制定

(一)背景:
1、理论来源:法国的启蒙思想;
2、现实依据:美国1787年宪法;
3、时代背景:南京临时政府的建立、《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颁布、袁世凯就任临时大总统。

(二)革命性、民主性的体现:
《临时约法》否定了封建专制,是为了约束袁世凯,保障民主共和制度,具有现实针对性;约法明确体现了“主权在民”的原则,促使民主共和思想更加深入人心。

(三)进步意义:
1、在政治上,它不仅宣判了清王朝封建专制统治的死刑,而且以根本法的形式废除了中国延续两千年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确立起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政治体制;
2、在思想上,使民主共和的思想深入人心,树立帝制非法、民主共和合法的观念;
3、经济上,确认资本主义关系为合法,有利于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和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
4、文化上,知识分子利用《临时约法》规定的集会、结社、言论、出版自由,纷纷组织党团和创办报刊,大量介绍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为新文化运动创造了条件;
5、在对外上,强调中国是一个领土完整、主权独立、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启发爱国主义的民族感情,防止帝国主义侵略;
6、在国际上,在二十世纪初年的亚洲各国当中,是一部最民主、最有影响的资产阶级民权宪章。

(四)局限性:
《临时约法》具有中华民国临时宪法的性质,在宪法实施以前,它具有与宪法相等的效力。《临时约法》是中国近代唯一一部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宪法性的文献,主流上体现了资产阶级的意志,代表了资产阶级利益,带有革命性和民主性。但是没有规定反帝、反封建的民主纲领,也没有具体涉及关系到“民生”的土地问题,带有很大的阶级局限性,在某些地方甚至是孙中山先生旧三民主义的倒退。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节录):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于1912年3月11日公布,共七章五十六条。
第一章“总纲”,规定:“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中华民国领土,为二十二行省、内外蒙古、西藏、青海”;“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
第二章“人民”,规定:“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人民得享有人身、居住、财产、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信、信仰等自由;人民有请愿、诉讼、考试、选举及被选举等权利;人民有纳税、服兵役等义务。
第三章“参议院”,规定:“中华民国之立法权,以参议院行之”;“参议院以国会成立之日解散,其职权由国会行之”。
第四章“临时大总统副总统”,规定,总统由参议院选举产生;“临时大总统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公布法律”;“临时大总统代表全国,接受外国之大使、公使”;“临时大总统受参议院弹劾后,由最高法院全院审判官互选九人组织特别法庭审判之”。
第五章“国务员”,规定:“国务总理及各部总长,均称为国务员”;“国务员辅佐临时大总统,负其责任”;“国务员受参议院弹劾后,临时大总统应免其职,但得交参议院复议一次”。
第六章“法院”,规定:“法院以临时大总统及司法总长分别任命之法官组织之”;“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之干涉。”
第七章“附则”,规定:“中华民国之宪法,由国会制定,宪法未施行以前,本约法之效力,与宪法等。”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文化分析及相关具体问题:

近年来,一些学者从法律文化的角度重新反思《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历史命运及其对后世的影响,并且对于《临时约法》涉及的一些具体问题也作了进一步的探讨。陈晓枫在《的文化透视》(载于《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6期)一文中指出:《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因具有划时代的历史意义而倍受推崇,是我国第一部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然而《临时约法》的制定者并未充分考虑到中国当时的实际,使之成为一纸空文,但从宪法文化上看,《临时约法》的命运反映的是更广阔的文化传统对于“大典”和“朝纲”的处理法则。作者分析了宪法文化的“突变”与继承问题以及法律工具主义与大典为置律的文化传统之后,进一步分析了《临时约法》的宪法文化,指出:
(1)《临时约法》是根据当时条件下交出政权的急迫需要,违反关于政体设计的理性分析,将政治制度设计为责任内阁制,在法律价值的追求上,表现出工具主义的趋向,使宪法成为从事某种政权追求的工具。这就违反了人民主权、代议民主的宪法本意,表现了中国法律文化中将法作为某种制胜利器的传统特征。而且《临时约法》表现出在争取权力焦点问题上的过分关注,而将其余做轻率处理的态度,对北洋政府视宪法为儿戏起到不良先例作用;
(2)《临时约法》反映了较为浓重的人治色彩。因人立法,法随人变,虽然用意在于保护革命成果,但在资产阶级共和政权建立之初首开人的意志高于法的意志之风,深刻显现了在近代宪政的词语下,向法文化传统认同的倾向;
(3)《临时约法》也同样具有传统政治文化中权力归诸一元的价值追求。作者认为孙中山先生本人在权力结构问题上是始终如一的一元权力追求者。
(4)法律工具主义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当它一旦于执法者不相切合时,容易被搁置,成为具文。《临时约法》的制定者对于《临时约法》的工具主义的利用,最终使其作为工具,终成空文。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选举了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宣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并且通过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共同纲领》的颁布:

1、背景:
1949年秋,中国人民经过了—百多年的英勇奋斗,终于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取得了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人民革命的胜利。国民党的军事力量已经土崩瓦解,阶级力量对比发生了根本性变化,革命即将获得全国性胜利。革命胜利后将要建立—个什么样的国家,如何把革命胜利的成果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并且规定建国后的大政方针,作为全国人民共同遵循的准则,以便团结全国各族人民把革命和建设事业继续推向前进,这就迫切需要制定—部具有根本法性质的文件。
但在当时大陆还未全部解放,战争尚在进行;
反革命势力还很猖獗,各项社会改革尚未开展;
社会秩序还不够安定;
遭受长期战争破坏的国民经济尚未恢复;
人民群众的组织程度和觉悟程度尚未达到应有的水平;
因此,还不能立即召开由普选产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并且制定一部完善的正式宪法。
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共产党邀请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民解放军、各地区、各民族以及国外华侨等各方面的代表635人,组成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代表全国各族人民的意志,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2、内容:
除序言外,分为总纲、政权机关、军事制度、经济政策、文化教育政策、民族政策、外交政策共7章60条。
①它肯定了人民革命的胜利成果,宣告了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在中国统治的结束和人民民主共和国的建立,规定了新中国的国体和政体。
②它确认“中国人民民主专政是中国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及其他爱国民主分子的人民民主统—战线的政权,而以工农联盟为基础,以工人阶级为领导”。
③它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制为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④宣布取消帝国主义在华的一切特权;
④没收官僚资本,进行土地改革;
⑤并且规定了新中国的各项基本政策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3、作用和地位:
①由于它所规定的是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及各项基本政策,并且由于它是由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的,因此,尽管它还不是一部正式的宪法,但不管从内容上还是从法律效力上看都具有国家宪法的特征,起了临时宪法的作用。
②它是建国初期团结全国人民共同前进的政治基础和战斗纲领,对于巩固人民政权,加强革命法制,维护人民民主权利,以及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方面起着指导作用。
③它的许多基本原则在制定1954年宪法时都得到了确认和进一步发展,因而在我国宪政史上有着重要的历史意义。
4、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为中国的独立、民主、和平、统一和富强而奋斗。”
“国家政权属于人民。”
“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护公共财物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全体国民的公德。”
“国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实行团结互助。”
“外交政策,以保障本国独立、自由和领土主权的完整,拥护国际的持久和平和各国人民间的友好合作,反对帝国主义的侵略政策和战争政策为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5492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新中国的第一部正式宪法。宪法确立了我国的政治制度和政府组织原则,规定了人民的权利和义务,制定了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方针政策,并将过渡时期总路线写人宪法中。

1954年宪法共有106条,分为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旗、国徽和首都等四章。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的意义:

1954年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颁行的第一部宪法,它制定于中国共产党提出过渡时期总路线并领导人民实行社会主义改造、进行工业化建设的过程中(而不是在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确立之后),明确规定“通过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保证逐步消灭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社会。”从而确立了我国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方向和途径。因此说这是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1954年宪法记载了中国人民长期奋斗的胜利结果,其意义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它是在自下而上、经过普选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基础上,并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代表了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2、它以根本大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了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利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与宪法的颁行,标志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我国正式建立起来。宪法同时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3、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成为人民权利的大宪章。
4、它确立了我国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方向和途径,为向社会主义过渡提供了法律保障。1954年宪法确立了新中国政治体制的基本架构,在我国政治建设史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982年宪法: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建设方针。此后为刘少奇案平反。1982年,通过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我国现行宪法。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把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进宪法,使中国的民主法制建设达到新的高度,成为中国法制建设的里程碑。


法律制度走向健全:

 (1)措施:
①提出法制建设方针:“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②平反冤假错案:为刘少奇平反昭雪,在全国范围内平反各种冤假错案。
③1982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成就:
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包括民法、行政法、刑法、经济法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使民主政治建设趋于制度化、法律化,为依法治国奠定了基础。 


法律制度走向健全:



民主制度的重建与完善:

1、内容:
 (1)恢复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
①重新召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②1982年确立“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
(2)重视民族工作:1984年颁布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明确规定,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3)进一步加强和扩大基层民主,推进农村的民主制度建设。1998年,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进一步加强和扩大基层民主。
2、意义:
①高全民法律素质和法制观念
②依法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③经济领域,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的权益
④加强对政府、法院、检察院执法情况的检察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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